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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儒法之争

年终述职报告 时间:2023-06-24 18:30:07

摘要:先秦儒法之争并非“人治”与“法治”的对立。汉代新儒学融合百家,也终结了儒法之争。中华法系是礼法体制、礼法法系,并形成了帝制中国“礼法之治”的治理模式和志士仁人对“良法善治”的不懈追求。礼法仍存活在中国人的法文化血液深层之处,其中不乏有益于建构现代法治中国的元素和智慧。在法制和法文化领域,建立文化自信和接续、转化、弘扬传统,应从礼法传统入手,一味地从法家“法治”儒家“德治”去分头寻找,可能本身就已陷于路径选择之误。

关键词:儒法之争礼法体制 礼法之治 良法善治

一、引言

——从《我不是潘金莲》说开去

《我不是潘金莲》是2016年热映的一部喜剧剧情片。电影描述为多生一孩假离婚而引发出的一连串离奇的上访故事。故事告诉我们,一旦法律背离了道德,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缺德而合法的行为束手无策时,社会对“依法缺德”的行为不以为耻反而羡慕、效仿时,我们的法治是多么软弱,剩下的手段只有非法治的“维稳”。这正是应了孔夫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的古训。从这部诡异的喜剧片中,我们的观感不是喜剧式的笑声,而是悲剧式的长长叹息。从中能够读出的正面字符是,法治必遵循一个古老的原理:法律及其执行不能背离社会道德。

试问:这样的法治是商鞅、韩非和李斯、赢秦能提供的吗?

法律必须与道德相向而行。如果它是一个法治的基本要求,如果它是中国古代法贡献给现代中国法治的优质资源,那么,它来自谁的思想?

答案很明确:儒家。

二、关于“儒家人治”与“法家法治”

虚构的“儒法斗争主线”。近代以来,由于对法治主义的追求和喜好,进而寻觅“法治”种子在中国“古而有之”,于是,从《管子》《商君书》《韩非子》中找到了“法治思想”,从秦政中找到了“法治现象”。“法家法治,儒家人治”之说风靡几十年,“文革”的“评法批儒”“批林批孔”运动达到高峰,虚构了一条贯穿中国三千多年历史的“儒法斗争主线”,将历代人物划分为“法家”“儒家”两大类,一一对号入座,贴上“法家进步,儒家倒退”“法家革命,儒家反動”的政治标签。改革开放以后,“主线”论悄然退出学术圈,但“法家法治,儒家人治”的说法仍不时泛起。

什么是法治?讨论中国历史上的“法治”问题,首先应当遵循一个讨论规则,即讨论对象具有同一性。就是说,参与讨论的各方对“法治”的内涵和外延应达成基本的共识。如果公说一套婆说一套,白话自说,是无法进行学术讨论的。

那么,法治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法治?

现代“法治”概念及其理论来自西方。追本溯源,这种法治理论可追寻到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是法治理论的原创者。他的名言是“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一人之治”即为人治。他指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良法”+“普遍的服从”=法治。

这是亚氏的法治公式。窃以为,这是最简明扼要的法治公式,因为其货真价实的原创性,所以也最为经典。它还是法治的底线定义,突破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不可称之谓法治。在这个公式中,“良法”是法治的先决条件。

法家非法治。古希腊星光灿烂的哲人群体与我国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中蜂起的诸子,同处在雅斯贝尔斯所称颂的人类文明“轴心时代”。就是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与法家的“以法治国”论具有可比性。我们不可以用现代民主宪政的法治来要求古人。法家是否法治主义者,只要拿亚氏的法治公式测量一下就知道了。

法家主张的是君主“垂法而治”“以法为治”,他们把君主置于法律之上,只讲臣民应无条件屈从君主,包括屈从君主之法。确实很容易把法家的这种官吏严守君上之法等同于亚里士多德的“普遍的服从”,因而称之为“法治”。但我们知道,“普遍的服从”基于对“良法”发自内心的敬畏。这个“普遍”是君民上下全体,无一人可以例外。而法家“壹刑”“壹教”“壹法”则是置臣民于君上一人的“权”“势”“法(刑)”恐惧悚惕之中,两者岂能同日而语!更何况,法家根本没有“良法”观念,认为“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法家的宗旨就是君主独裁专制,这种法律观,很显然就是亚里士多德所批判和反对的恶法,是“一人之治”的“人治”。尤其是,商韩反复强调的“轻罪重刑”,完全违背“罪刑相当”的刑事法治原则。“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法家的所谓“法治”,其出发点和归结点只是一个“刑治”,而且是重刑、严刑、酷刑之治。秦政乃其典型。赢秦搞的那一套完全是刑罚恐怖主义的极端式专制人治。严复不愧为深谙中西法理异同的一代大师。他在其译著《法意》“案语”中一针见血指出:“然则秦固有法,而自今观之,若为专制之尤者。”

“人治”“法治”非中文固有词汇。在20世纪以前的中文文献中,在句子中也有嵌入“人治”“法治”这些词汇的,但细加检析,既非现代民主法治之义,亦非亚里士多德原创法治之意。就是说,“人治”“法治”不是我们的“固有”话语,也不是古代治国理政的思维方式。换言之,用“人治”“法治”来解读和评价古代政治法制思想和治国理政方略并不对榫。细检近40年来国内出版物中讲法家“法治”、秦政“法治”、还有“奴隶制法治”“封建制法治”的论著,发现其中的“法治”两字均应切换为“法制”才是。凡有国家政权必有法制,殷周有,赢政和二世的秦王朝有,希特勒的法西斯政权也有,但它们并不是“法治”。

近现代思想学术史告诉我们,首先使用“人治”“法治”这些名词来评述儒法两家和其他先秦思想流派的是当年的“舆论界之娇子”梁启超。这方面的代表作就是他的《先秦政治思想史》。其中,他说儒家主“仁治”“礼治”“德治”“人治”,法家讲“法治”“势治”“术治”“物治”,又说道家的“无为而治”是“无治”,墨家的“尊天明鬼”是“天治”。细察他的用法,相当于一种简略语,一种简称,而不是从“人治”“法治”之法理学含义上来界定儒法之争。但自此,以“人治”“法治”评判儒法两家却几乎成为一种学术流行语和思维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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