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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理性及其合作行为问题的研究述评

领导述职报告 时间:2022-04-12 10:11:48

摘 要:农民组织化就是农户通过各种组织形式实现联合和合作的过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现实有效途径。然而,在国内,农民“善分不善合”的命题却长期困扰着人们。显然,研究农民组织化问题必须有赖于对农民理性及其合作行为等基本问题的认识与判断,为此,有必要对相关的基础性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本文认为,理性农民合作行为是其合作意愿与合作能力统一的结果,政府的有效参与是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实选择;同时,本文也对农民“善分不善合”观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农民理性假设;合作行为;农民组织化;“善分不善合”

一、引言

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有效途径。然而,农民组织化并不取决于政府及学术界的主观愿望,而关键取决于农民的合作愿望与合作能力的统一程度。如果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那么,对农民合作及其组织化问题的研究只能是主观臆想,其实践结果也将事倍功半。因此,充分认识和了解农民是研究农民合作问题的重要前提。

在国内,人们对农民合作的倾向大多持审慎的态度,习惯地认为农民是“善分不善合”的。事实上,关于农民合作难的观点也并不是空穴来风,它确实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渊源。中国传统文化似乎对此早有定论: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这其中就隐含了一个现实命题:中国农民合作化事业的发展前景不容乐观。从理论认识层面上看,关于农民的分散惯性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比如,马克思曾从农民缺乏反抗专制的组织能力而得出“农民是一袋马铃薯”的经典性结论;梁漱溟认识到农民团体组织不足以及缺乏团体心理,进而断言中国农民很散漫;毛泽东关于发动和组织农民的号召本身就蕴涵着“农民原子化”①的含义,他主张必须通过外部力量(如合作化运动)来使农民组织起来;曹锦清(2000)认为,农民原子化导致他们彼此不能合作起来以应对生产生活中的诸多事项;等等。从农民组织发展的实践看,人民公社的失败也确实为否定农业合作制和农业集体主义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实证。为此,国内外众多学者也对人民公社制进行了全面彻底地反思,其中不乏具有价值的观点,如:林毅夫(1994)等认为,由于农民退社自由的权利被剥夺而使重复博弈(repeated game)变成一次性博弈(one-time game),“自我实施”的协议无法维持,同时,因组织规模过大而使集体内部监督变得困难,偷懒和搭便车(free-riding)成为社员一种理性的行为选择,致使人民公社制长期低效率,等等。从中国改革进程看,市场社会似乎注定要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市场化改革使分散的农民因合作成本高昂而无法达成合作,中国农民合作意愿不强,合作能力较弱(贺雪峰,2004)。此外,政府行政体系以及其他利益集团向农村渗透,打破了乡村及农民的原有内生组织体系,进一步加大了“农民原子化”的趋势;现实农村社会的治安、水利、乡村道路等公共产品存在严重供给不足的现象,等等。这些理论及其现实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又支持了农民“善分不善合”的观点。

然而,现代经济理论演绎出的逻辑结论是:市场竞争的法则是优胜劣汰,其结果是形成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显然,弱者很难通过自我积累而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弱势群体若是不想被市场所吞没,要么通过依附强势利益集团而成为其附庸,如“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但弱者自身难以得到发展;要么通过弱者的自我合作,如建立专业合作社等各种农民合作组织,提高交易谈判能力,进而谋求共同发展。部分研究“公司+农户”组织问题的结论收敛于:“依附式”的农民组织化模式缺乏有效性。曾令香(2000)、杨明洪(2002)、孙耀吾等(2004)认为,“公司+农户”组织的方向是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一些国外学者的研究也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普遍具有效率的,如,弗格森、卡梅伦、钦以及普特曼等人都认为,一个合作农场的资源配置至少从长期来看是有效的,农业劳动是存在规模经济的,对劳动努力的激励可能要大于私人农场;同样的支持也来自对人民公社制的理性思考,人民公社制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虽然这种农业的集体主义形式不太适合中国农业发展的具体实际,但它所强调的社会化分工协作、生产经营的规模性、现代农业技术的适应性等特有的合作精神及其合理的组织要素会借助于其他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而延续下去,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组织形式就是能够体现这种精神的实现方式之一。此外,国外合作经济事业发展的现状,以及国内包括供销合作社组织、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组织、农民技术协会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准合作经济组织在内的合作事业的发展势头,也无疑与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结论截然相反。这些理论及其现实结果又有力地驳斥了“农民善分不善合”的观点。

可见,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不是一个简单的“善分不善合”问题,它涉及到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相关的内外诸多因素,既有农民个体自身的因素,又有市场体系、政府政策以及社会文化习俗等外部因素。比如,国内信用体系缺失会使农户在博弈中趋于“纳什均衡”,最终寻求缺乏效率不合作解,这是分力因素;而面对市场波动的风险,农民又会选择合作解,这却是合力因素。因此,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组织和制度创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集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为一体的综合动态互动的过程,是各种分力和合力互相作用的结果,任何以外生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如政府推动的人民公社等)或内生的合作经济组织(如自愿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技术协会等)都不失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可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是“要不要合作”与“能不能合作”的有机统一。本文通过对农民理性及其合作行为等基本假设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希望有助于进一步厘清农民合作的基本问题。

二、国内外的相关研究

正确地认识农民是研究一切农民问题的逻辑起点。一般而言,研究农民的合作行为要立足于两个基本理论前提:一是要给定农民或农户的理性假设,即假定农民是否存在理性的问题;二是要给定农民行为假设,即农民或农户的行为目的及其行为方式。

(一)关于农民理性假设的研究

无论是作为职业,还是作为社会群体或社会阶层,农民在其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中形成了符合文化模式的特有文化心理、观念和意识,并且,农民的内涵与外延会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而发生变化。贝克尔(Becker,1981)认为农民的理性行为是以家庭为整体表现出来的,因而他最早主张以家庭为单位,将家庭中的生产、消费和劳动力供给等决策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农户生产模型;另有一种颇具影响的观点,认为农民主要就是以家庭劳动力为基础的小农场(速水佑次郎,2003);本文认为,作为市场社会中独立从事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农民等同于农民家庭或农户。事实上,在农户经营过程中,无论是基于“家长的独裁式”的决策模式还是“家庭成员参与式”的决策模式,农户投资或其它经营行为最终都是体现了农户中农民个体的主导性行为意志。因此,尽管农民和农户有着本意上的区别,人们经常把农户视为基本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而把农民个体当作行为分析的基础,但在本文中,农民和农户是一个可以相互交替使用的概念。

关于农民理性与否的认识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民是缺乏理性的,甚至极端地认为农民是自私、愚昧、保守、落后等非理性的代名词农民peasant一词源于古法语,系由古拉丁语pagus派生,该拉丁词意为“异教徒、未开化者、堕落者”,带有强烈的贬义;在古英语中Peasant可作动词用,意为“附庸、奴役”,而作名词时还兼有“流氓”、“坏蛋”之意。这足以看出农民职业在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下的低下和卑微,这种歧视有着很强的社会惯性。。马克斯·韦伯认为,农民具有不求利益最大化而只求代价最小化的传统主义劳动特征; Boeke(193)认为,农民缺乏求利与积累的欲望,一旦生活达到某一水平时,就会出现反常的“向后转”的供应曲线; Chayanov(192)认为,小农家庭的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其家庭的消费需要,而不是为了追求最大利润,农民的经济活动量由边际产品带来的满足程度和边际劳动的辛苦程度的均衡决定,而不是由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的均衡决定;Scott(1976)通过对东南亚地区农民的研究,进而得出农民是道德至上和风险规避的“小农道德经济”论;1947年费孝通先生通过对国内农村社会的调研指出,在“差序格局”指不同于西方“团体结构”的中国社会结构,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以个人为中心推出去的,像石子一样投入水中,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社会则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见费孝通(1998)。中只有分散的,而非独立的农民行为所遵循的规范主要是“礼”、经验或传统;马克思、恩格斯从生产关系分析古典小农和宗法小农后认为,农民由于无法抗拒自然“弱质性”以及受剥削的“依附”地位使得他们变得麻木和愚昧,他们的行为是非理性的,是需要改造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都把对农业和农民的改造作为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如前苏联的集体农庄、中国的合作化与人民公社运动,这其中就隐含了对农民非理性的假定。;等等。而舒尔茨等人却提出了另一种截然相反的假定。1964年舒尔茨(1987)提出,农民并不愚昧,他们已经在现有的约束条件下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传统农业是“贫穷但有效的”舒尔茨认为,传统农民缺乏的不是经济理性,而是廉价的有效投入。一旦有了投资机会和有效的激励,农民将会点石成金。;193年索尔·塔克斯在研究了危地马拉一个名为潘那契的印第安村庄的经济后指出:尽管农民的资本只有几便士,但在对价格变化的反应方面他们是与资本家一样敏感的;Popkin(1979)认为,小农是一个在权衡了长期或短期利益以及风险因素之后,为追求最大生产利益而做出合理选择的人,是“理性的小农”;林毅夫(1988)认为,许多被视为非理性的小农行为却恰恰是外部条件限制下的理性表现;石磊(2001)也认为,农民是理性的,他们会根据外部环境的制约因素以及所获取的信息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等等。

同样地,分歧也发生在对中国农民行为特质问题的研究方面。一些学者对中国农民理性的假定进行了质疑。除了费孝通的“差序格局”论之外,也有人认为,中国农民在人口土地的压力下不是遵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原则,他们的行为特征具有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和维持生计的生产者的“双重性”以及“向理性过渡的趋向”的特点(黄宗智,2000);同时,诸如“基于文化视角农民交易的道德灵魂性”、“家庭非经济动机干扰农户实现利润最大化”、“农民理性的市场条件不足”以及“农民理性权变性”等观点,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中国农民非理性的观点。另一些学者则坚定地捍卫农民理性的假定。Skinner(1964)认为,中国农民所生活的世界是一个“基层市场共同体”,既然农民介入到市场体系之中,那么,他们的行为也就必然受市场规律的引导,他们也必须为获利而进行思考与选择。美国学者马若孟(1999)认为,中国农村市场经济是高度竞争的,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要素所带来的收入都是由市场上供求双方的竞争力决定的,生活在这种物资和经济的强制性环境中的农户行为是理性的,特别是在利用土地方面,农户决定着在粮食和现金作物之间如何分配土地;罗必良(2002)认为农民是理性的,他们能够在非常狭小和极其严酷的环境下做出最优选择,应该向农民学习;傅晨和狄瑞珍(2000)则通过构建贫困农户行为模型对贫苦农户的行为进行专题研究,认为贫困农户在别人看起来的非理性败德行为,恰好是满足最大化条件的行为,他们是贫穷而有效率的;秦晖(1996)认为,无论在传统时代还是在现代社会,农民都是理性的,与其说是农民的非理性,毋宁说是市场本身的非理性;此外,一些学者通过实证性研究也得出结论:农户在进行家庭资源配置上,其行为完全是理性的。

显然,理性是指一个行为主体面临一系列选择机会时,他会选择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方案。事实上,个人经济活动不仅受政策、法律等正式制度约束,而且受伦理、文化等非正式制度的制约,强有力的道德观念约束也可能使个人放弃看起来收益非常大的行为,转而获得“令人满意”的收益。尽管关于“农民理性问题”的争论还在继续,但是可以获得几点认识:一是由于价值观念与目标函数的多元化趋向,无论是“理性”概念的内涵还是外延都有了大的延展。行为目标的多样性决定着行为方式的多样性。理性假说支持者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影响个人行动的绝对不只是物质利益,即使是为了物质利益,人际关系、社会资本等重要因素也应该被纳入经济学分析范畴,一些看似缺乏理性的行为本身就是理性的,需要具体地看待问题。二是支持农民理性的条件和环境不断得到完善,市场经济理念强化了农民或农户的经济“算计”能力,充分的市场知识及信息使农民决策结果能够“逼近”经济学意义上的最优解。三是民主化进程确保了农民能够在经营上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充分自主权以及规范化的制度环境为农民理性地选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四是市场化进程打破了传统农村的“熟人社会”结构特指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熟人关系为社会基本关系,以亲情原则处理社会基本关系的社会结构。,外部资源及其力量已经冲破了封闭的乡村社会,这将使个人决策能够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下进行,改变了以往“只入不退”村庄成员的一次性博弈,村庄与外部资源系统的对接使农民的经济理性替代了“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等等。

由此可见,中国农民的行为是理性的,即他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但是,因自身的主观认识能力、所处环境以及不完全的信息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的行为理性是有限的。通常情况下的农户的理性行为,在他人的眼里很可能是非理性的;或者,在短期来看是理性的,而在长期来看有可能是非理性的。同时,农民在一般意义上是机会主义者所谓机会主义是指交易双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信息优势方具有欺骗信息劣势方的倾向,主要包括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败德行为(moral hazard)现象。和风险厌恶者指在预期收益确定的情况下,多数行为者将选择不确定性较小的方式。一般而言,农户是风险的规避者,其追求的是收入稳定。。

(二)关于农民合作行为假设的研究

农民合作行为是农民合作意愿与合作能力的有机统一。

1.关于农民合作意愿的研究。除了对农民合作意愿和要求的一般性研究之外,一些学者还借助博弈论工具,利用实证方法进行专题研究。张朋柱和薛耀文(200)通过建立无限合作博弈类型下的合作意愿度DWC(the degree of willingness to cooperate)指标,专题研究了博弈者的认知模式、突发事件以及合作环境对博弈者的DWC值及收益率的影响;孙亚范(2003)通过对江苏省进行实地调查和综合分析,揭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民合作的内在机理、行为规律及其制约因素;郭红东和钱崔红(2004)通过对浙江省一些农户调查后认为,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识有限的农民仍然有着很强的合作愿望,其愿望受农民文化水平、生产的商品化程度以及农产品种类影响;石敏俊和金少胜(2004)通过LOGI模型对影响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组织意向的诸多因素(兼业农户数量及变化、生产技术的垄断、农产品价格波动、农民受教育的程度、农民所从事的经营领域以及农民组织结构的认知)进行系统分析,得出合作组织的组织结构与农民合作意愿的显著关系;倪建伟和王景新(200)通过对农村基层各类组织的比较分析,提出通过尊重农民意愿与政府扶持有机结合等加强农民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余茂辉(200)以安徽霍山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实例,得出农民通过发展中介组织来提高市场竞争力的结论;汪和平、叶宜德等(2003)则从农村医疗体系构建角度,得出处在不同经济收入阶层的农户在合作医疗的意愿、态度以及模式选择上并不存在明显区别;此外,其他一些学者也从各自的研究角度对涉及农户合作意愿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2.关于农民合作能力的研究。农民合作意愿仅仅为农民合作提供了可能,而农民合作能力则是将农民合作变为现实。多数学者沿袭着Olson(199)的“集体行动的逻辑(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即个人理性并不能保证集体理性。贺雪峰(2004a)在厘清合作意愿与合作能力的概念基础上认为,外部环境冲击和破坏了传统乡村组织资源,农民很难通过内生合作能力来获得他们需要的合作,为此,必须通过外部介入培育农民的自组织(self-organization),提高农民的合作能力,因此,“外生型”的合作组织成为了现实有效的选择;吴理财(2004)从农民的公正观及其生活境遇入手,解读了农民看似怪异而实则理性的行动逻辑;董磊明(200)从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制度环境及其对村庄的影响,分析了当前农村合作解体的原因;罗兴佐(2004)则通过对不同地区的比较,分析了农民合作类型及其社会基础;常伟(200)认为,农民合作条件是包括潜在的合作收益、农民合作意愿、强大的推动力量以及制度安排等因素在内的综合体,而抑制“搭便车”行为和政府的有效参与是提高农民合作能力的现实有效途径;郝涛(200)认为,市场化改革动摇了农民集体行动的现实基础,农民原子化趋势导致了农民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出现严重不足等后果,国家应鼓励农民建立自己的组织以摆脱不利的局面;黄祖辉和徐旭初(2006)的研究表明,能力与关系对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起着独特的作用;马彦丽和林坚(2006)则认为,集体行动的悖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农民收入差距扩大客观上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李琼和胡赣栋(2006)则从制度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机制角度,对造成农民弱合作能力的原因进行探讨。

(三)关于政府与农民合作行为的关系研究

相关研究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规范性研究。苑鹏(2001)认为,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作用更多地应体现在加强合作社立法建设、制定经济扶持政策、提供公共物品等外部环境建设方面;李成贵(2004)则指出,解决农民组织化问题的重点在于增强他们对资源的控制能力、社会行动能力和利益表达能力;史月兰(200)指出,交易费用是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建立的制约因素,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措施支持农民合作组织降低交易费用;张永丽等人(2006)认为,农民经济组织发展受到并将继续受到市场激励与要求、政府约束与支持、农村制度安排以及宏观社会经济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李丽纯(2006)指出,农民经济利益的圆周范围不断扩大以至相互重叠是合作行为产生的客观经济基础;等等。

另一类是借助博弈分析工具对农民合作行为以及政府和农民关系的实证研究。黄明东(2000)围绕着摆脱农业投资困境问题,主张通过制度创新为包括政府、农户以及其他投资者在内的投资主体提供长久而有效的激励机制;赵予新(2001)认为,作为“局内人”,政府和农户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保护政策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博弈;韩洪云和赵连阁(2002)通过建立灌区农户合作行为经济模型给出农户灌区服务供给的均衡解,认为影响灌区农户合作行为的有内生因素(农户收入水平、农户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外生因素(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消费的相对重要性、公共物品价格),政府应该在补偿机制、合作规则的建立以及政策扶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曾实松和张优智(2004)认为,政府应该通过改变政策等约束条件来引导农民的行为;叶孝生(200)运用博弈论对农民合作博弈缺失的行为进行模型分析,提出了改变博弈的目标、制度及规则的基本思路。黄珺等(200)认为,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的冲突、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是农民面临合作困境的深层次原因,主张在外部通过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发挥选择性激励使农户合作成为可能,在内部则以隐性激励和重复博弈机制使农户合作成为可能;胡敏华(2007)通过博弈分析认为,农民合作行为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收入水平及差异、对公共产品价格预期以及政府补贴政策等变量有关,农民合作需要政府的有效参与;等等。

三、简要述评

通过对上述理论的梳理,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农民是理性的。他们能够根据所掌握的环境信息来选择一个最优解,该最优解不仅取决于农民的偏好,也取决于他们所处环境的习俗与规则。显然,经济利润是农民求解和算计的主要目标,但不能作为唯一目标,还应考虑家族忠诚、文化认同、市场环境、政府目标及社会形象等非经济变量,多数时候,农民或农户行为的指向应该是农民自变量以及其他环境变量均衡的结果,农民理性也包括农民对生产经营组织模式的选择,他们知道何时选择合作或非合作。同时,不断完善的市场以及日趋成熟的农民使农民行为逼近“最优”的结果,农民理性真正从理想变为现实。

(2)农民合作行为的产生是合作愿望和合作能力的统一。合作意愿更多地表现为理性的农民通过对合作经济组织运作的经验、成本收益分析、合作示范效应、分配公平性以及防止搭便车的监督技术等有关预期收益的综合分析所产生的激励;而合作能力则是取决于合作制度选择的制约因素,如农民自身素质、外部的法律保障、政策激励、信息获取、合作社教育、公共产品供给,等等。农民合作行为的产生必须真实地反映理性农民的合作诉求,合作需要或合作意愿是理性农民合作行为产生的前提与基础;而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必须要考虑到其所依赖的外部环境,这些反映合作能力的变量是理性农民合作行为产生的现实条件,它决定着农民合作的程度以及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情况。

(3)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需要政府的推动与支持。理性个体由于无法克服他的可能合作伙伴的搭便车行为以及其它外部性问题而难以形成集体理性,不合作行为就成为农民的一种常态选择。如果完全寄希望由农民自身去选择合作或联合,从而实现内生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不现实的。尤其农业生产经营的分散和农民的原子化状况,使内生秩序越来越成为不可能,必须从外部的制度选择环境变量加以调整、引导和保障。因此,政府通过基础设施以及政策的约束机制适时适度地介入就尤为关键,政府主导的“外生型”合作经济组织将是农民实现合作的重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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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of Farmers′ Rationality and heir Cooperative Behavior

——On Farmer′s Preference to Decentralization

U Minhua

(School of Management,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ngbu 233030)

Abstract: he systematization of farmers is a process that farmers unite or cooperate by means of all kinds of organizations, however, we always suffer from the conclusion that farmers generally prefer decentralization to cooperation. Obviously, the relevant analysis must be based on the assumption of farmers′ rationality and their cooperative behaviors, all the relevant research conclusions should be, therefore, commented and classified in order to establish theoretical framework for further research of farmers systematization and the like, meanwhile, the conclusion of farmers" preference to decentralization in China is also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eywords: the assumption of rationality; cooperative behavior; farmers′ systematization; preference to decentralization

(责任编辑 彭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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