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作报告网!

学者回应“文艺学学术事件”当遵循学术规范

党建述职报告 时间:2023-07-22 11:50:05

摘要:诸如抄袭之类的不正学风在当前整个学界腐败中只是末流,而学界腐败又与政治腐败、经济腐败相勾连并以之为根基。故而,仅仅惩治一些学术不端者,对于中国大陆“不正学风”的“改正”,只能是杯水车薪。进而言之,中国大陆要有良好的学术秩序和风气,还须走很长很长的路。林毓生教授关于“晖涉嫌抄袭”事件的意见虽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但其基本精神值得高度肯定。相反,王斑教授、陈晓明教授等先生的看法“负价值”大而“正价值”小。诚然,对作为接受采访时说的话以及仓促写成的公开信或短文,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像对待学术论文那样要求它达到论证充分、措词严谨、结构完整的水平。但既然是学术者针对“文艺学学术事件”的言说,其言说就必须首先做到指导思想、基本思路不背离“科学精神”,能遵循学理和相关的规范,不然,便会给学术界添乱。

关键词:学术批评;文艺学学术事件;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汪晖涉嫌抄袭;国家学术形象;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677(2012)1-0099-13

发表于《文艺研究》2010年第3期上的《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一文(以下简称“王文”),是“汪晖涉嫌抄袭事件”的发端。此后,虽然出现一些颇具分量的学者的言论——如薛涌、肖鹰、项义华、熊丙奇、王列生、郑也夫等,但把该事件推向高潮的却是2010年6月6日发表于《南方都市报》上的林毓生教授的谈话@(以下简称“林文”,凡引用的林毓生教授的意见均出于此)。正是由于该谈话,才有了互联网上李陀先生“致林毓生先生的一封公开信”(6月9日)(以下简称“李信”,凡引用的李陀先生的意见均出于此)的传播,才有了刘禾、王斑、自露、齐泽克、詹明信、斯皮瓦克、德里克、村田雄二郎、酒井直树、怀默霆、黄乐嫣、哈特、罗宾斯、商伟、王瑾、黄宗智、艾华等82位国际知名学者写给“清华大学校长”的信(6月9日)。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正是该谈话,引发了李醒民、郑也夫、张鸣、杨玉圣、顾海兵、董健、吴中杰、王学泰、赵士林、邓晓芒、王建民、张隆溪、王扬宗、李世洞、薛涌、余三定、马斗全等63位专家学者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清华大学“迅速答复,履行职责”以及“组成调查委员会”的公开信在《中国青年报》上的发表(7月7日),进而促成82位国际知名学者写给清华大学校长的信“在网络上公之于众”。“林文”如此的冲击力,自然跟林毓生教授以及他提到的“也十分关注这件事”的余英时先生在世界华人学术圈中的较高声誉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它源于“其”表现出的林毓生教授在学术问题上的坦减与尖锐。

这里,笔者拟对“林文”中关于“汪晖涉嫌抄袭”事件的意见进行学术批评,并就这方面的问题与李陀、王斑、陈晓明、王晓明诸位先生商榷。

一、“汪晖到底抄袭了没有”?

“汪晖到底抄袭了没有”?这是“林文”提出的第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林毓生教授说道:“我们同意严家炎先生的看法:有些地方确实‘可以说是抄袭’。”“……好几位读者独立地发现更为严重的抄袭行为……剽窃二字不足以描述这样明目张胆的抄袭了:‘抢夺’二字比较接近事实。”从这两段话中,我们可知林毓生教授的看法是“汪晖的抄袭相当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林文”提到的严家炎先生,为“被指控对象”前身即汪晖教授的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时的答辩委员会成员之一(其他几位是唐弢、杨占升、樊骏、刘再复、何西来等)。在“汗晖涉嫌抄袭”问题上,严家炎先生一方面肯定“汪晖的博士论文是有学术深度的,是扎实的”,并批评“王彬彬先生”“有一些说得好像过分了一点”,另一方面又认为“王彬彬先生文章中摘引出来的地方,确实证明汪晖与他人有多处文字基本上相同,却完全没有注明出处,前后也没有说明交待,用了一段跟别人几乎不差几个字的文字,你说这个部分是抄袭或变相抄袭,我觉得可以说。这类地方对汪晖的批评,我觉得是能够成立的。”作为北大的老一辈教授,严家炎先生的这番话极有分量。然而,有趣的是,对于“王文”,他在否定时是具体的(有例证),可在肯定时却是抽象的(无例证)。从论证逻辑上讲,这使得他对于“王文”的支持缺乏强有力的事实根据。

同样有趣的是,林毓生教授作判断的基础并非对比“抄袭与被抄袭”,而是包括严家炎先生等在内的他人的看法。这样做自然是能够节省一些时间和精力,但却难以有学术上的保障,因为包括权威在内的他人的认识极有可能靠不住。仅从表述来看,“林文”就有不够准确的地方。诚然,《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以下简称“汪著”)是用了“列文森论述梁启超的英文著作中译的一部分”来谈鲁迅,但并非都像林毓生教授所说的那样:“不作任何交代,没有遮掩地抄过来,只是把梁氏大名换成了鲁迅。”譬如,“汪著”第68页这样写道:“鲁迅的著作是……文献记载。这种文化引入包括四部分内容:变更需要、变更榜样、变更思想、变更理由。”该页的“页下注”为:“①列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46页。”由此可知,这里是有交代的,只不过是交代得“不到位”——既然不是改写而是“一字不差地引用了”勒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以下简称“勒著”)中的完整的一句话(“这种文化引入包括……变更理由。”),就不仅需要注明出处,而且还应该把它置于引号里面;不然,轻则因“没有就每处引用内容提供完全和确切的细节”而被怀疑为学术能力有问题,重则被认定是“剽窃”。

正是由于“林文”主要是借助他人的看法而非在独立查证的基础上来判断“汪晖是否抄袭”,才有了李陀先生向林毓生教授提出“写一篇论辩文字”的建议:“你能否写一篇文章,针对钟、舒、魏诸人的文章做一次认真的分析和辩驳,看经过这样的辩驳之后,你现有的对汪晖的评判和结论是否还能站得住,是否还能服众。我想,鉴于汪晖涉嫌抄袭的争辩已经形成一个很大的事件,我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过分。”李陀先生之所以要林毓生教授与“钟、舒、魏诸人”辩论,是因为他认定这些人的文章“与网络上的许多所谓‘倒汪’和‘挺汪’的意见和言论有所不同,是严谨的”。那么,“李信”的要求合理吗?看法妥当吗?都不。

首先,“李信”的要求过分。林毓生教授当然有能力也可以有意愿证明“汪晖抄袭了没有”,但证明可用更直接更有效的方法方式而无须通过与“钟、舒、魏诸人”交锋这一途径来进行。如果说林毓生教授的疏漏是未有确凿的证据,那么李陀先生的失当同样也是缺乏直接的具体的有事实根据的论证——包括对“王文”有效的反驳以及对“钟、舒、魏诸人”有力的支持。假设林毓生教授要求李陀先生写一篇直接批驳“王文”的文章,李陀先生会答应并付诸行动吗?我想大概是不会的,因为这实在是太“强人所难”。如果这一假设成立,则李陀先生的“要求过分”便不言而喻。

推荐访问:学术 文艺学 学者 回应 规范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