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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共和国立宪主义探析

入团申请书 时间:2022-03-23 11:22:21

摘要宪法是近代资本主义革命的产物,但是宪政的渊源却可以一直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古代罗马共和国。古罗马共和国的立宪主义政治理想和实践是人类文明的珍贵遗产。其采用财产取代身份作为公民社会的基础。在政治体制中贯彻民主、法治等基本原则,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立宪尝试。

关键词古罗马共和国立宪主义古代宪法

作者简介:廖丹,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08-02

立宪主义是人类政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人们在反对几千年来的专制统治所形成的一种新的政治观念。通常在人们看来,立宪主义是源自于自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而在此之前历史留给我们的仅仅是一些立宪主义的只言片语罢了。实际上,早两千多年前,位于地中海沿岸的罗马共和国就已经开始了人类历史上首次立宪主义实践,并且由此创造了高度繁荣的政治和法律文明,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宝贵的知识源泉和历史经验。

一、古罗马共和国宪政基础

原始社会是以家族血缘关系作为其制度基础,父权制是其最主要的特征。封建社会则以身份关系为制度基础,农民与贵族之间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而进入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社会结合的基础由身份关系转入到财产关系,财产成为建立整个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以财产代替血缘和身份成为国家的基础是政治文明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独立自主的个人是宪政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基础。而这种独立自主的个人在以身份关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根本无法产生,因此财产才是宪政存在的基础。

古罗马共和国的财产制是一种独特的等级财产制。等级财产制不能简单等同于近代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制,它以财产为标准,把公民分为数个不同等级,每个等级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与其财产相当。这种财产制不但打破了传统奴隶制对血统强调所形成的等级禁锢,而且它也是一种开放的等级,也就是说任何人只要财产发生了变化,都可以根据变化升上或降入相应的等级。

根据古罗马共和国的宪政设计,从总体上看罗马的自由民可以划分为8个阶层。位于顶端的是元老院阶层,这个阶层最初是由其贵族身份而得以进入,但标准逐渐转为其拥有财产的数量。当元老院成员拥有的土地低于规定的最低数目时,他们就会失去元老院的地位,而非贵族如果有足够的土地财富就能成为元老院成员。处于元老院阶层之下的是骑士阶层。骑士阶层最初被规定为军队中的骑士分队分队长,但后来也转变为根据财富标准来判断。其他罗马公民依据其拥有土地财产的数量,共分为6个阶层。

当然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中,国家的权力被财产寡头所垄断,占人口多数的贫民的政治地位和影响力并无多大改变。大约2000名骑士和元老院成员控制了罗马的政治、法律、军事和经济进程,英国学者戴维·肖特也指出“由于要有效参与政府,拥有财富是一项先决条件,实际上只有富裕的平民直接获益。”豍但是这种财产制毕竟提供给了所有自由民以参与国家管理的机会,破除了因出生所带来的不平等地位。

二、古罗马共和国宪政原则

近代宪法所倡导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古代罗马共和国中都能找到萌芽。实际上,近代宪法在产生的过程中确实是对其进行了参考。而这也正是为什么我们认为在两千年前的地中海沿岸也存在着宪政的根本原因。因为彼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中体现出了与今日宪法一致的原则。

(一)混合政体

当分权思想在我们这个世界占据统治地位的时候,混合政体理想已经存在了上千年。在近代以前,它一直被认为是最优越的政体模式。甚至直到今天,它也在对我们的宪政理念发挥着作用。混合政体的目标也在于控权,但是它并不是采用通过将国家机构分开并互相制衡的方式控制权力,而是将社会分为君主、贵族和平民阶层,寄希望于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制衡。混合政体的基本精神是平衡和制约,也就是在混合中平衡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各阶层超出自己的权力,侵犯其他阶层的利益。不使任何一个阶层能够在国家中占压倒性的优势地位。

古罗马共和国是典型的混合政体国家。古罗马学者波利比阿是对混合政体进行了详尽阐述,他认为没有一种政府体系会永久存在,因为存在着统治历史变化的自然周期。但是与其他政体相比,混合政府能够抵抗衰退。混合政体整合最佳政府的所有优点和特征,以便使得没有一种因素变得过于强大,每种权力都受到其他权力的抵抗,这样政治体系将长期保持平衡状态。因而,混合政府使罗马共和国具有政治上的稳定性,保护公民的个人自由,更易征服外邦等优势。西塞罗基本继承了波利比阿关于混合政体的看法,认为混合政体是比任何一种单一政体更好的政体形式。他认为执政官代表了君主因素,元老院代表了贵族,而公民大会则代表了民主。

(二)民主

民主是古代立宪主义国家的基石制度,也是罗马一切政治制度的出发点。虽然从雅典开始,人们就对古代民主制持普遍批评的态度。柏拉图就指出民主制有致命的缺陷,因为它希望由普遍无知的平民来决定公共政策,而这项任务只属于受过训练的哲学王。但是古代雅典和罗马共和国时期是民主制发展的一个高峰。当然与雅典相比,民主在古罗马政治体制中的重要性有所下降,但这仍然不妨碍其成为罗马宪政的基本原则。

罗马共和国,所有的成年男性公民都获得了同等的民主权利,差别仅在于基于财产的差异而成为不同的等级,而这种等级又可以随着财产的变化而变化。罗马的官员除去摄政、独裁官和骑兵队长外,都由公民选举产生。平民对立法的参与虽然受到百人团大会投票方式的限制,但很快他们就使平民大会通过的决议与法律具有相等的效力,从而弥补了这个缺陷。

(三)法治

维尔曾经指出,“古代思想的最大贡献在于它强调了法治,强调了法律对于统治者的至高无上。它强调必须要有确定的法律规则,这些确立的规则将统管国家的生活,使国家生活稳定。古罗马法律制度是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发展起来以前的顶峰,在罗马,法律具有无比尊荣的地位。西塞罗就指出:“既然法律统治长官,长官统治人民,因此确实可以说,长官是能言善辩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寡言的长官……法律是我们所享有的自由的基础,我们自由地做法律的奴隶才能获得自由。”豎西塞罗把法治看作公民获得幸福的基础,认为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内,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

三、古罗马共和国宪政形式

作为世界上的第一次立宪主义实践,寄希望于罗马的宪法具有现代宪法的一切特点显然是不现实的。与当时的社会发展和法制体系相适应,古罗马共和国的宪法形式也具有浓厚的古典特征。

(一)不成文的立宪形式

古罗马的立法非常发达,古典法制在其时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准。在法律中已经开始出现了公法和私法的分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就指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涉及城邦的组织和结构。”豏公私法的区分为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在古罗马的法律体系中开始分化出一部分专门规范国家的运行,也因此开始靠近近代意义上宪法的内容。但是,希望在古罗马直接产生与今天完全相同的宪法是不现实的,在当时还未有编纂一部成文宪法典的需要和能力。因此,古罗马共和国的宪法主要表现为不成文形式。意大利法学家阿尔多·贝特鲁奇就指出“它的宪法的不成文特征。宪法的原则是由政府的实践、政治斗争和先例(术语上被称为Novaexempla——新的样板)所创立的。尽管如此,一旦创立,这些原则被认为是有效的,在它们被修改之前受到尊重。”豐我国有学者对其不成文特点也作出了评价:“古罗马共和国宪制是以宪法性法律的方式,积累了系统的立宪主义的因素,开辟了不成文宪法的历史先河。”豑古罗马共和国的不成文宪法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惯例和判例所构成。

《十二铜表法》是过罗马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宪法性法律。西塞罗不止一次的写到,《十二铜表法》禁止一切特权,也就是说,禁止任何为了个别人物的利益而违法的行为。《十二铜表法》因而成为罗马共和国最基本的宪法性文件。除此之外,古罗马还存在大量的调整政治制度的宪法性法律,这些法律从各方面完善了古的政治制度。如公元前449年的《荷提乌斯法》,公元前445年的《卡努列优斯婚姻法》允许平民与贵族合法通婚,平民可当选高级官职。公元前376年的《李启尼乌斯和赛克提乌斯法》等等。

除了宪法性法律外,罗马应当也存在相当数量的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如罗马元老院中为贵族元老所法定保有的专门职权虽然不断的僵化,但是元老院通过惯例又发展出其他的权力。元老院对民众会议提案的预先咨询就是一项宪法惯例。这种预先咨询虽然不具有拘束力,但体现了协商和实质性的合作,经过长期的发展将民众会议的认可手续变成了一种形式,以至于可以将这一手续吸收。

(二)宪法的高级法特性

从总体上来看,古罗马时期的宪法由于其不成文的形式,与其他普通法律并无实质性的不同,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根本法地位。但是其宪法的高级法特性在一些政治家的理论上已经开始出现,并且也偶尔能体现在实践之中。宪法的高级法特性渊源于自然法理论,西塞罗则是古罗马时期该理论的集大成者,他从自然法角度阐述了宪法所应当具有的优越性。而这一点事实上也成为近代宪法取得根本法地位的一个最早的渊源。

在古罗马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法(ius)和法律(lex)的区别,两者不是在一个层次上的概念,法律(lex)以法(ius)为前提,因此法律(lex)可以对法(ius)进行补充,但无法对其进行修改。西塞罗敏锐的注意到了这一点,并利用这种等级差别来反对不符合法(ius)的法律(lex)。具体做法是利用罗马立法中的自我限制条款。这些条款主要规定,颁布法律(lex)的目的并不是要废除那些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即法(ius)。通过这个条款,西塞罗把某些准则、或其所谓的法律学说上升为一种约束立法权的成文宪法。

注释:

豍[英]戴维·肖特.罗马共和国的衰亡.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1.

豎[美]爱得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上海:三联书店.1996.

豏[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09.

豐[意]阿尔多·贝特鲁奇.罗马宪法与欧洲现代宪政.法学.1998(3).

豑张学仁.古罗马共和国宪制探源.法学评论.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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