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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环境法学的范式转移

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2-04-08 10:08:45

zoޛ)jiC5}6]Mu]个人以不平等的方式分配环境利益及负担。环境法因应环境时代的法律问题,带着革命的气质而来,② 构造“人际同构”的秩序形态。③ 环境正义是环境法学的核心价值。然而,环境法学自诞生以来,更多地强调人对自然的保护义务与环境权等少有突破的伦理层面,而较少地关注到社会结构非正义性引发的环境问题,而环境问题更加深了社会结构的断裂。这种伦理的意象与全称命题的背后屏蔽了环境法学的基本研究逻辑,在人类之间基本的正义诉求还远未达到的状态去言及人际义务与人际平等(即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显然太过理想化。因此,探究正义,进而探究环境正义是环境时代的法学核心议题,是环境法学的范式转移。

一、正义的原命题及社会化演进

正义概念的发展从古希腊时代的亚里士多德开始,到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再经过启蒙时代,最后型塑成当代西方的各种正义理论,从源初的意义出发,不断汇入各时代的精神,最后演变融合成现今意涵丰富的正义表达。西方的正义概念塑造了西方的政治与法律制度,决定了西方的社会发展结构。

(一)正义的两种阐释进路

自正义概念进入学术的理路,就有功利主义与权利主义两种进路的分歧。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建构者为约翰·密尔及边沁,他们认为,作为一种意在指导行为和合理评价所依据的规范理论,其所有决定都应引起有益的后果。要努力争取善的最大化以及恶的最小化,人人都应当带来使人类幸福最大化的影响,即追求“最大幸福”,“最大化整体利益”或产生“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因此,对少数群体与阶级权利与利益的牺牲是社会运行的必要成本,只要一切都在“社会总收益大于社会总成本”的信条下即可。

权利理论奠基于自然权利(或称人权)假设之上,以人的权利的正当合理性及其社会保障为核心范畴。康德主张所有人都有一种基本的道德权利,这些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在《独立宣言》中,托马斯·杰斐逊坚持“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们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④德沃金认为,“如果某人对某事享有权利,那么,即使否认这种权利符合普遍利益,政府否认这种权利也是错误的”。⑤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开篇强调:“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⑥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加诸于个人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⑦根据权利哲学,任何剥夺个人权利的行为都是不合正义的。

功利主义者和权利理论自由主义者都建立了基于各自理念的正义体系,随着时代的推进,他们又各自不断地修正其理论表述,使之切合时代之精神。正义理论也弥久常新,闪烁着时代的光辉,以正义为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构筑理性交往规则与型塑社会秩序。

(二)正义理论的社会化演进

发源于古希腊的正义理论的代表梭伦“通过将‘正义’同关于‘应得’的概念和思想联系起来,使正义成为一个有明确的社会的与德性的意义的概念”。⑧在梭伦之后,柏拉图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每个公民必须在其所属的地位中尽自己的义务,做与其本性最适合的事情。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词典里,正义的含义有二:一为合法的“一般的正义”,一为合理与平等的“特殊的正义”,特殊的正义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从梭伦到亚里士多德前自由主义正义观念开启了人类社会对正义探求的哲学基础,对正义的基础、性质以及范围的源初智识努力,孕育了西方正义思潮的原初价值,奠定了西方正义思想的历史发展脉络。

自然法理论开启了以权利观点来讨论正义的新视角。格老秀斯认为,正义必须是一种“严格正义”,保障的是完整权利。洛克把“正义”限定在对生命、自由与财产权之保障及对违法行为之规范。休谟认为,正义是法律、契约和制度的伴随物,而不是在自然状态中存在的规则。如果要遵从正义,首先要尊重财产权,财产权是优先的权利。近代自由主义的正义概念关注的重点在于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自由及财产权的保障,强调一种消极性、规则概念的严格正义内涵,倾向于把权利或自由的本质理解为人身不受干涉的行为权利或自由,并认定政府或个人对其他人在其权利范围内的事务有不干涉的义务。

社会主义思想与运动对正义概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主张实质的平等即社会与经济的平等。社会正义者认为,消极地尊重财产权,如果放任市场自由运作,其结果将会造成贫富差距过大,唯有以社会正义的理念进行社会资源重新分配,才能实质地提升每个人追求美好人生的机会。涂尔干认为,由于社会分工愈来愈细,造成了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因此,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任务并非财富的创造,而是正义的推展以减除因不平等而带来的弊病。⑨罗尔斯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被认为建立了人们关于一个健全的、组织良好的社会合作体系的条件的观念。“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⑩罗尔斯词典式序列的两个正义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比他人更好的生活。基本上,罗尔斯的正义论述中凸显了对社会中弱者的关怀,他主张社会不应为了让一些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同时,不能为了让许多人享受较大的利益而正当化少数人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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