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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民主治国方向定位

企业自查报告 时间:2022-03-28 10:11:07

[摘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与西方协商民主有着本质区别,具有鲜明特色和独特优势。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必须确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主体性,科学界定其主旨原则、内容程序和实效评价,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还需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组织体系的科学再造,使其获得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协商民主 人民政协 主体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重要的民主政治和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在推进协商民主政治和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中,必须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使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成为实现我国“四个全面”治国战略的坚定政治基石。

一、坚定走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政治道路

民主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政治价值追求,但实现民主的形式又因各民族文化背景的差异而不同。特别是近代以来,包括中华民族在内的世界各民族,艰苦地探索着具有自身特色的民主道路。虽然以选举民主为基本形式的西方民主制度在西方社会取得了成功,一时成为世界民主范式。但是部分民族国家的实践证明,这种民主政治制度并不是全世界的通行证,尤其是20世纪末期以来,就连西方世界也深深感受到了这种民主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自身的社会政治痼疾。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许多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探索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并对此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尽管如此,我国理论界必须鲜明地表明,协商民主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在实践中总结探索出来的一条先进的民主道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我们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道路。

中国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存在着本质区别。协商民主的实质是参与协商的主体通过一定的渠道和平台,坚持平等、广泛、透明和共识的原则,围绕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按照规范的程序,通过对话协商、沟通讨论等形式深入参与国家治理和公共决策,从而更加广泛、平等地反映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公共意志,缩小在意识形态、政治愿景和社会权益等方面的差异,减少各种冲突、增进各界共识、聚集社会合力。中西协商民主政治观,虽然形式相近似,但根本性质却相去甚远。首先,确立协商民主政治理论的逻辑起点不同。西方协商民主“始于对自由民主规范实践的批判”,是针对因自由主义过度而引致功利主义走向极致,从而使西方社会原子个体主义的严重畸变、官僚制度与组织的无序扩张、公共领域过度市场化与公共权力过度经济化。因此,西方社会20世纪末期以来不断地陷入空前的社会、政治和道德危机,从而迫使思想家们重新审视以个体理性为核心的自由主义,并提出种种的救治和修复方案,其中以公共理性为思想基础的协商民主理论就应运而生。而中国协商民主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长期斗争中,找到了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民主发展道路,并把它运用到协商建国的伟大实践中”。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产生起点就是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爱国统一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通过协商民主在共同目标、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团结最广泛的社会进步力量去实现抗日战争的胜利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因此,中国协商民主制度从建立之日起,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独立发挥着重要政治功能的政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是基本政治制度的修补或者补充。其次,协商民主的基本性质不同。西方协商民主本质上是西方自由主义民主观,是对将民主归结为通过定期投票选举的“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反思、质疑和纠正。虽然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提出了一些西方民主制度的修补措施,在“公共理性”理论前提下建立起一系列貌似合理的制度,但是由于西方社会制度的根本局限,在面对个体利益、集团利益与公共利益产生深刻矛盾冲突时,真正的“公共理性”本质是很难得到实现的。因此,西方协商民主最终的结果依然是少数集团利益的协商手段。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实践共同成长成熟的,它不仅成就了一个新的共和国,而且推动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虽然协商民主并不是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的基本制度,但它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力量源泉。因此,中国的协商民主制度与西方协商民主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喊着相似的口号,走着完全不同的道路。再次,协商民主的主体、内容不同。西方协商民主强调的是公民直接参与,强调协商民主的参与者能够在协商互动的过程中根据他人的立场改变自己的判断、偏好和观点,这种互动依靠的是协商说服,而不是简单投票的强制和欺骗。由此可见,西方协商民主涵盖的范围非常宽泛和社会化,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公民都包括在协商范围之内,与我国的基层协商民主有共同之处。而中国协商民主“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协商主体涵盖了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政协专门机构、社会经济组织、基层组织以及公民等,内容涵盖了国家治理、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等多方位领域。因此,中国协商民主主体具有规范化、体系化特征,内容更加全面、深刻和系统,充分体现了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在民主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选举民主、协商民主、民主集中制共同构成中国特色民主制度。中国的民主制度从公共政策与事务决策的民主体系角度理解,主要有三种基本制度形态,即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和民主集中制。三种民主制度具有共同的政治价值和政治目标,那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凝聚最广泛的社会合力,保障公共权益的最优化,实现社会和谐和国家长治久安。选舉民主也称票选民主,主要指以票决民主的形式实现公共决策,它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强调决策前各种社会群体利益的表达与整合,其民主的基点定位于决策结果的可接受性——所谓的合理性,因此,它强调的是效力和说服的理由。选举民主常常忽略了决策前充分的协商、讨论和沟通的环节,决策结果的判断取决于参与决策的价值观、利益观和政治社会背景。同时,在现代多元化社会,选举民主更是忽略了“少数人”的权益,一个社会在制度层面长期不能够照顾到“少数人”群体,社会结构和秩序必然会出现失衡,甚至撕裂社会和谐均衡结构。而协商民主及其特性恰恰填补了选举民主的缺憾,协商民主既注重决策前广泛而有深度的协商,又注重决策执行过程中的群体利益和社会力量的兼顾与融合,更注重决策实施效果的跟踪与评价,围绕公共利益和目的,协商民主是一个完整的民主链条,协商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协商民主制度设计不仅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更体现了尊重和兼顾“少数人”以及“求同存异,求同化异”的原则,突出取得决策共识的目标,而非只注重决策的合理性。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和执政党民主决策的根本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在公共决策机制中,和协商民主一样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是我党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实践现相合的重要产物。民主集中制运行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协商民主的本质特点,贯穿其“民主”过程主体就是协商民主,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社会治理,概莫能外。当然,协商民主不是唯一支撑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形式。由此看来,三种民主制度既相对独立,分别发挥着重要的民主政治、组织功能,又互为一体,共同构建有机的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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