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作报告网!

家庭财产公证中的道德冲突——传统道德与权利文化矛盾折射

年终述职报告 时间:2023-06-25 12:10:06

摘要: 由于我国千百年来家庭传统的影响,即使在现在化的今天,真正进行婚后财产公证的夫妻仍然比较少,绝大多数人认为通过财产公证的归属不利于家庭和谐和夫妻感情,处于传统道德和权利文化的矛盾之中。家庭财产公证对于保护男女双方利益显得十分重要。家庭财产公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型文明家庭的形成和发展规律,真正体现其很强的“法律与道德的实践性”和强大生命力。

关键词: 家庭;财产;道德;冲突

中图分类号:B82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1—0090—02

家庭财产公证使家庭婚姻道德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未来的日子里,它将呈现怎样的发展趋势与价值前景?对传统道德与权利文化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家庭财产公证是从社会转型及婚姻家庭转型的现实问题和困境中诞生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社会由传统型向现代化加速转变,一切都发生着深刻变化。在传统道德中,夫唱妇随、男耕女织,相敬如宾成为古人协调夫妻关系的道德准则,人们把夫妻比作鸳鸯鸟、连理枝,追求夫妻恩爱、白头偕老,传说着一个个优美动人的爱情故事。夫妻是人生旅途上最亲密得伴侣,他们共同分享人生的幸福,也共同承受生活的挫折与灾难,维持夫妻关系首先就是爱。但是,只有爱是不够得,因为爱情是抽象的情感,只能维持精神世界,无法维持现实稳定的夫妻关系。古代的传统道德留给我们许多值得继承和发扬的优秀品质,但也不可否认当时男尊女卑,妻子是丈夫得私有财产等腐朽的道德观念。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核心,一次又一次的受到社会的冲击,传统的家庭道德、儒家思想都面临危机和挑战,人们对传统家庭的善恶、美丑、真爱、高尚、荣辱等等的评价,不再是约定成俗,而常常是多元化。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迷失”,此时的家庭财产公证对于保护男女双方利益,显得十分的重要。家庭财产公证中的道德冲突实际是道德和利益的冲突,也是良知的冲突。

由于我国千百年来家庭传统的影响,即使在现在化的今天,真正进行婚后财产公证的夫妻仍然比较少,绝大多数人认为通过财产公证的归属不利于家庭和谐和夫妻感情,处于传统道德和权利文化的矛盾之中。因此一旦夫妻感情破裂,有关财产分割的纠纷很多,我国目前对决定的个人财产范围很窄,而着重保护的是共同财产。我国现行婚姻法延续了修改前的夫妻财产制,仍以共同财产作为法定财产制,不仅符合了我国传统文化和家庭伦理道德,而且从现实的国情出发,起到稳固婚姻家庭的现实需要。在当今社会中,虽然男女平等,但男女两性在经济地位上仍存在很大区别,女性在受教育程度、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上大多不如男性,而一些女性又因为照顾父母、孩子、丈夫和做家务而不得不放弃工作,这些女性由于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分别财产制,往往会显示夫妻事实上的不平等。共同财产制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的一方的权益,实现真正的夫妻地位平等,避免对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剧烈的震荡和不安,也符合我国传统文化和大多数人的意愿,保护个人权利的公平性。符合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的要求,有利于维系更加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二、家庭财产公证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和道德对人们婚姻家庭生活的“调节”作用,从而为维护家庭和睦幸福、社会安定团结作出贡献

案例,王军与李丽2000年5月结婚,因无房居住,李丽2000年6月以个人名义向赵刚借50万,约定二年后归还。王军在婚前发表小说《我的太阳》,婚后获得稿费。2001年1月王军在出差期间与杨美同居并发表小说《红玫瑰》,2001年5月获得稿费。2001年2月,李丽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成为植物人,王军得知后,2001年3月向法院要求与李丽离婚,并要求家庭财产全部归王军。

1.夫妻财产制,或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宿、管理、适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该制度与夫妻之间的扶养、夫妻之间财产继承等共同组成了夫妻的财产关系。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由于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度,受着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因此,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形成和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别。从夫妻财产制本身的内容和特点看,各国的立法例主要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从对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的形式、效力、适用范围来看,夫妻财产制主要为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适用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约定财产制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被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确立夫妻财产制的目的在于明确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也为了男女在家庭的地位平等。

2.夫妻间处理共有财产的代理权的推定。《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但是,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者,不在此限。关于夫妻之间表现代理的类推适用问题,许多国家也多采取以外观推定,保护无过失第三人利益的态度。如在英美等国,妻以夫的信用与商人交易,只要夫未表示反对者,法律即认为其有代理权。《瑞士民法典》第163条第2款规定,妻超越代理范围的行为,在不能为第三人所辨别时,夫应承担责任。

3.夫妻财产共有与个人所有。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本案中,王军与李丽是夫妻,王军在婚前发表小说《我的太阳》,婚后获得稿费。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该稿费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王军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红玫瑰》,不管离不离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该小说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旦发表就可以获得稿费,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可见,王军与李丽结婚后向赵刚的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财产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即使法院判决王军与李丽离婚或不离婚,赵刚仍有权向王军或李丽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债务。

5.婚姻的撤销。《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见,判断离婚或不离婚的依据不是以没有感情为基础,而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孕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人。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44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三、家庭财产公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型文明家庭的形成和发展规律,真正体现其很强的“法律与道德的实践性”和强大生命力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中重身份、重伦理和重家庭本位的影响。我国1980年《婚姻法》实行的是以婚后所得共有的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铺的财产制度,这一制度对保障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男女平等、增进夫妻感情以及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后,这部《婚姻法》在计划经济时代诞生,过于简单、理想化的平均主义思想,忽略了财产在夫妻关系和家庭中的重要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人们收入的增多、财产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逐步频繁。《婚姻法》修改后,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重新规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确定了我国实行以夫妻法定财产为主,约定财产和特有财产为铺的制度,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家庭财产公证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和迈向现代化的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使社会发展日益完善。

参考文献:

[1]郭丽红.冲突与平衡:婚姻法实践性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律出版社,2005:99-116.

[2]王恒生.家庭伦理道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114-1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2009年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779-782.

[4]王学川.家庭伦理学的发展趋势与价值前景[J].长白学刊,1992,(2).(责任编辑/ 吴凤华)

推荐访问:道德 家庭财产 公证 折射 冲突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