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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的光芒

自我介绍 时间:2022-03-24 11:20:03

群众史观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视野中,群众史观作为我国政治逻辑中民主的基本概括和本质体现,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培育、形成、建设和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具有独特功能。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可见,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在本质要求、价值取向、实践主体等方面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必然联系。

表现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

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是一个内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正义、效益等诸多社会价值的综合概念。我国积极吸收借鉴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从具体国情出发,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切实维护公民合法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群众史观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对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的集中定位,即人民是历史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为人民谋利益;必须维护、保障和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广泛吸纳群众智慧,不断完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使之最大限度地反映和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能够最大化地体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之中,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之中,体现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各项事业发展之中。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和基本政治立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中体现。群众史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上具有本质的一致性,都表现为人民当家作主。

表现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高度契合了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

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特征决定了其价值取向的核心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对群众充满深厚感情,把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对群众负责、为群众谋利,并通过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高度契合了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一方面,我们党代表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高度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畅通人民群众创造幸福美好生活的渠道,为人民群众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开辟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将维护和保障绝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和价值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明确提出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群众史观的价值契合,通过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来实现;通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方式来实现。它体现在不断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之中;体现在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有序地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中。

表现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主体是人民群众

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毛泽东同志曾这样概括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共产党的路线,就是人民的路线”。他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高度阐明了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人民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主体。在我国,法治是人民意志与利益的体现,人民自然就是法治的主体,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主体是人民群众。

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在发动群众之后,非常重视建立健全群众组织生活,注重对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这些启蒙和教育都是通过群众路线的方式实现的。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党通过宣传群众、发动群众、武装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等多种方式,使人民群众成为既符合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要求、又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主体。

使人民群众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主体,必须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团结起来,把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调动起来,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依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证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切实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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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心鉴.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J].理论学刊, 2008,(01).

[3]李金河.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本质:民族性与现代性的统一[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01) .

[4]郑楚宣,萧玉娜.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模式和路径选择[J].岭南学刊,2008,(01) .

[5]李小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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