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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力发展云南省村镇银行的必要性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学校工作报告 时间:2021-06-28 10:50:08

【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2000年以来西部大开发、新农村建设的提出,以及近年来云南省“两强一堡”战略的实施,传统的农村金融发展受到严重挑战,其信贷模式、信贷产品、贷款方式与条件等都难以满足我省日益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在我省农村金融中,还有122个乡镇连存款、贷款和结算等最基本的金融服务需求都难以满足。云南省作为西部经济贫困落后地区,农村金融更是遭遇资源供给不足、结构失衡和效率低下的困扰,如何化解“三农”经济发展中的资金供求矛盾及其瓶颈约束,已成为市场各方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本文从我省村镇银行的现状着手,分析其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存在的必要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村镇银行 新农村建设 “三农” 金融服务 云南

一、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政策环境与现状及条件要求

(一)政策环境与现状

村镇银行(1)在我国的发展仅五年多,但在政策层面已经历首批试点、扩大试点及完善配套政策等三个阶段。2006年12月底,银监会调整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并选择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开展首批试点工作。2007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将试点省份从6省(区)扩大至全国31个省份,各地先选择具备条件的1~2家机构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2008年5月,央行和银监会出台《关于村镇农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对村镇银行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引导督促这些机构面向农村、扎实依法开展业务经营。经过几年来的发展,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正在筹建96家,就云南省来讲,截至2011年8月,已有10家村镇银行,可见村镇银行在我国发展非常迅速。按主发起人(商业银行)类型可分为以下四类,不同类型的银行机构由于比较优势和战略导向不同,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和战略目标存在一些差异,下面重点进行分析。

1.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主发起设立。截至2009年2月,国有大型银行一共发起设立了10家村镇银行,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占1/2。除国开行外,国有大型银行对于重返农村金融领域一直持犹疑态度,设立村镇银行更多的是处于政策的策略性回应。农行、建行、交行分别设立了2家、2家和1家,工行、中行则仍处于调研阶段。事实上,正是因为农村地区不符合四大行的比较优势,设立村镇银行对于机构网点众多的国有大型银行而言,商业价值并不大。

2.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主发起设立。截至2009年2月,这类银行机构仅发起了3家村镇银行。从首次发起设立时间与设立地点看,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类似,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政治表态大于商业意图。如民生银行首次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是在2008年9月12日,地点是四川彭州(为重灾区);浦发银行首次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是在2008年12月26日,地点是四川绵竹(为重灾区)。此外,华夏银行董事会2008年10月已通过《关于本行参加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试点的意见》,但进展较慢。

3.外资银行主发起设立。由于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假借村镇银行的形式可以规避政策限制,间接实现机构布局的扩张。因此,外资银行对于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看起来比较积极,且都以全资控股形式设立。由于战略意图的不同,外资银行设立村镇银行首要考虑经济利益,多以当地经济是否发达、是否有潜在客户资源为选址标准。如汇丰银行在湖北曾都、北京密云、重庆、福建、广东等地设立了5家村镇银行,其中湖北曾都是东风汽车的产业园区,也是香菇等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基地,其他几个地点也都是聚集了数量可观的大型企业;渣打银行在内蒙古和林格尔设立了1家村镇银行,而和林格尔正是蒙牛集团的总部所在地,借此可以间接实现与蒙牛的合作。

4.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主发起设立。城商行、农商行等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是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力军,现有村镇银行中的80%多是由小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除个别由当地政府或银监局主导推动外(如天津蓟县村镇银行和北京延庆村镇银行),多数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动机是借机实现跨区域经营,这与外资银行的动机相似。如江苏常熟农商行在省内金坛、省外咸丰、恩施控股设立了3家村镇银行,湖南张家界农商行在山东寿光、连云港控股设立了2家村镇银行。

据银监会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正在筹建96家,可见村镇银行在我国发展非常迅速。就云南省来讲,截至2011年8月,已有10家村镇银行。整体看,村镇银行为外资银行、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提供了快速网络布局的通道,也为其他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提供了空间。但由于监管政策的限制,目前尚未出现一家以非银行机构或个人为主发起人的村镇银行。

(二)设立的条件要求

村镇银行的设立需要在章程、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开展业务设施等方面符合规定。村镇银行可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且发起人出资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注册资本金方面:在县(市)设立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村镇银行组织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可以多样化。村镇银行可以根据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暂行规定》作为机构类股东包括境内外金融机构与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对其共同要求就是必须具有稳健的财务、良好的公司治理及健全的内部控制与管理。自然人股东则更强调的是良好的声誉与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这样的要求有利于村镇银行的稳健经营减少其经营风险。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①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②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③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行股本总额的10%;④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⑤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二、云南省村镇银行设立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一)云南省村镇银行设立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1.增加了我省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当前,云南省经济社会正处在体转换、结构调整、城乡统筹的重要时期,“三农”发展正呈现一系列明显而积极的趋势。前已述及的传统的我省农村金融供给渠道主要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而村镇银行的准入及其设立,增加了资金供给的渠道,丰富了金融市场主体,无疑将增大农村金融资源,为实现我省多元化、多样化、多层次、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目标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通过调研发现,在相对贫穷落后的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既弥补了现有金融服务的空白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供应的紧张、贷放不活问题,对“三农”是一大福音。

2.丰富我省农村金融机构,有利于投资多元化。按照“投资多元、贴近农村、治理灵活、高效运作、服务三农”的原则,在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丰富了我省农村金融机构的类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投资是有利的,因而是一项新的优良制度安排,它打破了农村金融长期的国有垄断,使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得以进入,为金融机构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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