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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年终述职报告 时间:2021-06-28 10:31:05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9月2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根据该方案的具体要求,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64号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进一步明确了实践操作中的细节问题。以下我们将结合国税总局答记者问深入解读64号公告。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理解与时间点如何把握

这两个问题是在国税总局答记者问中予以明确说明的,并未见诸各文件,但纳税人应当予以重视。

“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

64号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明确六大行业的具体范围

75号文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为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64号公告明确了六大行业的具体范围。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六大行业的具体范围如下:

1.生物药品制造业:指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的生产活动。

2.专用设备制造业:具体包括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3.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具体包括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具体包括计算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视听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5.仪器仪表制造业:具体包括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三个大类;其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具体包括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具体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64号公告还明确,在认定六大行业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引用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的概念,避免在计算比例时引发歧义。第二,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了简便可行,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作出规定。64号公告明确,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仍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为鼓励企业研发,64号公告明确,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按新政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较少,为使完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64号公告规定,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明确加速折旧方法

64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具体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有关规定执行。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与现行税法的衔接政策

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在国税总局答记者问中明确了,这里的“5000元” 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这里的“持有”,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元的固定资产。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对于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4号公告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64号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需要注意,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明确加速折旧政策的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64号公告对加速折旧新政采取了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但为了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这就意味着,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同时,64号公告还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会计强国战略,全面提升会计工作总体水平,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现就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管理会计是会计的重要分支,主要服务于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内部管理需要,是通过利用相关信息,有机融合财务与业务活动,在单位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管理活动。管理会计工作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我国会计工作紧紧围绕服务经济财政工作大局,会计改革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会计准则、内控规范、会计信息化等会计标准体系基本建成,并得到持续平稳有效实施;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注册会计师行业蓬勃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初步形成。但是,我国管理会计发展相对滞后,迫切要求继续深化会计改革,切实加强管理会计工作。

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成为财政改革的重要方向;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价值创造力已经成为企业的内在需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已经成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内在要求。这就要求财政部门顺时应势,大力发展管理会计。

因此,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事业单位加强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激发管理活力,增强企业价值创造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决算分析和评价的重要手段;是财政部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推动会计人才上水平、会计工作上层次、会计事业上台阶的重要方向。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突出实务导向,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科学谋划管理会计发展战略,合理构建政府、社会、单位协同机制,以管理会计人才建设为依托,统筹推进管理会计各项建设,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国情,借鉴国际。既系统总结自主创新和有益实践,又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形成中国特色管理会计体系。

—坚持人才带动,整体推进。紧紧抓住管理会计人才匮乏这一关键问题,通过改进和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适应需要的管理会计人才,带动管理会计发展。同时,整体推进管理会计理论体系、指引体系、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坚持创新机制,协调发展。注重管理会计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重视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改革中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发挥有关会计团体在管理会计改革中的行业支持作用,突出各单位在管理会计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单位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等因素,从实际出发,推动管理会计工作有序开展。

(三)主要目标。

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会计体系。争取3~5年内,在全国培养出一批管理会计人才;力争通过5~10年左右的努力,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基本形成,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基本建成,管理会计人才队伍显著加强,管理会计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管理会计咨询服务市场显著繁荣,使我国管理会计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推进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推动加强管理会计基本理论、概念框架和工具方法研究,形成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一是整合科研院校、单位等优势资源,推动形成管理会计产学研联盟,协同创新,支持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二是加大科研投入,鼓励科研院校、国家会计学院等建立管理会计研究基地,在系统整合理论研究资源、总结提炼实践做法经验、研究开发管理会计课程和案例、宣传推广管理会计理论和先进做法等方面,发挥综合示范作用。三是推动改进现行会计科研成果评价方法,切实加强管理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四是充分发挥有关会计团体在管理会计理论研究中的具体组织、推动作用,及时宣传管理会计理论研究成果,提升我国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国际影响力。

(二)推进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建设。形成以管理会计基本指引为统领、以管理会计应用指引为具体指导、以管理会计案例示范为补充的管理会计指引体系。一是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制定管理会计指引体系,推动其有效应用。二是建立管理会计专家咨询机制,为管理会计指引体系的建设和应用等提供咨询。三是鼓励单位通过与科研院校合作等方式,及时总结、梳理管理会计实践经验,组织建立管理会计案例库,为管理会计的推广应用提供示范。

(三)推进管理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立管理会计人才能力框架,完善现行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一是将管理会计知识纳入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二是推动改革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适当增加管理会计专业知识的比重。三是鼓励高等院校加强管理会计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管理会计专业方向建设和管理会计高端人才培养,与单位合作建立管理会计人才实践培训基地,不断优化管理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四是探索管理会计人才培养的其他途径。五是推动加强管理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推进面向管理会计的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单位建立面向管理会计的信息系统,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实现会计与业务活动的有机融合,推动管理会计功能的有效发挥。一是鼓励单位将管理会计信息化需求纳入信息化规划,从源头上防止出现“信息孤岛”,做好组织和人力保障,通过新建或整合、改造现有系统等方式,推动管理会计在本单位的有效应用。二是鼓励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充分利用专业化分工和信息技术优势,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加快会计职能从重核算到重管理决策的拓展,促进管理会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鼓励会计软件公司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拓展管理会计信息化服务领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管理会计工作纳入会计改革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稳步推进;要切实加强对管理会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协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推动管理会计工作有效开展。有关会计团体要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大力开展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宣传培训、人才培养等工作。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会计工作职责,将管理会计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战略,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加强工作指导。财政部要通过本指导意见,科学谋划、整体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引导、推动社会有关力量共同推进管理会计工作;要制定发布管理会计指引体系,总结国内外管理会计典型案例,组织编写管理会计系列辅导材料,以指导各单位开展管理会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管理会计经验交流和示范推广;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本地区管理会计工作的指导。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管理会计的宣传,营造管理会计发展的良好环境;要抓紧制定管理会计人才培养方案,推进管理会计人才培养工作;要将管理会计纳入会计继续教育内容,予以重点推进;要充分发挥有关会计团体、国家会计学院的主渠道作用,重视发挥有关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有关会计团体要通过在杂志开辟专栏、组织会员交流等多种途径,加强对会员的宣传。各单位要重视加强本单位会计人员对管理会计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大力培养适用的管理会计人才。

(四)加强跟踪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抓好本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了解管理会计工作推进情况,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编发信息简报,做好跟踪分析;要积极培育管理会计咨询服务市场,支持、指导、规范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内的会计服务机构开展管理会计咨询服务业务,将其纳入现代会计服务市场体系整体推进,引导会计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会计研发投入力度、拓展会计服务领域、提升会计服务层次,满足市场对管理会计咨询服务的需要,营造良好的管理会计咨询服务市场环境。

(财会[2014]27号;2014年10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14]78号;2014年10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4]93号;2014年11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税[2014]94号;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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