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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与权力生态净化的耦合

换届工作报告 时间:2022-03-28 10:10:17

[摘 要]作为权力生态系统的优化过程,权力生态净化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发展态势,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四个着力”部署要求开启了我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征程,开启了我国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新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从权力滥觞、权力主体、权力行使这三个权力运行的必经阶段和基本环节进行归纳和演绎,分别建立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试图实现公共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与权力生态净化的耦合。

[关键词]制约;监督;权力生态净化;耦合

[中图分类号]D62;D26 [文献标識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7)03-0014-04

作为政治学核心概念,权力的终极目标在于影响并制约公民的行为选择为自己的生存发展服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历程中,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始终是社会各阶层关注的焦点,尤其在政治文明时期,公民普遍要求公权行使者紧扣权力生成机制、监督机制、约束机制和考核机制,对权力运行方式、权力运行效率、权力运行环境等生态系统进行优化,即权力生态净化,它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发展态势。研究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内容及建立原则与权力生态净化的耦合,对确保权力廉洁高效、健康有序运行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四个着力”,这一部署,开启了我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征程,也开启了我国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新局面。

本文从权力滥觞、权力主体、权力行使这三个权力运行的必经阶段和基本环节进行归纳和演绎,分别为这三个权力运行的必经阶段和基本环节建立相应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力图实现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内容及建立原则与权力生态净化的耦合,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动权力运行驶入正确轨道,确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功能和作用充分发挥和释放。

一、权力滥觞制约和监督机制与权力生态净化

权力滥觞,即权力的起源、来源和授予,包括权力授予和权力配置两方面,它决定公共权力的性质、配置、正当性、合法性以及运行方式和权力格局等,在公共权力的组成中属于基本前提部分或要素。因为现代民主国家大都已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即一切权力起源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权力滥觞制约与监督机制构成了公共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的首要内容,也是权力生态净化的起点。权力授予主要是为了解决人民让渡出来的政治权力委托给哪个主体代为行使和委托方式或程序的问题,通常的授予方式或程序是实行选举制,也就是通过建立选举制度进行选举活动来授予国家机构或政治组织代为行使公共权力,这就决定了权力主体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权力配置则是为了解决如何设置国家机构、怎样分配政治权力,确保政治权力持续高效运行的问题。权力配置主要有两个向度:横向和纵向。横向方面是指党和政府之间、国家机构内部之间的权力划分,纵向方面是指国家和社会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划分。因为不同的权力必须交由不同的机构行使,才能形成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关系,也就是说必须把人民委托给权力主体代为行使的政治权力适当分开,进行合理配置,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体系,使各种权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因此,建立权力滥觞制约与监督机制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孟德斯鸠在总结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使它们形成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的权力格局,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对后世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宪政民主政治制度具有深远的影响。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这一系列重要论述既体现了我党对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的借鉴和运用,也体现了我国对国家权力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具有浓厚的中国韵味和鲜明的中国特色。

2.主权在民原则。18世纪的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最先提出“主权在民”理论,明确指出了权力的来源和归属问题,由此确立了人民作为国家不可动摇的主体地位,奠定了现代民主宪政的理论基础。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借鉴了主权在民理论,他们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权力主体必须“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如果权力主体滥用权力,那么,“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1]当代民主国家无一例外都把主权在民作为首要原则载入了本国宪法之中。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条规定:“国权出自人民”。意大利宪法第一条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法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法国人民。”[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此可知,主权在民原则不仅在各国宪法中体现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同时也要求国家公共权力的授予和配置必须符合民意,并自觉接受人民的制约与监督。我国实行的行政问责制对传统的“官本位”政治文化形成了强烈的冲击,不仅增强了官员的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也加大了公共权力消极运作的政治成本,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责任的政治生态环境的形成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时,行政问责制明确了授权者与行权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实现了权力与责任的平衡,为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载体,这从根本上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权力运作基本原则。

3.代议民主制原则。代议民主制又称间接民主制,是与直接民主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由公民以选举形式选出立法机关的成员,并代表其在议会中行使权力。“代议民主制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3]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实际上也属于代议民主制的范畴。人民对代表自己意志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天然地拥有实施制约与监督之权,而代表民意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自觉接受人民的制约与监督是其法定义务和职责所在。

4.法治原则。“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社会组织结构、政治思想形态和政治制度体系。它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法国思想家卢梭对法治有过一段精彩的论述:“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支配;这是一种有益而温柔的枷锁,最骄傲的头颅也戴着这种枷锁,因为这些头颅并不是为戴任何其他枷锁而生成的。”[4]“统治者是法律的臣仆,他的全部权力都建立于法律之上。同时,由于他享受着法律的一切好处,他若强制他人遵守法律,他自己就得更加严格地遵守法律。”[5]

二、權力主体制约和监督机制与权力生态净化

现代民主国家大多实行代议民主制,人民并非是直接行使权力的主体,而是将自己的权利让渡一部分出来组成公共权力,委托给国家机构代为行使,并通过建立选举制度以及一定的程序和方式选出能够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行使公共权力,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人民虽然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但为了提高权力运行效率,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权力,而采取所有权和行使权相互分离的办法。本文中的权力主体仅指代表人民意愿行使公共权力的某一机构、组织或某个人,也即权力行使者。由于权力的所有权和行使权相互分离,脱离了原本作为权力主体的人民之手,因而,公共权力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天然地具有了同人民相背离的趋势和离心力。所以,作为代表民意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必须受到最为严格的限制和约束,防止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确保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取利益。

建立权力主体制约与监督机制是为了有效防止作为权力主体的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或小集团牟取私利,进而发生公共权力异化,导致公共权力腐败的急剧蔓延,它是权力生态净化的重要环节,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原则。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主要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作为权力主体的国家机构也是在党的领导下组建的,除了重要岗位和关键职务由党组织向国家机关推荐外,其他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由民主选举产生。这既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又体现了民主选举原则。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民主选举则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各种途径依法选举能够代表自己意愿和自身利益的国家公职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公共权力。这对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道德自律原则。道德的自律性表现为道德个体的内心信念和内化的规范,权力使用必须理性。权力源自人民,也必将用之于民,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作为权力主体,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行使公共权力,必须要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水平,才能克制私欲、保持清廉,才能做到秉公用权、恪尽职守,才能实现夙夜在公、勤政为民。因而,加强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尤其是从政道德教育就显得格外重要。从政道德教育的核心是使权力主体深刻认识权力的本源及其本质属性,清楚明白公共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真谛和至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人民的理念和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一个品行高尚的人、高风亮节的官,从而极大地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

3.权责相称原则。权力与责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不可分割亦不可或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力与责任呈正相关关系,拥有有多大的权力,相应的就会有多大的责任。这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一条铁律。权力是公职人员拥有的职责权限,职务是职权的岗位设置,责任是行使职权应尽的职责,是权力运行的内在动力和要求。坚持权责相称原则,一方面,可以明确权力的任务,规范权力的职能,合理设置权力的界限,另一方面,通过责任牵制权力,可以有效降低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风险,防止公共权力腐败的产生。只有当权力主体把权力看作一种责任时,才会小心翼翼地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不至于滥用职权、腐化堕落。作为权力主体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坚持权力与责任的有机统一,谨慎用权、恪尽职守、克己奉公,才不会辜负党和人民的托付、期望和信任。

三、权力行使制约和监督机制与权力生态净化

在权力制约与监督的过程中,对权力行使进行制约与监督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说,这是权力生态净化的“咽喉”,只有紧紧扼住权力的咽喉才能从根本上控制权力,防止其异化,产生公共权力腐败,才能营造风清气正之氛围,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不变质、不褪色,始终用于为广大人民服务、为大多数群众谋取利益。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告诉我们,权力行使直接影响着权力生态,正确行使权力则国强民富、政府公信力强;贪污腐化、公权私用则害人害己害社会,政府威信全无。要实现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内容及建立原则与权力生态净化的耦合,必须坚持全面监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自觉接受监督原则,以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正本清源,防患于未然,自觉推进权力生态平衡发展,打造权力生态净化绿色通道。

1.全面监督原则。全面监督指的是通过采用多种监督方式对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动态情况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全面监督对权力运行而言也是一种制约,是一种具有约束性的外部力量,能够实时追踪权力运行的动态情况,并及时反馈权力运行信息,有助于纠正权力运行的方向,对权力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关键性作用。因此,全面监督是对权力行使进行制约与监督的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第一,对权力行使过程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即对权力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都要进行有效的监督,以把握权力运行的轨迹,使之不偏离设定的方向。事前监督是权力制约的第一步,是解决权力产生是否合理的问题,包括机构的设立和执行者的产生两个方面。事中监督是对权力行使进行制约的重点环节,主要是对决策权、执行权以及监督权的制约与监督。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的纠正或对权力运行造成的负面影响的问责以及对被权力侵犯对象的救济等。第二,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方式。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是权力生态的重要环节,只有在各权力生态要素之间建立良性生态闭环,才能保证各环节各司其职,引导权力在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生态之路上健康运行。

2.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公开透明是人民群众作为监督主体对权力主体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基础和前提。人民群众要对权力主体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首要前提要知道权力主体拥有哪些权力以及这些权力如何运行等基本情况。倘若权力处于隐性运行状态,那么,就无法受到制约与监督,就很有可能發生公共权力异化现象,产生公共权力腐败问题。第二,公开透明是消除公共权力腐败最好的防腐剂。现实生活中,腐败问题之所以越演越烈,就是因为权力运行程序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开,暗箱操作、内幕交易、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腐败现象较为普遍,因而,要从根源上防治腐败就必须使权力在公开透明的阳光下运行。公开的内容主要有:首先,应该公开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权力主体拥有哪些权力、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以及对应的职责和权限等内容都必须进行统一公开,将权力的基本情况公诸于世、置于众目睽睽之下,勇于、敢于、善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其次,应该公开权力的运行程序,让权力行使的过程一目了然。这是防止暗箱操作的关键环节,可以让公众直观地了解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全部过程,弄清楚权力运行的程序和方式,同时,可以研判权力运行中的程序是否合法,从而及时纠正权力运行的方向和轨道。最后,应该公开权力运行的结果。这是检验权力行使发生的效力是否符合人民利益、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是否能让群众满意的标准和尺度。

3.自觉接受监督原则。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监督就是公民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它具有民主性和广泛性的基本特点。其一,公民监督具有民主性的特点。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中居于主体地位,享有各种民主权利,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各种途径行使民主权利,监督权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民主权利,这体现了权利制约与监督权力的本质。其二,公民监督具有主体广泛性的特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6]“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7]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都肩负着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监督的义务。这就充分证明了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自觉接受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35.

[2]朱丘祥.宪法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70.

[3][英]密尔.代议民主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68.

[4][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上海:三联书店,1957:2.

[5][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9-10.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4.

[7]毛泽东选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31.

责任编辑 宋桂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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