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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55年历史演变所蕴含的历史逻辑

寒假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2-04-05 10:15:17

摘要:文章以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变革、变迁为背景,分析了“枫桥经验”产生的必然性、偶然性,及其在不同历史背景下具体的历史意义;论证了“枫桥经验”长盛不衰、历久弥新背后的历史逻辑:从基层微观的层面上反映了中国社会结构变化的历史趋势,且契合于这一趋势。

关键词:“枫桥经验”;社会结构;社会自然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18)05-0019-008

“枫桥经验”缘何能够55年来历久弥新、长盛不衰?除了各级领导机关,尤其是最高领导人关心爱护之外,是什么本质性因素让“枫桥经验”历久弥新的?①是否存在着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性于自身之中?或者说通过解剖分析“枫桥经验”是否会帮助我们更加清晰地窥见55年甚至自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变化发展根本性的趋势?正是为了解答这一历史之迷,作者将在下文通过“枫桥经验”55年来变化发展与中国社会结构变化发展两者之间相关性的分析,力求证明“枫桥经验”长盛不衰、历久弥新背后的历史逻辑:它从基层微观的层面上反映了中国社会结构变化的历史趋势,且契合于这一趋势。

一、传统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和

基层自治(理)方式要理解“枫桥经验”蕴藏的历史逻辑,首先须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本特证有一个大致的认知。

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最大特征是“官—民”二元结构,即在二千多年的帝制制度下,社会阶级最重要的分野是官僚等级与百姓等级的劈分。官员们一方面依仗国家强制力形成高高在上且封闭的统治集团,而士农工商则构成“百姓”等级处于“国家—官僚”体制的统治之下,“牧”与“被牧”的关系始终构成中国二千多年帝制社会的主线;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和财政收入不足的限制,且为使“官——民”结构的运转更为稳固、长远有效,皇权不下县,以县为分界线,在县以上的国家政治领域,从中央到县分别按国家事务的事务属性和地域属性设置等级机构,活动于这些国家机构的官员则按品级序列划分阶位。县以下则属社会领域,在社会领域中的社会事务除了涉及国事公务(如税赋、兵役、工役、刑事及各种禁令所及的事务)之外,基本由基层社会自治、自理。不过,值得指出的是,这里讲的社会自治并不是现代社会即公民享有主权且主权平等意义上的社会自治,它仅仅具有国家政权不予干预这一形式上的意义。中国传统基层社会结构的核心奥秘和精巧之处在于将百姓的职业分工等级化,士农工商不仅是职业分工,更是一种由血缘传承的身份等级,“子承父业”的血缘传承身份的等级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基本样式,在这一样式下,也会有一些由偶然因素促成的变异,如通过科举考试而改变身份。并由此规定每一个人的言行规范,进而保证社会等级的正常秩序。相应的是在这一基层自治社会格局中,那些享有知识、血缘威望和权力,享有土地及金钱财富权力的人,构成士绅、乡贤群体,成为基层社会自治的主体,换言之,传统社会的地方基层自治(理)是在等级秩序下的地方基层贤能政治方式下的自治(理)。

维系传统基层社会自治的首要前提是基层社会对国家权力的服从及完成国家(官府)事务。而生成这一前提的条件是历史生成的强大的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本身所历史生成的社会心理、社会意识共振的结果。当然,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服从也有相应的回报:提供和平、秩序,以及通向外部世界的自然通道、社会路径和特定境况下的国家救济;对于国家事务完成得比较好的基层单位则给予额外的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的特殊奖励。在这一前提下,基层社会的事务基本由基层社会自理,官府并不予以干涉。而基层社会事务自理(治)实质上是士绅治理,即由地方名流、士绅、乡贤主持负责处置地方一般性事务,必要时如遇到特别重大的事务则召开居民或族人大会公议决定。在正常情况下,地方乡贤、名流主持处置基层社会事务都会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大致上有这么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朝廷律法;二是圣人之道;三是传统习俗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乡规民约;四是人情世故等等。在基层社会事务处置过程中,纯粹的执行完成国家正常事务或纯粹的地方基层事务,一般地说来,其过程大都平顺,按照律法、章程、惯例处置下去即能顺利完成。但是一旦遇到国家与地方二个层面的交叉性事务或国家(官府)利益与地方基层利益相左的事务,则将越出地方名流或士绅通常执行国家事务和自理自治地方基层内部事务的惯常模式。这时,找到一种让国家(官府)和地方基层及具体涉事者都能够接受的方式和结果,就成为极其重要的也是唯一正确可行的选择。进而,各方面的尤其是乡贤的谈判、调和、妥协诸等能力便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调停能力出众的乡贤往往能赢得各方的信任和在民众中的巨大威望。顺便提出,上面所述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的,由于中国社会的巨大复杂性,地方基层的自治自理不仅会表现为具体样式上的多样性,而且还会出现上述一般情况之外特殊治理情况,尤其是底层苦力平民集聚的地方,门会帮派往往会发挥另类的自治主体职能,如四川一些地方的哥老会、如民国时期的上海青帮。

二、社会结构重建与“枫桥经验”出场

(一)社会结构重构

以县级建制为界线将国家划分为国家领域和社会领域,且由中央权力牢牢控制国家领域,这一大格局在整个清朝的大部分期间是稳定的。但不稳定因素也缓慢地不断积累,随着人口不断(可说是快速地)增长,及商业和城市的扩增,地方基层的社会事务和矛盾也是不断地增长,并超出官府监管民众和提供必需服务的能力。为解决这一矛盾,清皇朝一方面继续稳定正式文官数量(约为2万名左右),另一方面则容忍和默许低级胥吏、听差和有公务的私人仆役、私人幕僚人员的增加。且这一情况与因19世纪开办“洋务”和平定“太平天国叛乱”而生发的地方官僚权力不断自大的状况形成合流,并不断地消解中央政府国家权力的权威。在整个19世纪,日益扩大的地方和基层的社会积极性,在经济、社会和管理的非官方活动中不断地增长,并客观而必然地要求增长地方和基层相应的政治权力,但清皇朝卻因自身的保守和麻木,不仅拒绝政治权力的再分配而且往往是阻挠地方和基层社会的政治表现、政治发展。参见【美】费正清:《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2—57页。这一情况虽不能说是清皇朝在晚清三大势力(保守的保皇派、改良的立宪派和激进的革命党)竞争中走向灭亡的全部或最根本的原因,但至少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而待到1908年试图推行《城镇乡自治章程》,则实属马后炮,已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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