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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推进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必要性\方案设计与配套条件

活动自查报告 时间:2022-04-12 10:11:12

内容提要:在农地流转背景下,积极稳妥推进以农地使用权抵押为特征的农地金融制度势在必行。本文探讨了当前构建农地金融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农地金融制度的组织体系与机构选择初步设计方案,即近期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选择农村信用社作为开展农地金融业务的信用机构,待条件成熟时组建土地银行或土地金融公司;中长期目标模式是:“固定两头,转换职能”,即应以国家政权为依托,利用现代信用制度这一人类文明成果,以银行为载体,在最上层构建适合农业特殊需要的宏观信用制度安排,在最下层逐步形成一个与农民具有亲和力的金融组织;成立国家农地抵押贷款委员会,负责国家农地抵押贷款系统的管理,其常设机构是设在财政部的国家农地抵押贷款局;设立国家土地银行、私人股份土地银行和农地金融中介组织。论文还论述了农地金融制度创新需要的相关配套条件以及需要深入研究的关键问题与建议。

关键词:农地使用权;农地金融制度;方案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1-0076-04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对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随即,“土地流转”一词风靡全国。同时,《决定》指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这是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方向的高度概括,也是30年来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探索的可喜成果。当前,针对是否允许农民对土地使用权抵押已经成为农村金融问题专家学者、众多涉农金融机构和新闻媒体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我们认为,应当积极稳妥推进农地流转与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构建现代农村金融体系。

农地金融制度是农业土地经营者以其拥有的土地产权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行为关系的总和,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地金融制度。虽然各国建立农地金融制度的历史背景不同,构建农地金融制度的时机、运作程序与相关配套政策各有侧重,组织方式也存在一定差异,但在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协助政府农业政策推行、集中资本进行农业基本建设、促进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一元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构建农地金融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15%左右,但农业在整个金融机构中占用的贷款余额还不到6%,农民和农村企业从正规渠道获得的信贷支持不足30%。农村金融依然是需要加强的弱势领域,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二元结构”并未根本改变。我国西部地区农村比较贫困,由于区域经济不发达,没有形成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有效需求,而自然条件不良和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使得农业生产集中于粮食生产,且仅勉强维持温饱,基本上符合托尼(R. H. Tawny)70年前的形象描述:农民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脖深的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因此,农民贷款难、农村融资难、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和新农村建设的突出问题。农民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即农业信贷资金投入占农业总投资的比例还相当低,其原因除了农业投资周期长、比较效益低、回收慢、农业产业特点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差等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缺乏较为理想的抵押品,农地使用权还不能作为抵押品获得融资,农村直接融资市场发展不足。

从农村现实状况来看,农民可以选择的抵押品主要有:房产、正在生长但尚未收获的农作物、家畜、家禽、订单农业中的订单、土地使用权等。其中,前3种价值不大且评估较为困难,订单农业还只是在农业产业化较为发达的东部省份出现。因此,从普惠金融的角度,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背景下,完全可以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选择适当时机建立新型农地金融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的“短腿”问题,形成高效率、可持续、普惠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资金融通,相对于其他形式的抵押贷款具有如下优点:债权可靠,较为安全,可以实行土地债券化;由专门机构执行与推行;在聚集资金与分散风险上有着独特而有效的功能;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农业中长期信贷投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业资金供求矛盾。农地金融制度的优势,还在于整个贷款过程都有一种促进农地流转、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机制。在贷款项目的审批中,土地规模、项目的盈利性、管理水平等是取得信贷的重要条件。能及时收回的良性贷款和优质农户会得到进一步的资金支持,而经营较差、信誉度低的落后农户则得不到需要的资金,有可能会加快农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总之,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流转的重要形式,通过抵押,农户可以在金融机构取得资金,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提高农民通过信贷从金融机构融资的能力。

二、农地金融制度的组织体系与机构选择初步设计

(一)组织体系设计。建立农地金融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构建一种什么样的组织体系。从农地金融业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来看,其农地金融机构比较健全和比较完善,形式多样,自成体系。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信社等都有能力承担农地金融业务,开展业务创新。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筹建或新建土地金融公司或土地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这5类金融机构承担农地金融业务的优势、劣势比较如表1所示。

在笔者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主任基金应急项目“中国农地金融制度的构建方案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70141024)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西部农地金融的组织体系构建与信用风险分担研究”中,课题组对中国农地金融制度构建进行了系统调查研究。以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为背景,以农业融资中抵押品的特征与要求为中心,在贵州省湄潭县(农地金融制度试点县)等地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农地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基础地位,通过对农地金融一般特征与中国农地金融特殊性和国内外农地金融制度的比较研究,提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农地金融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路、方案构想与管理创新建议。其过渡方案是:近期中国农地金融组织体系宜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和利用现有的农村信用社这一农村金融机构来构建,在县信用联社内部设立“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部”,负责农地使用权贷款业务,在各级农村信用社内部设立“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办”,负责农地使用权贷款的发放与回收等具体业务,并应加强对农地金融业务的指导、管理、监督与服务。农地金融制度构建的目标模式是:“固定两头,转换职能”,即中长期中国农地金融制度的构建应以国家政权为依托,利用现代信用制度这一人类文明成果,以银行为载体,在最上层构建适合农业特殊需要的宏观信用制度安排,在最下层逐步形成一个与农民具有亲和力的金融组织。成立国家农地抵押贷款委员会,负责国家农地抵押贷款系统的管理,其常设机构是设在财政部的国家农地抵押贷款局;设立国家土地银行、私人股份土地银行和农地金融中介组织,农民可以按每借款100 元认购一股的比例认购国家土地银行的股票;在最基层设立农民贷款协会,由10 户或10 户以上农民组成。为了保证农地金融构建方案与管理创新模式的顺利实施,应把充分吸收国外经验和尊重中国国情密切结合起来,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政府支持、合作原则与渐进式原则,分为试点阶段、推广阶段与完善阶段,由点到而,逐步推开,同时还必须培育农地流转市场、改革金融体制,制定农地抵押证券市场法规,建立农地金融人才培训与资格认证制度,推行农民个人所得税制度,起草并颁布《 农地抵押贷款法案》,加强对农民信用观念与信用意识的培养。

总之,结合我们的实地调查和实践,近期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选择农信社作为开展农地金融业务的信用机构,待条件成熟时组建土地银行或土地金融公司。其组织体系宜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由国家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此确定并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来进行组建。在县级联社内部设立“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部”,负责农地使用权贷款业务。接受由基层农信社交来的土地抵押贷款业务的有关资料,确定农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关系,发行土地债券并负责还本付息;贷款的发行与贷款期限的确定。把贷款发放给乡农信社,并根据贷款的类型来确定其期限;抵押物的处理。若贷款人到期不能如期偿还债务,则接受借款人的农地使用权来抵偿债务,然后再将农地使用权转售给其他农民。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有四方面: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及专项基金;发行土地债券筹集的资金;净利润分配中的公积金;农信社原有资金及新筹集的资金等。

在农信社内部设立“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办”,负责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发放与回收等具体业务。接受农民的农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标的物,受理贷款申请并登记在册;聘请农地评估中介机构或专家对抵押农地进行评估;向县信用联社汇总上报贷款申请,获准后负责贷款的发放事宜;对农地使用权贷款的用途进行跟踪,实施动态管理;负责农地使用权贷款的回收等。

(二)农地使用权抵押的切入点。现行法律对于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用途问题的规定和严格限制,已经从制度上解决了土地抵押后保持原有用途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较快,农民收入呈现多元化趋势,土地已不再是农民生存发展的唯一依赖,而成为一种财产性质的资源。即便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允许农民通过对土地设定抵押获得信贷资金,发展农业生产,只要精心安排,也不但不会削弱其生活保障能力,还能够有效地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建议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选择“四荒”地、城镇一体化土地和开发成本低或增值潜力大的土地作为试点,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体承包户、家庭农场和土地合作社等发放贷款。农信社有权根据贷款合同监督项目资金运行,到期偿还有困难的,可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及地面的作物进行拍卖。(三)农地金融制度全面推开的时机。当土地能够大面积连片和集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后,对资金需求更强烈时,农地金融制度可考虑全面推开。全面推开的时机主要是:

1.比较发达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此时,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趋于弱化,由于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兜底”作用,即使参加农地使用权抵押而失去土地,农民无后顾之忧,也不会因此倾家荡产。

2.宽松的户籍制度。人们自由选择居住地,农地使用权跨地域流转成为必然,金融机构拍卖土地使用权成交率可以提高,农地才可能向种植大户、规模种植户、养殖户、科技示范户、加盟农业产业化农户手中集中。

3.完备有效的农业保险制度。包括巨灾在内的自然灾害对农地金融的正常运转带来很大危害,如果有完善有效的农业保险制度,农地金融也会具有更大安全边际。

三、农地金融制度创新需要的相关配套条件

当前不能将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抵押,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必须避免农民“失地、失业、失住房”的情况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抵押,以及拍卖等相关流程怎么操作等,需国家法律政策配套。为了促进农地金融制度有效运行并取得预期效果,应当加强相关配套体系建设。

(一)加强对农地金融业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及服务。农信社尤其是县信用联社受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的限制,开展新业务的难度较大,加大人民银行对县信用联社的业务支持力度,做好农地使用权抵押的顶层设计,是农地金融顺利开展并推广普及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建立科学的土地评估体系。土地债券发行之前,必须进行土地价值的评估。为了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价格,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土地评估系统。提高评估从业人员素质,通过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促使专业评估人员具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完善的知识结构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促进评估机构之间开展公平竞争,为各类评估机构公平竞争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环境,同时鼓励民间评估机构的发展;允许国外土地评估机构进入中国评估市场,一则可以引入国外比较先进的土地评估办法;二则可以学习国外评估业的先进管理经验。

(三)完善农地金融制度的法律配套条件。主要有:(1)改革农地经营方式。在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稳定土地承包权,促进农地使用权流转与抵押。(2)防范农地金融风险。一是农信社要加强对农地抵押贷款的可行性研究,对贷款进行跟踪监控,动态管理,把贷前管理、贷中管理和贷后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或控制在最低限度;二是要消除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障碍,为其顺利转向其他产业提供宽松环境;三是政府要对申请农地贷款的农户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提升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竞争力。(3)建立农民贷款保险制度。农户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获得贷款,其本身存在投资风险,而贷款保险具有分散风险、移转风险的功能。具体操作过程如下:获得农地金融贷款的农户按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交保险金给保险公司,从而获得贷款保险。当经营失败不能偿还贷款而失去土地时,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赔偿。农地金融制度的推行使保险真正成为农民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机制来防止农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

(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失业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失去土地农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问题;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农民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制度,做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避免贷款资金违规使用和非农使用。

四、农地金融制度创新需要深入研究的几个问题与建议

(一)从1987 年开始,根据中共中央(1987)5 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20 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30 个农村改革试验区。贵州省湄潭县是30 个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农地金融制度是其试验的一个主要内容。该试验区1988—1997年对农地金融制度进行了先期探索,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农地金融制度进行的最早探索,虽然由于顶层设计、经济金融环境、具体操作等多种原因最后夭折,但它在解决农业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上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总结此次实验在制度建设的切入点、组织构建、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成败得失,可以为新阶段的农地金融制度构建提供难能可贵的经验。建议对贵州省湄潭县的农地金融制度实验进行细化研究。同时,还要对近年出现的山东枣庄全国首家注册土地合作社向农信社抵押贷款、成都农信社积极参与和支持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浙江嘉兴市主推的农屋新政等农地金融制度实验做深入观察、研究。

(二) 发达国家对农地金融制度的实践起步较早,形成了一整套完善而成熟的做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较多且较为深入,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实践起步较晚,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德国早在1770 年就率先发展了农地金融,其主要特点是抵押土地债券化组织方式是先组织各地的土地抵押合作社,然后向上发展成为联合社及联合银行。美国于20 世纪初建立了农地金融制度。在组建方式上,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政策,即先由政府拨款充当联邦土地银行的股金,发行土地债券,同时分区辅助农民组织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在组织方式上,它采用了银行及合作社双重体制。日本农地金融实践开始于19 世纪末期,它充分借鉴了欧洲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大胆创新,特设立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国家土地银行,向农、林、渔业的永久性建设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在农地金融制度的研究中,发达国家主要是侧重于土地金融制度功能的深化与完善,并注重其运行方式和效率。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还未建立像发达国家那样完善的农地金融制度,因此,理论研究比较薄弱。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准备试办农地金融业务。世界银行也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农地金融制度建设。因此,应开展对农地金融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系统总结国外农地金融制度的经验,为中国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提供必要借鉴。(三)继续推进以农地使用权抵押为特征的中国农地金融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重点围绕“三农”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度和财务可持续性,大力推进抵押担保、产品工具、服务方式等方面的创新探索。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承包权、农户宅基地、集体用地和城乡结合部的集体用地抵押信贷产品,切实解决农村贷款“担保难”问题。从必要性上看,它是农村土地制度深层次改革的必要举措和内容;是实现土地流转的一种中介形式,有利于农村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能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保证;有利于完善农村信用机制和政府推行农业政策及土地政策。从可行性上讲,中国农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为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与土地财产价值计量准备了条件;社会资金的迅速积累和农民投资意识的增强,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为土地证券化准备了物质基础;法律基础正在逐步建立;良好的外部社会经济条件正在形成。这些都使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成为可能。当然,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残缺和农地市场发育迟缓,形成了制度构建及运行的障碍因素。应认真分析这种制度约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障碍,为农地金融制度的发育创造条件。

(四)农地抵押并非土地私有制的产物,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进行抵押。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原则,抵押仅限于农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且不改变农地用途和性质。农地金融制度的构建方案与管理创新问题是一个系统性的复杂问题,需要结合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的区域发展进行深化研究,更深入探索土地资源配置、农村资金运动与农地金融机构演变的有关规律,推动农村金融创新。

(五)农地金融制度的构建与管理创新,具有一定超前性。建议国家恢复农地金融制度改革试验,可考虑在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与贵州省湄潭县继续进行试点,以总结经验,选择适当时机在全国推广。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急研究项目“中国农地金融制度的构建方案与管理创新研究” (项目编号:70141024 )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西部农地金融的组织体系构建与信用风险分担研究”(项目编号:02JA790046)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罗剑朝等.中国农地金融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2]成思危主编.改革与发展:推进中国的农村金融[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01):418—473.

[3]罗剑朝,聂强, 张颖慧.博弈与均衡:农地金融制度绩效分析——贵州省湄潭县.农地金融制度个案研究与一般政策结论[J].中国农村观察,2003,(03):43—51.

[4]王选庆.中国农地金融制度管理创新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3,(03):25—34.

[作者简介]罗剑朝(1964—),男,管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管学院党委书记,农村金融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农业投资经济、金融理论与农村金融政策、金融工程与农村金融管理、区域经济发展等。

[收稿日期]2009-11-27

责编:黄晓梅;校对:正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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