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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关联关系与合作模式研究

企业自查报告 时间:2023-07-15 13:30:06

摘要在金融支持林业发展过程中,信贷和保险两大金融政策发挥着巨大作用。只有大力促进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互动发展,才能构建完善而高效的林业金融服务体系。然而,我国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合作从总体上说尚处浅层起步阶段,理论研究与具体实务中均缺乏对两者互动机制的系统探索。为填补这一研究空白,本文结合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互动发展的现实需要,阐述了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耦合机制的经济学原理,并通过分析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的耦合机制,依据对林农信贷与保险需求实证观察探讨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的关联关系,以此来验证建立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互动机制具有现实基础,提出跨市场的机构合作和跨市场的产品合作两种对接模式。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耦合机制的有机结合具有可行性,这一合作模式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可以提高信贷机构、保险公司及林业经营者预期收益,建议探索建立信贷与保险制度框架,以此来增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层次。

关键词林业信贷;森林保险;关联关系;合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4)03-0131-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4.03.019

近年来,为全面推进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财政、金融和保险等部门把“金融促林、银林合作”作为现代农村金融工作的重要方面,福建、江西、浙江、辽宁、云南、海南等省也相继开展了小额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试点工作。但目前在金融支持林业的实践过程中,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发展极其不平衡,仍然表现为相对割裂的局面,尽管个别地区有一些信贷业务(林权证抵押贷款)中要求林农必须购买森林保险,但这仍然还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运作方式,在制度层面上,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林业信贷与保险的关联制度。目前,国内学者对涉农信贷与保险的耦合机制的模式展开了大量研究,叶扬对“农村小额信贷+农村保险”模式进行了可行性分析[1]。周建认为农村信贷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对接可以从跨市机构对接、跨市产品对接、跨市资金对接三个方面展开深层合作,在合作模式下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扩展营销渠道,银行利用保险产品降低和转移信贷风险[2]。岳意定、李军基于演化博弈视角对涉农信贷与保险耦合机制稳定性分析,认为信贷机构为保险公司代理产品服务产生的收益与保险公司为涉农信贷相关风险承保而产生额外收益之和高于信贷机构不为保险公司代理产品服务保证的收益与保险公司为涉农信贷相关风险承保而产生额外收益[3]。陈荣邦对广东、新疆、江苏等省市农业保险与农村小额信贷合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系统研究,分析其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何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与农村小额信贷协同发展的对策与建议[4]。

然而,目前理论界对于金融支持林业的研究仍然偏重于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各自功能作用的发挥,对于两者互动合作机制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本文研究符合建立与完善我国林业金融支持体系的需要,通过分析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的耦合机制的经济学机理,并以此作为理论依据利用福建省、浙江两省林农信贷与森林保险方面的调查数据,对林农信贷可得性(信贷约束)与参与森林保险意愿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分析,以此来验证有信贷需求的林农同样也有很强的购买森林保险的意愿。如此事实得以验证,则说明建立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既有理论依据,也存在现实基础,因此,大力促进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的互动与发展,对于完善我国林业金融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1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耦合机制的经济学机理本文的信贷保险耦合机制是基于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在开展此类金融业务上的极大类似性,将信贷与保险机制联接成为一体化的行为。主要是将信贷对林农的风险评估、业务办理与保险公司对林农的风险评估、业务办理建立高度的相互关联度,实现信息共享、业务耦合,降低交易费用,进一步改善机制的运行质量。通过建立林业信贷+森林保险可以有效地解决林农因缺乏合格担保品而贷款困难的现实困境,同时将林业系统风险所导致的信贷风险从金融市场转移到保险市场,从而确保了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和林农的再生产能力。同时信贷保险耦合机制还可有效减少交易成本和经营费用,降低保险公司和银行的风险,提高双方的总体收益,能够产生二者共赢的结果,此外还可以增加林业经营者的预期收益。

秦涛等: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关联关系与合作模式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第3期第三,从林业经营者预期收益看,建立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合作机制后,森林保险通过锁定林农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降低其收入来源的不确定性,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抵押品,提高其进入信贷市场的能力,增强金融机构发放林业贷款的意愿,从而扩大林业信贷的投放总量,缓解林农贷款难的问题,提高其经营规模和收益水平。同时林业信贷本身亦可成为林农化解风险的一种手段,假如林农面临的信贷约束程度小,获取信贷较为容易,那么,林农就可及时利用信贷资金恢复生产,减轻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持久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森林保险作为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机制,不仅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增强林业经营者抗风险能力,而且通过保险可减少林业信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信贷资金投放更为安全,从而增加信贷机构对林业的信贷供给总量。而林业信贷规模扩大可以有效解决林业经营者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规模和收益水平,有助于增强林农参保意愿和能力。同时保险机构可依托信贷机构的营销渠道进入林业领域,利用银行及农村信用社机构分支网点和金融人才的优势,向林业企业和广大林农宣传森林保险的意义,甚至与其合作代理森林保险业务,以此降低森林保险的销售成本,提高森林保险的收益水平,扩大森林保险的覆盖面。所以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在业务经营上相互弥补、互相合作,可以将各自的交易成本尽量降到最小,亦可使双方谋求大于“单兵作战”收获的“超额收益”。根据乘数加速模型理论,投资的增加带来收入成倍性的增加,而收入的增加又会促使投资的增加和更加注重风险的保障,这个良性经济过程循环的实质就是要充分体现林业生产经营者、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森林保险有助于增强林农抗风险能力,减少贷款违约的可能性,改善林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地位,从而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进而增加对林业的贷款供给,缓解林农信贷约束。如果森林保险发展不足,林农风险处置手段缺乏,风险抵御能力低下,贷款风险也较大,金融机构提供信贷的积极性降低,林农也难以获取贷款。但在金融实践中,林业信贷与保险合作机制是否具有可行性,存在信贷需求的林农是否同样也有参保意愿,需要通过实地调查数据进行验证。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是否存在林农自身风险高其信贷可得性差(面临信贷约束)的状况;第二,具有信贷需求的林农是否同样也有很强的购买森林保险的意愿。

2.1森林保险与林农信贷约束的关联关系

本文基于福建、浙江两省林农的调查数据(有效样本365份),对林农风险状况与林农信贷可得性(信贷约束)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60%以上的林农选择“依靠自家解决”。在实际调查中,发现依靠自家解决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己确实有储蓄,有能力面对风险,可以很好地依靠自己的实力来化解风险。存在这种情况的林农,他们的风险是比较低的,就算是面临风险也不会给他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因而这部分林农是低风险的。另一种与其正相反,这部分林农之所以选择依靠自己解决,是因为他们没有其它途径可选,而且本身他们就是弱势地位,当政府救济和村集体给予帮助的体制还未建立的情况下,只能是依靠自己来解决问题,处在这种情况下的林农,他们是非常脆弱的,一点风险就可能会将他们击垮,祸及他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依靠自家解决22362.50找亲友借钱3710.42向金融机构借钱5515.34政府救济及村集体帮助4211.74总计357100.00风险,希冀政府会对遭灾林农进行救济,而且主观认为可以得到政府帮助。选择此项的林农可以说是风险比较高的,毕竟依靠自己已经不能化解风险了,依靠政府可以看出他们家庭脆弱性,因而他们属于高风险群体范畴。选择“找亲友借钱”和“向金融机构借钱”这两项的林农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可以在风险来临的时候比较好地解决和应对,从这个意义来说,这些林农也应该是属于低风险的。通过以上分析,把林农风险缓解手段与林农的风险状况联系起来,可将林农风险程度分为两类,高风险和低风险。其中,选择“政府救济及村集体帮助”和因为没有其他办法而依靠自己解决的林农属于高风险者;选择“找亲友借钱”、“向金融机构借钱”、以及确实是自己家庭有能力解决的林农归为低风险者[5]。

2.1.2林农的信贷可得性与风险状况的关联分析

实际上,林农信贷可得性差,很大程度上是缘于林农自身风险大,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以及民间信贷为规避风险而不向他们发放贷款,从而导致林农得不到借款。在此将林农的风险状况(高风险和低风险)和林农的信贷约束状况(面临信贷约束与否)对应起来分析该问题。按照林农的信贷可得性与信贷配给状况,将林农分成有信贷约束和没有信贷约束的两类,进而分析不同信贷约束情况下林农的风险状况,以此来验证:有信贷约束的林农,其为高风险的可能性大;无信贷约束的林农,其为低风险的可能性大。

通过使用交叉频数分析林农风险类型与信贷可得性之间的关系,从表2中数据可以看出,在高风险林农中有52.2%的林农没有信贷约束,而低风险林农的比例是785%。而且低风险林农中仅有19.9%存在信贷约束,高风险林农存在信贷约束的比例高达44.7%。在有信贷约束的林农中,高风险林农占比重是66.1%,低风险林农占到比重是33.9%;在没有信贷约束的林农中,高风险林农占的比重是36.5%,低风险林农占比为63.5%,很显然,高风险林农面临的信贷约束远高于低风险林农面临的信贷约束。因而可以说林农的风险情况影响了林农的信贷可得性,风险程度高的林农的信贷约束程度大,充分说明林农的信贷可得性与林农的风险状况有很大的关系,风险大的林农的信贷可得性比风险小的林农的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风险大的林农的信贷可得性比风险小的林农的信贷可得性差,那么林农的正规金融信贷可得性与风险的关系如何?是否也存在风险越大的林农正规金融信贷可得性越差的情况?同样还是使用交互分析的方法来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反过来,高风险林农中正规金融信贷得不到满足的比例是54.4%,而低风险林农中仅有20%的林农正规金融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得到了信贷满足的林农中,654%是低風险林农,而高风险林农仅占34.6%。没有得到信贷满足的林农的风险类型的分布则正好相反,高风险林农所占的比重是71.7%,低风险林农所占的比重为283%。这也充分证明林农自身的风险状况影响其正规金融信贷可得性,风险大的林农的正规金融信贷可得性差。

2.2信贷需求与林农森林保险意愿互动关系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由于林农自身所存在的风险,影响了林农的信贷可得性。而森林保险是解决林业风险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购买森林保险符合林农自身的需要。因此,要求想获得信贷的林农购买保险并不会违背林农的意愿,不会给林农造成额外的负担。那么有信贷需求的林农是否具有保险需求?有信贷需求而没有得到贷款满足的林农(存在信贷约束的林农)是否比得到贷款满足的林农有更强的参保意愿?

表5是申请了贷款但是未获得或没有获得全额贷款的林农的保险需求统计。申请了贷款但是没有得到贷款的林农,是信用社借款的强烈需求者,只要信用社愿意贷,他们就会从信用社贷款,因而他们也是在信用社提出附加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最可能贷款的那一部分林农。将表4与表5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没有申请过农信社贷款的林农中,66.88%的林农有参保意愿;在申请贷款但没有得到满足的林农中,这个比例为55%。从不愿意参加保险的林农比例看,在没有申请过贷款的林农中比例为24.2%,申请贷款而没有得到满足的林农不愿意参加保险的比例为33.75%。由此可见,没有申请过贷款的林农的保险参与意愿高于申请了而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林农。

将没有申请贷款和申请贷款但没有得到满足的林农的参保意愿进行合并,这就是总体的最大范围农村信用社贷款潜在需求者的参保意愿统计。表7是获得了信用社的全额贷款的林农参保意愿,申请并获得了农信社的全额贷款的林农已经和农信社之间建立了一种良好的关系,只要他们本期的借款能按时归还,恪守信用,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后的贷款将会变得比较容易,而农信社可发现没有农信社贷款或贷款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林农的保险参与意愿远高于获得了农信社全额贷款的林农。获得了农信社全额贷款的林农中,只有43.59%的林农有保险参与意愿,而不愿意购买保险的林农比重占到了37.61%;在没有获得农信社贷款或贷款要求没有得到全额满足的林农中,有62.87%的林农具有保险参与意愿,不愿意参加保险的林农仅占27.43%。由此可见,没有得到贷款满足的林农的参保意愿高于得到贷款满足的林农,面临信贷约束的林农保险需求强烈,当向银行或农信社申请贷款时,如果信贷机构提出发放贷款要求购买森林保险,由于这些林农本身就有很强的参保意愿,保险并不会成为他们的额外负担,却能够满足他们两方面的需要,这就为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的结合创造了条件。

3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合作路径设计

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的耦合机制,就是基于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在此类业务上的极大类似性,将信贷与保险机制联接成为“经济一体化”的行为,本文分别从跨市场的机构合作路径和跨市场的产品合作路径两方面对二者互动机制的对接路径进行探讨。

3.1跨市场的机构合作路径

“合作―代理”模式基于我国森林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许多保险公司在森林保险市场的覆盖面有限,森林保险市场的发展还不成熟。因此,通过跨市场的机构合作,借助产业代理的方式是一种适宜的选择。一般而言,“合作―代理”的模式包括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如商业保险机构)和一家信贷机构[6]。从国内现有的林业信贷、森林保险支持林业发展模式看,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尚未形成。首先,信贷机构可能缺乏对森林保险产品的认识,从而影响到保险公司产品的形象。其次,委托代理关系下容易产生道德风险行为,不利于保险公司在森林保险市场的长期发展。目前针对林业信贷项目自然风险的森林保险产品有待创新。基于此,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可以构建新型的信贷与保险联合体模式,即“政府+金融机构(农信社+保险公司)+公司(龙头企业)+林农”新型信贷与保险联合体。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建立信贷担保机制、实行贷款贴息、建立自然灾害保险这三个方面。

在合作对象上,可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纳入保险公司合作的范围,积极推广“林业信贷+森林保险+龙头企业”的服务模式。对于产业化经营主体来说,一般都积累了相当的资本,他们把森林保险的保费支出当作正常的生产成本支付。林业经营主体在获取保险和信贷支持后实力得以增强,在与林农签订林产品收购合同时可以较高的定价、较长的资金垫付、较优惠的结算条件给予林农相对的商业优惠,为保证林产品原材料或货源的充足、稳定,林业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为订单林农提供部分风险补偿。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通过联合服务于具有较强实力的林业企业,既便于服务与管理、有利于控制风险,又能够获取集约化经营效益。

3.2跨市场的产品合作路径

以上分析,主要是从机构合作的视角分析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市场的对接形式。事实上,还可以从产品对接角度来分析,通过开发不同的融资保险品种,拓展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互动的空间。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考虑将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统一起来,信贷机构把贷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森林保险的保费,另一部分资金交付林农用于林业生产,即林农在申请林业信贷的时候,农信社根据其申请的项目,扣减相应的保险金额,凡申请贷款者必须购买森林保险。在正常情况下,林农完成林业生产用所获收入偿还贷款;发生自然灾害等保险事故时,则由保险公司审查之后,用赔款直接代为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给付给林农,用于林业生产的灾后恢复。这样做可以利用信贷与保险各自的特点,相互弥补其劣势。

在产品开发上,对信贷机构来说,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逐步拓展合作领域,开发新的适合林农需要的信贷品种。信贷机构可以将林农或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保单、林权证或仓单作为质押物,或将大型林业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向信贷机构申请贷款。保险机构可以设计保单质押贷款保险、抵押贷款保险等产品。林业生产经营者和信贷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由一方购买融资保险,将部分风险转移;保险机构承诺在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赔偿信贷机构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代位追偿权;当借款方有偿还能力之后,保險机构追回贷款,扣除支付的保险赔偿,并将余下款项归还给信贷机构。这样既增加了信贷机构的业务收益,又能更有效地防范风险。

4结论与主要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发现:第一,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耦合机制可以提高信贷机构、保险公司及林业经营者预期收益,相对于独立的信贷与保险机制具有明显优势。第二,存在信贷需求的林农同样也有具有强烈参保意愿,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合作机制具有可行性。面临信贷约束的林农森林保险需求意愿强烈,当向通过银行或农信社申请贷款时,如果信贷机构提出发放贷款要求购买森林保险,由于这些林农本身就有很强的参保意愿,保险并不会成为他们的额外负担,却能够满足他们两方面的需要,这就为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的结合创造了条件;第三,跨市场的机构合作和跨市场的产品对接这两种发展路径比较适合我国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互动发展的现实需要。一方面,基于“合作―代理”模式,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可以构建新型的信贷与保险联合体,即“政府+金融机构(农信社+保险公司)+公司(龙头企业)+林农”新型信贷与保险联合体;另一方面,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加强信贷与保险产品合作开发,可以考虑将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统一起来,凡申请贷款者必须购买森林保险。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我们建议探索建立信贷与保险制度框架,以此来增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层次。一是对“银保合作”予以引导和扶持。建议央行、银监会和保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联合制定《银保合作指导意见》,从法律的高度去规范、引导森林保险与林业信贷合作的各个层面,建立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合作机制,择机推行“林业信贷+森林保险”的运作模式。在初期阶段,对投保林农所需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服务优先等优先政策,并在贷款额度、利率以及补贴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鼓励林农参加森林保险;二是建立良好的合作制度。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要提供人、财、物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制定相关的业务发展策略,建立有效的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三是建立双边定期信息交流通报机制和业务培训机制。农信社等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应联合加大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既懂林业信贷又懂森林保险的复合型人才;四是要加强产品开发合作机制。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要抽出专业人员,组成市场拓展专家小组,设计既满足林农需要又适合信贷机构销售的森林保险品种。同时制定产品动态开发工作机制,形成横跨信贷机构、保险机构的市场需求收集、反馈、产品设计、销售流程;五是要建立重点林业项目合作机制。对林业信贷或森林保险重点支持发展的林业项目,有合作意向的,要建立双边项目合作机制。

(编辑:刘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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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credit and insurance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process of supporting forestry. Efficient forestry financial services system need the interactive development of both forestry credit and forest insurance. However, the cooperation of forestry credit and forest insurance are still at the initial stage. There are lacks of systematical exploration both in the theory research and in the specific practices. In order to fill this research gap,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orestry credit and insurance based on the necessity of the interactive development of forestry credit and forest insurance. Furthermore, it elaborates economic principles of the coupling mechanism between forestry credit and insurance. By analyzing the coupling mechanism of those two instruments and using empirical observation of foresters demand in credit and insurance, this paper proves the possibility of the interaction mechanism of forestry credit and forest insurance. In addition, it puts forward two docking modes: crossmarket products cooperation and crossmarket agencies cooperation. Through the above analysis, this paper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it is feasible to combine forestry credit with forest insurance. This coupling mechanism is in line with Chinas practical situation and can improve the expected return of credit institutions,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foresters. Therefore, it is recommended to build a systematical frame of credit and insurance so that the cooperation level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an be enhanced.

Key wordsforestry credit; forest insurance; coupling mechanism; cooperation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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