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学》作业
1、名词解释 (每题 5 分,共 20 分)
( 1)起诉意见书
答: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 认为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
作的一种文书。
( 2)抗诉书
答: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 民事或行政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3)不起诉决定书
答: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以及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4)行政赔偿调解书
答:行政赔偿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过程中, 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解决赔偿争议的协议后,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2、简答题 (每题 10 分,共 50 分)
1)辨析: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与司法文书。
答:三者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它们的不同作用上, 而此三者的不同作用主要是由于它们的制作主体不同决定的。
1、法律文书即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文书、公文的总称, 它的制作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组织和当事人。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组织包括律师机构、公证部门、仲裁机构、劳改机关;当事人包括法人和公民,他们进行诉讼或处理某些法律文书, 也要依法制作具有某种法律意义的文书。
2、诉讼文书是当事人、 代理人、第三人等向法院提交的用于诉讼过程中的文书,如起诉书,答辩状 之类。
3、法律文书按处理问题的途径或方式可分为诉讼类和非诉讼类。诉讼类案件可按诉讼的性质分为刑事的、 民事的 ( 含经济的 ) 和行政的
三种。非诉讼的包括公证证明的、仲裁裁决的、人民调解的、行政机关处理、处罚的和复议的等。司法文书从属于法律文书的种类。
2)法律文书对主题的要求是什么?如何确定主题?
答:法律文书主题是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 它在文书制作中起指导和通令全文的作用,法律文书的主题应清晰、明确、集中有序,文书内容要围绕主题展开。确定法律文书的主题第一要先有材料, 后有主题:任何案件或事件的主题都经历了一个慎密、 科学的提炼过程, 是写作主体通过对事实材料和法律材料的提炼之后得出的。因此,严禁主题先行,先入为主的行为;第二,主题对材料具有统帅作用。
主题虽然是从材料中得出的, 但是主题一旦确定后, 写作法律文书就要围绕主题选择恰当的材料,以突出主题,证明主题的正确性。
3)法律文书的常用章法有哪些?
答: 1、由事而理,由理而断:起、承、转、合。 起(起头):介绍当事人的基
本情况,案由及案件来源等情况;承(承接) :叙述案情事实,包括对证据的说
明; 转(转折):阐述处理的理由及其法律依据; 合(综合):得出处理结论。
2、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就是先把主要法律事实放在突出的地位来写, 而且采用具
体叙述的写法详写法律事实情节, 然后用概括叙述的方法, 简略写次要的法律事
实。
3、揭示矛盾,明确焦点。 4、论辩说理,章法多样。
4)简述起诉书与公诉意见书的联系和区别。
答:二者的联系:起诉书与公诉意见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揭露和证实犯罪。起
诉书是公诉意见书的基础, 公诉意见书是起诉书的补充和发挥。
二者的区别: 1、
法律效力不同:起诉书是正式的书面文件,公诉意见书只是口头演说词。
2、语体不同:起诉书是书面语体,公诉意见书是口头语体。
3、特点不同:起诉书是叙述性和确认性的,公诉意见书是论证性和解释性的。
4、内容不同:起诉书的
内容要求简洁明了, 其对认定案件事实理由的叙述非常简略。
并不直接引用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 更不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分析和反驳。
公诉意见书则通过有理有据的论证, 是法庭采信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并对犯罪的原因、 案件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
5)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包括哪几种?应当如何写作?
答: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可以分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和第一审刑事
无罪判决书两种。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应先写明被告人犯什么罪, 然后再续写判处什么刑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罪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写,不能不写或滥定。
一案多人的, 应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重轻顺序, 逐人分项引述法律依据, 定罪判处;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 然后按刑法总则
4 章第 4 节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应分清情况,判决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没收。对于财物多、种类杂的,只在判决书上写明其种类和总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构成犯罪被判处经济处罚的,首先应写明被告人(单位)犯什么罪,其次写明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种类和数额。
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人民检察院起诉书。(30 分)
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犯罪的事实如下:
2011 年 6 月初,犯罪嫌疑人于海宝 (在逃 )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及犯罪嫌疑人
李小元 (在逃 )共同租乘金杯面包车到 ××省 ××市。按照于海宝事先作出的分工,王满军负
责在该市承租了一套住宅, 然后对住宅内一个房间的门锁进行改装,使得房门锁后不能
从里面打开,并用铁丝网封住该房间的窗户。此后,白雪莲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到于
海宝事先物色好的一家电脑公司, 向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害人 )张俊峰订购了电脑配件。 6
4 日下午,张俊峰在白雪莲的带领下,将电脑配件送到被告人承租的住宅,白雪莲让
张俊峰将装有电脑配件的箱子放在外屋的桌子上,以请张俊峰写电脑配件清单为由,将
张俊峰骗到事先改装过的房间内,随后,白雪莲以打电话为由,离开该房间并将房门反
锁,李小元乘机将张俊峰带来的电脑配件等物搬下楼,几人乘坐出租车将电脑配件等物
劫走。此次犯罪劫取
IBM
笔记本电脑
1 台、华硕
865E 主板
4 块、 P42.8CPU4 块、内存
条 8 条、 120G
硬盘
4 块、七彩虹显卡
4 块、 UT318
小灵通手机
l 部,总价值为
36900
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12 年 1 月 9 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 王满军、赵剑华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犯罪嫌疑人肖银胜 ( 在逃 ) 到 ××省 ××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 ×× 电脑公司 P43.0ECPU4 块、华硕 865E 主板 4 块、金士顿 DDR400 内存条 8 条、 ST120G 硬盘 4 块、爱尔沙 960 显卡 4 块、 IBM 笔记本电脑 1 台、三星 109 世纪红风手机 l 部,
总价值为
38840 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12 年 2 月 28 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到 ××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 ××区 ××电器城大玩家电脑公司 P43.0ECPU4 块、华
865E 主板 2 、技嘉 865PE 主板 2 、 120G/7200 8M 硬 四 、金士 512M
内存 8 条、七彩虹 9550 卡 4 , 价 19200 元。案 后上述 物均未追回。
被告人:白雪 , 名白雪,女, 1971 年 3 月 2 日出生,身份 号 , 族,无 ,住 ××市 ××区 ××西里。
被告人:王 ,男, 1963 年 11 月 22 日出生,身份 号 , 族,原系 ×× ××林 局工人, 住××省 ×× ××林 局八街。
1983 年因 劫罪被 ××省×× 人民法院判 有期徒刑七年, 1990 年刑 放。
被告人: ,男, 1972 年 4 月 5 日出生,身份 号 , 族,无 ,住 ××
省××市××区西关。
2001 年因 劫罪被 ××省 ××市××区人民法院判 有期徒刑六年,
2007
年 2 月 28 日刑 放, 2010 年 5 月 26 日因 衅滋事被判 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1
年 11 月 26 日刑 放。
以上三被告人于 2012 年 ×月 ×日因涉嫌 劫罪被 ××省 ××市 ××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 ×月 ×日被批准逮捕。
××省 ××市××区公安分局于 2012 年×月 ×日将案件移送至 ××省××市公安局。三被告人 押于 ××省 ××市第一看守所。
××省××市公安局 后,于 2012 年×月×日将案件移送 ××省××市人民 察院。
××省 ××市人民 察院依照《中 人民
共和国刑事 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的 定,于 2012 年×月×日以 × × [2012] ×号起
指控被告人白雪 、王 、 涉嫌 劫,向 ××省××市中 人民法院提起公 。
承 此案的 察 忠涛、 富 。起 :被告人白雪 、王 、 以
非法占有 目的, 采取欺 手段将被害人 至其事先精心改装布置的房 内,而后反
房 ,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走被害人随身携 的 物,
劫数 巨大, 以 劫罪追究刑事 任,且 在刑 放后 5 年内重新犯罪,是
累犯, 当从重 。三被告人的行 已触犯《中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 四) 、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 定。
明三被告人涉嫌 劫犯罪的 据有:
1.被害人 俊峰等人的 案材料及 述笔;
2.辨 笔;
3. ×市××区价格信息事 所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 明 , 用以 明本案中被 劫的
配件、笔 本 及手机等物品在案 当 的价格情况;
4.扣押物品清 、 勘 笔 和照片等 据。
答:
××市人民 察院
起
× × 〔 2012〕×号
被告人:白雪 , 名白雪,女, 1971 年 3 月 2 日出生,身份 号 ,
族,无 ,住××市××区××西里。
被告人:王 ,男, 1963 年 11 月 22 日出生,身份 号 , 族,
原系×× ××林 局工人,住××省×× ××林 局八街。
1983 年因 劫罪被××省×× 人民法院判 有期徒刑七年, 1990 年刑 放。
被告人: ,男, 1972 年 4 月 5 日出生,身份 号 , 族,无 ,住××省××市××区西关。
2001 年因 劫罪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 有期徒刑六年, 2007 年 2 月 28 日刑 放, 2010 年 5 月 26 日因 衅滋事被判 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1 年 11 月 26 日刑 放。
被告人白雪 、 王 、 劫一案, 由××省××市公安局
后,移送本院 起 。
明:
2011 年 6 月初,犯罪嫌疑人于海宝 集被告人白雪 、王 及犯罪嫌疑
人李小元租 到××省××市按照于海宝事先作出的分工, 王 承租了一套住宅并 一个房 的 行改装, 白雪 以 配件 由, 到于海宝事先物色好的一家 公司,向 公司工作人 俊峰 了 配件。
6 月 4 日
下午, 俊峰在白雪 的 下, 将 配件送到被告人承租的住宅, 白雪
俊峰将装有 配件的箱子放在外屋的桌子上, 以 俊峰写 配件清
由,将 俊峰 到事先改装 的房 内,随后,白雪 以打 由,离开 房
并将房 反 , 李小元乘机将 俊峰 来的 配件等物搬下楼, 几人乘坐出
租 将 配件等物劫走。此次犯罪劫取 IBM 笔 本 1 台、 865E 主板
4 、 P42.8CPU4 、内存条 8 条、 120G硬 4 、七彩虹 卡 4 、 UT318小灵通手机 l 部, 价 36900 元。
2012 年 1 月 9 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 集被告人白雪 、王 、
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 犯罪嫌疑人肖 ( 在逃 ) 到××省××市, 以与上述犯罪
相同的手段劫取××电脑公司 P43.0ECPU4块、华硕 865E主板 4 块、金士顿 DDR400 内存条 8 条、ST120G硬盘 4 块、爱尔沙 960 显卡 4 块、IBM笔记本电脑 1 台、三星 109 世纪红风手机 l 部,总价值为 38840 元。
2012 年 2 月 28 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
到××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区××电器城大玩家电脑公
P43.0ECPU4块、华硕 865E 主板 2 块、技嘉 865PE主板 2 块、 120G/7200 转
8M硬盘四块、金士顿 512M内存 8 条、七彩虹 9550 显卡 4 块,总价值为 19200
元。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已公认不讳,有相关证据佐证,分别为: 1. 被害人张俊峰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 2. 辨认笔录; 3. ××市××区价格信息事务所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证明书, 用以证明本案中被抢劫的电脑配件、 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物品在案发当时的价格情况; 4. 扣押物品清单、 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至其事先精心改装布置的房间内, 而后反锁房门,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抢劫数额巨大,
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且赵剑华在刑满释放后 5 年内重新犯罪, 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 四) 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维护法律,声张正义,保护公民的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惩罚犯罪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忠涛
检察员:韩富贵
××××年××月××日
附:
证据目录一份。
物证清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