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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的链接

活动自查报告 时间:2022-03-28 10:10:42

摘 要:作为一种以国家权力形态为主要关切对象的理论,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政治理论中拥有漫长的但含义不同的、又极为模糊的历史,其发展脉络庞杂且缺乏系统性。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有关公民社会的理论主要包括:一是以亚里士多德与西塞罗及其所在时代的公民社会思想,中世纪至文化复兴时期以及启蒙运动时期的古典公民社会理论;二是以亚当•福格森、黑格尔与马克思等有影响的理论家提出为近代公民社会理论。在探明此问题的渊源基础上,理清其争论焦点及其未来走向,完整理解当前关于国家与社会的链接的公民社会主要观点。

关键词:国家-社会;公民社会;理论溯源;未来发展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1)06-0047-07

一、导语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复兴,成为一股全球性的思潮。国内学界基于对这一思潮及国内外政治经济格局变迁的回应,在90年代初开始广泛引入该理论,并在传统和实践的碰撞中进行了深入研究与阐发。公民社会理论是一种以国家权力形态为主要关切对象的理论,不仅仅停留在学者的逻辑争辩之中,从开始它就带有明显的批判倾向和实践意图,尽管不同的论者所持观点不尽相同,但就其根本意义而言,他们所欲求的“公民社会”都包含这样的内容,即“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

理论指导着实践,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推动了公民社会组织逐步成长,并成为与国家、市场并立的独立部门,世界范围内兴起了一场“结社革命”[1](p.4),这些组织有着共同特征,即组织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自愿性,它们在名称上却千差万别:有的强调与政府相区别,称作非政府组织(NGO);有的强调与企业相区别,称作非营利组织(NPO);有的强调组织的志愿特性,称作志愿组织(VO);还有的为区别于政府和企业而称作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这些名称的内涵基本相同,但在外延上则稍微有所区分,在此将它们统称为公民社会组织(CSOs),共同构成公民社会的主体。

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政治理论中拥有漫长的且含义不同的、又极为模糊的历史,其发展脉络庞杂且缺乏系统性。如哈贝马斯所言:“要在有关书籍中寻找关于公民社会的清晰定义自然是徒劳的”[2](p.29)。查尔斯•泰勒也曾说过:“公民社会乃是一个比我们乍看起来所想到的要远为复杂和多面的概念。”[3](p.26)虽然西方语境中公民社会概念纷繁复杂,迄今也未能形成为一种统一的话语,但为了完全理解当前关于公民社会的观点,首先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回顾并考察有关公民社会的理论,以探明问题的渊源,是十分必要的。

二、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沿革

公民社会一个重要的研究前提是:内涵外延、本质特征和历史语境。公民社会作为西方传统政治哲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也是一个常说常新的理论实践课题。

(一)古典公民社会理论萌生

1.亚里士多德及其所在时期的公民社会思想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最早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Politics),在该书中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出“Koinonia Politike”。公元1世纪古罗马学者西塞罗将其转译为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14世纪其被译为今天通用的英文“Civil Society”。该词在亚氏那里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他指出:“实际上,我们不能把维持城邦生存的所有的人们,全部列入公民名籍。”[4](p.126)全称的公民应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结构的人们”[5](p.111)。公民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城邦即是依据平等原则由公民所组成的公民群体,公民是城邦的主体,一个人之为公民,不是由他的处所来决定,而是由他所享有的权利,首要的就是参与城邦政治活动的权利来决定的,因此,“人在本性上,是一个政治的动物”[4](p.7)。城邦是一个政治的领域,离开了城邦,人就不能过上政治生活,也就不能成其为公民了。由城邦的建立而形成的公民社会,实质上是一种政治社会,没有政治,也就没有城邦,没有公民社会。城邦的兴起意味着“除了他自己的私人生活以外,人还接受了第二种生活,即政治生活(Bios Politilcos)。现在每一位公民都隶属于两种生活程序,在他自己的生活(Odion)与共同体的生活(Koinon)之间存在着鲜明的区分”[5](p.27)。

此外,亚里士多德界定的公民社会也包含“文明社会”或“道德社会”的含义。在他看来,城邦的出现是古希腊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部落走向国家的标志。城邦的形成比家庭和村落要晚,但作为一种道德上的共同体,人们在其中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城邦是若干生活良好的家庭或部落为了追求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才结合而构成的。”[4](p.140)因此,“真正无愧为一‘城邦’者,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4](p.138)。城邦的公民可以自由而平等地参加各种政治活动。无疑,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已经区分了两种领域,即城邦对应公共领域,而家庭则对应私人领域。

据此可知,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社会的多层涵义之间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渗透的,共同反映了古希腊人对城邦的理解,展现了古希腊的社会政治状况,表达了古希腊人对理想政治的向往。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体系为政治哲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当代许多潜心研究和极力倡导公民社会理论的思想家都试图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体系中寻找理论资源。

2.西塞罗及其所在时期的公民社会思想

古罗马学者西塞罗将“Koinonia Politike”转译为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其意不仅是“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公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3](p.89)。西塞罗是同时在公民社会、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三重意思上使用这一概念的最典型的理论家,在他看来,公民社会作为一种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与野蛮人的社会或野蛮状态有着重要的区别。它有着自己的都市文化、工商业生活,有着自己的法律和政府,这些都是人民的共同财产,作为一个道德的集体,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用道德的纽带把人们联系起来。显然,在西塞罗那里,“公民社会”也是一个集政治、文明社会和公民社会等多层含义的概念,并没有超出亚里士多德所确立的公民社会理论框架,在范式上仍然属于古典公民社会理论传统。

在政治哲学史上,西塞罗是沟通古希腊与欧洲中世纪乃至近代的桥梁,西塞罗的公民社会观念也是如此。西塞罗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社会理论,在本质上,其核心内涵仍然是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但当他把自然法作为公民社会的普遍规则、把法治视为公民社会的应有内涵、把正义和理性作为公民社会的组织原则时,他已超出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社会理论,这一超越也正是西塞罗的公民社会理论与近代乃至当代公民社会理论相关联的纽带。

从古希腊政治意义上的公民到古罗马法律意义上的公民,说明罗马人已对国家和个人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国家与个人都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此,罗马人对公与私的区分意味着国家与道德已出现了裂痕,两者不再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这种区分,对于公民的权利保护,以及对于明确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3.中世纪至文艺复兴时期的公民社会思想

欧洲历史上的中世纪即西罗马帝国灭亡至文艺复兴之间的时期,当欧洲进入中世纪后,城市生活走向衰落,到11世纪,从意大利和尼德兰地区开始,西欧各国的城市再度兴起,但这时候的城市处于封建主的领地和城堡、封建庄园、教会领地和修道院的包围之中。在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随着基督教在帝国中的力量日渐强大,政治思想家们的注意力从研究作为一种文明社会的城邦或共和国,逐渐转向研究教会与国家的关系,试图解决二者的权限问题。教会理论家和帝国理论家就教会与国家、教权与政权的关系以及界限问题展开了争论。他们都试图从亚里士多德或西塞罗的公民社会概念中寻找依据,以此为各自的权力作辩护。托马斯•阿奎那这位神学大师也求助于亚里士多德的有关思想为教皇的统治权辩护,他指出,最美好的生活不仅包括物质上的丰裕、和平与安宁,而且也包括与上帝共享天伦之乐。他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加以改造来辩护教权高于政权。可见,教会理论家实际上也是受到了亚里士多德与西塞罗公民社会概念的影响,只不过是把这种概念加以修改了而已。

公元14世纪,一些为国王辩护的思想家(如巴黎的约翰和帕度亚的马西略)也开始从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社会思想中寻找理论依据。帝国理论家们往往继承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公民社会思想,坚持认为政治共同体或国家乃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社会,它既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又能满足人们的伦理需要。他们认为国家的权力不需要教会批准,单凭它在道德上的利益就能证明其正当性。他们据此坚持国家对世俗事物的全权,反对教会拥有强制性权力和侵犯世俗权力。

在中世纪之后,即14世纪至16世纪是欧洲文化和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文艺复兴时期。这是欧洲历史上一次重大的新文化运动,恩格斯称之为“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的时代”[6](p.261)。文艺复兴最早源于意大利,资本主义生产最早就是在意大利发展。14、15世纪的意大利佛罗伦萨等地,一些富裕的匠师和大作坊主成为了新兴资产阶级,他们需要取得与自身经济地位相适应的社会地位,需要将本阶级的价值观、思想文化提升为社会主流。但当时的资产阶级还是正在成长的新生力量,为抗衡并最终战胜保守、愚昧而残暴的天主教会,他们要找到一种强大的思想武器唤起大众的觉醒意识,同时应以非暴力、非革命的面目出现,于是,资产阶级将目光投向了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掀起了从文化到社会各领域的一场大变革活动。

在之后的几个世纪中,公民社会主要是指市政共同体,其以中世纪的法语词语市镇而闻名。中世纪政府的典型活动是放松政府权力或者把政府权力委托出去,以使其他人能够利用这些权力[7](p.66)。“在这些共同体中有成员身份的权利、要求特权的权利以及受市政法律保护的权利人成为了资产阶级(bourgeoisie)。”[8](p.40)因此,中世纪及文艺复兴时期的人们所重新使用的公民社会一词,主要是指政治社会或城邦国家,但其内容并没有超出亚里士多德以及西塞罗赋予此词的含义,只是基于各种立场的思想家对公民社会内涵进行了细分,将其由原先的包罗万象逐步缩减。

4.启蒙运动时期的公民社会思想

“作为一个思想运动,启蒙运动后来涵盖了整个欧洲和北美,但它其实是在路易十四死后法国比较自由的政治气候里开始的”[9](p.336)。所以,法国的启蒙运动与其他国家相比,声势最大,战斗性最强,影响最深远,堪称为西欧各国启蒙运动的典范。它直接为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础。启蒙思想家们从人文主义者手里把反封建、反教会的旗帜接过来,从理论上进一步证明封建制度的不合理,并提出一整套哲学理论、政治纲领和社会改革方案,要求建立一个以“理性”为基础的社会。

文艺复兴之后,格老秀斯说:“原始的人类不是由于上帝的命令,只是他们从经验上知道孤立的家庭不能抵抗强暴,因而一致同意结合为市民的社会,由此产生出政府的权力。”[10](p.147)这样,就将社会与国家暨公权力对立的理念引入“公民社会”,形成它的另一基本涵义。然而此时公民社会还不是十分明确地与国家相对立,其涵义主要还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在17世纪,“公民社会”是自然状态的对立物,指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状态。也就在这个时期,当一些契约论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反对为专制王权提供理论依据的君权神授思想时,公民社会概念再次受到重视。洛克、卢梭等人还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以反对霍布斯等人坚持的君主享有绝对权力的观点。因此,在契约论思想家那里,公民社会理论成为反对君权神授思想的重要理论武器。

在洛克的理论里,第一次将公民社会作为逻辑推演中的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他的公民社会等同于其政治哲学中从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这是人类发展演进中的一个阶段,即有政治的阶段。作为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卢梭却认为没有必要使用社会契约这个理论来解释人当初为何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他认为,通过社会公约所形成的是一个由全体立约者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它就是一个主权者,其中每个人都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社会公约并不意味着人民在自己之上塑造一个主权者,也不意味着由他人来代表自己,人民本身就是主权者,因为,人民所缔结的契约是结合的契约,而不是把自己奉送给他人的契约。主权者必须为公意所指导,政治共同体中的每个人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

托马斯•潘恩的观点与洛克以及卢梭非常不同,潘恩认为,当商业和制造业通过劳动分工进行扩张时,社会才变得文明起来。潘恩追随苏格兰启蒙运动(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传统,他的立场特别具有反国家主义色彩。他的自由观认为,只有在个人能够自由行使他们的天赋权利时,公民社会才能繁荣。为公民社会的形成提供机会的是市场而不是国家,因为个人满足自然欲望的能力受到限制时只能通过商品交换来超越。

古典公民社会理论家所讲的政治社会乃是一种公民社会,这是建立在共和政体基础上的一种社会。正如前面所说,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的政治社会概念是用来描述古希腊城邦或罗马共和国的生活状况的,这种城邦或共和国都是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中世纪思想家所用的公民社会概念是指城市国家,它也是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契约论思想家认为政治社会是建立在共和政体基础上,在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只有作为公民而存在,只有参加到政治共同体的生活中去才有意义。在他们看来,公民角色在道德上要高于个人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个人所参加的政治生活也要高于个人的工商业生活,因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人首先是一种政治动物和社会动物。基于以上原因,古典公民社会理论家往往把政治社会与公民社会等同起来。

(二)近代公民社会理论

“近代国家自封建秩序中浮现而出。除了这句话,其他一切都无法确定。”[9](p.316)当近代西方进入了资本主义时代,“人类活动沿着有利可图的经济路线实现外化的趋势与重视地方观念及期待诉诸暴力的趋势是互不相容的”[11](p.133)。私人经济的发展促使传统的专制体制的阻碍变得越来越小,以往依靠暴力统治逐渐被资本所取代,公民的思想觉醒使得公民不再仅仅拥有单纯的政治角色,同时更变成为拥有更丰富的社会政治双重角色的类型。公民自由政治意识在独立财富意识之后,并为社会和国家的两分提供了单独的政治动力。因此,拥有独立财富意识和自由政治意识的公民团体开始产生,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让这些公民团体变成了资产阶级。这种新兴的组织对促使并保持公民社会的多元性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它既保持了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机会,同时也促进了政治的民主。在这里主要介绍几位在近代公民社会理论上较为有影响的理论家。

1.亚当•福格森

生于苏格兰佩斯郡(Perthshire)的亚当•福格森(Adam Ferguson)为了反对大卫•休谟的意见,在1767年发表了《公民社会史论》(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作为一名人类进化论的拥护者,福格森将完美主义看作寻求道德认可的驱力,法国比较教育学家维克多•库森(Victor Cousin)批评福格森的投机取巧,认为他的研究方法带有苏格兰学院的睿智和谨慎,结果却掺杂了更多的大男子主义和过分武断。并认为完美主义理论还很新颖,需要更多理性充分的论据,而非仁慈和同情。认为只能将福格森看作一名道德论者。

福格森试图糅合所有的道德机制,与霍布斯(Thomas Hobbes)和休谟(David Hume)一样,福格森认同利己主义或自我实现的功效,并将其同自卫本能那样融入道德体系。他将弗兰西斯•哈其森(Francis Hutcheson)的博爱理论和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同情概念归纳在社会定律之中。但是福格森认为这些现象的出现并非是人类使命的完结,它们仍然屈居于完美主义这个真正的终点之下。福格森体系的政治理论追随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的观点,替创建有序自由和民主政府的事业辩护。除休谟之外,与福格森同时代的理论家都认为他的理论拥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但同时又不屑于他缺乏开创性的贡献,他的著作对于像黑格尔和马克思那样的人有不可估量的影响。

亚当•福格森的《公民社会史论》首版于英国爱丁堡,他认为公民社会就是拥有政府和法律的文明社会,是公民自治自决的社会。描写公民社会为“一较少野蛮生活方式的社会,一种以艺术与文学陶冶精神的社会”,“一种城市生活与商业生活繁荣的社会”。他把以商业为目的的社团(Asoscaition)看成是公民社会的特征[3](p.34)。在公民社会中,每个公民都自觉关心社会的公共利益,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另一方面,福格森又不得不痛心地承认,由于分工和致富欲的发展,公民们丧失了公共精神,他们把政治和军事问题交给官僚处理,这就在无意中为专制制度准备了条件[12](pp.28,29)。福格森的思想体现了近代公民社会的转型。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出现在19世纪,托克维尔认为“一个多元的且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组织的公民社会是民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3](p.34),并且认为制约专制政治的方式必须通过处于国家机构直接控制以外的市民社团的成长和发展。这表明此时“公民社会”初步具有了现代含义,他把公民社会界定为当时在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之外萌发的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是一种经济的、私人的社会生产领域,与政治的、公共的社会领域相对。福格森看到了近代国家向以前属私人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张的趋势,并且就这一趋势对“市民美德”的侵蚀感到担忧。这样,在他那里,“公民社会”与国家就被放到了对立的两极。“公民社会就起源于战争或竞争,如果没有人类相互的对立和战争,公民社会就找不到成立的形式和目标。”[13](p.26)

2.黑格尔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明确界分了国家与市民社会①,并详细论述了市民社会的构成、性质、作用等,从而被认为是较早提出了市民社会概念并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家。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一切人依赖于一切人的社会,这种依赖关系是形成体系的,叫需要的体系。需要的满足是和劳动联系在一起的,劳动生产出满足需要的物。黑格尔哲学对“劳动”的概念研究得非常全面和具体,劳动的含义、机制和价值都在这个地方。他认为“劳动”也不是抽象的个人能够完成的行为,“劳动”也是形成了链条和体系,每个人的劳动都是和他人的劳动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有别于自然经济时代自给自足的劳动。在市民社会,每个人都是自力更生的,同时,自力更生的劳动又是在整个社会的链条上的,“劳动”形成体系之后,就存在一个劳动分工的问题,现代经济理论中很大部分就是研究劳动分工的,所以黑格尔在这个方面的研究一直被重视。

同时,黑格尔进一步从客观物质生活的角度阐述市民社会。他认为“市民社会”就是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是“需要的体系”,它与政治国家和统治体系相对,包括那些不能与国家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湮灭的社会生活领域。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成是市场,是社会的商业部分,把私人财产所有权宣布为市民社会不可缺少的关键特征。“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为特殊的人,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14](p.19)但是,黑格尔在肯定社会与国家的区分时,又认为国家高于社会,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而存在。黑格尔打破了将市民社会看作是自然现象的传统,认为市民社会是历史过程的产物。他认为,劳动分工使得市民社会内部产生了分层,增加了这些阶层之间的冲突。他指出,市民社会是由存在于这些阶层中间的各种社团、团体和阶层组成,而国家的形式和性质是由它代表市民社会的方式来决定的。黑格尔极力要界分国家与市民社会,同时又极力把市民社会置于国家的驾驭之下。对于黑格尔来说,这无疑是一个矛盾。可是,“直至今天,当人们再一次面对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自由和秩序、国家强制和社会自主的矛盾时,仍然不能不正视黑格尔提供的思想资源。所幸的是,在经历了马克思、葛兰西、哈贝马斯等思想家不同立场上的批评反思之后,在市场经济社会已展现出更为丰富内涵和更为多样形式的今天,黑格尔哲学中的这一矛盾已经不会再以其原有的方式困扰我们的思想了”[15]。

纵观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尽管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与不足,但应该指出,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界定和描述已基本上奠定了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黑格尔对推动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做出了特殊的贡献。可以说,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阐述尤其是对“需要的体系”的论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析和批判的一个预兆,为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形成和唯物史观的创立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

3.马克思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②在西方市民社会思想的发展、演变过程中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和意义。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过程也就是其理论探索和思想发展的艰难历程。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关注是从《莱茵报》时期开始的。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深入社会生活,研究现实问题,“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16](p.31)。当时的马克思基本上还是一个黑格尔主义者,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国家观在他的思想中还占据统治地位。在如何解答现实中遇到的有关国家政治制度与物质利益的关系问题面前,马克思发现黑格尔的理论是“不适用的”,对其正确性产生怀疑。于是“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问题,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16](p.22)。1843年写于克罗茨纳赫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全面分析和批判。在克罗茨纳赫时期,马克思系统地接触市民社会理论,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直接成为马克思研究市民社会问题的理论起点。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区分开来,作为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独立领域加以研究,马克思继承了他的这一思想,并对他的市民社会理论有所批判和超越,在此基础上科学地阐述了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与国家的关系,从而创建了较为完善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研究,揭示了人类生活的两个不同层面的特点和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得出了与黑格尔截然相反的结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6](p.196)这一论断是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重要观点,它的提出与论证标志着马克思开始了世界观的伟大转变。正是从这一结论出发,马克思正确地把握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辩证关系及其历史运动的基本规律,并由此迈向了通往科学历史观创立的新天地。至此,在历史上延续了几千年之久的关于国家决定社会的错误论断遭到了挑战,长期统治人们思想的国家本位、国家至上的历史观也开始走向终结。

由此可见,典型的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具有相对自律性的实体社会,它是近代欧洲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而中世纪则成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同一的顶峰:“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17](p.90)

三、结语:公民社会理论的纷争及其未来发展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西方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复杂化,当代学者在继承马克思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深入思考和研究公民社会理论的具体问题,引发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的重大讨论,促进了公民社会理论的新发展,还形成了一些关于公民社会理论热点问题。“公民社会”孕育并演进于西方社会,它在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理性结构出现在社会理论中,既体现着时代进步中社会自身组织的痕迹,又带有公民个人理性建构的倾向。

葛兰西(Antonio Gramsci)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早期主要代表,对公民社会有着独特的理解。像马克思一样,葛兰西也将社会分为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两部分,前者指国家或政府,后者指各种私人组织或民间社团。与马克思不同的是,他将公民社会看成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目前我们能做的是确定上层建筑的两个主要层面,一个可以称为‘市民社会’……另一个则是‘政治国家’或‘国家’”[18](p.12)。葛兰西主要是从文化传播的角度来界定公民社会概念的,回避了马克思的经济决定论,他认为公民社会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或民间机构的总称,它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在葛兰西看来,公民社会主要是指文化——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是统治阶级传播意识形态、制造合法性和实行文化“领导权”的载体,它与政治社会同属上层建筑的范畴。

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沿着葛兰西所开拓的方向展开了对公民社会问题的研究,他在综合各种理论的基础上把公民社会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哈贝马斯的公民社会概念仍是指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指出,由于政府对经济生活大规模干预,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得到控制,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危机是一种合法性危机,所谓合法性危机主要是指在公共领域内人们日益远离政治生活和政治事务,政治子系统日益失去其合法性基础而出现的危机。他认为,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公民社会的经济系统已经和政治国家融合,因而以文化、社会和人格为基本要素的生活世界由于受到权力与金钱的渗透和控制,表现出作为文化解释性范式功能的弱化,大众失去了阐明生活意义与价值的文化背景,表现出以孤独、冷漠为特征的动机危机。这就是由资本主义文化矛盾引发的国家合法性危机。哈贝马斯又指出“生活世界”构成了当代公民社会的主要内容,这一理论对西方学术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美国政治学家柯亨(Jean L.Cohen)和阿拉托(Andrew Arato)正是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他们的公民社会理论。他们认为公民社会主要是由生活世界的机构或制度组成的,其功能已不再是单纯经济的或政治的,而是含有经济与政治因素在内的广义的文化再生产功能。柯亨和阿拉托主张采取公民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分法,因为经济系统已经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构成了一个独立的领域。这种三分法的目的是为了反对以国家为中心或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模式,主张返回到以社会文化系统为中心的范式中去,通过文化意义上的公民社会重建,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试图实现民主、自由、平等、团结、公正的现代社会理想。

近年来,莱斯特•M•萨拉蒙担纲的约翰霍普金斯非营利部门比较项目则从量化的角度分析当代公民社会组织的成长现状,同时萨拉蒙等人提出,“只有在公民社会、国家以及商业领域之间建立起相互支持、高度合作的关系,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和经济增长才有希望实现”[19]。该项目自早期研究开始已经历了十余年的努力,涉及全球42个国家,近150位研究者和300多位顾问的共同参与,是规模宏大、涵盖广泛的国际比较项目。在此之前,虽然对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也取得了诸多数据,但由于这个部门的特性,它并非如政府部门或企业部门有明确的界定,霍普金斯比较项目的进行,无疑是对这种研究遗憾的重大弥补。也正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这一宏大的工程之中,使它的范围和影响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其阶段研究成果显示:1995年22国③的非营利部门运作资金达到1.1万亿美元,平均占各国GDP的4.6%;雇佣全职员工1900万人,占22国平均非农就业的5%、服务业就业的10%、政府就业的27%[1](pp.9,10)。民间社会团体的广泛兴起造就了一场全球社团革命,其所引起的学术界的广泛兴趣,反映了全球化时代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均衡互动发展和权力回归社会的当代走向。

如上所述,当代公民社会理论是以社会文化系统为研究对象,强调经济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分离为基础,注重的是社会文化系统在社会再生产及变革中所具有的作用或功能,要把公民社会从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中独立出去,这一切无疑是对公民社会的理解的一种创新性发掘,使人们把视线从经济交往领域转向了社会文化领域,对正确认识社会文化系统的地位和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当代公民社会理论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因为,它在把公民社会延伸到社会文化领域的同时,却将经济交往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没有把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的分离看作是公民社会内部的分离,对公民社会的理解缺乏全面性和完整性。把公民社会限制在文化领域的范围内,使人们看到的只是由社会文化系统构成的公民社会的作用,而忽略了经济系统在历史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实际上,公民社会不可能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的影响而只局限于社会文化系统中,政治、经济、文化等系统应是共处在一个社会中,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当前全球的矛盾不断涌现,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公民社会的发展问题更为重要,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它们之间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这也是当代公民社会理论研究者应深入探讨和解答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注释:

①黑格尔笔下的公民社会一般表述为市民社会,在此为尊重原著的表述,依然称为市民社会。

②根据经典译著,马克思笔下的公民社会一般表述为市民社会,在此为尊重原著的表述,依然称为市民社会。

③指来自北美洲、南美洲、欧洲、亚洲和中东地区的荷兰、爱尔兰、比利时、以色列、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奥地利、阿根廷、日本、芬兰、秘鲁、哥伦比亚、巴西、捷克共和国、匈牙利、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墨西哥,共22个国家。

参考文献:

[1][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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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1,03,28

作者简介:黄建军(1979-),男,江苏宿迁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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