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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企业自查报告 时间:2023-06-24 19:20:29

【摘要】五彩缤纷的世界附带太多的诱惑,为了给婚姻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引发各方的热议,“夫妻忠诚协议”能产生法律的权利义务吗?笔者认为,在夫妻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中,夫妻间用这种特殊的方式为婚姻提供向心力,在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涉及财产关系的部分应当是有效的。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契约,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基础。从这个角度来说,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因此婚姻关系必须获得稳定。夫妻相互保持信任和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是够稳定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夫妻间的信任与忠诚。随着社会的发展,影响婚姻关系的因素越来越多,比如经济地位、婚外情等等。人类无可限量的智慧使其总能通过各种方法解决遇到的难题,为了破译“婚姻密码”,诞生了“夫妻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指的是夫妻之间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出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目的,经双方平等协商后书面约定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不违反约定的义务。笔者将“夫妻忠诚协议”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部分。法律规定身份关系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本文主要是讨论“夫妻忠诚协议”中涉及财产的部分的效力问题。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我国学者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一直未达成共识。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主要是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协议具备法定生效要件两个角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无效,论据主要是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和夫妻相互忠实不是强制性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涉及财产关系的部分是有效的。

笔者将逐一分析为什么认为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一、“夫妻忠诚协议”不损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權。毫无疑问人生只有包括选择婚姻自由,宪法赋予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该权利应当被捍卫和保护。同时公民对自己的权利拥有处分权,公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比如刑法中很多侵犯人身权利的罪名,如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等,都指出犯罪人违背他人的意愿才构成犯罪。婚姻关系中,公民也可以放弃或者接受婚姻自由受到适当的限制。事实上,结婚对象、是否签订忠诚协议,公民在选择的时候都是自由的。因此只要“夫妻忠诚协议”按照夫妻双方的意愿拟定并且签订,在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况且自由并不是不受约束的,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法律之所谓规定重婚的行为要负法律责任,就是对婚姻当事人婚姻自由权利的限制。二、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之间可以转换。协议无效的观点中最有力的论据就是夫妻负有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规定的法律用于是“应当”,而非“必须”,因此只是一个倡导性的规定,而非法定义务,而法律不调整和规范道德层面的问题。此论据的缺陷就是没有考虑到道德和法律在一定前提下是可以转换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不直接规定较高的道德义务。夫妻间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将这种高层次的道德标准以忠诚协议的形式转化为法律上的义务,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笔者认为在讨论协议效力前,必须现明晰“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夫妻忠诚协议”将《婚姻法》第四条抽象的忠实义务具体化,是对夫妻之间的一些行为进行约定,并不会导致婚姻关系的变更或者消灭,“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与身份有关系的协议范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涉及身份关系的才不能适用合同法,因为“夫妻忠诚协议”中涉及财产的部分可以适用合同法。因此婚姻关系中的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键在于该协议是否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的有效要件,逐一分析“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岁。结婚时双方均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订立的,意思表示真实。若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况,是被胁迫或被欺诈方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第三,“夫妻忠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婚姻法》的第46条规定了违法婚姻道德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从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离婚案件中不难看出,“婚外情”导致很多家庭支离破碎,是家庭关系最大的杀手。民间有句谚语“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婚姻和家庭的关系、家庭和社会的关系让婚姻关系稳定变得十分重要。婚姻当事人通过订立“夫妻忠诚协议”这样的方式让婚姻关系多一份保障,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仅符合社会的需要,也符合社会的价值观。

综上,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婚姻关系不是一纸协议就能维持,无限的爱和付出才是婚姻关系的“保养剂”。

【参考文献】

[1] 王雅歌. 夫妻忠诚协议:价值认知与效力判断[J]. 政法论丛, 2009(05).

[2] 中华全国律师事务所专业委员会. 婚姻家庭法律师实物第2辑[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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