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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概念:界定和应用

年度工作报告 时间:2023-06-19 12:10:05

摘要:针对长期以来人们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界定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也存在应用模糊的问题,通过对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得出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法律责任,而是基于对事故当事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有无和大小的判定。基于这种认识,从行政处罚、民事和刑事审判等角度,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概念在实践中的地位和运用进行辨析,明确事故调查报告和结论应当作为证据来对待。

关键词: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  D923.993;D922.1

文献标志码:  A

Abstract:In view of the controversy over the definition of the maritime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for a long time, which makes its application ambiguous,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between the liability of accidents and legal liability are compared and analyzed, and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accident liability is not equal to the legal liability, but is based on the judgment on the existence or non-existence of influence of the accident party behavior on accident occurrence and the extent of the influence. Based on this understanding, the posi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maritime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has been clarified respectively from the angles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civil and criminal trial. It is indicated that th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reports and conclusions should be treated as evidences.

Key words:liability for maritime traffic accident; legal liability; civil liability;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criminal liability

0 引 言

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年报》统计,2017年我国共发生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196起,死亡、失踪190人,沉船80艘,直接经济损失2.8亿元。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方不仅可能需要承担侵所权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可能因违反水上交通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触犯刑律而承担刑事责任。

《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作为主管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具有查明原因、判明责任的法定职权和义务。一般认为,这里判明的是水上交通事故责任,那么该责任的属性为何?是否属于法律责任?如果加以展开,还会产生一系列后续问题,如:判明事故责任的行为性质为何?是否可诉?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在行政处罚以及民事、刑事案件审判中处于什么地位,发挥什么作用?本文围绕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概念,对上述问题进行研讨和厘清。

1 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概念的厘清和界定

1.1 对交通事故责任概念的不同认识①

① 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除发生区域不同外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在归纳中也包括一些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观点

② 如1971年12月15日由交通部发布并于197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海损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则(试行)》第八条即如此规定

目前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概念的认识主要有以下6种观点:

(1)原因力说:此说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法律责任,它只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指的是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大小。[1]

(2)因果责任说:此说在赞同“原因力说”观点的基础上,运用英国分析法学家哈特对责任的分类理论(分为角色责任、因果责任、应负责任、能力责任[2]),认为交通事故责任的本质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的一种表达形式,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3]

(3)过错程度说:此说认为,在现有海事法规“判明责任”的语境中,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如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判明责任实质上是判明当事船舶在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及其程度。[4]

(4)行政责任说:此说认为,判明的责任是指有关当事人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法律责任。[5]笔者注意到,中国海事局2017年1月发布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指南》也使用了类似的界定。该指南将“调查报告”定义为“在整理、审查、分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取得的证据、信息、材料基础上,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当事人行政责任等方面做出确认的文件”。

(5)民事责任说:此说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海上交通安全法》出台前。当时有关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由主管机关负责处理,因此海损事故结论不仅包括事故原因,而且包括有关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和赔偿金额。②《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了民事赔偿纠纷由人民法院审理,但仍然规定可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处理。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主管机关以责任认定书中主次责任的划分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这一方面使得“责任认定书直接影响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不断加深,另一方面将责任认定书中所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简单等同于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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