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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宪政民主”实质的若干问题

入团申请书 时间:2022-03-23 11:20:36

摘要:“宪政民主”是基于西方历史文化传统而形成的一种政治理论样式和政治实践形态,具有浓厚的西方政治法律色彩,其实质是符合西方历史文化传统的一种政治制度,即西方民主。尽管“宪政民主”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一定启示意义,但其在多个方面都存在着难以掩饰的缺陷和弊端,绝非“完美”和“理想”。因此,对待“宪政民主”的科学态度,只能是批判地借鉴,绝不能盲目照搬:既要批判和抵制其错误,又要借鉴和吸取其优长,进而创新话语体系,增强自我话语权,走稳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还要切实搞好研究宣传,旗帜鲜明地表达我们的立场,求得宣传成效最大化。

关键词:“宪政民主” ;实质;偏颇;超越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921(2017)06-00-0

“宪政民主”是近年来我国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特别是法学、政治学和经济学领域使用较多的一个外来词汇。作为对西方政治的理论升华和实践总结,“宪政民主”在某些方面、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人类政治文明新的发展成果,但它是一个带有强烈西方政治法律色彩的词汇,蕴涵的价值取向和现实倾向,与我国的民主法治理论与实践不相容、不投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1](P21)认清“宪政民主”的这一实质,对于提高政治鉴别能力和理论思考能力,自觉自信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宪政民主”的内涵

“宪政民主”是由“宪政”和“民主”构成的复合词。在西方,“宪政”和“民主”分别有着自己不同的起源和演化路径,理论诉求和现实观照也各有侧重;只是到了近代以后,“宪政”和“民主”才组合而成为“宪政民主”。因而,理解“宪政民主”的内涵,必须从理解“宪政”和“民主”各自的内涵开始。虽然不同的学者在使用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一词时各有侧重,但总体上看,西方宪政理论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对人权的保障、对法治的推崇以及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其中限制政治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构成了宪政理论的核心。词源学的民主含义很简单,意指人民的统治或权力,但在具体使用上民主则衍生出了丰富的含义:一般来说,西方民主理论强调多数原则、选举程序和代议政治,以此作为现代民主的核心内容。可以看出,尽管同属民主理论的大范畴,但宪政理论与一般民主理论在理论关注上各有侧重,宪政理论强调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重点关注如何限制权力,即权力运作的规则、程序和制度;民主理论强调政治权力源自人民并为人民所掌控,着重关注的是由谁来行使权力亦即权力的归属问题。在实践运作中,如果简单地强调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宪政有可能侵害人民的民主权利;如果一味强调多数原则,民主则有可能演化为“多数暴政”,侵害少数人的权利。鉴于宪政和民主各有其优点和局限,因此西方一些思想家、理论家将宪政和民主融合起来,发展出了宪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理论。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宪政和民主有着各自相对独立的渊源和流变。虽然在古希腊、罗马时代的政治制度安排中已经有了分散权力、制衡权力的思想萌芽,但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宪政思想,发端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美国的联邦党人等思想家的理论,他们相继阐发的分权与制衡思想,意在反对专制、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从而构成了西方宪政思想的主干。尽管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已经产生了公民选举、参政等民主实践,但真正意义上的近代民主思想,是经法国思想家卢梭等详尽阐发之后而形成的。尽管宪政思想和民主思想都并非系统而连贯,但大体上前者可称为西方政治思想中的“自由传统”,后者可称为西方政治思想中的“民主传统”。以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为标示的近代西方政治的早期演进,主要遵循的是“自由传统”的路径,只是到了19世纪中叶以后,在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共产主义运动的抗争下,特别是二战以后社会主义国家的竞争压力下,西方国家才逐步健全了以普选为核心的民主制度,吸取二战中法西斯主义践踏人权的深刻教训,赋予宪政以保障基本人权的内涵。至此之后,宪政与民主才携手共进,才有了基于此的宪政民主理论。

宪政民主理论是对西方民主理论的新发展,是对二者的融合,它既强调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等民主的基本价值观,又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等宪政的基本理念,认定宪政民主汲取了宪政和民主各自的优点,而又能够避免各自的缺点,因而是一种“理想的政制”。由此可见,“宪政民主”是基于西方历史文化传统而发展形成的一种政治理论样式和政治实践形态,具有浓厚的西方政治法律色彩,其实质是符合西方历史文化传统的一种政治制度。它所蕴涵的关于政治理论支撑、政治发展道路、政治体制设置、政治运作原则,都具有特殊性。

二、“宪政民主”的实质

(一)“宪政民主”的理论源于西方政治思想。“宪政民主”的研究者们一般都把它的思想理论渊源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古代雅典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建立稳定、有效民主政治的国家,并且开创了一种通过制衡的方式控制权力的制度结构;罗马共和国的政治体系设计中,包含着在一些独立的机构中分散国家的最高权力,防止任何人把权力扩张为主宰者的意图。据此,美国学者戈登在《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一书中认为:“控制国家权力的行使的需要以及这一点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做到的观念,在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和共和时代的罗马政治体系中都是显而易见的。‘立宪的’政治秩序的观念其起源与西方政治思想一样古老。”[2]同时,研究者们也从中世纪教权对王权的制约、自然法思想等发掘“宪政民主”的思想萌芽,认为英国、美国和法国相继发生的资产阶级革命,更是構成了“宪政民主”发展演化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实际上,“宪政民主”理论是对西方政治思想和政治传统的理想化概括,处处显露着西方政治思维特质和政治文化底色。

(二)“宪政民主”的制度体现西方政治安排。在“宪政民主”理论拥护者看来,“宪政民主”既是一种政治理论,同时也代表着一系列的政治制度安排,包括普选制度、代议制度、司法独立制度、违宪审查制度、人权制度以及权力制约机制等。可以说,西方几乎所有重要的政治法律制度,都被囊括到了“宪政民主”这一词语之中。这恰恰可以反过来说明,所谓的“宪政民主”不过是西方政治制度的另一种叫法,只是这种叫法更显得学理化、中立化罢了。实际上,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上的上层建筑,它的种种制度安排都体现和反映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以及由这种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利益关系结构。因此,看似中立化、科学化的政治制度的背后,实质上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巩固和维护。

(三)“宪政民主”根植于西方社会经济生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近现代西方社会之所以演化出“宪政民主”,从根本上取决于西方社会利益关系格局变化所导致的社会治理结构及其规则的变化。与自由资本主义相适应的是重点围绕“宪政”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其要义在于维护资产阶级生产、贸易的自由;而与垄断资本主义特别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相适应的,则是重点围绕“宪政”与“民主”相融合而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既要维持和保障自由的财产权利关系,又要在一定范围内调节社会利益关系,从而不得不采取“宪政民主”这样一种政治制度安排。所以,“宪政民主”在西方的存在,取决于一系列特殊的社会条件。可以说,离开了这些社会条件,甚至离开了这些社会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宪政民主”一定难以有效运转。实际上,从因果关系上看,“宪政民主”之所以看起来很有吸引力,是因为它存在于西方资本主义的社会生态之中。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说明,不具备某些社会条件的发展中国家或非西方社会,盲目引入“宪政民主”会事与愿违,甚至造成灾难性后果,这样的例子简直不胜枚举。

(四)“宪政民主”的推行出于西方政治霸权。二战以后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利用在国际体系中的霸权地位,肆无忌惮地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苏东、中亚地区强行推行“宪政民主”模式,表现出了赤裸裸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从一些国家被迫吞下的“宪政民主”苦果看,在西方国家开出的政治药方中,宪政被简化为制定宪法,民主被简化为自由选举,本应属于经济、政治、社会权利一体化的人权被简化为片面强调抗争的政治权利,承诺的远远超过了所能兑现的。在输入“宪政民主”后,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实力受到严重削弱,西方国家占主导的国际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从总体上说,西方国家在全世界推行“宪政民主”,不是出于善良愿望,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控制世界,牢牢主导世界体系和世界格局,使其他国家和地区永远处于屈服和顺从的境地,从而最方便、最大限度地获取自身利益。

三、“宪政民主”的偏颇

无论从理论基础,还是从政治实践和现实推行看,“宪政民主”都存在着难以掩饰的偏颇,远非像一些人论证的那样“完美”和“理想”。

(一)理论基础具有深刻缺陷。尽管“宪政民主”理论的拥护者鼓吹,“宪政民主”既融合了宪政与民主的优点而又避免了各自的局限,因而成为一种理想的政治形态。但是,由于宪政与民主有着不同的理论假设和基本理念,二者之间存在着深刻的不可调和的一面。从理论假设看,民主理论对人性持相对乐观的态度,认为人是理性的、审慎的,而宪政理论对人性持相对悲观的态度,认为人是感性的、冲动的。正如法国学者布隆代尔指出的:“民主与宪政区别于彼此的最显著的原因,或许根源于立宪主义者对人类天性不可救药的悲观主义与民主政治拥护者不可救药的乐观主义所形成的鲜明对照。”[3]从基本理念看,民主要求人民直接或间接地掌控权力、参与公共事务,任何的限制都可被视为对民主的削弱;而宪政则要限制一切权力的行使范围和程度,使其不能逾越预定的边界。从这个角度看,民主的动态化运作机制与宪政的静态化维持机制构成了深刻的难以调和的矛盾。正如学者佟德志在《现代西方民主的困境与趋势》一书中所说:“在民主国家实现法治是现代西方宪政民主制的逻辑起点,宪政民主制在西方国家的建立实现了民主与法治两种制度的并存,从而完成了政治现代化的过程。然而,国家与个人、政治权利与个人权利等种种冲突的原则却注定了宪政民主制内在的逻辑困境。”[4]德国学者哈贝马斯也撰文指出,宪政民主制本身就是民主与法治之间冲突原则的悖谬联结[5]。

(二)现实“典范”难以令人信服。几乎所有的“宪政民主”论者都把美国等国家的民主形态视为“典范”,认为这些国家的政治实践是“宪政民主”的最好展现。然而,即便我们承认理论上存在着理想的“宪政民主”,实践中的这些所谓“典范”也难以令人信服。比如在美国,且不说金钱政治大行其道,政党政治蜕变为选举政治、政党轮替造成短视行为等,已足以令“宪政民主”蒙羞。一旦透过现象看本质,就不难发现,在“宪政民主”这一政治面纱之下,存在着任何力量都难以撼动的、高度组织化、体制化的生产关系结构和利益关系结构;这种大财团、大资本家占主导的社会利益结构,直接影响和决定着美国政治的运作方式和政策制定,这才是美国最真实的政治逻辑。当然,在实际运作中,“宪政民主”也发挥着一定的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作用,但从根本上说,“宪政民主”无疑从整体上发挥着维护和巩固资本主义社会利益结构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所谓“宪政”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利益集团的集体性自我约束,所谓“民主”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利益集团的周期性内部调剂,所谓“宪政民主”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利益集团操控社会的政治手法而已。

(三)简单移植多有水土不服。西方国家的“宪政民主”,都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一步步摸索建立起来的,具有特定的时空背景和现实条件。有一些与西方国家经济、社会条件比较相似的国家和地区如韩国等,因借鉴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获得了一定成功,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从总体上看,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吸收借鉴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方面,鲜有取得成功的例子。根本原因在于,西方“宪政民主”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和强烈的地域文化色彩,同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有较高的要求,因而那种仿照西方模式制定宪法、实行普选、放开党争等简单移植西方“宪政民主”的做法,必然面临水土不服,甚至带来灾难性后果。被视为发展中国家民主样板的印度,民主国家的“桂冠”已戴了将近70年。就连美国前总统小布什也对印度民主的评价充满敬畏之情:“一个人口达到十亿的国家,却有着运转良好的民主制度。这难道不是件了不起的事吗?”[6]然而,揭开“了不起的”幕布,人们不无失望地发现,印度在国家整体治理绩效上却表现不佳,久为人所诟病:四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黑帮分子可以凭借武力和金钱进入议会;宗教仇杀、恐怖主义活動屡禁不绝;轮奸妇女成为印度的国耻;等等。相反,一些国家坚持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批判性借鉴、有保留地吸收西方政治文明成果,积极稳妥地搞好民主政治、提升法治水平,使国家整体治理水平大步前进。

四、“宪政民主”的启示

近代以来,为了救亡图存,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先进的中国人在学习西方国家的过程中,对于西方政治法律中的先进因素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积极倡导和引入“宪政”、“民主”等思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反对独裁专制的过程中,也积极倡导和践行“宪政”、“民主”,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更是前所未有地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我国的民主法治水平大幅提升,成就有目共睹。任何民主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民主政治作为与专制政治相对立的统治形式和政治形态,具体体现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具有制度形式和运行原则的共同性和普遍性;同时,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民主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对西方“宪政民主”,只能批判地借鉴,绝不能盲目照搬。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7](P20)。面向未来,我们在坚持不懈地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无疑要批判性地借鉴西方“宪政民主”。

(一)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一定启示意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愈发展。”[8](P163)毋庸讳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人民民主、党内民主、基层民主、协商民主等,都还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宪政民主”理论强调的民主实现机制、民主运行方式以及对民主负面效应的规避等,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路径、动力和发展趋向,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8](P163)中国共产党人倡导民主的立场是一以贯之的,发展民主的决心是不可移易的,对待民主的态度是开放包容的。凡是有利于推动和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思想资源和实践经验,都可以为我借鉴。比如协商民主,它本属于西方最新的民主理论成果,但经过创造性转化,现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组成部分。对待西方民主,当然可以洋为中用,但前提是坚持以我为主,结合国情;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二)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一定启示意义。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因此在十八大报告中,专门强调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7](P22)。实际上,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的法治化水平大幅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全社会守法、懂法、用法的思想意识深入人心。但总的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法的制定、实施、运用方面,还有许多迫切需要加快改进的地方。“宪政民主”理论强调公共权力的规范化、制度化运作,强调人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强调公民依法有序进行政治参与,这些思想对于我们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提升党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三)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一定启示意义。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崇高理想,也是中国人民矢志不渝地为之努力奋斗的一个远大目标。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就是为了努力争取和充分实现全国人民的人权。“宪政民主”理论强调宪法是保障人权的最高权威,强调通过法律明确实现人权的程序和方法,强调通过司法手段维护人权,强调对少数人群和弱势群体人权的宪法保障,这些思想对于我们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也是中国人民的人权不断得到更好保障和实现的过程。在人权事业已经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我们还要不断适应人权保障要求和水平的多层化、人权保障内容和种类的多样化、人权保障主体和事项的国际化,在开放交流中学习,在对话合作中共进,继续推动中国的人权事业迈向更高水平。

五、超越西方“宪政民主”

批判和抵制西方“宪政民主”,同时从中吸取其优点和长处,归根到底是为了增强我们在民主法治问题上的话语权,自觉自信地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抄照搬。”[1](P32)

(一)批判其错误。西方“宪政民主”根植于西方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政治生态,在西方国家政治实践的框架和逻辑之内,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与自洽性。但是,把这种“宪政民主”理想化,当做世界各国都应当追求的“普遍价值”,甚至不惜以武力强加于他国,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之所以在理论上是有害的,是因为“宪政民主”是对西方政治法律实践的片面化理论概括,本身具有明显的理论缺陷和内在矛盾;之所以在实践中是有害的,是因为任何外部经验与理论,从它产生和发展的环境中机械地剥离出来,如果不顺应本国的政治发展逻辑,都不会收到好的效果,轻则产生政治动荡,重则带来灾难性后果,西方“宪政民主”也不例外。

(二)吸取其优长。近现代以来的人类政治文明,是世界各国共同参与塑造的结果。特别是冷战结束后,全球化进程加快,世界范围内多种文明的进一步交流交融,深入促进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已是当今人类文明发展的主流。中华民族是善于学习的民族,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們从西方国家学到了许多先进的东西,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了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还要继续学习世界上一切先进的事物、经验和做法,这自然也包括西方民主法治的某些内容。但是,这种学习不应是被动的简单接受,而是立足于本国国情之上的改造与转换,生吞活剥,囫囵吞枣,在研究上是糊涂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三)创新话语体系。“宪政民主”之所以占据强势地位,与它背后强大的学术研究支撑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面对“宪政民主”的强势话语体系,需要我国思想理论界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实践,在西方理论的本土化、本国经验的理论化以及中西理论的融合化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推出创新成果,在对话交流中展示影响力。我们要超越西方“宪政民主”,一个基本的任务就是要在思想理论上进行创造性发展,形成一套在研究上立得住、有说服力、并可与之平等对话的话语体系,从而增强在民主法治问题上的话语权。要走出西方的民主才是真正民主的认识误区,把世界上所有致力于发展民主的国家的经验成就都纳入研究视野之中。要走出在思想资源和研究话语上单纯依赖西方民主人权研究成果、在西方的研究框架中打转转的错误做法,在充分挖掘、梳理、分析世界各国治国理政的伟大政治智慧、政治思想的丰富资源的基础上,提炼和构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创新理论成果。

(四)走好自己的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上,我们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纵观现今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困境,反观中国的治理绩效,我们完全有理由对这条道路保持足够的战略自信。如果仍然一如既往用西方政治的标准对中国横加指责,一定会陷入认识误区和思想危机不能自拔,就连西方社会的有识之士都已经意识到了这点。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民主的实现形式并非只有一种,发展民主的路径更是多种多样。没有最好的民主制度,只有最适合的民主样式;民主不是书斋里的幻想,而是现实走出来的大道;各国的民主是由内部生成的,而不是由外力强加的。民主政治很重要,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有本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尤其重要。当然,从根本上说,不落窠臼、超越西方“宪政民主”,要靠我们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条自己的路。为此,我们要坚定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个根本原则,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头脑清醒,意志坚定,步伐稳健,方向正确,夯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法律基础。

六、针对“宪政民主”搞好研究宣传

(一)准确判断“宪政民主”的思想舆论态势。所谓“宪政民主”,并不是多么奇妙、神秘的东西,它只不过是对西方政治法律的实践总结和理论提炼。但是,在我国学者对该理论的研究中呈现出非常复杂的情况:有些人抱着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的善良愿望;有些人的出发点则是鼓吹自由主义政治的不良意图;还有一些青年学者特别是青年学生,难以辨识研究中所负载的价值取向和现实倾向,不明就里地在研究上“跟风”,得出了“宪政民主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最高理想”的错误认识,并把“宪政民主”视为中国政治发展的最终选择。这种研究偏差广泛投射到理论研究成果、大众传播媒体和政治法律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责难与误导,也给我们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宣传和舆论引导带来了被动,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考虑历史因素客观评判“宪政民主”。谈宪政、民主等问题,不能不提到我国近代以来的政治史。在清末新政中,中国人首次提到了“宪政”、“立宪”等词语;后来孙中山又把“宪政”作为一种政治理论提出来;国民党蒋介石政府也搞了所谓“宪政”,民国学者如张君劢等,也对宪政大加鼓吹。五四运动开启的政治启蒙,高举民主、科学两大旗帜,对于中国近代政治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对于真正的宪政和民主也曾予以倡导,并积极进行实践。因此,对待“宪政民主”,我们不能采取绝对主义的态度,一棍子打死,而必须考虑历史因素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一方面,要指出“宪政民主”的实质和偏颇,另一方面,也要从正面加以肯定,指出它对于我国民主、法治、人权的启示。这既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也有利于从道理上把我们对“宪政民主”的态度讲清楚,不至于给人以割裂历史和立场偏执的印象。

(三)加强对涉及“宪政民主”相关问题的学术研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宪政”、“宪政民主”等词汇经过多年的研究和使用,目前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界、政治学界和经济学界相对比较主流的用语。目前学术界已经开始嫁接性、拓展性地使用,甚至还有人创造出了“社会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民主”、“宪政社会主义”等若干变体。就相关学术思想态势看,尽管不像“民主社会主义”“普世价值”等那样在较短时期内引起关注,但“宪政民主”流传的时间长、使用范围广,并且由于政治色彩不那么明显,其蒙蔽性更强,更难以揭批。目前看,反思性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偶尔有一些类似成果,瞬时就被淹没在大量的倡导与鼓吹之中,从而难以形成强有力的声势。为此,建议除了在理论宣传和舆论引导上有针对性地引导人们正确、理性地认识“宪政民主”问题之外,还应当依托党校、社科院等专门研究机构,设置重大课题,组织优势力量,集体进行攻关,以扎实的研究基础和出色的研究成果,规范化、系统化地表明我们党在“宪政民主”问题上的立场、态度、观点和看法,为社会思想舆论正确地对待“宪政民主”树立尺度和标杆,也为有序、有度、有效地引导学术研究和社会舆论提供基本参照。

(四)旗帜鲜明地表达我们在“宪政民主”问题上的立场。在当前学术研究和舆论传播中,许多人往往不加鉴别、不假思索地使用“宪政民主”以及相关词汇,为“宪政民主”理论的流传与影响提供了空间,特别是有意无意中助长了强烈自由主义言论的散布气焰。旗帜鲜明地向全社会讲清楚我们对于“宪政民主”实质的基本认识,深刻揭示“宪政民主”蕴藏的真实底色,对于批判和制止这种理论的传播,无疑是重要的前提。我们的基本态度应当是扬弃:既要批判,又要借鉴。扬弃“宪政民主”,目的是为了超越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既不同于西方国家所走过的任何一条政治发展道路,也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道路不大相似,从未来发展趋向看必将更加明显地表现出“中国特色”。西方“宪政民主”这个参照系,其参考价值仍然存在但呈降低趋势,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西方国家在应对金融危机上的表现,使得无论在非西方国家还是在西方国家内部,对于西方民主法律制度的质疑声音越来越强烈。尽管目前这尚未动摇其根本,但西方政治设计必然会因此而发生一些改变,有些改变可能是根本性的。这当然为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西方“宪政民主”的本真面目,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也为我们更加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提供了来自外部的警示。

总之,“宪政民主”问题涉及中国与西方、历史与现实、学术与政治等多重复杂交错的关系,我们既要直指其本质,揭示其错误,暴露其危害,同时又不能说外行话、过头话,那样有可能适得其反。我们要摆事实、讲道理,有力、有序、有效地进行引导,求得最大化的宣傳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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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查徽绛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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