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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方法论下的法学知识、思维与司法技能的构建

企业自查报告 时间:2022-03-21 10:11:21

摘 要 司法方法的核心是司法的裁判方法。司法的裁判方法涉及到法学知识、法律思维与司法技能三位一体。法学知识是基础,法律思维是中介,司法技能是核心。法学教育的核心在于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如何使掌握的法律知识通过法律思维的思考和娴熟的司法技能正义的处理社会的矛盾纠纷。

关键词 法学方法论 法学知识 法律思维 司法技能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科技学院青年教改课题《刑法学》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李茂久,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115

司法方法的核心是司法的裁判方法。司法裁判是依照法律的要求认定事实、适应法律作出判决以解决纠纷的活动过程。 这一过程不仅仅要求法学知识的合理化、准确化运用,同时也是法律思维与司法技能的论证过程。这就要求法学教学的方法必须围绕着法学知识和司法技能和司法经验三个目标进行培养。

一、法学教学的基础目标——法学知识的传授

一般我们将法学的定义为:以处理社会关系为为主要任务的法律规范体系。就其本质意义而言,其主要想探讨法条中的规范结构和社会意义,法的关切在于法律的规范性内容、效力以及司法裁判准则。因此,法学必然是一种规范性陈述的语言(关于规范性事务的陈述)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知识结构”。对于这种特殊的知识结构有其特有的语言表达、组织形态和理论研究。因此,法学知识的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法学言语表达与组织形态问题,二是法学理论研究问题。

(一)法学知识的客体——法律条文

每个法秩序都包含一些要求受其规整之人,应依其规定而为行为的规则。这个规则主要就是法律条文,法律条文表现为法律规则,大部分的法律条文都同时的国民的行为规范也是法院的裁判规范。此处的法律条文具有两点特征,即有效性与拘束力。法律条文是法律语句的语言形式,具有规范性的意义。法律条文的每一个语句都有语言的组织体,他结合多数的语句。陈述性的语句通常链接客体以及客体具有的性质或客体的行为方式。

法律条文是法学知识的最基础的客体,所有法学部门法研究都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性研究。因此,作为法学教学之中必然要紧扣法律条款进行详细分析和讲解。从法律教义学角度来讲,熟悉法条,知晓法条的立法内涵和立法背景是学习好相关部门法学的基础。要能够准确的对法条进行文理解释和扩展使用。由于法律条文是立法的结果,由静态的法律条文变成动态的法律适应就需要相应的法律思维与司法技能的有效衔接。

(二)法学知识的抽象——法学理论

法学理论与理论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学理论是关于法学(部门法)中的抽象化的理论研究以推动相关法学的建设。理论法学是法学的学科之一。法学是一门规范性科学,法规范正如文学、艺术、技术发明一样也是人类的伟大创作。 法学有自己独特的知识体系范畴,法学也有独特的理论根据,包含社会基础、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和价值基础等。这些抽象的理论依据很好的推动法学知识的深化与升华。所以,法学理论是在诸多规范之中各种价值决定借此法律思想得以正当化、一体化的论证,以期能够对法律内在和外在的知识结构进行拓展性阐释,从而能够在法规范之间、法秩序以及法价值在各种学科的知识中寻找到更为广阔的意义脉络。法律理论必然是对法律知识的抽象性阐释,通过法学理论能够更好寻找和探求法学知识的立法原意、社会意义等。所以,法学知识的背后必然都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进行理论支撑。从教学的角度来讲,法学知识与法学理论都是教学的内容之中,两者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缺乏其中之一都会造成“不见树木、只见森林”的窘境与“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困境。

二、法学教学的中心目标——法律思维方法的培养

法学教学是一个感性到理性的认知过程,这个过程的有效载体就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独特的思考问题的方法,主要的思考方向是如何公平衡平可接受的处理好社会关系,平稳社会秩序。法律思维对于法律职业的来讲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是职业认知性思维,所以,要培养学生的职业认知性思维

认知是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过程以判断客体的价值存在。法律职业是从事法律相关具有一定联系的职业群体,主要包括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者认知的客体是法律的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所以,法律思维必然是法律职业如何恰当的通过法律程序适应法律实体处理社会关系的整体性认知思维。这种认知必须紧密围绕法的规范进行,做到法律职业人的理性认知。在培养过程之中,要通过法庭观摩、专业实习等进一步培养职业认知能力。

(二)法律思维是过程性思维,所以,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是以结果导向的过程性思维

即法律职业者根据自己的知识和价值判断去伪存真,从而实现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思考过程,以达到自己的内心确认。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的思考方式,是对大量的外在现象或者结果进行内在的分析加工的过程。所以,法律思维必然是过程性思维,透过结果看到过程中人的主观方面,客观的行为过程,从而有更加合理公平的解决社会问题。对于过程性思维最好的方法就是要加大学生生活案例的分析理解能力的培养。

(三)法律思維是程序性思维,要培养学生的程序性思维

西方有句著名的法谚,“程序先于正义”,程序的重要价值在于保证实体正义能够通过正当的程序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从而更好的实现了实体正义。这种程序性的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依照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定的时限和手段进行收集案件信息和证据,程序性思维的核心在于尊重程序,完全根据程序的设计把案件事实由客观事实变成法律事实。程序的作用能够更好的把事务的外在客观性进行合法化的认定。由于我国一直比较注重结果正义,实体正义,这种“轻程序、重实体”的实践倾向是侵蚀着法治的建设。因此,要积极培养法学学生的程序性思维,程序保证结果的正义性。

(四)法律思维是实体性思维,要培养学生的实体性思维

法律思维是以法律知识性规范和外在的客观事实为统一的思考质料。这就是所谓的“法律职业者的眼睛要游离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案件本身的事实情况,这些事实情况包含自然事实如时间、地点等,也包含社会事实如人物、行为、动机等等。所有这些必然要统一在法律的内在规范进行系统思考后予以确认,从而更好的实现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法律思维是价值性思维,要培养学生法律价值品性

法律思维过程必然伴随着价值判断,本身来讲,法律不仅是一个是不是的事实问题,更是一个应不应该的价值问题。法律思维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履行定纷止争的社会功能。法律的价值理念包含普世文明共同的价值观念,最基本的诸如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

(六)法律思维是社会实践性思维,要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

所谓“徒法不能自行”,要把静态的法律变成动态的应用需要人的操作。法律思维就是人的思维在特定专业领域的体现。法律最终是以解决社会矛盾为己任,这就要求法学学生要有较高的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很多是一种实践性操作能力。这就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较为丰富的人生经验和社会阅历,才能更好的在实践中适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从课堂理论教学到社会实践是法学必须兼顾的两个方面,课堂教学是传授基本法学知识,是基础性阶段,社会实践是法学知识的应用型阶段,只有将两者有效统一才能更好的体现法学的专业特点与职业特性。

三、法学教学中的高层目标——司法技能的锤炼

司法技能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是司法工作者)综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根据程序规范公平正义的处理社会案件。这就要求具备一定的驾驭案件问题的能力和技巧。是在审判过程中将静态知识转化为动态结果的方式方法,是由已知事实和规范得出新的结论、化应然为实然的桥梁。 主要的司法技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条适用的技能

法条是以语言表达或决定的规则。为发挥其作用,其必须被适应,该如何适应法条是一项基本的司法技能。法条适应的主要技能: 1.寻找法条的技能,这是最基础的技能,即运用各个法学的知识,综合地、全方位地考察法律现象,分析法律关系,寻找应该适应的法律条文。2.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技能。司法三段论技能的逻辑意义是:只要构成要件T在某具体案件事实S中被实现,对S即应赋予法效果R。假使特定案件事实S在逻辑上看来是T的一个“事例”,就可以认定构成要件的T已经在S中被实现。 最基本的模式是:(1)以法律规范(T)为大前提。(2)以具体的案件事实(S)为小前提。(3)根据逻辑三段论推导出结论,即判决。例如:(1)故意杀人者应判处死刑。(2)A故意杀死了B。(3)A应该判处死刑。司法三段论不仅仅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模式,也是最基本的司法技能与方法。

(二)法律的解释技能

法律条文是抽象的立法结果,要想把抽象的法律条文适应于现实生活之中,需要对法律进行符合其最本质意义上的解释技能。法律的解释技能最基本的要以在于通过探求立法者的原意进一步探求规范的适应的社会本质内涵。立法一旦形成本身就脱离了立法者本身单独形成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所以,在对社会予以适应的时候必然要探求法律的社会本质意义从而能够更好的把法条的社会功能发挥出来。所以,法律解释的技能最终目标只能是探求法律在今日法秩序的标准意义。同时要考虑到立法者的规定意向以及具体的规范想法,着才能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的标准意义。就法律解释的方法而言,主要有:文理解释、论理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

(三) 司法的“平衡”技能

司法不仅是社会的“平衡器”,也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解纷止争的功能,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法院的诉讼、审判活动来实现的。 司法的平衡技能是司法判决的平衡性,对于社会问题要运用法律的思维观察、思考和判断,把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处理,同时考虑到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社会道德范畴,不能将社会问题进一步社会化或者政治化处理。司法的平衡技能是利益的平衡性技能。社会矛盾很多是利益矛盾,法律规范的是人们利益的合理化分配,所以,要衡平社会案件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将各种利益诉求进行平衡后都纳入法律的框架内处理、消释,争取司法的利益平衡,能够顾忌各方的利益,避免一方利益不均衡导致矛盾扩大化,不利于吸收社会不满。诉讼是一场没有硝烟的社会战争,是平和理性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理性方式。司法是通过其特有的程序规则、实体规范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冲突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以个案处理的方式,实现法律保护利益的目的,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当然,司法应该注意平衡的技艺,这种平衡的艺术不是倡导简单的中庸之道,也不是毫无原则的妥协式的“和稀泥”,而是促使双方都对结果可接受的利益平衡处理。

法学是一门学科、也是一种技能、更是一種艺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如何把法律知识通过法律思维的转化形成自己的司法技能,最终正义的处理社会矛盾才是法学教育的终极体现。

注释:

赫建设.司法方法论若干问题思考——以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关系为视角.政法论坛.2009(6).99.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33,150.

李茂久、莫社平.本科院校法学教学方法优化改革路径探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

宗会霞.法官司法能力研究.南京:南京理工大学博士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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