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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有什么“玄机”?

学校工作报告 时间:2023-07-25 19:00:03

zoޛ)j馝oy]ym}mӏiwF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新华网评论《读懂这三句话,就能理解修宪》用三句古人说的话解读了修宪。

第一句:“法与时移。” (出自《韩非子·心度》)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法”也应该随之变化,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世界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中国也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我们必须在理论上跟上时代,不断认识规律。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永远适用所有的情况,宪法也是如此。纵观全世界,没有一成不变的宪法,修宪符合宪法的发展规律。

第二句: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 (出自《韩非子·心度》)法度应随时顺应变化而变化,社会才能治理得好;社会治理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取得成效。一个国家、一个政党能否“与时转” “与世宜”,决定了它的兴衰成败。距离上次修改宪法已过去14年,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

第三句: “观时而制法。” (出自《战国策·赵策-》)治理国家没有永世不变的方法,一定要根据时代的变化而完善,要善于聆听时代的声音,敢于听从时代的召唤。推动修宪,是为了让宪法更契合新时代的历史方位,更加衔接国情,这也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201 8年1月1 8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以下简称《建议》),张德江就《建议(草案)》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认为,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简单回顾历史,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没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進行了4次修改。实践表明,我国宪法是同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实践探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完善。通过修改宪法,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纵观《建议》,我们可以发现两大特色。首先,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证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比如,《建议》提出,在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现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再比如,《建议》提出,在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依据宪法规定和改革实践,正在制定的监察法将要对国家、省、市、县没立监察委员会作出具体规定。一方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另一方面,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就必然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其次,通过修改宪法,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通过宪法修改,把十九大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新发展理念,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重要内容确认下来,赋予其最高法律效力,将为这条道路行稳致远提供更加有力的宪法保障。

事实上,自上次修改宪法至今,已过去十多年,党和国家事业又有许多重要的发展变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提出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

据了解,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和新的党章形成过程中,在各地区各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过程中,也都有许多单位和同志提出,应当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对我国宪法作出必要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国家根本法确定下来,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活动准则。

如何修宪?

2018年3月1日,《人民日报》3版要闻刊登了一篇“轩理”的署名文章,内容是对修宪的四个问题的解释。这篇文章可以说是来自官方的对修宪问题最权威的解读。

文章涉及的四个问题包括了:1.解释为什么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载入宪法总纲。2.解释为什么要对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调整。3.解释为什么要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4.解释为什么要增加没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款。

关于党的领导的问题,文章解释道:“在当今中国,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现行宪法已在序言中确定了党的领导地位,这次宪法修改《建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充实进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文,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的统一眭,对于我们更加理性地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指导作用。”

而第二个问题,文章这样解释:将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修改,有利于保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体制的一致性,使“三位一体”领导体制在宪法上得以贯彻和体现。文章还强调:这一修改,不意味着改变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退休制,也不意味着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

对第三个问题,文章表述道: “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范围过窄。这就要求适应形势发展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建议》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并作出相关规定,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制定于宪有源,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对第四个问题,文章解释道:“201 5年3月1 5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新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基础上,增加了273个市、自治州。此次,《建议》把没区市立法权进一步提升到国家根本法的高度予以权威确认,必将极大推动地方因地制宜运用立法手段解决本地具体问题,让社会主义法治的触角更加灵敏,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充分迸发,加快决胜全面小康、建没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进步伐。”

文章指出,修宪是站在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没计,包括堅持党的领导、人大制度、统一战线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监察制度等等。这些重大修改建议,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没计和制度安排。

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修宪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机制。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和以往修宪实践,宪法修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党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二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讨论,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和通过。这次修改宪法,党中央用一次中央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充分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宪法修改的高度重视,对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高度重视。

据了解,修改宪法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全面修改,即用一个新的宪法文本代替原来的文本;另一种是修正案方式,即原宪法文本不作修改,将修改后的条文作为修正案附在原宪法文本之后。我国1975年、1978年、1982年三次修改宪法,都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因此,采用重新起草宪法的方式,用新宪法代替原宪法。1982年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采用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个别条文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采用这一方式,是为了保持宪法的稳定。

纵观世界各国,大体上也有全面修改和采用修正案方式修改这样两种方式。法国是采用全面修改方式的一个典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1791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此后,对宪法进行过十佘次全面修订,现行宪法是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法国1789年大革命之后,政治风云动荡,从1791年到1870年的80年中,经历了共和与帝制的多次政体交替,在这一过程中先后制定过八部宪法。法国历史上对宪法的多次全面修改,是政治动荡、政局不稳的表现。美国宪法的修改则采用修正案的方式。美国宪法是1787年通过的,现在仍在施行。为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二百多年来美国一直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先后通过了18个修正案,共修改了27条。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同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对于西方国家修改宪法的方式,我们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研究借鉴。

中央党校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宪法行政法室主任王勇教授在文章《解读宪法修正案之四宪法与党章关系密切》中指出,党章体现党的意志,而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也是公民,二者是可共融的。实践中,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没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所以,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章的合适内容及时上升为国家宪法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于志刚说:“修改后的宪法,是未来中国继续发展、取得更大成就的基石,是一部能够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强保障的宪法!”

此次修宪,可以说是众望所归,获得了全国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而人民的拥护和信仰,也成为宪法权威深厚的源泉。宪法修正案的高票通过证明了宪法的修改正是大势所趋和民心所向的结果,新的宪法也将给我们的国家注入新的生机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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