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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宪政文明的发展

年度工作报告 时间:2022-03-31 10:50:57

摘 要:建设以宪法为内核的宪政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任务。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我们继续推动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宪政文明;历史进程;根本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10-0074-05

宪政是人类在政治活动中为实现政治民主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依照宪法规范公共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政治实践活动和政治制度形态,它“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1],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政文明是指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的政治生活进程中,人类在创制宪政、建设宪政和推进宪政的宪政实践活动中所呈现的进步发展状态和取得的积极有益成果的总和。它是以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建立在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是人类在政治生活领域的宪政建设中的进步政治状态,既表现为人类宪政发展所取得的全部进步成果,又表现为人类追求宪政进步的具体历史过程。

社会主义宪政文明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在宪政实践活动中呈现出的进步发展状态和取得的全部积极成果。它主要包括我们在民主政治建设、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方面所取得的积极成果,是党在探索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过程中取得的理论和实践成果。社会主义宪政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体现和内在要求。

一、中国共产党推动宪政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

作为人类政治发展进步成果的宪政文明,是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内容,是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代表的几代中国共产党人不懈追求的目标。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初步建构了发展社会主义宪政文明的整体框架,开辟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的发展道路;邓小平在领导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进一步丰富、发展了社会主义宪政文明理论,开创了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发展的新局面;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内容,推动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发展进入了新境界;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性国家、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建设和谐世界等重大治党治国理念和战略任务,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使中国宪政文明建设展现出更为广阔的前景。

(一)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宪政文明的确立和对社会主义宪政文明的初步探索

毛泽东的宪政思想是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政权理论,特别是关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的重要构成部分,它包括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思想,关于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时期的宪政思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在总结近代以来宪政运动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宪政学说,指明了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实质及其向社会主义前途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确定了依宪治国的宪政发展模式。遗憾的是,毛泽东晚年背离了他的宪政思想,宪法和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了严重破坏。

1.新民主主义宪政文明的探索和确立。早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开始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和实践的初步探索。1937年他主持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个宪法性文件第一次以宪法大纲的形式对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政权性质和任务、公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权利等进行了确认,是我国宪法史上第一个由人民代议机关通过和实践的宪法性文件,它为以后探索新民主主义宪政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总结陕甘宁边区宪政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从理论上详细阐述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思想,他指出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中国现在的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2]”。1940年1月,毛泽东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实际,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对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形式作了详细的说明,对宪政的实质提出了更加科学的认识,全面贯彻了人民民主原则和新民主主义原则。

建国前夕,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的发表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通过,表明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已经成熟并付诸实践。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泽东系统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而这也代表了当时他在宪政理论探索中取得的最大成果。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对新中国的国家性质、政体、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对人民的各项权利进行了确认。《共同纲领》和按照它所体现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对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的总结和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宪政学说中国化的科学结晶。

2.社会主义宪政文明的初步探索。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民主政治的具体实践经验相结合,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法制理论,并将其运用于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毛泽东在主持制定1954年宪法时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3]这就强调了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1954年宪法确定了社会主义宪政的目标导向,推动中国社会走上毛泽东所期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先河。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1954年宪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反映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必须作出相应的修改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需要。但自1957年反右开始,在“左”倾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正常进程被中断,宪法和法律不再受到重视,许多有价值的宪政思想也被搁置,并最终酿成“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悲剧。虽然在“文革”期间颁布了1975年宪法和之后颁布了l978年宪法两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但在落实宪法原理和立宪主义精神方面,却没有在1954宪法的基础上继承现代宪法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反而是一种倒退。这一时期实际上是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的宪政虚置期。

(二)邓小平对社会主义宪政文明的发展

邓小平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在继承毛泽东宪政思想的基础上,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实践经验和世界各国宪政文明建设的经验教训,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为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南。

在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理论探索和政治实践中,邓小平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并使用“社会主义宪政”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概念,但他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概念,已经构成了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邓小平关于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思想的主要内容如下:

1.民主政治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核心。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核心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4]332。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就是要“坚持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各项自由”[5]145,“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要在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上创造比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更切实的民主”[6]

2.宪法至上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宪法至上要求一切政党组织、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行为和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最终依据。邓小平提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4]371,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就包括这一条”[5]112。他同时要求,要用党的纪律来维护宪法和法律,“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7]

3.规制权力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邓小平在思考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时,针对权力集中的现象,作了一系列规制权力的论述。宪政建设最大的威胁来自国家机关以及个人权力的无限扩大,而家长制作风是破坏宪政的重要障碍。邓小平认为,“不彻底消灭这种家长制作风,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党内民主,什么社会主义民主。”[4]331权力控制与权力保障相结合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取向,邓小平主张通过实行党政分开、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反对搞特权、肃清封建主义残余等手段切实实现对权力的规制,以便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保障权力运行的高效化和民主化。

同时,邓小平还对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就是:要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以渐进式发展为建设模式,以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实现途径,以保持政治稳定为基本前提,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基本保障。邓小平丰富的宪政文明思想,是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过程中形成的,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宪政文明的发展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进程。

1.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主要目标。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为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提出了明确的目标。江泽民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的宪政思想,提出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开放中存在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并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可以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并载入宪法,既深化了社会主义宪政文明的理论内涵,又明确了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主要目标。

2.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大任务,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内容。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8]553其目标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8]543。可见,这也是一个以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等为基本内容的宪政文明建设范畴。

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根本指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在科学判断党的历史方位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对党的性质、宗旨和根本任务作出了新的科学的概括和总结。作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它必将对我国的宪法与宪政建设产生重大影响。以先进生产力为评判依据,以先进文化为价值导向,以人民利益为终极目标,这就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宪政文明建设提出的根本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在正确道路上推进的重要保障。

(四)十六大以来党对社会主义宪政文明的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性国家、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建设和谐世界等重大治党治国理念和战略任务,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使中国宪政文明建设展现出更为广阔的前景。

1.把保障人的权利作为宪政的首要目标。200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此举被视为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人权写进宪法表明了政治正在回归到人们起初的期盼,标志着宪政文明建设进入了新的高度。

2.把宪法作为党执政的根本依据。没有无宪政的法治国家,也没有无法治的宪政国家。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9]把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作为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首要前提,这就更凸现了宪政建设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彰显了宪政文明对于政治文明的重要意义。同时,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也为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提供了新的广阔前景。

3.提出科学发展观,为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也是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目的和方向。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10]而保障和实现人的权利正是宪政的本质所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1]对此,列宁也指出:“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12]宪政文明建设的目的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科学发展观为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进一步明确了方向。

二、党的领导是推进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推进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宪政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体现和内在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宪政文明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是一项前无古人的新的宏伟事业,不仅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更需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推进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是我们总结党推动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得出的科学结论和基本经验。

1.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基本性质的内在要求。尽管宪政文明都是人类政治实践的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但它却有着不同的形态和性质。我们要建设的宪政文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政文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离开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中国宪政文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就无法保障。因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由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的基本性质决定的。

2.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的重要特征和优势。现代政治基本上都是政党政治,离开了政党的活动,现代政治是不可能运作起来的。现代宪政正是通过政党的活动,才将不同宪政主体组织起来,进而影响国家的政治决策,促进政治生活宪政化的。中国的政党制度既不是多党制,也不是一党制,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这是根据我国的历史和现状所选择的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政党制度。它的显著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与共产党精诚合作的友党和参政党;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在国家重大问题上进行民主协商、科学决策;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促进共产党领导的改善和参政党建设的加强。这既避免了由于多党竞争造成的政治动荡,又避免了一党专制、监督缺少的弊端。因此,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为基础,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的重要特征和优势。

3.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宪政文明的重要内容。我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之所以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代表了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肩负着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政治责任,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同时,党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成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可以看出,党的领导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社会主义宪政文明的固有命题。而且,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也是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4.坚持党对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领导,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但影响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发挥,还决定着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实现的程度。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就是真正实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目标。宪政文明建设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党必须要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发展,而不能违背科学规律,这即科学执政。我们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宪政文明,人民是政治权力的主人,党必须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这即民主执政。宪政文明就是宪法政治文明,党必须要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坚持依法治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即依法执政。因此,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既是坚持党对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领导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党对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领导的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宪政中国研究(上)[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

[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35.

[3]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28.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5.

[7]邓小平.邓小平论民主法制建设[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35.

[8]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9]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4-09-16.

[10]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4-04-05.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71.

[12]列宁.列宁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50.

责任编辑:钱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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