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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旅游概念解读:内涵、困境、根源及新构想

教师实习报告 时间:2023-06-21 17: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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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社会旅游的目标扩展到社会融入(social inclusion)、提高社会福祉、促进目标受益者个人发展等多方面,这些目标与道德伦理关系密切,使社会旅游成为一种道德信仰的表达,故被政府用来作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的一项政策。

近年来,世界许多地区的经济气候不景气,鉴于社会旅游能产生诸多社会效益,且实施成本较低,从而日渐受到多国政府的青睐,“社会旅游近年来甚至成为欧盟的一项旗舰旅游政策”。但由于国家背景、社会制度和发展阶段的差异,各自推行社会旅游计划时,所注重的目标更加多元化。包括:推动工人阶级发展、改善城市儿童的健康状况、更广泛地促进旅游各种效益的实现、提高各种组织或企业的忠诚度、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融入、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复苏;此外,还有针对旅游目的地的目标,如解决旅游目的地的淡季销售问题、增加旅游目的地就业机会。可以看出,除了传统的社会功能外,社会旅游的经济功能日益受到重视,甚至被用作复苏经济的工具,使人担心社会旅游与商业旅游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

最终,Minnaert等将当前的社会旅游目标归纳为3类:(1)是一项基本人权——旅游权利的表达途径;(2)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手段;(3)减少社会排斥、增加社会融入的方法。它们基本上代表了当前社会旅游目标的3个基本方向:满足人权、促进经济发展、缓解社会矛盾。

上述分析显示,社会旅游的施行理由和目标也是一个由单一到多元化的演变过程,这种变化与社会旅游干预对象范围的变动之间关系紧密。目标受益者范围越大,社会旅游的目标也就越复杂。而这些现象对清晰理解社会旅游概念也构成障碍。

3.4各国实践社会旅游的手段迥异

由于各国的历史、社会文化、政治制度不同,形成各自对社会旅游的不同看法,表现在实践中,推行社会旅游的手段也迥异不同。首先,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以欧洲为例,以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为代表的福利国家,主要由政府主导发展社会旅游。英国政府对社会旅游的兴趣不大,社会旅游通常不作为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多由慈善组织来主导和组织。其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异。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社会旅游往往服务于政治目的,为工人提供休息和放松的度假活动,使他们更好地为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做贡献。同时,还被用作对年轻人开展社会主义教育的一种方法,如访问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来培养他们的团结精神。最后,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社会旅游的发展模式也不同。在匈牙利的社会主义制度早期发展阶段,社会旅游主要提供给特权集团,如共产党及工会的官员和成员、工厂里的优秀工人及他们的家庭成员。后来,随着社会旅游接待能力的提高,整个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受益人范围逐渐扩大,但最高质量的社会旅游设施依然主要面向社会的精英阶层;直到90年代初,伴随社会主义制度在匈牙利的瓦解及其政治经济制度的转型,一种新型的、能使贫困社会群体真正受益的社会旅游制度才开始出现。

4.界定社会旅游概念的新构想

社会旅游概念长期悬而未决的状态,给研究和实践都带来诸多影响。首先,社会旅游研究长期停滞不前。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起,社会旅游研究就一直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成果非常有限,直到最近七八年,才陆续有欧洲学者重燃了研究兴趣,而缺乏明确独立的概念是造成此状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对社会旅游的认识长期停留于一个初级层面,研究中术语使用混乱。“‘社会旅游’”一词被用于意味着各种不同、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含义和想法,且指代完全不同的活动和计划。第三,由社会旅游概念引发的争议不断。如社会旅游与商业旅游的边界该如何划定?第四,给社会旅游实践造成了严重障碍。例如,尽管巴西政府制定了社会旅游政策方案,但实践中却遭受到旅游部门的消极回应,而概念不清晰则成为其主要借口。

面对界定概念的困境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该如何应对?首先,要认识到社会旅游是一个动态概念,或者一个动态的过程;其次,影响社会旅游概念界定的诸多因素,如社会旅游干预对象范畴的泛化、社会旅游实施理由和目标的工具化(包括经济工具化、政治工具化)等,既是存在的事实,也代表了社会旅游的发展趋势,必须承认并接受这种变化,才能够客观看待社会旅游,但前提是要把握好“社会旅游是一种区别于商业旅游、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旅游形式”这一基本点。

Minnaen等依据“干预对象”和“提供帮助服务的形式”两个指标,把社会旅游细分为4种模式:参与模式、包容模式、适应模式和激励模式。该模式分类法使得对社会旅游复杂内涵的理解变得清晰,但也有局限性:其一,提供帮助的各类主体没有体现出来,如政府、工会、慈善机构;其二,提供帮助/服务的形式仅涉及旅游产品,忽略了现金补贴、赞助款、旅游优惠券、旅游设施等其他手段。

鉴于此,本文拟借鉴Minnaert等的思路,将社会旅游概念进行子分类。考虑到界定社会旅游概念的最大难点在于确定干预对象的范畴,本文将细分标准限定于干预对象,并对其范畴做出如下3类规定:(1)不具备旅游/度假能力的人群。“能力”在此不仅指支付能力,还包括身心健康能力。如包括低收入者、残疾人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2)旅游参与能力有限的人群。“能力有限”是指虽具备一定的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参与旅游/度假活动不足的人群,如中低收入阶层的普通社会民众;(3)以供给者身份,为前两类人群提供社会旅游设施和服务的东道社区及其民众。

依据上述3类不同的干预对象范畴,将社会旅游划分为3种模式(图3)。

(1)基本模式——干预主体(政府或第三方非营利性机构)通过各种干预手段(资金或设施),专门针对不具备旅游/度假能力的社会群体提供参与旅游/度假活动的帮助。包括低收入者及其家庭、失业者、残障人士、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单亲家庭、青少年、老年人等各类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模式体现了社会旅游的最初设想。

(2)延伸模式——干预主体(政府或第三方非营利性机构)在全社会范围内,采取各种干预手段,鼓励和帮助能力有限的社会群体参与旅游/度假活动。延伸模式更倾向于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政策手段。

(3)包容模式——干预主体(政府或第三方非营利性机构)借助为A或B类干预对象提供帮助,实现他们的旅游/度假愿望。同时,还为社会旅游目的地东道社区及其居民谋取经济或社会效益,提高当地居民的社会福祉水平。这里的干预对象包含了需求和供给双方中都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有两点需加以说明:第一,游客限定为A或B类干预对象,不包括其他社会群体/阶层。由此与扶贫旅游、社区旅游、志愿者旅游等形式相区别,因为这些旅游形式下的游客不需要第三方提供援助,任何人皆可参加,甚至游客往往来自社会的中产及以上阶层。第二,社会旅游设施或服务的供给者不设限。经济发达的旅游目的地,通过提供社会旅游服务,可以提升当地居民的道德水平;一些旅游季节性问题突出的目的地,可以解决旅游淡季销售问题;而经济欠发达的社会旅游目的地,则可以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居民收入等。因此,包容模式是一种双赢模式。

其中,基本模式和延伸模式可理解为狭义的社会旅游,旨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实现旅游/度假参与权利;包容模式则可理解为广义的社会旅游,其核心目的是推动旅游的公益性诉求思想的普及和社会伦理道德水平的提升。

5.结束语

社会旅游是一个与商业旅游相对的概念,一个与伦理道德相关的概念。社会旅游长期以来面临含义不统一、内涵外延不清晰的困境。由诸多因素造成给予社会旅游一个明确的定义困难重重。本文在对概念界定诸多困境及根源剖析的基础上,从社会旅游的干预对象出发,尝试性提出一个新的界定思路,为今后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无论对于国内学界还是社会民众而言,社会旅游都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但从社会旅游的发展轨迹看,它与一个国家的休假制度密切相关。2013年2月,国务院颁布《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建成”的发展目标,该目标与社会旅游概念所表达的宗旨相吻合;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强化全社会依法休假理念,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这表明,“旅游休闲作为每个中国公民应公平享有的一项社会权利”的理念不仅获得中央政府层面的认同,而且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下来。由此,在大众商业旅游占主导地位的今天,将社会旅游概念引入国内,而且借鉴国外已有成果展开本土化研究,不仅有助于拓宽旅游研究的视角,更有助于重新审视旅游产业的功能,尤其对当前社会公共福利政策的制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望此文能对国内相关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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