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作报告网!

越南1992年宪法对革新开放的影响

换届工作报告 时间:2022-03-28 10:12:36

摘要:越南现行宪法对革新开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宪法进一步改善了越南的国家形象,为越南全方位走向世界架设了极其重要的桥梁;该宪法为建立新的经济模式奠定了法律基础;该宪法为越共长期执政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越南政治社会稳定提供了可靠保障;该宪法调动了越南人民建设国家的积极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新宪法强调了反对贪腐的重要性,为越南未来的稳定繁荣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越南 宪法 革新 影响

1986年12月召开的越共“六大”是越南正式走上革新之路的重要标志。1991年6月,越共“七大”召开,会议通过了《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指明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基本取向,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方针政策,明确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思路,提出要在保持政治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改革。1980年宪法不能适应革新开放的实践,修改宪法或制定一部新宪法成为急迫的要求。

1992年4月,越南第八届国会通过了新宪法(也有学者认为这次是修宪)。这标志着越南民主化进程迈出了重要一步。越南新宪法对革新开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越南1992年宪法制定的背景

经过数年的全面经济革新,越南的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和社会生活发生了不小的变化。1991年6月,越共“七大”进一步明确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思路,提出要在保持政治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改革。1991年11月,苏联出乎意料地解体了。越南共产党认识到:只有在无产阶级政党的坚强领导下,将马列主义与越南国情相结合,社会主义在越南才会有生存发展的前景。1992年年初,中共元老邓小平南巡讲话要求:“改革开放的步子要迈得再大一些。”中国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的商品经济充满生机与活力。这些对越南有着重要影响。越南一方面学习中国,一方面要学习发达国家,在不改变越共执政地位和越南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前提下与国际接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无不以宪法与法律作为治国的依据与准绳,越南要得到发达国家的认可、经济上的援助与合作机会,修改宪法是必须走的一步。

另外,越共认识到,要提高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效率,必须扩大政权的阶级基础,必须革新党的领导方式,对党的行为也必须加以规范。

二、越南1992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基本国情、国家根本任务和对外关系

1992年宪法序言指出越南处在革新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序言又指出:“在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实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国纲领,越南人民团结一致,发扬自力自强建设国家的精神,实行独立、自主、和平、友好合作的对外路线,严格执行宪法,争取革新、建设与保卫祖国事业的更大胜利。”越共“六大”前,越南经济增长率、国民收入和人均生活水平等方面均落后于中、泰等国;农业生产出现停滞,到处饥荒,大多数国企假赢利、真亏损;党和政府内部腐败严重。与此同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积极发展经济。越共认为,如果不搞好经济建设,越南有国变色、党衰亡的危险。经过五年多的革新开放,越共更加坚定了“六大”确定的路线。六大认为,越南正处于由过渡时期初级阶段向促进工业化现代化转变的阶段,初级阶段是整个过渡中的一个小阶段。六大提出初级阶段要达到五大目标,生产能满足消费,并有所积累;初步建立一个合理的经济结构,降低人口增长率;建立和完善新的生产关系,使之符合生产力的要求;解决就业问题,基本做到按劳分配;巩固国防和保障社会安宁。

1991年越共七大制定的《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认为,越南社会主义应有六个特征:“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建立在现代生产力和公有制为基础上高度发达的经济;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先进文化;人民得到解放,摆脱压迫、剥削和不公,各尽所能、按劳计酬,享有温饱、自由、幸福的生活,具有个人全面发展的条件;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团结、互助,共同进步;与世界上一切国家的人民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这六个特征指出了今后一个很长时期国家的根本任务。1992年宪法序言指出,越南人民要团结一致为实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而奋斗。这其实是以宪法形式宣告了“阶级斗争时代”的结束。

1992年宪法第14条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实行和平、友好的政策,在互相尊重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分政治与社会制度的不同,扩大同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

(二)关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国家机构

越南1992年宪法第2条(2001年修改前)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阶层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显然,这一条肯定了知识阶层在国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今后越南参与国际竞争具备了政治稳定和留住人才的基础条件。

1992年宪法第4条规定:“越南共产党——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忠诚地代表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的利益,遵循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是国家与社会的领导力量。党的所有组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规定为以后越共建设“全民党”作了铺垫。

1992年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根据有管理的市场机制和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多种成分的商品经济。采取各种形式组织生产经营的多种成分经济结构保障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的同时存在,其中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第16条规定:“国家经济政策的目的是民富国强。在解放生产力的基础上,日益满足人民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发挥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多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的潜力,促进物质、技术基础建设,扩大同世界市场的经济和科技合作与交流。”15条和16条的规定为非公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提供了宪法保障。宪法第18条还规定了农民长期使用土地的权利和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宪法第25条还规定:“有外资的企业不被收归国有化。”

1992年宪法还规定了国会、国家主席、政府、祖国阵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等机构或组织的职能或政治地位。

(三)关于公民权利

1992年宪法第23条规定:“个人和集体的合法财产不被收归国有化。如果因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理由确实需要时,国家按市场时价征购或征用个人或集体的财产。征购和征用方式由法律规定。”经过几年革新开放,越南普通民众渐渐改变了对私有财产的看法,大家一起贫穷所以不觉得穷的心态被追求富裕生活的冲动所代替。宪法鼓励了人们致富的热情。

1992年宪法第49条至第75条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民事、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参加国家与社会管理的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劳动权;公民有权依法自由经营;私有财产权与继承权;学习权与受教育权;文艺创作与评论等文化权利;医疗保健方面的权利;租用房屋和出租房屋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老人、残疾人、孤儿等人群获得帮助的权利;言论、出版、通信、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的权利;不受非法逮捕的权利等。需要指出的是,关于申诉、控告权,1992年宪法第74条规定:“公民对于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人民武装部队或者个人,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而1980年宪法第73条规定:“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人民武装单位及其所属的任何个人进行的非法活动,公民有权向任何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诉、控告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应该要求公民先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然后再进行申诉或控告。所以,1992年宪法对1980年宪法第73条作了修改。

越南在1992年没有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不过,1986年开始的革新开放事业客观上要求越南建设法权国家。越南1992年宪法与前几部宪法主要不同点有:一是规定越共是领导国家与社会的力量之一。这意味着将给国家主席、总理等机构更多的权力。二是扩大了政权的阶级基础。三是该宪法广泛地规定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四是对私人财产权和经济活动的承认。可见,越南在1992年制定宪法时实际上已经启动了以法治国的进程,只是面临的问题还很多,所以,“法权国家”留在以后择时提出。

(四)关于党的建设

1992年宪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越南共产党——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忠诚地代表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的利益,遵循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是国家与社会的领导力量。”第二款规定:“党的所有组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苏联解体后,越共的领导地位受到质疑;西方反共势力也曾经压迫越南,要求其把宪法第4条第一款删除。越共抵挡住了进攻,决心继续加强和改善对国家与社会的领导。

越共认为,苏东巨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没有坚持党的领导,放松了党建工作;否定马列主义是党的思想基础;否定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越共七大把胡志明的教导上升为“思想”,添加到意识形态中,这是思想上建设党的举措。

1991年制定的《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提出了指导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方向。“政治的基本方向是建设民有、民治、民享的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充分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对一切侵犯祖国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实行专政;建设纯洁、强大的党,保证党履行领导社会主义革命事业的责任。”这里提到了组织上建设党的问题。

从越共七大开始,越共中央政治局所做的决定只有在中央委员会随后定期举行的全体会议中得到批准,才能生效。这是民主集中制的要求,是完善越共的工作制度最重要的一环。如果没有这一制度,以后的质询制、信息公开制等只能是形式而已。

总之,1992年宪法虽然没有用单独的条款阐明越共在党建上的举措,但是,众所周知,1992年宪法是在越共七大精神指导下由国会制定并通过的。宪法序言和第4条的规定已经包括了七大关于党建的内容。

1992年宪法还规定了文教、科技、军事、国旗、国徽等内容。

三、越南1992年宪法对革新开放的影响

(一)1992年宪法进一步改善了越南的国家形象,为越南全方位走向世界架设了极其重要的桥梁

1、1992年4月宪法颁布以前,越南从柬埔寨撤军并且与中国关系实现正常化,越南的国家形象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不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在1992年宪法通过后才陆续接纳了越南。

1992年10月,布什政府宣布允许美国公司同越南签订合同和开展初步的可行性研究并进行工程和技术调查。

1993年2月,法国与越南签署了一系列合作、援助与交流协议,内容涉及经济、文化、交通和卫生等领域。同年7月,武文杰访问了法国、德国、比利时、英国和欧共体,并与之签署了经贸合作及投资保护等协定。西方称武文杰此行是越南“重返国际社会”之举。从这一年11月开始,欧盟成员国向越南提供了大量援助。另外,1993—1996年是法国、荷兰、英国、瑞典、德国等国家迅速扩大对越投资的时期。

2、1995年7月越南加入东盟。从此,越南在国际舞台上赢得了更大的活动空间。

从1967年到1989年,越南与东盟的关系经历了“对立—缓和—再次转冷”三个阶段。1989年9月,越南宣布将从柬埔寨撤出全部军队。1991年10月23日,政治解决柬埔寨问题的巴黎和平协议终于签署。1992年4月,越南国会通过了新宪法。7月,越南成为东盟观察员。1995年7月,越南正式加入东盟。

越南加入东盟,有利于其经济发展。越南学者阮武松在越南《东南亚研究》杂志1994年第2期发表题为《越南加入东盟问题》的文章中说:“东盟各国的投资对越南的经济帮助很大。东盟的发展经验以及与其保持经济关系在今后长时间里仍将对越南起着积极作用。”

越南学者黄英俊则从另一个角度对越南加入东盟作了如下评价:“东盟的经济实力、政治内聚力和外交上的成就使它在地区及国际事务中的影响日益增大。东盟长期保持与大国进行对话,……各大国都愿意与东盟改善关系以扩大本国的影响。因此,成为这个组织的一员也有利于越南提高自己的国际地位,增加与各大国讨价还价的资本。”

3、进入新世纪以来,越南在实施全方位、多样化外交的同时,有重点地开展了经济外交,使对外关系逐步向广度和深度拓展。

2001年以来,越南的国家形象继续改善。2001年12月,越南十届国会十次会议对1992年宪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宪法确定越南要发展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2001年12月,《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越南“经济结构由多种经济成分构成,有多种生产经营形式,是建立在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制度之上的”写进宪法,并要求“发挥各种经济成分的潜力,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小手工业者经济、私人资本经济、外资经济。各种经济成分都是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经济终于获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和长期合作发展的宪法地位。有了以上规定,越南的经济外交更加顺利了。到2004年年底,与世界上168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中越合作进一步深化,中国成为越南的最大贸易伙伴。越美于1995年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于1997年互派了大使。《越美贸易协定》生效后,越南对美国出口大幅提高。美国已成为越南最大的出口市场。越南还从美国引进了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美国把越南列为亚洲第一个接受艾滋病紧急援助国家。日本是对越南经济援助最多的国家。到2005年,ODA累计金额达12081亿日元,涉及信贷、无偿援助、技术合作等。法国2006—2010年向越南提供14亿欧元的援助。越南与韩国签署了在岘港建设“越韩友谊通讯技术学院”的协议。韩国还向越南提供了大量无偿援助。越南与俄罗斯在石油、天然气等领域进行合作,与印度在计算机软件等领域开展合作。

2007年1月,越南加入WTO。此外,越南通过对外文化交流增进了和西方国家人民的相互理解,部分化解了西方国家在宗教、民主和人权等方面对越南的压力。

(二)1992年宪法为建立新的经济模式奠定了法律基础

1992年宪法颁布后,民法、公司法、私企法、国企法、合作社法、经营破产法、公务员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国会和各级人民会议制定法律的职能得到加强,还建立了行政法庭和经济法庭。

按国家管理的市场机制运行的商品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企业)的设立、运营、发展和注销都要依法进行。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不能超越法律范围。企业之间出现纠纷,不能再按过去那套内部调解的办法解决,经常要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决。宪法与法律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的权利,任何机关或个人不能随意侵占企业财产或干涉企业内部事务。当然,做到这些需要一个过程。

越南1992年宪法通过后,国有企业依赖国家的希望更加减小了。企业需要自己跑市场、找活干、找销路、找饭吃。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变得更加活跃。此外,1992年宪法还为商业与财政体制改革、所有制结构调整、公务员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提供了推动力与法律保障。

总之,没有1992年宪法的出台,新的经济模式是无法真正建立起来的。

(三)1992年宪法为越共长期执政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政治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西方反共势力认为,越共的执政地位对越南未来的发展起阻碍作用。事实果真如此吗?

众所周知,越南与菲律宾在国土面积、人口数量、自然条件都相当接近。菲律宾实行与美国相似的总统制民主共和制,却被权威研究机构认定为东南亚最腐败、政治最黑暗的国家。令菲律宾人难以接受的是:菲律宾甚至被称为“亚洲病夫”。而越南自1986年革新以来,政治社会相对稳定,经济快速稳步发展。最近几年,越南人民幸福指数超过一些发达国家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越南实行一党执政(与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一党执政相似)是其步入“希望五国(未来五国)”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越共走有越南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当然也是原因之一。试想,1992年宪法如果放弃了越共的领导地位,或者说,如果越南搞多党制并放弃社会主义道路,越南很可能已经成为第二个菲律宾。

另外,越南的近邻泰国,自然地理条件等国情与越南也比较接近。从政党制度与执政理念方面看,泰国是社会上层人士组成政党的领袖集团的多党制;多个政党竞争上台但都以维护既得利益为宗旨。由于上台的政党阶级属性的局限,泰国历届政府都不能结束贫富差距过大、民族矛盾严重的局面。2006年军事政变后,泰国政府内阁如走马灯般更替,严重影响了国内一系列问题的解决。而革新以来,越共因为坚持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所以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民族问题都理直气壮并且游刃有余。事实上,越南人民既拥护越共目前的政策又对胡志明思想怀有非同寻常的认同。可以说,如果离开了越共的领导,越南会很快成为各种利益集团的角斗场,要么全国成为一盘散沙,要么中下层工人、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越共还把自身体制改革放在首位,积极推进国会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总之,没有越共的坚强领导,就没有越南政治社会的稳定。

(四)1992年宪法调动了越南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阶层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宪法为越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与保障

1992年宪法确认了国家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商品经济的方向。工人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局面被进一步打破。有能力的工人可以辞职自办企业,部分私企给国企造成了经营压力甚至生存压力。国企领导不得不提高工作效能。农村剩余劳动力有了到城市就业的机会;部分农民还当上了老板。知识分子更是如鱼得水,因为宪法肯定了知识分子的政治地位,而且国家欣欣向荣,急需人才的地方比以前大大增多了,知识分子成了“香饽饽”。

如前所述,1992年4月新宪法颁布之后,越南国家形象进一步改善,吸引外资和对外经贸、科技合作更加顺利,此处不再重复。

(五)1992年宪法强调了反腐败反官僚主义的重要性,为越南未来的繁荣稳定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

未来的越南会不会被腐败和官僚主义击垮?革新以来,越共时时刻刻关注着这一问题。

1992年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国家干部职员必须尊重人民,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人民,倾听人民的意见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作威作福、衙门作风及贪污舞弊等不良现象。”在具有浓厚封建专制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官僚主义与贪腐问题几乎都是必须面对的大问题。越共将腐败视为“国难”,是党和国家面临的“危机之危机”,提出不惜伤筋动骨反腐败,并推出了以德防腐、以法治腐、运动反腐、制度遏腐等重大措施。在1997年至2001年五年内共查处近7万名腐败党员;2002至2004年,越南查处干部贪污案件共8800多起,涉及官员1.2万多人。2005年11月,国会通过了《预防和反对腐败法》,对惩治腐败的原则和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责等作了规定。以上是从反腐实践和专门法的制定两个方面对宪法第8条的落实。

四、结语

在革新开放的背景下,越南1992年宪法诞生了。该宪法在改善越南国家形象、扩大对外交往、促进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该宪法的实施尚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努力从越南1992年宪法对革新开放的影响这一角度透视越南的国家建设。

参考文献:

[1]越南宪法汇编.河内世界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P116.

[2]越南1992年宪法第18条第二款:“国家把土地交给集体和个人长期稳定地使用。”

作者简介:刘玉鹏 云南师大史政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东南亚政治与经济

推荐访问:革新 越南 宪法 开放 影响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