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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在农村政治领域的利益功能

学校工作报告 时间:2023-07-24 19:50:05

摘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的基层民主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后带来的必然的历史进程,是农村治理的有效选择。它一改过去农村政社合一、单一行政命令式的传统治理方式,建立了一种依法自治和直接民主的新型管理方式。试图从农村社会入手,对村民自治这一伟大实践及实行村民自治后农村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已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全面的考察、分析,从而探究村民自治在政治领域给农民及农村社会带来的实际利益功能。

关键词:村民自治;政治领域;利益功能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3-0008-02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政治体制的伟大创新。实行村民自治,是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农村社会问题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对于推动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协调发展,实现政治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在农村政治领域具有极其重要的利益功能。

一、实现农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

长期以来,广大农民无法实现真正的当家做主,村委会成员都由上级任命,村里的事情都由少数村干部说了算。村民自治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不断实践,激发了农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热情,培养了民主意识和能力,使民主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广大农民开始认识到民主权利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并形成维权意识,养成了民主习惯。实行村民自治后,广大农民拥有了对村委会的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对村中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权等,拥有了切实的民主权利。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真正当家做主,管理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新的生活。

二、密切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关系

随着农村经济形式多样化、利益关系多元化,各种矛盾和问题也更加突出和复杂,干群矛盾尤为突出。干群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村民与村干部之间还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利益协调关系,村委会形成了特殊利益集团,村干部谋取私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利益。主要表现为:一是个别干部滥用职权、腐化堕落等现象日益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上升,造成集体财产流失,引起村民强烈不满。二是个别村干部作风不民主、主观臆断,决策时凭想象乱拍板,搞各种标准化、规范化达标活动等,不能为村民提供应有服务,还加重了农民负担。而且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起村民的反感和抵触。三是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透明度不够[1]。四是个别村干部任人唯亲,每遇民事纠纷,处事不公,损害群众利益。

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让农民在农村社会真正的当家做主,使干部融入到群众中,拆除了干群之间的隔心墙,探索了一条密切干群关系、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第一,民主选举促使干群关系得以密切。首先,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村民可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选出自己满意的带头人,心愿得到了体现,消除了上级任命干部带来的逆反心理,化解了干群之间无形的隔阂。村民们对自己选出的干部感情更融洽,拉近了干群之间的距离。其次,竞争性选举可以将那些行为不良、能力不强的干部选下去,新的有见识有责任感的精英取而代之。选举后的村干部认为,自己是村民选出来的,应该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有效地扭转了村干部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局面,增强了责任感。不少新选出的村干部,上任后立即制定为民办事计划,沟通与村民的联系,干群之间形成齐心协力的新局面。再次,每三年举行一次的竞争性选举,对在任村干部构成了巨大的压力。为了能够连选连任,许多村干部遏制各种利益冲动,消除了官僚主义和特权现象,做各种决策时尽量照顾最多数人的利益,得到广大村民的支持和拥护,绝大多数村民都愿意配合村委会干部将大家共同关心的事情办好。

第二,村务决策避免和减少了村民因村干部决策失误而产生不满。通过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策,农民有了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为干群之间沟通交流开辟了组织渠道。村务决策还构成了对村干部决策的有利监督,防止其以权谋私,促使干部工作作风的转变。“村干部遇到大事首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后,代表们带头执行,使党的意志和国家的政策转化为群众的意志和自由行动,使广大村民又被重新组织起来,同时,通过村民代表的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改善了干群关系。”[2]220

第三,民主监督有助于制约和规范村干部的行为。村务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增加了农村工作的透明度,村干部的各种行为都被直接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干部中贪污浪费、滥用职权的行为在压力下自然也就大为减少了,促进了村政廉洁。由此也消除了村民因为不了解村务状况而产生的对村干部的怀疑和不信任,干群之间关系更密切了。

由此可见,村民自治可以有效地化解干群矛盾,使农村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调整。但在一些地方,仍有少数村干部的统治能力建立在家族势力甚至农村恶势力的基础之上。个别村干部甚至蜕化为横行乡里、鱼肉百姓的村霸、地头蛇,严重损害了干部形象,破坏了干群关系[2]222。

三、为农民提供利益的制度化表达渠道

利益表达是农民反映需求的重要渠道,也是农民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对化解矛盾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群众自治组织,有利于实现村民的利益整合、利益代表。村民自治实质上就是村民的利益表达机制,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为农民进行利益表达提供了重要渠道。

第一,村民自治为村民表达要求和愿望,宣泄不满情绪,通过制度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正常、合法、通畅的渠道。实行村民自治后,每个村民的利益主张都能得到有效的表达,村民自治组织能够真正了解组织成员的利益需求,平衡协调各个体利益的关系,使个体农民利益表达群体化,农民群体利益表达一致化,并将农民个体利益表达控制在合法范围内,避免不正当的利益表达。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民个体的利益协调不是仅仅建立在利益对象、社会制度的供给基础上,而且建立在农村社区文化、道德、伦理的基础上,这样就降低了农民个体之间的信息收集、判断、分析和处理成本,使农民个体的利益在低成本的基础上实现利益整合、利益导向。因而有更强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处理能力,能够更好地实现利益识别和利益判断,进而使代表的农民利益更加广泛、全面、系统。

第二,通过村民自治的实施,持续的民主参与对村民形成通过制度化参与来维护自己权益的习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村民会逐步习惯于以制度化的办法来提出要求、维护权益和扩大影响,因而也就自动放弃了暴力参与[3]。制度化的参与将可能积累下来的矛盾一一化解,防止矛盾的激化,大大缓解了农村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四、促进基层党组织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党组织习惯于“替民做主”,大事小事由村党支部讨论决定,缺乏一套民主程序,村务工作也因缺乏村民的支持而完成得不好。在广大农村地区,党支部负有领导本地区工作的责任,而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拥有对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自我管理的权力,这就导致在同一个村社区中实际上同时存在两个公共事务管理组织[4]。因而,如何处理村委会与村支部的关系一直是村级工作中现实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村民自治推动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机制创新。村民自治的实施唤起了村民民主意识的产生,而村支书记毕竟只是党支部内若干党员选举产生的,村民对党支部权利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为了确保党的领导地位,许多村党支部开始探索合法性的行动,更关注自己的民意基础。如山西河曲县首创了“两票制”,山东威海市和广东顺德市的办法是“两委合一”,将村民选举的机制导入了党支部的建设,获得了充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促进了党内民主,也有利于解决村委会与村支部长期以来的矛盾状况,夯实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群众基础。

第二,村民自治促进党员素质的提高。经过民主选举,一大批年富力强的精英人物成为村委会干部,而有些党支部成员确存在文化程度低、综合素质低、年龄老化的特点,不能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这就促使村党支部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如有的地方实行了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干部的“三培养”政策,引导党员干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通过制度建设和技能培养等方式,党员素质不断提高,增加了带领群众致富和管理村务的能力,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第三,加快农村基层党组织转变领导方式。长期以来,农村党支部实行“一元化”领导体制,习惯于搞“家长制”、“一言堂”,包办代替本属村民自治范畴的事务。实行村民自治后,村民、村委会、上级政府和国家法律的多重压力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基层党组织改进领导方式,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民自治促使党支部在村民自治和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转变思想观念,主动把党支部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来。增强政策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努力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学习和掌握农业实用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把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作为自己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农民的法律意识、民主参与意识明显增强,更多地要求参与村务大事的决策。这就要求村党支部必须把村务决策建立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凡是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民主决策。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度的推行,党支部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水平不断提高,而且大大激发了村民参与和支持村干部工作的热情,从而实现了为民执政和靠民执政的统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民主监督制度提高了办事透明度,加强了对党支部的监督制约,有效地防止和遏止了腐败现象的滋生,也增强了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信任关系,大大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5]。

村党支部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的创新,以及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对整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党政关系的调处及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方式的改革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仲田、詹成付.乡村政治[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218.

[2]肖唐镖、李昌金,等.中国乡村报告[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5.

[3]仝志辉.村委会选举与乡村政治[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309.

[4]蒋传光、张或、张文友.中国农村民主与法制进程[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54.

[5]董江爱、郭正阳.村民自治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建设[J].理论研究,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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