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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非理性行为及其合理引导

年终述职报告 时间:2023-06-24 19:00:34

[摘 要]由义务本位观向权利本位观转变的过程中,农民在民主政治生活领域、经济生活领域、社会生活领域均出现了一些非理性行为。应通过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和强化家庭教育功能引导农民行为趋于理性。

[关键词]农民;非理性;平等权;依法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各级党委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是通过外力推动农村治理转型的一个方面,而观念的更新则是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源泉。由传统礼治秩序到现代法治秩序变化的过程中,农民的义务本位观念开始向权利本位观念转变,一些行为呈现出非理性特征,严重威胁到农村社会的有序治理。

1 农民非理性行为的主要表现

由于社会制度与历史因素的影响,农民的受教育水平及整体素质明显低于城市居民。一些农民自认无见识、愚昧,常常称自己为“农蛮子”。由此,也认为自身行为可以不循规蹈矩,可以是非理性的。

民主政治生活(主要是村民自治)领域的非理性行为。早期的村民自治中,村组干部选举和村级事务决策过程中的民主基本是形式化的,普通农民很少参与,即使参与,也难以發挥实际作用。随着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特别是村级民主治理制度的落实,公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得到尊重,农民的各种投票权得到尊重。但是,一些农民受宗族、家族及各种社会组织的影响,权利的行使并不理想,除了受群体意识影响外,一些农民为了获得一包香烟而出卖了选票,由于惧怕报复而选出流氓无赖做村委会主任,出于家族利益的考虑可以选平庸者上任。

经济生活领域的非理性行为。一些人为了个人的、局部的些许经济利益,可以不讲诚信、不谈道德、不要人格,“捞一个,算一个”,甚至面对巨额利润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有的通过销售假冒伪劣的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获取巨额利润,有的通过坑害自己的亲戚朋友获取利益,有的甚至通过开设赌场、代买地下“六合彩”、提供色情服务等谋取不义之财。

社会生活领域的非理性行为。尽管有部分农民崇尚科学、崇尚现代文明,但仍有不少人冲不破传统,墨守成规,不愿改变庸俗单调、格调不高的闲暇生活方式。还有部分人受外来观念的影响,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而婚丧事宜讲排场、大操大办更是越演越烈。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偏远地区农村,封建落后的夫权思想仍然根深蒂固。“男权思想”成为催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根源,由于对家庭暴力邻居不劝、村委会不管、不告不理,无形中纵容了施暴者。在开放地区农村,一些农民的观念与传统的婚姻道德背道而驰,玩弄感情、搞婚外恋等成为“时尚”,尊敬老人、教育后代倒被视为累赘。

2 引导农民行为趋于理性的对策

现代农村,通过血缘、地缘、业缘关系维系的农村基层秩序正开始向以法定权利为核心的现代秩序转变。应以观念引导为基础,通过法律权利的宣扬逐渐引导农民行为趋于理性。

引导农民行为趋于理性要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领域的民主、经济领域的公平、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新型伦理都是平等权的体现。农民行为的非理性实际是对平等权的漠视。在政治领域,民主权利的非理性行使,不仅破坏了村级民主治理的规则,也让自身权利淹没在各种外部因素中。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利益诉求的表达中,在一些事务的处理中,农民依然保持着倔强的性格,在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的基础上,目空一切,只注重自身权益的维护,忽视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忽视了自己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通过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宣扬,可使农民关注并认真行使权利。

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应彻底消除宗法等级观念下的男尊女卑等人格依附观念的影响。传统农村家庭遵循的是长幼有序、尊卑分明。父为子纲,父若严君,要求子女唯父命是从;夫为妻纲,男尊女卑,妻子对丈夫要绝对服从。形成了人格依附,压抑了人的个性和自由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废除了宗法等级的婚姻家庭制度,为确立一种人格平等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男女平等、家庭民主等观念被更多的人接受。在今天的农村治理中,农村家庭中妇女的地位得到提高、权利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障,其不仅在家庭内部争得了发言权,而且在农村政治领域也获得了诉求表达的一些权利。但是“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相对较少,应通过法律精神的弘扬逐渐改变这一现状。

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要强化家庭教育功能。祖祖辈辈生活在“底层社会”中的农民总把跳出“农门”的希望寄托于子孙,不管条件多艰苦,父辈们都毫不吝啬地投资教育培养子弟,这是家庭在农村教育中发挥的正的功能。但是,随着沿海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增多,“农民工”作为新的社会群体出现,他们不得不把孩子留在农村由祖辈抚养或寄养在亲戚家。当年的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缺少严格的家庭教育,成为了今天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群体,应对这个特殊群体给予足够的关注,更应从中吸取教训,强化家庭教育功能。对今天的农村青少年,既要加强传统道德教育,更要加强现代法制教育。只有德与法的融合才能让人们的行为既合乎法律规定,又不违背道德理性。

[参考文献]

[1]刘子靖.浅析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演变过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01).

[2]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3.

[3]焦存朝.农村社会失范及其治理途径: 基于利益的视角[J].宁夏社会科学,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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