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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反腐进入法治快车道

教师实习报告 时间:2023-07-25 17:10:05

zoޛ)j馟m5mu_iiii뽺v^iwמwMwm}znwiNNzn޶8m׭v8M{]Oi]w}vm5]׿v^5iNi]}5]|m}?|~ӽ_v|]玺^ם;wמm{uN6ۭ5nӟt_zouӝ]]zn=9m5]v^<n饨ky介绍,曾出现过这样的情况,纪委干部在纪律审查阶段对一些贪腐分子进行组织调查后,掌握了大量的违法证据,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当事人却突然翻案、矢口否认,检察机关又重新侦查一遍,既浪费人力物力,又降低了反腐机构的权威性。

正因如此,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中央决定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旨在整合现有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厘清各自职责,避免职能交叉重叠、定位不清等现象的发生。

因此,此次改革提出要“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就是要通过创新,对目前反腐败体制机制中一些不协调的地方进行改革。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如果一名党员被反映存在违纪问题线索,首先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根据违纪情节对其作出相应党政纪处分;如涉嫌违法犯罪,将其违法证据移交司法机关,由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实施法律监督;如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直接逮捕的,在提起公诉前,司法机关应先告知纪检机关,待纪检机关对其作出相应党纪处分后再对其判刑。

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

《决定》指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王岐山在2016年12月5日至6日在江苏镇江调研时曾指出,2017年要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再联系刚出台不久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即将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察委员会有多大的权,势必要担多大的责,通过内外监督相结合,确保“有权不可任性”。

北京市监察委主任张硕辅指出,中国自秦朝起就建立御史制度,经两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一套“自上而下的独立于行政权的监察体系”。

他认为,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 “没有先例”,是对权力制约体制的“新探索”。不过有分析指出,新成立的监察委同纪委合署办公,集执纪和执法为一体,权力之大令人担忧。

张硕辅回应说,监委的权力始终在内外监督下运行,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只意味着“责任的加大”。他解释,在重大问题上,将由市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重大案件也要得到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批准。

根据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此外,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值得关注的是,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没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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