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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推进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

企业自查报告 时间:2022-03-17 10:19:38

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安全网,是现代国家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内容。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内蒙古自治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把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强化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加大财政投人,采取了一系列推进措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取得显著成效,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一、内蒙古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有了长足发展

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区已基本建立起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基本完成了制度转型。一个以城镇养老、城乡医疗和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为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普遍实施;一个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生活救助与教育、医疗、住口,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课题组房等专项救助相互衔接、互为补充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建立;一个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一)公共财力大力支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近年来,我区经济一直保持较快增长,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加。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为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转变职能,压缩生产性补贴和可以通过市场补偿的事业性支出,加大以社会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大力支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据统计,“十五”期间,全区各级财政共安排社会保障支出191亿元,年平均支出为38.2亿元。进入“十一五”以来,各级政府紧密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为群众办实事和做好民生工程的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加大财政投入,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社会保障事业的财政资金保障任务。“十一五”期间(2006年一2009年),全区各级财政共安排社会保障资金730亿元,年均支出为182.5亿元,为“十五”期间年平均的4.8倍,年平均递增15.5%。

(二)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全覆盖

2009年,随着《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区逐步实现了养老保障制度的全覆盖。形成了以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失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截至2009年底,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统人数为410.83万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62.19亿元;全区12个盟市的42个旗县区开展了新型农保制度试点,参保人数达到100万人,享受待遇人数为34.9万人;失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区正式建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区范围内相继出台和建立。

(三)推动城乡医疗保障统筹发展

近年来,全区围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承受能力和医疗保障需求,建立不同模式、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并积极构建各种医疗保障模式之间的对接通道,实现了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全覆盖。截至2009年底,全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410.36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数达到394.91万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人数达1201.8万人。

(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建立

到目前,一个覆盖全区的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已全面建立,有效保障了城乡绝大多数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其中,城市低保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到2009年底,全区保障人数达到85.5万人,保障标准提高到242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210元;农村牧区低保正向应保尽保迈进,到2009年底,我区农村牧区低保范围扩大到119.8万人,保障标准为1364元,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921元;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实现了由集体互助向公共财政保障的重大转变,到2009年底,全区五保供养对象达到92164人。其中,集中供养22300人,供养标准1575元,分散供养69864人,供养标准1311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旗县(市、区),为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发挥了重要作用;贫困大学生救助和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政策相继出台。

(五)社会福利事业有了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我区的社会福利事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各地以国家实施“蓝天计划”、“霞光计划”等项目为契机,积极筹措资金,采取政府投入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等有效办法,大力推进社会福利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先后新建、改建、扩建了一大批敬老院、福利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旗县综合社会福利机构。自治区社会福利服务基础设施在全国明显落后的状况已经从一些盟市开始得到改观。到目前,一个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在全区已初步形成。

二、内蒙古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覆盖范围窄、待遇水平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截至目前,我区仍未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全区12个盟市中通辽、赤峰市养老保险未实行盟市级统筹。养老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从1996年到2009年,我区已形成了100多亿元的“空账”,部分困难国有、集体企业养老保险欠费严重。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只有少部分盟市开展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绝大多数地区无业居民、残障人士、无保障老年人事受不到养老保险,老年生活没有保障,而这部分群体因为收入不稳定或者没有收入,依靠自主缴费的方式不可能实现养老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虽已建立多年,但配套的企业年金制度推进比较缓慢。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距仍然较大,到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虽然自2005年以来连续4年调整了养老金水平,但月人均养老金仍为1086元,而同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退休金分别为2451元和2018元,取平均值2234元,二者的差距为1148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是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最广的一项,但也存在统筹层次较低,不利于基金统筹使用的情况,目前,全区只有四个盟市(呼市、包头、乌海、赤峰)实行了盟市级统筹,大部分地区还是旗县级统筹。全区医疗保险基金统筹部分普遍存在财政资金到位不及时或欠拨现象,部分地区情况严重,一些旗县统筹区已出现了收不抵支现象,开始拖欠参保职工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甚

至出现了挤占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的现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低,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没有推开;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仍然比较窄,保费费率偏高,支付水平偏低,基金结余率过高,大量资金处于闲置状态,还存在财政和企业拖欠、挤占和挪用基金现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过低、给付期限过长。失业保险制度还没有很好地适应就业方式变化,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资金的使用对象偏紧、支出项目偏窄、支出标准偏低,导致促进就业的补贴比较少,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功效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还存在强制措施力度不够、缺乏配套规定和待遇享受程序繁琐、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此外,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对城镇无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务工农牧民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农牧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除其自身的意识较弱和缺乏主动性外,用人单位受利益驱动也不愿参保,现行制度不太适合农民工就业实际状况,转移接续不顺畅、执法力量薄弱也是重要原因。

2 城镇社会救助体系的整体性、协调性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社会救助体系层次偏低,衔接不紧。如何将有限的社会救助资源用在最需要帮助的救助对象身上,扩大社会救助的覆盖面,提高救助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度,避免发生遗漏救助和重复救助,已成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现行社会救助政策在应对家庭经济收入的核实、救助标准的设定、分类救助、人户分离、低保对象的就业互动等操作程序和工作环节上的能力亟需加强。救助工作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如收入隐性化问题日益突出、收入核实难度增大、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内容不断丰富等因素加大了低保工作动态管理的难度,各地都出现了低保对象“能进不能出”、“易进难出”的现象。

社会救助人才缺少,也是制约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各旗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的社救科核定行政编制1或2名,要负责低保审核审批、医疗救助费用审核报销、困难群众上访接待、还有传统社会福利、救灾救济。工作任务非常繁重,有的只好聘用临时人员协助工作。各镇乡(街道)和社区虽然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但在人员职责落实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与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任务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3 社会福利制度覆盖面窄,服务标准低,内容少。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依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社会福利模式。总体来说,是依托“单位制”社会管理体制,主要为保障老年人(尤其是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等特殊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权益而提供生活救助和照料服务的补缺型福利,具有明显的社会救助特点,而且城乡区别对待,覆盖面狭窄,服务内容简单,服务标准较低,且职责分散,难以系统规划。

4 慈善事业发展缓慢,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区的慈善事业发展缓慢。具体表现在:一是慈善观念滞后,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公众主动参与度低,慈善意识有待提高。二是区域内经常性的社会捐赠活动尚未形成。慈善机构的数量太少,慈善组织制度不健全,慈善捐赠水平较低。三是发展慈善事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二)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限制,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等因素制约,我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总体相对滞后,保障面较窄,保障水平偏低。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刚建立不久,存在不完善、不规范现象,一些政策措施刚性不强,资金难以得到有力保证,与实际需要有一定差距,部分地区还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农村牧区社会保险筹资机制不健全,筹资成本和组织管理成本较高,影响了农牧民参保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2 全区东中西部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区域统筹不够,东、中、西部的农村牧区社会保障水平差距较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试点刚起步阶段。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统筹层次偏低,抗风险能力也较弱。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正在逐步推进。农牧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缺失。

3 农村牧区和基层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基础薄弱,设施简陋。受诸多因素制约,农村牧区基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力量薄弱、设施条件简陋等问题比较突出。许多乡镇苏木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多项社会保障工作的民政岗位仅配备1名助理员,有的还是兼职。由于管理水平较低,制度不完善,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在资格审核、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等环节存在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农村牧区社会保障方面的制度衔接、政策配套不够,信息沟通和共享程度不高,协调协作需要进一步加大,整体推进合力需要进一步增强。

三、推进完善覆盖域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1 进一步巩固城镇社会保险成果,切实提高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巩固城镇社会保险发展成果,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努力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切实提高保障能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加快养老保险自治区统筹步伐,逐步解决“历史欠账”与做实个人账户。加快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按照权利义务对应、养老责任分担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转移办法,初步实现自治区内无障碍转移。研究解决早期离开国有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利用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机会,采取政策倾斜调整办法,解决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和部分特殊人群待遇偏低问题。研究解决养老保险欠费问题,保证企业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积极推进城镇无业居民、无保障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的养老保障制度,公共财政应加大对这部分群体的养老补贴投入力度。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多渠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着手解决待遇水平低和资金拖欠问题,妥善解决困难国有和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通过建立财政补助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同分担的机制,在2010年底前将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要进一步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的功能。

2 科学合理地确定城镇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要特别重视解决城镇新生生活困难家庭、城镇低保边缘群体和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缺乏劳动力的家庭、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的生活实际困难,及时救助生活一时陷入困境的困难家庭;要改进完善医疗救助办法,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医疗救助的惠及范围和补助水平;加强城市低保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和再就业政

策的衔接,鼓励低保对象自我发展、积极就业、走出低保。

应尽快建立梯度贫困评估体系,把政策“断层”变为政策“斜坡”,把“救与不救”变为“救多救少”,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不同类别的群体无须设置不同的救助门槛,只需根据不同的贫困程度确定科学、合理、公平的救助额度即可。

(二)完善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1 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一是规范农村牧区低保标准的制定,既能保障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又不超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二是关注低保边缘群体和农牧民工家庭的困难,将救助政策适当惠及这些困难群众;三是切实落实分类施保,根据家庭结构变化、人口变化、实际收入水平变化等情况,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四是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提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

2 在提高新农合的保障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水平,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一是逐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二是规范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5%,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25%;三是建立方便快捷的农牧民个人缴费方式,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协调一致的动态筹资机制,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四是完善和规范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逐步提高封顶线和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加快推进门诊统筹;五是健全管理经办体系,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经办能力,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机构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3 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新农保制度长期稳健运行。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我区已确定10个旗县为国家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下一步,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稳步扩大试点范围。推动新农保工作的关键,是强化政府责任,建立稳定而长效的公共财政正常投入机制,确保制度长期稳健运行。

4 逐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会为依托,机构为骨干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一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在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孤老生活权益的基础上,发展适度普惠型农村牧区老年福利服务事业,加快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骨干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让更多的农村牧区老年人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二是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福利政策,进一步提高孤儿养育水平;三是加强农村牧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农村牧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四是增加政府投入,加大彩票公益金资助力度,进一步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切实加强敬老院、光荣院和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努力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牧区社会福利服务需求。

5 提高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标准,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五保对象生活水平。一是深入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一步将符合供养条件的农村牧区五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二是坚持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适度提高集中供养率,着力改善散居五保对象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三是坚持“按标施保”,以不低于当地农村牧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核定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五保对象生活。

6 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水平,逐步扩大覆盖面。要针对救助对象困难情况和基本医疗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救助标准,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适当扩大救助病种;要简化医疗救助手续和程序,方便救助对象日常门诊和购药。

7 加快制度建设与完善,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下降。一是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是完善征地安置政策,着力解决被征地农牧民就业问题;三是地方政府可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专门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支出;四是加强督查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8 加快制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在城乡的有效转换和衔接。一是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衔接”的原则,制定实施农牧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着力提高参保率;二是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农牧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地的新农合;三是将有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四是加大农牧民工失业保险工作力度,继续扩大覆盖范围。

9 强化基层管理和服务,确保农村牧区社会保障政策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一是加强基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村委会、大学毕业生、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志愿者队伍在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作用。自治区政府应出台统一的政策,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大学毕业生在基层就业。二是加强协调协作。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涉及部门多、政策法规多、工作环节多,需要切实加强协调协作,通过适当形式,加快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增进互联、互动、互补,增强推进合力,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三是加强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与就业再就业政策、农村扶贫开发等之间的配套,形成梯次保障结构,提高整体保障效能。四是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加强低保、社会保险、新农合等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功能。五是严格规范申请、核查、审批、公示和备案等各个环节,完善公开透明机制,确保农村牧区社会保障政策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三)推进城乡社会福利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要加快由传统的社会福利模式向新型的社会福利模式转变。新型的社会福利体系是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着眼城乡统筹发展。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深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强化完善福利机构设施功能,建立健全社会福利服务网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具体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市场化福利服务供给,涵盖养老、医疗、卫生、教育、住房、生活照料和特殊困难帮扶等内容,覆盖城乡全体居民,惠及外来人员,有效满足不同群体社会福利需求的新体系。

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快发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的要求,采取资金补助与福利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方向发展,使特殊群体切实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

理念,积极推行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多样化发展社会福利的模式,努力建立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层次的社会福利发展新格局。要提高供养标准,对孤老、孤残人员,要以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核定供养标准。根据儿童发育成长的需要,科学制定全区统一的最低养育标准,避免出现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供养标准悬殊的现象。

(四)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鉴于我区慈善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现实出发,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点主要置于:一是建立健全慈善事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这是发展慈善事业的基础,慈善事业涉及多个部门,所以当务之急是成立自治区协调机构,建立自治区协调工作机制。二是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采取制定出台政策法规、倡导开展慈善活动、推动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等多种形式推动慈善事业向前发展。三是培育公众慈善意识。慈善事业是一项社会事业,其发展壮大需要党政推动,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党政机关领导要起到表率作用,在全社会倡导慈善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同时,要积极促进义工队伍和志愿服务蓬勃发展,加入义工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是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义举的一种好形式。四是强化事业管理。要立足实际制订慈善事业的短期和长期规划。要加强慈善事业理论研究,尽快弥补慈善事业理论滞后于实践的问题,使理论进一步指导慈善事业的发展。要加强对慈善工作的指导,促进慈善事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五是构建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与政策体系。包括:推进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工作,完善与慈善事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加快慈善业立法和制度建设的步伐。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研究政府采取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政策,从财政上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五)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更加注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城乡统筹。一是将农村牧区社会保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以考虑,将社会保障工作和财政投入的重点切实向农村牧区适度倾斜。通过进一步扩大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农村牧区医疗保障水平,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的差距。二是要注意做好城镇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牧区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整合。通过统筹考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城市医疗救助与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等,尽可能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模式和管理方式的统一。三是不能将统筹城乡简单理解为城镇与农村牧区在社会保障具体制度设计和保障水平方面的完全整齐划一,而是要充分考虑城市居民与农村牧区居民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差异。四是要高度重视农牧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一个关键所在。五是加强社会保障战略问题研究。要加强社会保障宏观性、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对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总体设计和系统规划,明确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主要任务和保障条件,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推动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和机制创新。要研究探索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融合,在经济发达地区,逐步打破城乡界限,加快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

1 完善社会保障投入机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可用财力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明确新增财力优先向社会保障事业倾斜,真正实现自治区党委和政府2010年联席会议提出的“从2010年起全面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城乡低保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孤儿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扩大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投销比例,这6项指标要达到或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要求。这6项指标都是保障指标,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各级政府必须努力完成的硬任务。因此,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支出管理、落实企业和个人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安排好养老保险缺口补助、困难地区和困难行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补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等项目,努力形成与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相适应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同时,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自治区财政还要尽快建立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储备基金。

2 完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效机制。要尽快部署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完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资金储备。二是建立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至关重要的是做到有奖有罚,鼓励缴费,惩罚欠费,形成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三是建立社会保障责任分担机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级的财政体制,各级政府如何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牵涉到中央和地方社会保障的事权划分问题。这一问题又与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相联系,需要尽快理顺。自治区级统筹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将确保发放的责任集中到自治区级,盟市、旗县两级不为此承担责任。所谓自治区级统筹,就是在全区范围内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统一调剂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核心是通过建立自治区级基金预算制度,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各级政府的责任。四是建立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要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物价变动等情况,考虑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和提高养老金水平。要统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工作,使两者养老金水平差距保持在比较合理的范围内。

3 强化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社会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除了加强制度建设外,还体现在资金投入、基金监管、管理服务等方面。一是财政职责。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财政承担最后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各级财政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是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二是基金监管职责。社会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命钱,是高压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规使用,更不准挤占挪用。近几年,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快速增长,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基金安全程度逐步提高,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仍然有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管理运作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甚至挤占挪用基金。各部门要切实做到严格落实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健全制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要抓紧制定基金管理、监督方面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稽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要情报告制度。发挥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三是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职责。一方面要抓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为社会保障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另一方面抓社会保障经办能力建设。核心是推进社会保障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对社会保障对象“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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