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作报告网!

十九大报告蕴含的宪法精神解读

企业自查报告 时间:2022-03-31 10:49:40

摘      要:十九大报告是中国共产党指引中国未来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二者在价值追求上高度契合。十九大报告内容博大精深,蕴含人民主权、人民本位、权利保障、良法善治等宪法精神。党要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和政治主张,必须把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宪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中的许多重要内容都是对十九大报告的宪法确认,这是党依宪执政的必然逻辑。

关  键  词:宪法精神;依宪执政;2018年宪法修正案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5-0103-09

收稿日期:2019-03-07

作者简介:刘雪屏(1971—),女,山东临沂人,山东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副教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为宪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十九大报告的民本思想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CFXJ19;2017年山东警察学院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十九大报告的宪法精神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SJDZX201702。

十九大报告是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动纲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十九大报告和《宪法》在体现价值追求、凝聚全民共识、蕴含人文关怀和民本思想等方面均密切关联。依据十九大报告内容对《宪法》予以修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确保《宪法》现实适应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从《宪法》的视角解读十九大报告,对于精确领会、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的精神,全面实施2018年《宪法修正案》,推进党依宪执政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精神的内涵分析

2016年12月4日,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对设立“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都提到要弘扬宪法精神。究竟何为宪法精神,先贤们用经典语言予以揭示。马克思强调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列宁认为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指出,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当代学者们也从不同的视角对宪法精神的含义予以界定:范毅认为,宪法精神是国家权力体制人本化的价值追求在宪法中的反映,是宪法的本质和核心,是立宪和行宪的指导思想;[1]韩大元认为,宪法精神以人为出发点,回到人本身,体现自由、民主、法治、宽容与和平等价值;[2]范进学认为,宪法精神就是保权与限权精神,体现民主、共和、宽容、平等、自由、法治和人权精神。[3]

人类究竟为何需要宪法?我们通过考察宪法的历史可知,无论是英国宪法还是美国宪法,其产生的最初动因都是通过法律制度限制权力的恣意,从而保障公民权利。中国宪法自清末以降已有十多部,回望其百余年的轨迹,中国宪法逐渐彰显出保障公民权利的核心价值。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社会主义宪法,始终把维护人民主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推进法治建设作为其价值追求。可见,宪法精神虽然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表达方式,但其核心内涵并没有发生重大变迁。宪法精神是体现在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中的宪法的灵魂,是宪法核心价值的体现,是决定宪法成长的定海神針,其基本要素表现为人民主权、人民本位、权利保障以及良法善治等精神。

二、十九大报告蕴含的宪法精神分析

十九大报告的内容博大精深,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军事、祖国统一、外交、党建等各个方面。研读十九大报告,在宏大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抽丝剥茧,不难发现其蕴含的宪法精神。

(一)十九大报告蕴含的人民主权精神

人民主权即国家权力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并接受人民监督。人民主权是对人民与国家基本关系的界定,其确立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我国1982年《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旗帜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精神。十九大报告重申了这一宪法精神。报告在第六部分“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指出,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强调“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十九大报告明确了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是人民,与宪法精神契合,完全符合现代国家建构理论。早在2010年9月1日,在中共中央党校秋季开学典礼上,习近平同志就提出“权为民所赋”,强调党和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正是基于人民主权的理论逻辑,报告进一步指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4]

人民主权精神既是权力最终归属的理论基础,又是国家建构的基本理念。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主权的政治体制。此外,人民主权的实现还需要一系列的民主制度加以保障,正如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保证了人民权力的统一行使,兼顾了民主和效率,必须长期坚持。但是,其落实情况和人民充分行使权力的期待还存在差距。因此,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5]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同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其人员优化有利于人大制度的完善。2015年,经过第五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扩充了县级人大常委组成人员的名额。①它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以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权力。十九大报告还指出,要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6]专门委员会作为县级以上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对其设置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人大职责的充分发挥,并最终使人民主权得到更好的实现。

(二)十九大报告蕴含的人民本位精神

人民本位精神就是以人民为根本,一切为了群众,把满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精神。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蕴含着丰富的民本思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定文化自信,始终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丰富的养分,传承民本思想。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和哲学家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指出,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十九大报告全文出现“人民”二字200余次,1982年宪法出现“人民”二字350多处,二者的根本价值追求都在于人民的利益、人民的幸福。十九大报告的人民本位精神是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当代表达,是决定中国共产党的事业之方向的最高精神力量,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事业不断前进的动力源泉。可以说,人民本位是贯穿十九大报告始终的一条红线。

首先,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并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并强调“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 始终以人民为本位,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这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传统“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本思想的传承。[7]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定位是基于人民本位的历史论断。十九大报告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历史性判断,是我们决胜第一个百年目标和谋篇布局第二个百年目标的重要认识基础。这个新时代的主要目标是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因此,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始终是新时代的主旋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定位是基于人民本位的历史论断。

第三,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是基于人民本位的科学判断。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一个科学判断,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基于人民需要的判断,是坚持以人民本位发展思想的必然逻辑。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8]中国共产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可以说,十九大报告字里行间都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和使命,体现着中国共产党始终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政治情怀。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过程中始终不渝的追求,体现了人民主权精神,其与宪法精神高度契合。

(三)十九大报告蕴含的权利保障精神

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权利保障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精神的核心体现。十九大报告体现的权利保障精神与《宪法》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首先,“美好生活需要”最终将体现为权利保障的宪法精神。根据十九大报告的论断,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的需要已从原来的“物质文化需要”转化为“美好生活需要”,即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奋斗的目标在物质文化生活基础上又注入了更加丰富的内涵。正如十九大报告指出的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些需求的最终落脚点是政治、平等、环境、安全等权利的法律保障。十九大报告强调要让“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报告用很大的篇幅专门论述了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个基本方略之一的“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强调要在教育、劳动、医疗、养老、住房等保障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这些对公民的平等权、社会保障权、劳动权都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事业不断前进的动力和方向。十九大报告提出增进民生福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这些民生福祉最终也都将体现为保障权利的宪法精神在社会实践中的落实。

其次,权利的多样化需求使人民在传统权利之外还有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要。自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稳步推进,新的法律问世,一项项改革措施的出台,无不彰显着中国共产党保障人民权利的深切情怀。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不仅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还要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从而回应了人民权利的多样化需求。平等权、政治权、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权利早已写入宪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需求的提升,人们对环境权这一新型权利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强,对此十九大报告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拓展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增加“美丽”要求,正是基于人民日益迫切的环境需求的必然逻辑。十九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强调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从而为环境权的保障提供了具体路线图。

(四)十九大报告蕴含的监督公权精神

从宪法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出发点,我国宪法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以及对国家机构的规范等内容都体现了监督公权的精神。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了高压强力反腐的战略决策,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党内法规,朝着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又向前迈进一大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制约和监督是一以贯之的,十九大报告中监督公权精神体现在纪律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员的自我约束等方面。

首先,十九大报告强调纪律建设。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共产党的“六大建设”,首次将纪律建设和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并列,把纪律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据统计,我国大约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强调党的纪律建设意味着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其次,十九大报告强调制度反腐。十九大报告对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作出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的顶层设计,目的是实现党纪国法双管齐下,监督不留空白。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九大报告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根据十九大的部署,2018年《宪法修正案》当年于3月11日公布实施,同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实施,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的建立,表明制度反腐已向纵深发展。

第三,十九大报告强调党员干部的自我约束。报告要求党员要“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并且要有“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自我意识。这与中国传统儒学中的修身之道是不谋而合的,也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要求相一致。十九大报告总结了五年来从严治党的显著成绩,每一名党员干部正在构筑不想腐的堤坝。从严治党成效的取得与纪律建设、制度反腐密不可分,同时也与强调党员干部自我约束密不可分。

(五)十九大报告蕴含的良法善治精神

良法善治是法治的基本要义,十九大报告通篇渗透着良法善治精神,全文有50多处提到“法治”,法治已体现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即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都离不开良法善治精神。

首先,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八个明确”的具体内容,其中之一就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个基本方略之一。全面依法治国涉及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涉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十九大报告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明确提出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并指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①,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其次,强调良法善治和依宪治国。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十九大报告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2015年全国人大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制,为良法制定提供了制度保障。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依宪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凸显了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良法的首要标准是必须合乎宪法要求,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具体合宪性审查的职责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①,为良法善治和依宪治国加强了组织保障。

第三,强调法治应贯彻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全面依法治国,不仅要科学立法,更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十九大报告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公平正义终将落实为社会个体的真实体验,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依法治国的最终落脚点必然是全民守法,基于当前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十九大报告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我国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倡导全民守法最重要的是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模范带头守法,在社会上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由之路。

三、十九大报告内容与依宪执政

(一)党依宪执政的必然逻辑

从世界范围看,现代政治既是政党政治又是法治政治,“执政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制定并着力推行其政策以有效实现执政是其必然”。[9]执政党若要在全社会推行政策,最正当的方式就是实现政策的法律化。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执政过程“不是以党组织的名义,号令社会成员”,[10]而是必须依法执政,核心是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就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依宪执政,就是中国共产党要按照宪法规范执掌国家政权,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实现宪法的价值追求。

依宪执政的“宪”不是一成不变的,宪法必须反映社会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并没有前车之辙,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入都是摸着石头过河。道路探索带来的一个直接问题是宪法文本和中国改革现实不相契合,此时是固守宪法的稳定还是适当修改,对于修改宪法的认识,学界曾经展开激烈争论,“经历了为了确保宪法权威而不轻言修改宪法到只有修改宪法以适应社会现实才能真正确保宪法权威的认识转变”。[11]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完善宪法,不断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是我国宪法成长的一个重要特点。新中国最早的宪法“五四宪法”就是“中国共产党将党的意志国家化,使人民意志、党的意志与国家意志相协调的过程”。[12]十三大报告、十六大报告、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都提出,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修宪,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宪法确认是党依宪执政的必然逻辑。

(二)十九大报告内容与宪法的契合

十九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成果保持了宪法的连续性、适应性和权威性,让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人民意志,是2018年修宪的一个特点。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对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正,体现了宪法的社会适应性和与时俱进的精神,2018年宪法修正案共21条,其中以下内容都是对十九大报告的宪法确认。

⒈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订)》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并将其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同列为党的指导思想。将党的指导思想通过修宪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的宪法惯例,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32条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是本次修宪的重大成果。

⒉确立新发展理念,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新发展理念,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十九大报告确立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个基本方略之一,《宪法修正案》第32条确认了这一重要理论成果。同时,也调整并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⒊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个基本方略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第十二章中专章论述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宪法修正案》第35条对此予以确认。

⒋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八个明确之一。《宪法修正案》第36条规定《宪法》第1条第2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内容,《宪法修正案》把“党的领导由序言变正文,由非显性变显性,由确认变规范,由原则变制度,由柔性变刚性”,[13]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

⒌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十八大强调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明确提出了“二十四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宪法修正案第39条规定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第24条第2款,从根本法层面上确定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

⒍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深化监察制度改革是十九大报告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宪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2018年《宪法修正案》共21条,其中第11条是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的确立,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⒎修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宪法修正案》第44条规定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命名上首次出现“宪法”二字,直接体现了十九大的精神,是加强全国人大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利于宪法的实施。

(三)十九大报告内容与宪法的契合有利于推进依宪执政

十九大报告是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报告,既有对过去五年成就的总结,更有对我国未来发展的战略部署,是指引中国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划图和宣言书。不可否认,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党的方针政策作为制宪和修宪的指导原则一直以来是我国立宪修宪的一个惯例,这种修宪模式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符合我国国情。2018年《宪法修正案》对十九大报告内容的宪法化有利于推进依宪执政。

首先,十九大报告与宪法精神的契合。我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根本法, 是黨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我国国家之基、法律体系之母,解决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本源性的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十九大报告和《宪法》都表达了对未来目标的追求,均具有纲领性、人民性,都是国家发展的顶层设计。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研读十九大报告可以发现,“人民本位、人民中心、人民主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应有之义,这与宪法的逻辑起点一致。另外,十九大报告所蕴含的法治、人权等精神也都和宪法的价值追求有着高度的契合。党要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和政治主张,必须把党关于中国特色杜会主义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宪法的形式予以确认。纵观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历程可以发现,每一次宪法的修改都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密切相关,修宪的许多内容也都是党的报告精神的体现和反映。党的报告和宪法精神的高度契合决定了宪法修改的正当性。

其次,对十九大报告内容的宪法确认,是将党的意志从根本大法的层面上升为国家意志、人民意志的必由之路。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宪法确认的执政党,代表人民的利益,当前正在领导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十九大通过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就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阐明了大政方针,是中国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十九大报告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是全党智慧的结晶,是全党意志的体现。经过法定修宪程序,将十九大报告的部分内容写入《宪法修正案》,实现了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第三,对十九大报告内容的宪法确认有利于推进依宪执政。十九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十九大报告内容的宪法确认,有利于党在宪法的框架下推行施政方略,从而实现依宪执政。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具体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等职责。因此,《宪法》的实施具有国家强制力优势,以根本法的最高效力保障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实施,有利于推进依宪执政。

十九大精神是十九大报告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从宪法学的视角对十九大报告进行学理和实践的研究、解读,可以加深对十九大报告和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理解,对于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推进依宪执政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范毅.论宪法精神的概念[J].现代法学,2004,(2):64.

[2]韩大元.民法典编纂要体现宪法精神[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6):4.

[3]范进学.宪法精神应成为我国的主流价值观[J].山东社会科学,2013,(2):12.

[4][5][6][8]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1.21.37.21.

[7]习近平在英国议会发表讲话[N].人民日报,2015-10-21.

[9]方世荣.论执政党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的科学化建设[J].法学,2010,(7):21.

[10]周叶中.党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J].理论与改革,2014,(6):8.

[11]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中国宪法学二十年(1985-2015)[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87.

[12]焦洪昌,王放.“五四宪法”的“社会主义”规范入宪——依宪执政的探索与实践》[J].法学杂志,2014,(12):28.

[13]法学法律界专家学者:坚决拥护完全赞成宪法修正案 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EB/OL].http://dangjian.people.com.cn/n1/2018/0316/c415590-29871700.html.

(责任编辑:赵婧姝)

推荐访问:蕴含 九大 宪法 解读 精神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