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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

学校工作报告 时间:2022-04-13 10:34:59

[摘 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好农民的主体作用至关重要。本文探讨了农民主体力量的历史地位和战略意义;分析了树立农民主体意识观,包括科学地认识农民的主体性,辩证地把握农民的主体性,历史地看待农民的主体性等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若干对策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农民 主体性

〔中图分类号〕D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7)07-0079-04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如何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发挥好农民主体作用至关重要。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广大农民群众是推动生产力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败的关键。”[1] 我们认为,党和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不仅要在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规划和指导等方面加大力度,还要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别是要注重把加强农村党的建设和切实保障、强化农民的主体性紧密联系起来,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向纵深发展。

一、农民主体力量的历史地位和战略意义

培育农民主体力量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战略意义。如果不着力于农村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激发蕴藏在亿万农民中的巨大潜能和无限创造力,再好的优惠政策,再多的人财物力支持,也只能起到暂时的“输血”功能。而只有依靠农民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双手,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才能变“输血”为“造血”,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动新农村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农村是很落后的,农民生活非常困难。主要原因是当时我们在农村实行了脱离客观经济现实,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同样还是那些地,同样还是那些农民,但我们用了不到5年时间就解决了建国30年以来未能解决的农民温饱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就是邓小平说的“搞责任制,抛弃吃大锅饭的办法,调动农民积极性。”[2] (P177)邓小平认为,我国农村改革“是一种带革命意义的改革”,[2] (P78) 它之所以成功是因为我们“调动了全国百分之八十的人口的积极性。”[2] (P65) 邓小平从调动农民积极性层面上来总结我国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一个飞跃”的成功经验,对于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方法论的战略意义。建国以来,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史经验证明,必须把调动农民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首要出发点。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根本。农村改革为什么能调动农民积极性呢?在邓小平看来,一是给农民自主权,二是给基层自主权,从而给农民带来了实惠。今天,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使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培育农民主体力量是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设新农村要把农民作为主体力量,这是贯彻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一切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把以人为本落实到建设新农村中就是要以农民为本,其最基本的内涵就是要以农民为主体,即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基本依靠力量。只有这样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农民为主体,这也是由我们建设新农村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由于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还处在艰难的发展阶段,农业、农村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因此,建设新农村任重道远。我们只有使亿万农民认识到建设新农村是他们自己的事业,他们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才能充分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发挥出他们的聪明才智。这也是为什么胡锦涛总书记反复强调指出“广大农民群众是推动生产力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败的关键”[1] 的原因所在。

二、农民主体力量的主体意识观

要使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首先要树立全面的完整的农民主体意识观。切实保障和强化农民的主体作用,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农民的主体性。然而,有些地方的党员干部对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认识还不到位、还不深刻,直接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成效。如有的对农民主体地位认识不清,不尊重、不注意发挥农民的主体精神,习惯于代替农民包办一切;有的在发展中重物轻人,更多的是注重物的投入,而轻视对人的投入;有的工作方法简单,不注重教育、引导,政策脱离实际。因而,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在广大党员干部中树立起农民主体意识观。

第一,科学认识农民的主体性。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求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一是利益主体。农民群众是新农村建设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新农村建设的各个政策、各项工作,最终都要落实在是否能够体现和保障农民的利益上来。因此,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民会以自己的利益来评判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从而决定是否支持和拥护它们,也就进一步决定了新农村建设能否取得成效。二是价值主体。农民的利益主体地位决定了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价值主体地位。恩格斯曾经说过,人们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期望的目的而创造自己的历史,却不管这种历史的结局如何,而这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影响所产生的结果,就是历史。[3] (P243) 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坚持尊重农民,依靠农民,相信农民,时刻关注农民的利益和愿望,使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最终受益者。三是行为主体。农民群众是新农村建设最直接、最广泛、最可靠的力量基础,因此,要坚持用党的新农村建设政策统一广大农民的思想,把中央的正确决策变为广大农民的强烈愿望,把国家的新农村建设政策变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四是创造主体。广大农民群众蕴藏着巨大的智慧和创造力,是推动生产力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农民群众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创建了小城镇,充分展现了自己的创新精神。因而,建设新农村,要充分相信农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发挥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辩证把握农民的主体性。在新农村建设中,要正确处理好农民主体和政府主导的关系,既不能因为强调农民的主体作用而使政府缺位,也不能因为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而使农民缺席。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看,农民主体和政府主导是一个动态的实现过程,要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不断进行调整。例如,20世纪70年代的韩国开展“新村运动”,在开始阶段着力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从基本项目选择、到各种款项的使用,都由中央政府计划好,并派出大批官员下乡指导,从而使新村运动顺利开展起来,农民群众也被充分动员起来。可见,这种自上而下的运动在开始阶段离不开政府的强力推动。但是,政府的强力主导作用也会带来明显的消极因素。例如,虽然韩国政府号召农民发扬“勤勉、自助、合作”精神,但由于朴正熙政权的专制威权特点,官员们为了完成上级任务,常对下边采取武断命令的方式,结果遵循农民自愿很快就变成了行政强迫,农民参加工程项目的自愿性、积极性越来越小。到了80年代,这种“政府主导”的政策已经行不通,于是由“政府主导型”逐步过渡到“民间主导型”。目前,我国的新农村建设还处在初始阶段,必须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强化政府主导,以农民主体规范、落实政府主导,以政府主导调动和强化农民主体。

第三,历史看待农民的主体性。从现实来看,我国农民主体性作用的发挥还面临着不少历史局限性。一是农民自身的局限性。我国农村社会长期以来处于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自身主体性的发挥。在文化素质方面,我国农民整体素质仍然偏低,技术水平不高,视野较窄,容易形成对人和物的依赖。在思想观念上,由于长期受封建制度思想的束缚,个人没有独立的权利,农民自主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淡薄,保守守旧思想、迷信愚昧思想、“等、靠、要”思想浓厚。二是传统地位的局限性。我国历史长期处于专制体制下,农民在事实上往往处于被统治、被管理、被驱使的地位,在社会事务中扮演被动角色,缺乏发言权、自主权、参与权,结果农民权无责重,政府则权重责轻。三是现实制度的局限性。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各种制度性的壁垒,使农民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如土地使用制度、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财政金融制度等,都影响到了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

三、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若干政策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坚持以农民为本,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好农民的主体作用,我们认为必须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

首先,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我们无疑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逐步建立起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等。但是,我们决不能仅仅把农民看作是城市帮扶的对象,是工业反哺的客体,应当认识到农民才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广大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也就是说,建设新农村从始至终都要注意防止可能出现的“见物不见人”的倾向。一要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新农村建设首要的任务是培育农民,使之成为有文化、有技术、会开发、懂经营的新型农民。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应由政府、学校、民间共同参与,应有计划、多层次地开展,逐步实现农业教育系统化和规范化。二要倡导和培育农民组织。农民组织是科学技术和工业进农业、进农村,农民掌握、利用先进农业知识的载体,也是农民利益的维护者,党支部、村委会是农民的基本组织形式,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主导产业的形成,各种专业性农村协会组织随之建立,政府要推动这些农协组织的发展,为农民提供生产资料购买、信贷、技术经营指导、市场信息等服务。三要大力发展电子农务。农业信息化建设在农村社会经济建设中地位十分重要,而电子农务日益成为向农民提供专业、准确、及时的农业科技信息的平台和载体,是农民立足市场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四要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农村建设基金”筹措机制。新农村建设除了政府落实惠农政策,提供基本建设资金外,大量的农村开发项目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持续不断的资金支持,这些资金投入的主体是农民,要培育农民的主体意识和“自立、自助、勤勉、协力”的思想观念,建立起长效筹资机制。

其次,要千方百计,切切实实地提高广大农民的自身素质。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亿万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1] 我们说广大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是基本依靠力量,决不意味着农民就不必提高自身的素质了。恰恰相反,建设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迫切要求必须把提高亿万农民的自身素质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一是从中央提出的建设新农村20字的总体要求来看,它要求从根本上转变农民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和价值观念,引导农民通过投身建设新农村的实践,转变传统观念,提高文化水平,陶冶精神情操等,在走向富裕、迈向文明和建设新农村过程中使自己真正成为这个伟大事业的价值主体和创造主体。这无疑对农民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二是从现实状况上看,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整体文化水平低,缺乏职业技能。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92%的文盲、半文盲在农村。目前,在全国4.8亿农村劳动力中,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0.6%,高中及以上的占13%;小学文化程度的占29.2%;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7.5%。受过职业技术培训的农民不足5%;受过技能培训的仅为1%。因此在我国农村相当多的地区实际上形成了这么一种“恶性循环”:由于农村劳动力素质低导致农业劳动生产率低,致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又反过来制约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提高。目前我国人均受教育年限仅为8年,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3年。[4] (P380) 我国农村从业人口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只占0.14%;据统计,2003年592个重点县的剩余劳动力中,有2/3以上贫困地区的劳动力因文化程度、身体和年龄方面的限制达不到城镇企业所要求的就业条件。此外,在公共资源分配上存在的不平衡也是制约农民素质提高的重要原因。我国农村中学生占城市的四倍,而国家所拨出的教育经费中用于农村中学教育的只占城市的38%;2004年我国农村文化事业费仅占全国文化事业费26.5%,低于城市文化事业费47个百分点。在我国,人口多、劳动力多,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多是基本国情。目前我国农村还有上亿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但是这些农村劳动力整体文化水平低,缺乏职业技能培训。如果为数众多的农村劳动力的素质能得到提高,那么我们就可以变人口压力为劳动力资源优势。因此,我们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在有意识地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广大农民适应建设新农村的要求,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最后,要使广大基层干部成为培育农民主体力量的领路人。毛泽东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政方针十分明确。建设新农村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关键取决于农村基层干部对上述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和落实程度,尤其取决于他们培育农民主体力量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迫切要求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能够成为培育农民主体力量的领路人。广大基层干部要以目前正在开展的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活动为契机,把建设和谐文化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与培养越来越多的农村主体力量结合起来,与帮助农民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而使他们增收致富结合起来。通过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扶持、对农民主体作用的充分重视以及广大农民自身主体性的充分发挥,新型农民的主体力量一定会不断增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必将出现一个崭新的面貌。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主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Z]. 2006年2月14日。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农业部课题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若干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柏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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