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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实现权力有效监督与制约的根本途径

市场调研报告 时间:2023-07-24 18:50:28

摘 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得做笼子,怎么做,做什么样的笼子,笼子是不是坚不可摧。这些都是当权者和学界共同深究的难题,是在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亟需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从宏观上,既要解决好理顺权力关系,相对的分散权力,协调好权力横向和纵向关系等关键性问题,形成权力的相互制衡。在微权力环境中,还要明晰各职能部门权责,各司其职,处理好相互推诿责任、扯皮打架等问题。

关键词:权力 监督与制约 根本途径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3-0379-01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得做笼子,怎么做,做什么样的笼子,笼子是不是坚不可摧。首先,从宏观上,既要解决好理顺权力关系,相对的分散权力,协调好权力横向和纵向关系等关键性问题,形成权力的相互制衡。在微权力环境中,还要明晰各职能部门权责,各司其职,处理好相互推诿责任、扯皮打架等问题。其次,让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实质就是划分权力和权利的边界,法律这个框子既要管老虎,也要管住苍蝇,做到依法行权,违法必究。最后要发挥社会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各种网络媒体监督的合力,让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理顺权力关系,划分权力和权利边界归结为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如何协调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党政关系、党内关系、党群干群关系和党际关系。笔者认为解决关紧权力的笼子问题,用做笼子的技术手段和思维方式,在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体系中,应着重深究如何协调好这五组关系问题。

一是协调好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人大与“一府两院”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体现了主权在民原则。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均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在人大与“一府二院”关系上,我国各级人大对各级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即“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主要停留在于理论上,而事实上没能充分实现人大的监督权。究竟通过什么途径使这种理论上的监督权变成事实上的监督权,还需从制度上进一步做实。诸如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否决之后怎么办,现行制度也没有做出规定;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都是宪法原则,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如何通过做实人大财政预算权和预算监督权,管好“钱袋子”,达到有效遏制公款消费等,都需要深入研究。

二是协调好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党政关系。理顺和完善党政关系是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关键之一,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党政关系的认识和改革构成了政治体制领域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在党政关系上,现行政治体制客观上使党处于国家权力机关之上,党采取了向国家机关下达指令的执政方式,各种国家机关实际变成了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工具,而国家权力机关和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却难以对各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权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依据我国现行党政关系的特点及其历史局限性,笔者认为必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上,通过正确处理党组织与人大组织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两个方面建起党与人大的新型关系;通过明确党与政府的不同性质和职能,通过党委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建立起党与政府的新型关系;通过司法财政独立,研究新的薪资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建立起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新型关系。

三是协调好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党内关系。在党内关系里,如何发挥党内民主监督的作用,自建国以来,在党组织内部逐步健全了权力制约和监督系统,在党内也建立起自上而下的专门纪检机构。但这种自我权力约束和监督的效果不佳,问题突出表现在:党内监督意识不强,缺乏监督责任感和主动性;党内监督专门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监督环节错位,重事后监督,事前、事中监督不力;自上而下的监督较强,但自下而上的监督却显得软弱乏力;对党‘一把手’的监督仍然存在着虚监、漏监现象。亟待加强党内立法,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党章党规,诸如推出新的党内法规,健全完善已有《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

四是协调好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党群、干群关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也就是说不自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很危险。在党群、干群关系上,如何健全作为权力的授予者人民群众与党政领导机关的信息沟通机制,改变群众对党政权力机关进行有效监督的信息不全,不对称的现状,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如何健全人民群众参与机制,改变各种利益主体难以以独立自主的群团方式对党政领导机关施加影响的现状,充分实现公民享有的参与权,并把这种权利转化为制约和监督公权力的有效力量;如何健全人民群众的选择权实现机制,充分实现群众对干部职务的升降的参与决定权、对干部的选择权,发挥群众对公职干部有效监督作用。

五是协调好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党际关系。政党政治是民主政治最为普遍的形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点之一。从政党发展的两百多年历史来看,各国政党的产生以及相应的政党体制各不相同。我国政党体制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是民主党派的主要职能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必然要求。在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上,各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不同程度地还存在着“弱监”、“虚监”、“空监”的问题,这表现为民主党派监督的约束力较弱,监督党和行政部门的必要手段缺乏;民主党派监督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民主党派监督的知情能力较差,民主党派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对被监督对象工作业绩和职务行为的了解有一种天然的障碍。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首先须从制度研究上确保民主党派的监督功能的发挥。其次,是通过法律规范保证民主党派监督职能的履行,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管理,增加民主党派党员担任实职的机会,不断提高民主党派成员民主素养和参政议事能力等方式畅通民主党派监督途径,增强监督能力。

参考文献

[1]参见孙忠良:《改革和完善民主党派监督体制的若干思考》,《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04).

[2]参见鲍洪湘: 《靠制度的笼子“关紧”权力》, 载《学习时报》,2013.

作者简介:郑钧蔚,男,汉族,(1984-),四川渠县人,中外政治制度专业,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2级在校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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