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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入诈骗公私财物的范畴

寒假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2-03-22 11:07:56

2012年北京市住房保障部门对18万户申请保障房的家庭进行了专项核查,发现有5300户申报不实,后者最终被取消保障房申请资格。试想,如果这些虚假申报成功,将造成公共财政多大的损失!但按北京市相关规定,骗购保障房的后果仅仅是“取消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如此低的违法成本,并不足以遏制这样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平的行为。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中,除列举了骗取5种社会保险金的行为以外,还概括规定骗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也按诈骗处理。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基于各种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由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而“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国家提供给低收入家庭的一种社会福利,由建设、民政等多个部门主管。两者虽有联系,但属于不同范畴,法律上很难将“骗取保障性住房”解释进“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里去。

我很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将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解释到诈骗公私财物的范畴,建议将解释中的相关内容调整为:骗取“保障性住房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并适用刑法的相关条款。

对于挪用安居工程以及套取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的项目或单位,不仅要纠正问题、追回资金,对相关主要责任人也必须依法严惩。此外,明知申请人是为了申请保障房所用,而为其开具虚假证明材料帮助其诈骗的,也应当以失职罪、渎职罪等刑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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