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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强制婚检如何走出困境之我见

活动自查报告 时间:2023-06-25 10:50:06

[摘要]2003年10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民政部门不再要求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时出示婚前检查证明,即取消了强制婚检。这一改变,使得新婚夫妇婚检率瞬时降低,某些地区甚至降至为零婚检,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在分析取消强制婚检后产生问题的前提下,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婚检所处的困境提出了完善婚检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强制婚检;非强制婚检;问题;对策

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强制婚检被取消,引起广大专家学者的激烈讨论和社会的广泛争议。由婚检率降低带来的问题,使婚检处于进退两难的困境。因此,如何完善非强制婚检提高婚检率,成为了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婚检制度概述

我国实行强制婚检源于1986年。当时,卫生部和民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对婚前健康检查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那些在婚检中被发现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登记者,民政部门有权不予批准登记结婚。①而真正把婚检制度写入法规中的是1994年的《婚姻登记条例》。紧接着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婚前保健,并进一步强化了婚检制度。

2003年7月,国务院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中审议并通过了《婚姻登记条例(草案)》。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原《婚姻登记条例》作出了一定的修改,其中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便是取消强制婚检。

而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为什么会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呢?一方面,《婚姻登记条例》是依据《婚姻法》所制定的。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并没有对婚检采取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就没有作出与此相悖的强制婚检之规定。其次,有专家认为:取消强制婚检是对公民人权的一种尊重,赋予人们更广泛的自由权利,充分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再次,在我国实行强制婚检的十多年之间,许多地区并没有很好地开展婚检工作。婚检往往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地起到应有的作用也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会产生一些法律纠纷。因此,我国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果断地取消了强制婚检。然而,当真正取消强制婚检之后,一系列问题便伴随而来了。

二、取消强制婚检后产生的问题

强制婚检取消后,政府对于婚检领域的干涉突然从有到无。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意在将婚检从强制变为自愿,而并不是取消婚检。但在大多数人看来,既然政府不再强制要求,那么干脆就不去婚检,而婚检率的降低又导致缺陷新生儿比例升高等社会问题。

(一)婚检率大幅下降

自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的婚检比例无一例外均遭到了惨重的打击。有统计指出,2003年以来,我国婚检率从原来强制婚检时期的80%迅速降至6%—7%,对于一个人口基数大、结婚人数众多的国家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寻常的现象。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的一个月,上海市自愿婚检率仅在1.69%左右。②在辽宁,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之前,全省婚检率可达92.5%,检出有病率为7.9%。但2003年10月1日之后,辽宁省婚检率瞬时降至1%,③这就意味着有将近8%的新婚夫妇有可能是带有不应结婚的疾病而步入婚姻的。婚检率如此大幅度的下降,不是一个单一问题,它还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未来的日子将逐步显现出来。

(二)婚检率降低导致传染性疾病的蔓延及缺陷新生儿比例提高等社会问题

全国妇联主席赵少华曾表示,婚检率下降的情况如果长久持续下去,将对家庭、社会及母婴健康、出生人口素质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曾经的强制婚检作为一道“防火墙”大大减少了不应结婚的疾病对于新婚夫妇的困扰,减缓了传染性疾病的扩张,也抑制了缺陷婴儿的出生率。而如今,这道“防火墙”失去了有力的支撑轰然倒塌,许多人不再在婚前进行婚检,而使得善意一方染上传染性疾病,亦或者因对方有严重的精神疾病而受到折磨,不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更对家庭的幸福和稳定造成威胁。另一方面,婚前健康检查的意义又在于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畸形儿的诞生,防止有传染性或者遗传性疾病的婚姻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下先天具有缺陷的婴儿。这样不仅给孩子、家庭带来痛苦,更给整个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三、完善我国目前婚检制度的建议

通常说来,男女因彼此相爱、相互信任而走向婚姻。对方是否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这需要在诚信的基础上自愿采取措施进行婚前体检。这属于个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符合婚姻自由的道德要求。④但如今婚姻已不再是纯粹的个人问题,它往往关系到几个家庭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稳定。而婚检是赋予男女双方知情权,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幸福、和谐的重要保障。目前,婚检率的大幅降低及其产生的种种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完善婚检制度已经势在必行。结合我国的国情,婚检制度可从以下几点加以完善:

(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免费婚检

据统计,全国范围内大部分地区仍然未提供免费的婚前健康检查服务,而基本婚检项目收费平均标准在200元左右。据调查结果显示,在2783个被调查者中,51.58%的人能接受婚检费用在50元以内,33.52%在50-100元之间,12.7%在100-200元之间,只有2.19%的人可以接受费用超过200元。⑤可见,婚检的平均费用高于大多数人所能够接受的范围。而婚检费用高恰恰是多数人不愿意参加婚检的一个重要原因。无论是在大城市抑或是偏远的农村地区,都普遍存在着新人们生活压力大,经济负担重的现象。而看似不高的婚检费也会使许多年轻人望而止步,选择逃避。

因此,国家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将婚检纳入社会公共卫生体系,由地方政府出资,为准备结婚的新人们提供免费的体检服务,减轻结婚者的负担。同时逐渐将婚检这项制度变为人民的福利,让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们也能感受到国家对于他们的关怀,这不仅维护了家庭的稳定性和减少新生缺陷婴儿的比例,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保证了国家未来的人口质量。

(二)大力宣传婚检的必要性,提高公民的婚检意识

根据近几年的调查及媒体报道显示,虽然部分地区已实行了免费的婚检制度,但仍然不能有效地抑制婚检率的低态势发展。原因就在于国家不再实行强制婚检,而绝大多数人既对婚检没有科学的认识,也没有自觉参加婚检的意识。这样一来就导致“国家不强制,我就有权不婚检”的观念产生。国家实行非强制婚检自有其原因,我们都知道出台一项公共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其利益导向必须有利于惠及全体人民。⑥而国家正是考虑到以人为本,削弱公权力对私权力的过分干涉,才取消了强制婚检。取消婚检后婚检率的大幅下降并不代表这一举措是错误的,而恰恰暴露了我国国民对于婚检认识不足这一缺陷。因此我们不应否定非强制婚检,而应当从国民素质及对婚检认知这个角度反思我国婚检率过低的事实。

从这点出发,国家现在应当采取的措施是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宣传、普及医疗卫生知识和婚检必要性。民政、卫生、计生、妇联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和沟通,设立免费婚检咨询点和宣传栏,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准夫妻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做到婚检宣传一个都不能少。特别对年轻人进行认真对待婚姻家庭和社会责任的教育,使年轻人深刻认识到选择婚姻意味着愿意承担责任,而婚检无疑是对婚姻负责的第一步,使婚检成为一个基本的婚姻道德,从而形成自觉自愿婚检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明确婚检范围及项目,细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检遭到冷遇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婚检范围不明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做出概括性规定,将禁止结婚的疾病统称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从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来看,对于在婚检中应涉及的检查项目和疾病都不是很具体。要想使婚检有效实施并达到预期目的,明确婚检项目是必要环节。

关于到底哪些疾病是不应结婚的疾病,这点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医学、社会学、法学及其它相关领域的专家们共同商讨,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做法,在“司法解释”或者“实施办法”中加以详细的规定,使得婚检项目的确定有据可循。在确定婚检项目时,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的特殊环境和需要,相应增加必要项目。总体来说,应当将那些会给婚姻带来严重危害的疾病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对于一些常规项目(如身高、体重)及与“不应结婚的疾病”无关的项目(如对处女膜的检查)完全可以取消。

(四)提高婚检服务质量,规范婚检服务机制

婚检服务质量也是人们婚检与否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因此就目前我国婚检环境来看提高婚检服务质量势在必行。

首先,原来的按行政区划指定婚检医院的做法就存在很大的弊端。婚检医院坐等顾客,没有危机意识,因此婚检的服务质量就大打折扣。在许多婚检医院,随便设置婚检项目,收取高额婚检费用,实际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屡屡发生。不但达不到婚检的目的,使人们降低了对婚检的信任度,更有可能产生很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因此,可以规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婚检医院,引入竞争机制。当然作为婚检医院,首先必须符合婚检需要并且有婚检资质,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医院才发给提供婚检服务的资质。这样,既可以提高了婚检医院的竞争意识,改善其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也可以有效抑制乱收费的现象。

其次,建立相应保密机制,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许多青年男女也可能因为患有不愿让对方知道但又不影响婚姻的疾病而排斥婚检。因此我们可以建立保密机制,在婚检医生中树立保密意识。在婚检时除必要医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入内;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婚检当事人的检查结果严格保密,不得轻易外泄;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将其检查结果告知对方,告知权只归当事人自己所有,但如检查出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必须要求当事人自行告知对方,如当事人不告知则可通过检查报告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这样,既有效达到了婚检的目的,也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减少了当事人因婚检而产生的顾虑。

通过以上几点措施,可以有效完善我国目前的婚检制度,相信也可以逐步深化人们对于婚检的认识和信任,从而有效提高婚检率,使婚检重新回到正常运作的状态,为家庭的幸福稳定提供前提保障,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有力支撑。

[注释]

①周海旺、高慧.强制婚检取消后产生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社会科学.2004年第9期。

②许沁.上海新人自愿婚检率仅1.69%,“自选套餐”婚检亮相[N].新闻晚报.2003年11月4日。

③谢文君.婚前检查大有必要——高鹏代表建议恢复并规范婚检[N].辽宁日报.2004年3月13日。

④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第110页。

⑤http://news.sina.com.cn/c/2003-08-13/18181536880.shtml

⑥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3年3月13。

[参考文献]

[1]周海旺,高慧.强制婚检取消后产生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社会科学,2004 ,(9).

[2]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3]张迎秀.提高婚检率探究[J].政法论丛.2004-8,(4).

[4]李蕊.透析婚检[J].河北法学.2005,(1).

[5]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邓林.中国可能重设婚检制度[N].北京现代商报.2005-9-2.

[7]胡照清.自愿婚检的理性思考[J].人口与经济.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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