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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元月开始实施的法律法规(部分)

年度工作报告 时间:2021-06-29 10:38:1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与原来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相 比 ,新法更加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便公民办事。《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未满16周岁 的公民也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及在中国境内定居并 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也属于公民身份证的发证范围。对正在服 刑和劳动教养的人新法不再规定由执行机关收缴其居民身份证等规定。由于新的身份证具有 机读功能,即可以在身份证内储存一定信息,因此,《居民身份证法》还改变了过去有关居 民在迁移户口时应当换领身份证的规定,今后居民在迁移户口时,由户口登记机关在居民身 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户口的变动情况即可。《居民身份证法》进一步明确了居民使用身份 证的具体范围,以及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范围的详细界定,明确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居民的身 份证,意味着外来人员是否携带身份证不再是被检查的重点,没有携带身份证的外来人员也 不再被视为“三无人员”。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 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这说明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各 行各业的临时工、农民工和合同工正式确认为职工的一部分,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工伤保 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 工有其他六种情形之一,也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 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 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 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的认定:工伤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能力的 鉴定不再只有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说了算,医疗卫生专家也将参与评定。违法雇佣童工造成伤 亡应给予直系亲属一次性赔偿。为了使《工伤保险条例》更具操作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 布并于元旦开始实施《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 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条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该《意见》出台之前,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由 政府指定的评估部门。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 意见》明确,2004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其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 估价机构承担。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 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 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 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 人签字认可。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 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 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 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 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 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还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为了保证评估结果 的公正,该《意见》同时规定了估价机构、估价人员、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鉴定组成员的 回避制度。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该《规定 》全面落实了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明确提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 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 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该《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益补充。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 办法和物业收费原则,办法提出,国家提倡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 正当的价格竞争。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与物业管 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物 业管理中各方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该标准规定“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 毫米以上;纸币票面裂口两处以上、长度超过5毫米;纸币票面存在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 显,脱色、变色、变形;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或者不超过2平方厘 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及文字、面额数字、图案 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如果持有上述五种人民币不宜在市场上流通,可就近在商业银行以 旧换新。

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范适用于所有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超市、商场等 销售单位。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 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规范》指出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必须持 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熟食品必须 设置隔离物,不能让顾客直接触摸,散装食品要包装并表明出厂日期。按照规定,在超市、 商场中销售的散装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同时应由专 人负责销售,经营者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散装食 品应与销售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的字样。禁止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超 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应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这个管理规范出台使食品超市和自选商场在经营散装食品过程中减少了二次污染的隐患。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广播电视 广告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不得含有宣扬迷 信、邪教、伪科学的内容。烟草制品广告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特殊药品广告在暂行办法中,也被明确规定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办法》明确提出 电视台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或变相播放广告。时政新闻节目及时政新闻栏目不得以企业 或产品名称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 广告宣传内容。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 告。《办法》还对广告播放的总量和时间段作了明确限制。为尊重群众的生活习惯,《办法 》还规定在用餐时间,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治疗脚气、痔疮等类药品和妇女卫生用 品等类广告。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这部条例对进口关税税率的设置、国别适 用原则等内容作了重新定义和表述。同时,充分考虑了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对纳税义务人估 价方法的选择权等若干权利予以规定。条例适当调整了关税税率栏目,进一步增强了规范性 ,提高了透明度,充分利用加入世贸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完善了以关税为手段的各种贸易救 济措施,对某些特定进出口货物依法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还可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 、保障措施及报复性措施等贸易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这一关税条例的颁 布,对于中国履行入世承诺,规范进出口关税征收和缴纳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倡导守法经营、 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诚信信息管理。该《办法》指称的诚信 信息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 及它们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奖惩信息和投诉信息。《办法》详细规定了诚信信 息所包括的范围以及诚信信息的使用范围。《办法》明确提出协会对诚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并提供诚信信息查询服务,对于不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诚信 信息,协会按统一的标准进行确定并予以公布,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根据《办 法》,国资委将对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考核和 奖惩紧密挂钩。《暂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国资委开始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 行业绩考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中华健康快 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 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通知》指出,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外派劳务人员时,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 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变相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 式的担保、抵押,但是为了规范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外派劳务合同或协议,企业可要求外派劳 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该《通知》规定了“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 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财税[2003]222号文件出口退税率为5%的 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出口《高新技 术产品出口目录》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计算机软件出 口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等共六项出口退税政策的规定。

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随着近年来中国基金 市场的不断发展,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证监会根据近年来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实践,建立 “编报规则”以规范基金信息披露,保证基金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基 金管理人诚信运作经营理念的树立,更好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新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主要强调 药品通关的程序,规定进口的一般药品由口岸药品监管局发放备案通关单。同时,对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其到岸地只能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3个城市的指定通关口岸,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 符合标准规定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手续、上市销售。新《办法》强调,在申报品种的质量 复核和临床研究结束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 《进口药品注册证》。该证是国外药品进入中国市场合法销售的证明文件,没有该证而在中 国销售的国外药品将被作为假药论处。

商务部、海关总署《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 涉及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 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一证一关”制和“一批一证”制。即每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 ,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同一合同如需分批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在出口申请中提出,由商 务部核准后,签发相应份数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同一申请最多分批不超过十二次 。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出口经营者在敏感 物项和技术出口过程中,如发现拟出口的物项或技术有可能被接受方用于发展大规模杀伤性 武器及其运载系统目的的,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新《办法》将进出境 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与以往的监管办法相比,新《办法》更注意强 调进出境快件的监管,海关查验进出境快件时,运营人应派员到场,并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 移、开拆和重封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

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为防止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 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 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安全,办法规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 品、血液制品、骨灰尸体以及来自疫区的行李物品等5类携带物必须向国检机构申报并接受 检疫,申报与检疫均在现场进行。携带植物种苗进出境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携带宠 物进出境必须提供官方检疫证书。违反本法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伪造或者变造动 植物检疫单证的,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

国家质检总局《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规定》明确指 出进出管理区要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物品包括进出管理区的货物;管理区居民、旅客 及工作人员进出管理区的携带物;从管理区输出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依法需经检 验检疫的进出管理区的应检物品。《规定》还特别规定了对于携带物、废旧物品及生活垃圾 检验检疫:管理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居民生活产生的废旧物品需运出管理区的,所有人、承 运人或者代理人凭环保部门证明申报,并由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疫及卫生 处理,运出管理区时经查验合格后放行。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详细规定了 危险货物航行、停泊必须具备的通航环境条件和应遵守的通航管理规定,明确水上过驳的通 航环境审核制度。在船舶申报及相关单证申报方面,《规定》对申报有关资料内容进行了统 一,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精神,明确船舶只能装载符合公约要求的货物,海事管理机构 重点检查装在船上的危险货物的状况,危险货物积载、隔离情况,船舶构造设备情况。

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该《规定》是对1984年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 物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规定》主要规定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建设审批,危险货 物港口作业企业的资质认定,危险货物管理、作业人员的资质,健全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报告等制度。新增加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库场、 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为了对香港、澳门开放内地的法律服务业,司法部发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 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 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 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 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管理办法(修改补充条款)》。这5个法规分别规定了港、澳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参考人员范围、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报名和考试地点的安排及法律职业资格证的申领办法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港、澳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实习、执业方面的管理办法; 从事港、澳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办法中,重点规定了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 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条件;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澳门执业律师为本所法律 顾问的条件以及港、澳法律顾问不得办理的法律事务;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 进行联营的条件、联营的规则以及管理办法;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从事 规定的法律服务的方式以及代表在内地居留时间进行了调整。

《卫生部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这是第一个规范 港澳居民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的法规,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 试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地点等作了规定。同时发布的《卫生 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 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港澳与内地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或澳门永 久性居民。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内地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国 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医师资格证书》。

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条例 规定,在条例公布之日起凡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 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参加一次考核 ,对乡村医生考核,应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所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未经注册取 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否则将面临法律处罚;条例还规定,乡村医生违反规定 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承包耕 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 容,以及对实行家庭承包的、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办理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了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 他登记材料,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所称的被寄养儿童,特指监护权在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 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为了保障被寄养儿 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寄养家庭 在居住面积、经济收入、健康状况、道德状况以及主要照料人的年龄、文化等5个方面必须 同时具备一定的条件,并详细列明寄养家庭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为在非常 时期及时有效地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该《办法》规定在突发公共 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 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 态,影响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时,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作出实行 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决定权。价格主管部门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时期 ,应当依法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变相涨价等行为,确保价格干预措施或者 紧急措施的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 一部对港口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法律,《港口法》首次明确提出,国营、私人和外商投资 者在投资建设和经营中国港口时将享有相同的待遇。《港口法》对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 、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在港口管理体制方面确立了中央宏观调控、 地方政府进行具体管理的港口管理体制,明确了政、企分开的港口运行机制;规范了港口规 划体系,保证了港口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港口经营管理方面明确了港口投融资政策, 保证了港口的可持续发展;确立了港口市场准入制度和行为规则;港口安全管理方面确立了 船舶进出港口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报告制度、对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活动的禁止和审批等 港口保护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了港口良好的公共环境。

国务院、中央军委《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条例规定,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 领土完整和安全,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机关、社 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 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因此,凡是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 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义务,也应当承担所规定的责任。条例还规 定,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 抚恤的权利。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开始走上依法开展工作的轨 道,对于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保证动员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 构管理办法》。该《办法》重点规定了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条件,要求进出口 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 上的独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或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 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 人数的2/3。该办法特别指出,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许可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 构的设立。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为了适应电影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吸引境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和文化部共同修订了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该《规定》突破了多年对外资进入中国影院的限制。中外合 资影院外方投资比例进一步放宽,原先的“中外合作电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已 经消失,而为了简化审批手续,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的审批权由中央下放到省级商务行政部 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该规则所指的 无线局域网是指通过采用无线通信技术代替线缆而提供有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网络,该网 络在局部区域内工作,工作频段通常为2.4GHz、5.8GHz等。该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独立的 无线局域网设备如无线接入点、无线网络适配器、无线网桥、无线路由器、无线网关等设备 ;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设备的产品如PC机、笔记本、PDA、数码相机及摄像机等设备; 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该规则》对无线局域网产品认证模 式、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实施、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收费等环节做了 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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