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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企业自查报告 时间:2023-06-25 08:40:33

[摘要]文章通过对夫妻忠诚协议理论的了解,针对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的相关规定存在法律不足的情况,笔者通过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探析,对我国现有立法和理论,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忠诚协议;效力;立法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逐年攀升,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已成为社会亟待关注的问题。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有很多,本文主要从夫妻忠实义务的角度分析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因素。婚姻关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道德对婚姻当事人的约束力甚微,当今社会中出现的婚外情等危及婚姻关系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婚姻关系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为维护婚姻的稳定,保护自身的权益,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寻求通过订立夫妻忠诚协议的方式,以期婚姻关系受到该协议的约束。而我国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未作出法律规定,理论界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也存在争议。忠诚协议是否能为婚姻双方当事人形成权利的保护和救济,笔者认为它的现实价值意义重大,深入探讨其法律效力,有利于形成相应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制度,并为司法实务提供法律依据。

一、忠诚协议的概念及性质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我国首例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诉讼案件,闵行区法院判决该“夫妻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对婚姻不忠的丈夫支付给妻子30万元的赔偿金。该判决在法学界引起热议。当法学界对“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争论不一时,2007年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违反“忠诚协议”要求赔偿30万元的离婚案件,然而,该案一审判决并未以原告提供的“忠诚协议书”作为赔偿依据。可见,由于法律对于忠诚协议的规定存在问题,不同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解释方法也大相径庭,为实现同案同判的公平正义,司法实务界期待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忠诚协议的问题给出一个定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经过多次草案后,最终仍对忠诚协议问题保持沉默。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各界褒贬不一,有人认为“忠诚协议”是夫妻权利的保障书,能更好的约束夫妻双方,以维护家庭的和谐,婚姻的稳定。有人认为,“忠诚协议”是对彼此的不信任,是感情危机的隐患。笔者认为,忠诚协议的存在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正是基于当前社会中出现的各种不忠于婚姻的现象,“忠诚协议”才会应然而生。忠诚协议的签订,或是为预防或是为惩罚,这也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寻求各种方式的救济和保护,以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我们要认识忠诚协议相关问题的出发点,应当先确定其概念,有利于更深入的了解其相关内容。而对于“忠诚协议”的相关概念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的理论。笔者认为:忠诚协议,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的原则,约定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不忠于婚姻的情形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协议,即承担协议事先约定的赔偿金或补偿金以及放弃某种亲属权利的责任形式。

目前,社会上流行的忠诚协议版本各式各样,笔者认为,所有的版本大致分为以下两种形式:即单方保证书型与双方忠诚协议型。单方忠诚保证书,此种保证书的起草者大多为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向对方表示自己对于婚姻的忠实度或忠于婚姻的诚心,出具的如若违反保证书承诺,自愿承担所有不利后果的单方保证书。此种形式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作出的忠于婚姻的单方允诺。双方忠诚协议型,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的产物。此种形式表现为单独的“忠诚协议”或者在其他类型婚姻协议书中以“忠诚条款”的形式出现,这种类型的忠诚协议在生活中较为流行。不管是单方保证书型还是双方忠诚协议型,二者大多涉及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的内容。

笔者认为,不管何种内容的忠诚协议其性质是一种合同,即无名合同。首先,忠诚协议是婚姻双方当事人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在经过磋商之后达成一致的意思自治的产物。其次,签订忠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通常来说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忠诚协议是其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主体适格的要求。再次,忠诚协议的形式,签订的过程以及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通常遵循“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的原则,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婚姻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违反忠诚义务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主体适格的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因此,忠诚协议性质为无名合同。

二、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探析

当前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法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都存在很大的分歧,大致分为肯定和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肯定说认为,忠诚协议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义务变成约定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而否定说有学者主张,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认为忠诚协议是对性自由的限制,有损人身自由。

笔者赞同忠诚协议有效说,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忠诚协议将法定的忠实义务,通过约定具体措施来落实,在订立忠诚协议之时,当事人双方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他们预期婚姻的和谐,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以约束彼此。因此,忠诚协议是有效的协议,双方都应遵守,并且违背协议方应负不利的责任后果。忠诚协议是民法意思自治的典型体现,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应当是有效的。由于忠诚协议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婚姻关系,这种约定应当得到提倡,肯定其效力。

第二,原则上,权利人均有权处分其权利,但是权利人在对其权利的处分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忠诚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缔结时自愿将婚姻关系置于法律框架之下,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忠于婚姻,不得作出伤害配偶的行为。性自由权应当受到限制,当然,性自由权受限制并非强制当事人禁锢于不幸婚姻的牢笼之中。《婚姻法》赋予每个人婚姻权利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如果在婚姻中的当事人感情已破灭,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可以选择离婚,但是离婚前,应当忠于婚姻,不得做出不忠的事情,否则必然会给对方造成伤害。忠诚协议也并未限制双方离婚的自由,只是约束违背协议的~方,使其承担不利的财产后果,也是对其不忠于婚姻的经济惩罚。这也是忠诚协议流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大多数人希望通过协议来寻求权利的保障。

第三,对《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若理解为提倡性规定,一方出现不忠行为,如一夜情等,所要承担的是道德的责任,而道德对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甚微。这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因此应将此条理解为强制性法律规定,使该规定更具有威慑力,监督婚姻双方当事人忠于婚姻,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因此,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应是强制性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都应积极遵守该法定义务,若有协议的约束时更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我国目前仅在《婚姻法》第4条对于夫妻忠实义务作出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却作出了不利的规定。“无论是原则性规定,还是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律规范,都是人们行为的准绳和依据。任何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均可以被诉之法律,使受害人获得相应的救济。然而,该司法解释却剥夺了公民根据《婚姻法》第4条寻求救济的权利。”笔者认为有所不妥。《婚姻法》第46条列举规定了的四种情况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这是对忠诚协议中约定赔偿条款法律效力的否定,不利于忠诚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据忠诚协议请求赔偿金或者要求对方承担不利于其人身关系的法律责任。

对于忠实义务的规定,我国法律尚未完善。对“忠诚协议”也存在立法的空白,而夫妻违背忠实义务的社会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司法实务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认知混乱,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笔者认为,《婚姻法》作为调整夫妻双方利益的工具,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使之成为夫妻权利的保障书。针对我国《婚姻法》立法的空白和不完善,笔者的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完善建议,以期贡献自己微薄之力:

第一,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但对于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责任条款,这是立法上的一个不足,没有实际的惩罚,对于不忠一方的责任成本太低,无法起到有力的约束作用。应尽快完善该条的责任条款或惩罚措施,针对不忠行为的危害程度,分别制定民事、行政或刑事等不同的处罚措施来警示对婚姻不忠的一方。

第二,将“忠诚协议”的效力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实现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问题的统一,这也体现了法律在基本婚姻道德精神的正确立场,通过确认忠诚协议效力的形式,追究过错者的法律责任,否定现实生活中对婚姻不忠的行为,有利于弘扬夫妻互相忠实的道德风尚,促进和谐家庭的构建。希望能在未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四)》中可以看到对相关问题的详尽规定,以填补立法的空白。

(三)权利保障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因夫妻一方违背忠诚协议而导致的离婚,法律方面的赔偿细节就更不能忽视。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第46条限制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笔者建议在该条中加入“兜底性条款”,如果出现了一些不符合四种法定赔偿的情形,允许法官采取自由裁量权,结合具体的案件作出是否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决。如法官在审理依“忠诚协议”请求赔偿的案件时,可依据兜底条款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在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四、结语

人类创设婚姻制度的目的很清楚,主要是为了规范两性关系的秩序,夫妻“忠诚协议”在规范婚姻秩序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探讨,希望未来对相关法律不足弥补的情况下,使夫妻忠诚协议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同时也能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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