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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探讨

银行实习报告 时间:2021-06-29 10:06:45

【摘 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进行的每一次机构改革,都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关键,又把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作为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本届政府一成立,李克强总理就明确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任务和要求,并两次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此进行部署,提出本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减少三分之一以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本文分析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

1.1以法律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保障

法律重要性和法治精神自我国建国就一直沿袭至今,民众深信有法律保障的制度才可得到有效执行。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政府制定规制的权力来源于人大的授权,而权力来源于民众让渡,所以对于规制的设立与否、改革成败,不单单是政府的责任,也要考虑对人大合宪性和合理性的审查。

1.2以绩效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标准

对于行政审批的成本和收益必须尽可能进行量化分析,以确定成本与收益的比例,从而衡量出行政审批实施的绩效,并始终坚持三个原则:减少不必之行政审批;有利促进市场之竞争;降低行政审批之成本。

1.3以市场作为行政审批承接载体

政府在逐步让渡权力的同时,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此过程,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经济职能推向市场,还于社会,填补退出后出现的空白,并通过建立许可证和公开招标等制度来使市场主动发挥效用。一方面政府对于企业的经济性行政审批大大放开,使其能够重新拥有更大的自由空间,从而高效组织生产,提升效率;另一方面政府充分引导社会组织自治精神的发挥,逐步将本身的一部分如资格审查、价格监督、质量控制等行政审批职能向相应的专业技术性组织转移,达到缩减政府规制机构及其成本,并实现行政审批规模的平衡。

1.4以社会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于放松行政审批,但并不代表终结所有行政审批。我们必须将放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加强社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看待。在经济领域减少政府干预,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市场竞争,主要转换为用宏观调控的手段来对经济加以影响;与此同时,在社会性行政审批所涉及的领域,如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产品质量、工作场所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行政审批,非但没有放开,反而应当得到强化。

1.5以渐进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式

将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调定位为渐进式的道路,不按方案程序机械实施,也不统一强制执行要求,虽然未能产生轰动式的效应,但应该认识到此种方式所能够引起的消极影响会大大降低,且改革的成果也较容易得以稳固,不易造成强烈反弹。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措施

对于行政审批与行政审批首先做一个大致区分,从总体上而言,行政审批是从属于行政审批的,其强调的是对主体进入的审核批准,而行政审批则包括了准入、运行和退出全过程的管理,主要表现为:

2.1改革应坚定法治精神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是否能够得以巩固,在很大程度上与重视法制建设是分不开的,所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做到以法作为审批项目设立的依据,切不可因“冲动”而丧失理性。尽管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律保障匮乏的“燃眉之急”,但法律数量远远不够,仍有不少审批项目缺乏法律权威作为合法支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将此视为契机,完善基本程序法及配套法规体系构建,从而明晰审批程序,界定审批范围。同时要通过强化司法来对人大和政府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权力的合法使用。

2.2改革应进行绩效评估

行政审批改革的前提,应是在改革预期的收益大于执行成本下实施,不能曲解改革的初衷与目标,在完全否定审批制度的情况下,搞“一刀切”,陷入盲目改革的困境,更不能重走不计成本、自谋私利的旧式审批道路。应在成本分析方案的基础上,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改革成本核算体系,并以此指导各地方的改革实践工作顺利开展,符合精简高效的“小政府”要求。要防止部门红头文件设立新的审批事项。囿于政府管理就是审批的定向思维,一些部门认为不审批就显示不出政府权威,就没法履行职责,就没有多少事情可干,于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之外,又用部门的红头文件设立新的审批事项,形成了国务院在减、部门在加,法律法规在减、部门规章在加的不正常现象。由于部门红头文件不报国务院批准,而它又是中央政府的指示,下面不得不执行。按照《行政许可法》,部门红头文件无权设置行政审批。在清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时,不能忽视部门红头文件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对部门文件中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一并纳入清理范围,坚决果断地全部予以取消。

2.3改革应强化市场地位

一方面,由于专业技术的缺乏导致干预结果的不理想;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下,本应发挥市场主导地位和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作为“舵手”,政府在改革中所要做的是在宏观上把握“风向”,认清自身定位,坚持市场机制的重要地位,不应仍去“划桨”,把错按在自己身上的手归还于市场,使其顺利“回归”到社会中去。但对于市场秩序和环境的责任是始终需警惕的。凡市场能有效调节的,从国务院部门到乡政府,一律不再审批,全部下放给市场。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政府主要是指导、引导、管理和服务,弥补市场缺失。现在一些部门仍然代替市场配置资源,习惯于用审批方式分资源、分项目、分资金和管企业。拿项目来说,有些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当然需要国务院部门批准,但除此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如地方政府、企业用自有资金开办的服务项目也要报国务院部门审批,实际上是代替了市场。

2.4改革应关注社会行政审批

公众福利的最大化不仅是整个国家追求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是行政审批改革的终极目标。正如霍布斯所说“:正义的政府应该是公私利益结合得最好的政府。政府职能的过程就是政府价值自我求证的过程,就是政府保持自身合法性存在的过程。”故中国在放松以自然性垄断资源为主的经济性管制的同时,需对社会性行政审批保持持续性的关注。要加强与民众生活悉心相关的社会性行政审批问题建设,如医疗、社会保障等问题,解决好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提升其幸福感,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会起到相当大的积极效用。除了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外,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也要进行监管。某此事项不再以审批形式管理,其他管理手段特别是后续监管要跟上来。审批减少,监管增强,这是国务院部门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事中事后监管中,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形势的发展,不断地提出指导性意见,不断地进行协调和服务,把部门精力切实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

3.结论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功与否不能单纯从静态上考虑取消的审批项目数量、调整的审批方式、政府让渡了的权力,而主要是从审批制度改革后带来的长远利益着手,看其创造了怎样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维持了怎样的经济秩序,提供了怎样的公共产品。须知改革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要把改革步伐与社会承受程度结合以综合考虑,稳扎稳打,防止改革的倒退或停滞。并应在改革过程中通过长期定期评估制度的建立稳固成果。

【参考文献】

[1]孙寿山.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出版发行研究,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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