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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功能定位和权限划分

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2-03-28 10:12:15

摘 要:

当前,我国四级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和权限划分存在诸多困境,在过去曾尝试过“部门一体化”“检察工作一体化”“检察一体化”模式,但在实践中均表现出一些问题。如何在这次司法体制改革中对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重构和权限进行划分,尤为重要。为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制度,对当前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功能定位和权限划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据此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和当前法律制度下,探索性提出四级检察机关功能定位和权限重构的见解。

关键词:

检察机关;功能定位;权限划分;部门一体化;检察一体化;检察工作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7)04-0135-09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17.04.2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了诸多司法改革措施,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这些改革措施的提出加快了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司法制度建设的深入探讨。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何更加合理而有效地发挥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功能,理顺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的权力边界成为关键,这就涉及到法律规范如何对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和权限划分进行重新建构的问题。在我国政治制度下,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的改革,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法院和检察院才属于司法机关。

一、检察机关的宪法属性及其演变

(一)新中国法律监督的历史沿革

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尚未颁布前,对人民检察院功能的讨论甚是激烈。195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李六如在《检察制度纲要》中指出,苏联检察机关“主要是政府的监督机关”[1]1829。1950年8月6日,李六如副检察长在《人民检察院任务及工作报告大纲》中指出,“社会主义苏联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法律监督”[1]506。 1950年9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各级政府检察机关的指示》指出,苏联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各项法律、法令、政策、决议等的贯彻执行。[2]在建国初,我国在国家机构构建模式上选择采用苏联政体式的检察机关职能模式,拟将我国检察机关定性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这在官方正式文件中多有端倪。

1954年《憲法》第81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及公民遵守法律情况进行监督。这是宪法首次对检察机关法律职能的定性。后来,检察机关的职能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和时势需要变化而变化。中共1958年10月17日在《中共中央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司法、检察会议的报告和务虚报告、公安部党组关于公安会议的报告和罗瑞卿同志在公安会议上的发言的批示》的附件——《关于召开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向中央的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是专政武器,镇压敌人,惩治犯罪,但又有“一般监督”功能,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

1954《宪法》颁布以后,人民检察院履行国家机构职能,行使检察权是通过法律监督的方式进行的,这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些文件可窥见一斑。1963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的试行规定(修改稿)》第1条就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1975《宪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能由公安机关代为行使,检察机关在宪法中“消失”;第3款还规定,检察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要求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重大反革命案件。

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1978年《宪法》第4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这是对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再定性为行使“检察权”,但与1954年《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定性没有太大变化;该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上下级监督关系,各级检察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1978年,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方方面面经验的基础上,党和国家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1979年6月,邓小平提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观点。该思想为1982《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胜利召开。大会决定在党的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加强民主建设。在这次全会的指引下,全国人民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动迅速转向生产建设,全面迈向加强民主和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新路径。在此环境下,社会亟需法律对国家各项事务进行管理,唯有如此才能巩固和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秩序。1982年,第4部《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性。

通过建国以来4部《宪法》的历史演进我们可以看出,从1954年《宪法》规定的“行使检察权”到1975年《宪法》将“检察权”交由公安代为行使,到1978年《宪法》重新恢复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再到1982年《宪法》首次将检察机关的宪法职能由“行使检察权”改为“法律监督权”,历经4次艰难发展,才最终确定为现在《宪法》所界定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符合我国政治体制和基本国情的,在国家机构职能中担当起重要的作用,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担当起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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