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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协商能力建设的民主化

寒假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2-03-24 11:16:26

[摘要]以自由选举来定义民主忽视了民主最重要的方面——协商,真实、包容和因应的协商是民主的核心,应该被纳入民主化的任何一个定义之中。协商能力以各种方式存在于国家以及其他政治体的协商制度之中,在民主的转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民主的巩固和深化至关重要。由公共空间、授权空间、传导机制、责任机制和决定性所构成的一般化的协商制度的发展不需要以任何特定制度的發展为必要条件,也不要求规定任何明确的起点和终点,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政治环境。

[关键词]民主化;协商民主;协商制度;民主促进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8)01005709

一、引言

对许多分析者和民主改革者来说,民主化的比较研究缺少了对民主最重要方面的研究:协商。笔者概要地提出了协商能力的观点,应从哪里来准确定位协商能力,指出如何在比较经验分析中有效地利用协商能力,列举了协商能力对民主转型和巩固的影响(在承认这些概念本身存在问题的同时),讨论了协商能力的决定性因素。

大多数研究民主化的学者都是从竞争性选举和对基本的公民自由及人权的有效的宪法保护等方面来定义民主的。有鉴于此,对其进行分类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抓住:(1)看似民主的政治制度在多大程度上缺失了自由选举的原则;(2)看似独裁的政权又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自由选举的原则,许多政权类型因而得以概念化。在选举或竞争方面如果存在缺陷,例如,一个政党的成员或领导集体能够有效地操纵体制而不致下野,卡罗瑟斯称之为占优权体制[1]。在自由方面,扎卡瑞亚的狭隘民主和奥唐纳的委任制民主都是以竞争性选举为特征的,但当选者的统治却缺乏任何的宪法制约、责任以及对人民权利的尊重。有些学者称之为竞争性威权主义[2]。

本文无意说以自由选举来定义民主是错误的(更不想尝试探究这些多样化和精妙的民主定义的界定方法),只是说他们忽视了民主的最主要方面——协商。协商普遍存在于民主的理论、分析和实践中,也就是说,除了比较国家民主化研究之外的每个领域都存在协商。我们并非一定要在任何一项特殊的制度(如选举)中发现协商能力,却能通过不同的方法、在不同的制度体系中证实它的存在。

从协商的视角看,政治协商越真实、越广泛、越具有因应性,一个政治制度就越民主。根据政治系统协商能力的高低,可以把政治系统(包括国家)排列成连续统一体。它的负值端不仅排列着独裁统治,还有常规的行政体系以及那些以战略性的阴谋诡计或军事冲突为特征的政治体系。这并不意味着民主仅仅是协商;除此以外,民主还与决策、投票、法治和廉洁行政相关。但是,民主不能没有协商。本文将协商看作是民主的核心。

二、协商能力

协商激活了民主以“对话为中心”的那一面[3]。就此而言,民主的合法性存在于参与某项集体决策的主体,就该决策的相关内容而进行协商的权利、能力和机会之中[4](P68)[5](P22)。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的参与者,包括议员、公民或者活动家;合法性通过他们的互动得以保证。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每个个体都会反思他们的偏好,并对偏好的改变持开放态度。协商本身是一种沟通。一些著述认为,理性的辩论是最重要的,但协商对诸如花言巧语、有据之言(讲述故事)、诙谐幽默等各种形式的沟通都是能够接受的。真实世界的政治沟通通常混合了这些不同的形式,以及那些不含辩论但能够有效地引起反思的沟通形式。但是,诸如撒谎、威胁、命令等这类沟通则在本质上是非协商性的。

沟通的协商性取决于沟通的非强制性程度、能够引起个体对所持偏好进行反思的程度,以及能够使个人和群体的特殊利益符合更普遍的(利益)原则的程度[6](P68)。古特曼和汤普森认为,协商的最主要长处就是对等性,即用别人能够接受的术语进行辩论[7]。就不同于辩论形式的沟通而论,协商的长处可以表述为用别人能够接受的术语进行交流。例如,雄辩之术能够被用于点燃一个人的宗教、种族或民族团体的激情,因而应该受到谴责。但在具有多种身份、宗教、种族和民族的情况下,一个演讲者的雄辩之术则能够通过诉诸这些重要的群体符号来促使他们进行群体反思。

政治制度在协商方面的不民主性决定于他们将个体自由表达政治偏好的机会最小化的程度。威权政府可能对个体的偏好感兴趣,但仅仅是以胁迫为后盾来确保人们接受该政权的统治规则。如果蛊惑人心的政客鼓吹种族的、民族主义的价值观念,则违背了与普遍的利益原则相关联的原则。威权主义者也可能诉诸普遍性利益原则。

运用协商的原则对协商的案例进行评估所得到的概念,并不自然就对整个政治制度或政治体系的分析和评估适用,我们需要对协商能力予以阐释。

协商能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政治体系所具有的真实、包容和因应性的协商制度的程度。获取这种能力并不意味着要开出任何特别的制度性药方(无论是竞争性选举、宪制或系列论坛),但这种能力的维持与各种各样的制度和实践有关。真实性可以按照下面介绍的检测方法得以理解,也就是说,协商的利益表达必须是非强制性的,必须将各种利益诉求与更普遍的利益原则相关联,并且必须表现出互动性。包容性与某种政治背景下的利益和讨论的范围相关。缺乏包容性,则有协商而无协商民主。

因应性的意思是协商程序必须能够对集体决策或社会后果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无须是直接的,即协商无须包含政策决策的实际制定。例如,公共协商可能对未参与协商的决策者产生影响。当一个非正式的协商论坛提出的建议被决策者采纳时,这种情况就出现了。争论的结果也无须是明确的政策决策,它们可能是(政策)网络的非正式结果,产生“没有政府的治理”。

如果一个政治组织的协商具有高度真实性、包容性和因应性,那么它将拥有一个有效的协商制度。

三、何处可以发现协商

我们可以从国家的核心制度开始,如立法机关、内阁、宪法法院,以及赋予劳工代表、企业联合会和政府行政人员以权力的社团协商会议。罗尔斯认为,美国的最高法院是一种典型的协商制度[8](P231)。精心设计的讨论会——例如公民陪审团和公民大会、协商民意测验、共识会议、利益相关者对话会——也是协商制度的组成部分,并且这些制度形式业已出现在发展中国家,它们并不只是发达的自由民主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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