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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司法救助制度的构建

寒假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2-03-19 11:32:05

摘 要: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一个国家和地区司法水平的高低。顺德司法救助工作在涉法涉诉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执行救助领域顺利开展,司法救助体系初步形成。未来顺德还应该扩大司法救助对象和范围;充盈司法救助基金;延伸司法救助的具体内涵;完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最终形成有顺德特色的司法救助体系。

关键词:顺德;司法救助;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2-0084-02

一、司法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深化司法改革,破解“空调白判”

“法律一开始就明显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1]法院执行难不仅困扰人民法院的工作,还耗费了法官大量的精力,疲于应对判决书生效后拿不到赔偿的当事人上访、缠访、闹访,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财产难碰。”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心里消除对政府和社会无望的消极情绪,又清除了社会隐患,平衡了社会利益,促使社会朝着和谐和稳定的方向发展。

(二)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司法救助是一种最起码和最低的社会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的指标之一。司法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司法机关通过对特定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用等救济措施,保证所有公民都能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2]。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出现的贫富差距问题及分配不均的社会矛盾,导致大量农民工、失业人员弱势群体出现,因此关注弱势群体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当今社会一个非常现实而紧要的课题。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为弱势群体撑起了一把保护伞,通过加强司法指导、增加司法过程中的经济援助来调整社会关系和促进利益的平衡,为弱势群体生活的改善和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司法救助的对象是最普通、最基层的老百姓,因此,司法救助与群众联系比其他政府部门更直接、更紧密,涉及的矛盾和问题更具体、更复杂。司法救助工作到位了,就更能够取信于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就能进一步畅通,矛盾纠纷就能及时化解,党群关系就能进一步密切。因此,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增强法院乃至政府的公信力,使党员、干部更加接近群众,从制度上保障“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形成党委政府和群众良性互动、和谐共振的良好局面、为司法系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提供示范和经验;从法律角度创新了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了民生,减少突发极端事件和群体事件,提高制度文化的软实力。

二、构建和完善顺德司法救助制度的对策

我国的司法救助操作尚未在全国形成一个统一成熟的运行机制,仍处于探索、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3]。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救助规定》),首次就司法救助的概念做出明确解释,标志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正式确立。2001年,广东省根据最高法院《救助规定》制定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佛山市顺德区在2010年出台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实施几年来,顺德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目前,顺德司法救助的范围集中在三个方面:刑事被害人、执行案件当事人、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司法救助的对象具体包括5类:一是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致使生活遭受严重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二是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且经法院执行部门穷尽法定的执行措施无法查找或未能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已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致使生活严重困难,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三是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严重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举报人、证人和鉴定人;四是在办理案件中,因严重生活困难,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无力支付鉴定费等诉讼和执行有关费用的当事人;五是其他应当救助的案件当事人。

从以上可以看出,顺德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比较狭窄。救助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顺德还没有把社会福利机构纳入救助的范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司法救助的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人事伤害等生活确有困难的自然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二类是“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机构包括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特殊教育机构(《司法救助规定》第3条第13项)。同时,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以特困企业和破产企业为代表的企业或法人,他们也急需国家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因此,顺德司法救助对象可以考虑把社会福利机构、企业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纳入救助的范围。

(二)进一步充盈司法救助基金

为了保证司法救助工作顺利进行,司法救助经费一直是制约司法救助工作的瓶颈问题,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是维持司法救助制度运行的根本动力。2010年,顺德区政府及财政部门协调,成立司法救助基金100万,专门用于帮助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应对眼前难关。而在100万资金的发放标准中,明确规定单次救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由此可见,顺德司法救助经费缺口很大,顺德的司法救助资金存在募集渠道狭窄、总量不足、单次救济总额有限等局限性。

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目前顺德法院开展司法救助仅靠政府投入100万用于救助基金显然不利于救助的可持续发展,应该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一是顺德区政府将司法救助基金列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司法救助基金的第一项稳定来源。二是将法院、公安等政府部门接收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及行政、司法罚款中按一定比例划拨给司法救助基金,作为司法救助基金的第二项稳定来源。三是建立社会司法救助基金、设立司法捐助资金账户。首先顺德政府应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向司法救助基金捐款,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社会捐款纳入社会司法救助基金的范围。其次顺德政府应积极与慈善机构建立联合定向的司法救助金制度。争取与慈善机构进行联合定向募捐,针对一些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由慈善机构进行募捐。政府、法院与慈善机构要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构建长期稳定的多方协作关系。

2.设立司法救助补偿委员会。顺德法院法官每年为了完成各类案件都在超负荷运转,建议由政府牵头、司法、财政、审计、民政、纪检等部门参与,设立司法救助补偿委员会,制定救助补偿申请程序和实施办法,对司法救助补偿申请进行审查、发放救助金。

(三)进一步延伸司法救助的具体内涵

司法救助是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安全网之一。顺德司法救助的内容和形式集中在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及给予刑事被害人、执行案件当事人、涉诉涉访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资金,在物质上帮助弱势群体,内容过于单一。因此,顺德要进一步完善的司法救助体系,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整合社会资源,拓展司法救助内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要深入研究司法救助在大社保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科学界定和划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慈善等其他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完善司法救助功能。

2.探索构建以资金救助为主、其他救助形式为辅的救助体系。从救助方式上,除了给予资金救助外,要加强就业救助、技能救助、医疗救助。尤其要注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他们的生存救助、成长救助;从救助主体上,法院可以探索以法院为中心,联合当地大学心理学科、社工学科及社会、政府相关组织,开展司法救助主体联合定向的司法救助体系,拓展司法救助主体;从救助内容上,受伤害的当事人往往不仅仅是生活陷入困境,还有难以言表的心理创伤。因此在传统的物质救助方式外,还要加强精神救助。司法救助可以探索结合心理救助、安置救助、社区救助等综合性救助内容,加强和民政、卫生部门联系,从经济上、心理上、社会性上为被害当事人提供实实在在的援助,实现资金救助的一次性和救助效果的可持续性的有机统一。

(四)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

顺德要围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目标,进一步理顺司法救助体制,积极构建法院主导、民政协管、社会力量参与的司法救助管理格局。

1.要加快建立司法救助信息网络体系。目前顺德的司法救助网络信息体系建设远远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为方便法官了解救助对象,顺德的司法救助要跟上网络发展的步伐,建立全区上下统一、高效的司法救助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各部门要实现资源共享、优化资源使用绩效。

2.要规范司法救助工作规程。首先,法院内部要成立司法救助管理与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本院司法救助案件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及协调本法院与各法院之间的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可采用阅签的方式讨论司法救助申请;采用阅签方式审批的,需领导小组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领导小组成员签约司法救助申请文件,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阅签完毕。其次,领导小组下设司法救助工作管理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本院司法救助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本院各部门司法救助申请,整理、提交资料并召集领导小组开会讨论,送领导小组成员阅签文件及整理阅签意见,向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报送司法救助材料,协助发放救助金,协调本院各部门及外单位事务,管理档案,向领导小组汇报本院司法救助年度工作情况。纪律监察员负责对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廉政情况进行监察;财务监督员负责对司法救助资金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6.

[2][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39.

[3]徐盼.完善我国司法救助机制的路径选择[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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