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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镇旅游开发及其商业化现象初探

工作自查报告 时间:2023-06-21 12:50:08

[摘要]近20年来古镇旅游逐渐受到游客的欢迎,随着古镇旅游热的迅速升温,所呈现出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特别是商业化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多数学者认为古镇旅游的开发使古镇受到“商业化”或“过度商业化”的影响,而关于两者却没有明确的界定。本文尝试对“商业化”、“过度商业化”进行区分,指出商业化是古镇社会一文化资本向经济资本转移的过程,其本身是旅游开发必然产生的现象;通过探讨旅游“商业化”与古镇发展的关系进而说明“适度的商业化”将有助于实现古镇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利于商业化适度发展的措施。

[关键词]古镇;旅游开发;商业化;适度商业化;过度商业化;古镇保护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6)12—0052-06

[收稿日期]2006-05-10;[修订日期]2006-11-02

[作者简介]李倩(1981-),女,江苏南京人,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旅游规划与资源管理;吴小根(1964-),男,江苏苏州人,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自然地理、旅游规划与资源管理、海岸海洋科学等;汤澍(1982-),男,江苏南京人,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硕士。

1 问题的提出

古镇介于乡村与城市之间,是在千百年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渐形成的人类聚居地。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旅游产品开发向纵深处发展,古镇作为一个新型的旅游产品,逐渐受到游客的青睐,其中尤以周庄为代表的江南水乡古镇,及蕴含丰富民俗风情的云南丽江(大研古镇)走在开发的前列。在“古镇旅游热”的带动下,诸多颇具地方特色的古镇纷纷效仿开发,作为地区经济新的增长点。

旅游的开发为古镇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提供了资金保障,然而在其促进古镇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争论较多的是古镇旅游发展中出现的商业化现象,多数学者认为旅游的开发使古镇陷入了“过度商业化”的局面,或出现“商业化氛围过浓”的问题。如熊侠仙(2002)指出江南古镇的旅游开发存在“过度商业化的倾向”,林锦屏(2005)认为丽江大研古镇受“商业化”冲击严重。然而,关于“商业化”及“过度商业化”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诸多学者往往在文献中相互套用。且对“商业化”现象本身的好恶,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旅游地的商业化将导致地方特色文化资本的流失;相反,也有学者认为通过销售地方土特产品和艺术品,旅游地的文化商业化不但可以为当地人提供生机,还能复兴地方的传统文化,进而增强民族自豪感。

“商业化”是否等同于“过度商业化”?它是否真的会导致古镇文化资源的丧失?本文围绕上述问题,尝试对“商业化”、“过度商业化”进行区分,并通过探讨旅游“商业化”与古镇发展的关系进而说明商业化是古镇旅游发展中的必然现象,而“适度的商业化”将有助于实现古镇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2 古镇旅游发展现状

古镇是地方经济、文化、生活、习俗的有机整体,不仅有古建民居、历史街区及民间工艺等有形的旅游资源,更有包括空间环境、民族艺术及节事活动等的无形旅游资源,其独特的文化内涵,特别是与现代文明隔离所保留的传统环境迎合了现代游客求异的心理。

我国的古镇旅游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1984年,陈逸飞先生一幅《故乡的回忆》使得苏州周庄享誉海内外,不仅成功开创了江南水乡古镇的品牌,更使周庄成为中国古镇旅游发展的开拓者。继周庄之后,苏州同里古镇于1986年开展旅游事业。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周庄的示范效应下,江浙一带的古镇相继走上“旅游兴镇”之路。浙江乌镇于1999年开始旅游的开发工作,由于在开展旅游的同时又较好地保护了历史,故被喻为“最具文化气息的水乡古镇”。与此同时,西部的丽江大研古镇因其独特的民俗文化逐渐为游客所关注,1997年“申遗”的成功更使其名声大噪,并迅速跻身古镇旅游开发的前列。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古镇旅游进入迅猛发展的时期。周庄平均每天接待游客3000—4000人,周末平均每天7000—8000人,2002年,周庄接待游客263万人。乌镇于2001年起正式对游客开放,同年接待游客数达78.9万人次。丽江2002年接待游客约320万人。2001年,江南六镇(苏州周庄、同里、角直及浙江乌镇、南浔、西塘)共同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清单,水乡古镇的品牌效应日趋成熟。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于2003年和2005年,相继公布了两批共44个历史文化名镇。在这股古镇旅游热潮的带动下,我国各地开始大规模的发展古镇旅游,四川、重庆、安徽、江西等都在打造各自的品牌,目前较为出名的有江西婺源古镇、湖南凤凰古镇等。

我国古镇旅游现有开发模式主要有以下3种:(1)政府主导模式。以丽江大研古镇为典型代表,由镇政府投资建设古镇基础设施,并通过行政审批权在宏观层面上对古镇旅游开发进行管理。(2)政府主导的项目公司模式。以浙江乌镇为典型代表,由镇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以资产作价入股的形式,组建相应的旅游开发项目公司,并通过向银行借贷来开发古镇旅游项目。(3)企业主导模式。以湖南凤凰古镇为代表,由开发商取得古镇内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权,镇政府则退居宏观角度经由法律条例对开发商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古镇旅游的发展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古镇旅游由于开发时间较短,游客多集中在周庄、乌镇、丽江等知名度较大的古镇,大量游客的涌入影响了古镇原有的宁静气息,而旅游开发所带来的旅游房地产开发热潮又使这些古镇陷入了“圈地运动”。除上述知名古镇以外,多数古镇的旅游开发还处于初级阶段。一些新兴的古镇缺乏科学的旅游规划,镇内的商铺或餐馆只是在原有民居的基础上稍加处理就开始接客,旅游经营者对于古镇旅游的本质普遍不太了解,并没有形成古镇旅游应有的文化氛围,而某些古镇管理者急功近利的开发行为也对古镇的传统风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此外,古镇旅游资源在一定区域内的遍在性较强,由于开发深度不够,古镇旅游在发展中易出现旅游产品雷同,对于匆匆游玩的大众游客而言,很难体验到差异性,因而回游率不高。

3 古镇旅游的商业化现象

3.1商业化及相关概念辨析

3.1.1商业化

在旅游开发对旅游目的地,特别是对其中的文化遗产地所产生影响的研究中,商业化问题受到较多学者和相关部门的关注,对于商业化的态度也往往褒贬不一。事实上,旅游和商业从来都是密不可分的。现代旅游经济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以旅游产品的生产和交换为主要特征的旅游活动。而商业,从本质上而言就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商品交换为特征的经济活动。可见,旅游业的发展必

然少不了商业部门的参与,两者紧密联系且相互渗透。

布迪厄(Borudieu,1997)将推动现代社会发展的资本概括为3种类型:文化资本、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又可以相互转化。因而,在古镇这类具有丰富社会文化资源,而经济资本尚缺的文化遗产地,往往会通过地方文化的资本化运营来为地区发展筹集资金。故旅游开发作为实现地方社会一文化资本向经济资本转化的方式被广泛采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旅游开发本身就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商业活动。正如格林伍德(Greenwood,1989)所指,当当地人为了获得报酬而表演传统仪式时,商业化就开始了。

3.1.2 适度商业化与过度商业化

商业化现象本身虽然是中性的,但随着旅游的发展,商业化进程的快慢不一又会对旅游地产生不同的影响,表现为旅游地的适度商业化或过度商业化,这里的“度”是针对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在旅游发展中不同的组合形式而言。

在古镇等文化遗产地,其自身所具备的特殊社会一文化资源成为一种资本,即社会~文化资本,旅游地通过商业化开发实现了社会一文化资本向经济资本的转化,在理想状态下(图1),其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在用于消费及对其他相关产业的投资后,剩余的相当一部分资金将反馈于文化资本,用于古镇的修复和保护,并通过挖掘传统文化而实现地方文化的繁荣和复兴,从而形成经济一文化发展的良性互动。这一过程即为古镇旅游的适度商业化发展。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图1是一种在理想状态下的文化资本商业化运营模式。事实上,在古镇旅游的商业化进程中,地方文化资源是被当作商品进行生产和消费的,有商品交换则必然存在价值规律的作用,而市场法则具有的盲目性使得商业因素的投入规模和发展速度往往难以控制,若经济的发展以文化的流失为代价,当造成文化不可逆转的破坏时,即商业化的发展超过“度”的限制时,旅游开发便成为一种文化资本向经济资本的单向度转化过程。从而陷入多数学者所言的“过度商业化”的局面,这是旅游商业化的极端表现。表现为地方传统文化逐渐被异类文化,特别是现代商业文化侵蚀;本地居民的大举外迁,古镇原有淡雅的生活气息逐渐消失;旅游商品同质性现象严重,地方特色的手工艺品被能成批生产的退化而简单的工艺品所取代。目前,我国古镇旅游的发展中,周庄、丽江大研镇等多数古镇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度商业化”倾向。

那么,“过度商业化”是否真的会成为古镇旅游商业化的末路,而适度商业化仅存在于理想状态呢?显然,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商业化的根本目标是获得长远的经济利益。人们的经济活动总是与一定的文化传统相联系,文化的发展也需要以经济的发展为支撑,故古镇旅游的商业化必须以保护并繁荣地方文化为前提。而“过度商业化”导致地方文化资本的淡化甚至遗失,旅游业的发展脱离了地方文化的依托,必然无法长远。可见这种为获取短期经济利益而置文化于不顾的做法,是违背了商业化发展的原则的。其次,古镇的旅游开发过程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既然“过度商业化”是由市场的盲目性而引发的,那么通过引入外部约束作用,特别是政府的预见性措施.则完全有可能避免市场机制的缺陷,使商业化进入适度的发展过程,故“过度商业化”并不是商业化不可避免的结果。

3.2 古镇发展与旅游商业化的关系

古镇的发展是以其经济、文化、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目标的,然而商业化,包括旅游的开发导致的商业化所带来的人员流动和异地文化的入侵,引发了古镇社会文化环境的一系列变迁,那么古镇旅游是否真的会削弱古镇文化的真实性,进而影响古镇的保护与发展呢?笔者将通过探讨商业化与古镇文化真实性及商业化与古镇保护的协调。

3.2.1 古镇文化的真实性与商业化

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文化的真实性”要求文化以其本来面目呈现出来,而旅游的开发使得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地方文化都可以通过符号(包括服饰、纪念品、舞台表演等)的形式向游客展示,文化的商业化运营是否会破坏文化的真实性成为诸多学者争论的焦点。

事实上,真实性是针对游客的体验而言的,不同文化背景、社会阶层的游客对真实性会有不同的评判;真实性也是针对时间而言的,古老的未必就是真实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真实性也不断地被赋予新的内容。文化是一个发展的过程,若以保护为由将其局限在封闭落后的状态下,不但违背了文化自身的发展规律,也是对真实性内涵的曲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完全没有必要笼统地将商业化视作地方文化的消亡。相反,若是以文化发展为目的的商业化运营,不但可以挽救一些濒临失传的文化技艺,同时通过与外界先进文化的交流,还可实现传统文化的创新。例如,若没有旅游对传统文化及时的关注和积极的挖掘,丽江的东巴象形文字、纳西古乐很可能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被遗忘了,而许多古镇的传统民居也会随着现代化的冲击而被当作旧物拆除了。

从遗产保护的角度来看,真实性是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根据《威尼斯宪章》(The Venice Charter,1964)及《奈良真实性宣言》(Nara Document onAuthenticity,1994),真实性是鉴别文化遗产价值的本质因素,对真实性的了解是所有关于文化遗址科学研究的基础;“所有文化和社会都扎根于构成文化遗产的有形的或无形的特定形式及表现方式之中,这点应该得到尊重。”“保护一座文物,意味着也要保护文物所存在的环境”。真实性原则要求古镇的保护应体现其原貌,不仅建筑实体在设计、材料上需真实无误,同时还应保证古镇整体环境的完整性,能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对于有人居住的古镇还应考虑到城镇生活功能的真实性。

因此,古镇的保护不但需要资金的支持,还需要居民的共同参与以维护其风貌环境。而适度的旅游开发,不但可以提供古建维修所需的经费,通过居民参与旅游经营,还可以使居民认识到文物古迹及传统民俗的历史文化价值,从而自觉保护古镇的资源和风貌。因而,以保护为前提的旅游利用有助于维护古镇建筑及环境的真实性。

3.2.2 古镇保护与商业化

古镇是居民生产生活的依存,不同于一般的文化遗址或遗产单体,古镇除了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外,更重要的是它的生活价值,古镇的灵魂不在风土,而在居民这一“活的文化”上。因而对民居的保护若只维持在静态的方式,甚至将居民迁出古镇的做法,则是有违古镇发展规律的。

合理的利用应以不破坏古镇资源为前提。在当前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许多乡镇拆旧建新,开办乡镇企业的做法,虽然为乡镇带来了经济效益,然而随着一些有价值的文物古建的永久消失,古镇社会文化效益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加。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对古镇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商业化运营或许正是对古镇保护的最合理的方法。适度的旅游开发,不但可以提供文物维修的资金,还可增加居民的

就业机会以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若引导得当,旅游开发还可改善居民资源利用观,使他们摒弃传统的资源耗用方式。一味地否定商业化也是否定旅游开发,这是对古镇保护的肤浅认识。

综上所述,商业化是旅游开发中的必然现象,适度的商业化可以为古镇的修复与发展提供资金,并通过解决居民就业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传统文化经商业化运营得以从封闭的状态解脱出来,通过与外界文化的交流而实现自我更新,故适度的商业化有助于实现古镇的可持续发展。过度商业化是对古镇发展规律认识偏差所致,从本质上是不符合商业化发展的内涵的。

4 商业化适度发展的合理途径

商业化发展的程度将直接影响古镇旅游的健康与否,故如何在旅游发展中控制商业化的“度”就变得尤为重要了,笔者认为至少应包含以下措施:

4.1 制定科学合理的旅游发展规划

(1)解决旅游规划的非专业化问题。旅游的开发要切实做好旅游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工作,编制单位需要专业化,可由高等院校的旅游专业或专业的旅游规划机构来承担,并通过权威专家的严格评审以确保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高质量。旅游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需受到政府的重视,古镇旅游的开发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发展,以确保旅游规划的权威性。

(2)旅游规划需要做认真细致的资源调查。古镇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和文化性,这就要求古镇旅游发展规划也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性和文化性,细致深入的旅游资源调查就尤为关键。旅游资源调查需要对古镇的历史演变、建筑风格、节事活动及风俗民情进行深入的考察,突出特色旅游资源,善于挖掘潜在的旅游资源,立足本地特征制定相应的规划方案。

4.2 政府的积极干预

(1)建立政府引导的市场运作机制。正如上文所述,在缺乏外力的作用下,市场法则的盲目性容易使古镇旅游陷入“过度商业化”的局面,故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调控作用就变得不可或缺了。特别是政府的前瞻性措施将成为限制旅游商业化发展的有利手段。政府的干预作用是从宏观层面进行引导和管理,在借鉴其他地区旅游开发的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管理和保护条例来规范旅游经营市场,通过限制商业活动的范围来控制商业因素的投入规模和发展速度,从而促进旅游业经济和社会的有序发展。

(2)处理好古镇管理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关系。古镇管理是政府行为,属于公益事业;而旅游经营则是商业性的,以营利为目的。古镇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处理好两者的协作关系。古镇保护者应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将旅游收入尽可能地用于古镇保护,可通过建立古镇保护基金来提供长远的资金保障。

4.3 镇外建新区,镇内限制商业范围

目前,许多古镇在旅游开发中都出现过度商业化倾向,多数游客批评周庄喧嚣的商业气息破坏了其“小桥流水人家”的原有风貌。丽江大研古镇在旅游大规模开发前,商业街区主要集中于四方街,而自1997年“申遗”成功后短短几年,古镇的商铺已遍及各主要街区,仅旅游纪念品商店就达800多家,严重影响了古镇的原有视廊及居民正常生活。因此需要对古镇的旅游商铺经营的范围进行限制,将商业活动控制在旅游核心区内,主要生产、销售地方特色产品。对于商业型古镇,商铺应尽量集中在传统商业街,并以沿街老字号为主,起到复兴古镇商业原生态的作用。由于传统街区普遍具有完整的传统风貌,因此居民或经营者均不得私自对民居进行翻修拆建,已新建的商铺必须逐步拆除。

由于停车场、现代型饭店等现代旅游设施与古镇传统风貌不协调,可在古镇外另建新区进行设置,以作为古镇旅游的延伸和疏导。新区的建设应与古镇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一定距离,区内建筑需控制在一定高度之内。此外,由于古镇民居存在居住条件上的缺陷,而居民若擅自翻修不当,又会破坏古镇整体风貌环境,故可将部分居民外迁至新区,以满足他们对新住房的需求。镇外建新区,镇内限制商业范围的措施,有利于在促进旅游商业化适度发展的同时,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

4.4 探寻商业化与文化发展的平衡点

目前游客对于商业化的指责主要集中在商业范围大、商家诚信低、旅游商品单调无特色等,普遍认为商业气息淡化了古镇原有的传统风貌。而正如前文所述,商业化本身并不会削弱文化内涵,事实上,一定的商业活动总与一定的文化背景相关联,商业有商业文化,它贯穿于商业活动的全过程。商业化的适度发展需要高品位的商业文化,这就要求旅游投资商和经营者立足于本土特色,在商业活动中融入古镇特有的文化氛围。具体可采用以下措施:

(1)振兴“老字号”:“老字号”是古镇商业发展兴衰成败的见证,它不仅是生存时间较长的企业,更是一种历史遗存,其自身就是一种独特的旅游资源。应在保护的基础上,对“老字号”进行旅游利用,可将其作为生产和销售地方特色旅游商品的定点商铺,转变原有经营方式,恢复古镇的商业活力。

(2)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古镇旅游开发必须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为基础,通过对客源市场的调查分析了解游客的需求,掌握市场的动态,在此基础上对名镇文化传统进行深度挖掘,大力开发体现地方风土人情的旅游商品,如乌镇的姑嫂饼、蓝印花布、三白酒;同里镇的芡实、莲藕、酒酿饼;周庄的脍鲈羹及工艺品竹编、“庄炉”等具有盛名的土特产品。

4.5 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

居民对于旅游开发所采取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古镇旅游的顺利进行。居民本身便是古镇特殊的旅游资源,而不是旅游开发的累赘。因此,古镇旅游的发展需要以社区的积极参与为依托。只有通过社区参与旅游开发的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居民的就业,增加他们的收入,从而使居民真心实意地支持古镇旅游的开发。诚然,古镇居民多数缺乏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在参与过程中难免会做出不利于旅游发展和古镇保护的事来,故需要加强社区居民的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旅游经营和管理水平,立足于长远利益,而不是对短期经济利益的追求,以实现古镇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吴巧红;责任校对:王玉洁]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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