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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我国社会的利益冲突及其协调

社会调研报告 时间:2023-07-25 09:10:27

[摘要]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利益矛盾和冲突日益凸现,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文章试图对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提出协调利益冲突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转型期,利益冲突;利益协调

[作者简介]范铁中,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117

[中国分类号]D6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7)10-0049-04

社会转型不仅带来社会结构、经济体制、分配方式的深刻变化,同时也引起社会利益格局的大调整。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分化呈加速扩展的态势,利益矛盾和冲突日益凸现。如何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是当前我国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转型期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新变化

在我国现阶段,随着利益格局的演化与变迁,利益冲突不仅存在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认识问题是有效解决问题的前提和条件。因此,有必要对转型期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新变化进行科学全面的分析。

第一,我国的阶级、阶层和利益群体结构发生了新变化,阶层利益冲突加剧。我国阶级、阶层发生分化,产生了一些新的阶层和利益群体,社会成员的流动性加大、构成结构重组,呈现出多元化利益格局,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我国已进人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工人阶级内部结构和组成发生深刻变化,内部关系多样化,分化为不同的工人群体;私营企业发展很快,部分人形成拥有相当财富的高收人的企业主阶层,他们作为雇主和作为雇员的员工的矛盾客观存在。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存在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差,拖欠魁扣工资,随意加班,侮辱工友,雇佣童工等问题,业主同员工之间关系紧张。

第二,物质利益矛盾居于中心地位。收入差距扩大引发的矛盾突出。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上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色彩,个人利益的实现主要由国家集体直接调控,收入差距也不大,加上阶级斗争扩大化,使得人民内部矛盾多集中在政治思想领域,物质利益矛盾比较淡化,处于隐形状态,不普遍、不突出。但是实行市场经济后,资源分配、市场占有、生产经营、分配收入等各方面都按照价值规律和利益原则来进行,转轨过程中也存在着法制不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管理方式落后、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因此,物质利益特别是局部和个别的利益就凸现出来,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物质利益矛盾。

第三,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导致利益群体矛盾的激化。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的制度设计等诸多复杂原因,社会各利益群体在利益表达的机制上不尽完善。尽管这样,强势群体仍可以动用其所拥有的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来表达和维护本群体的利益。但弱势群体则不同,他们不但占有的资源有限,有时就连国际社会弱势群体表达利益的通常方式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于是,当体制内的利益表达不顺畅时,很可能就会选择体制外的表达方式以示抗议,有些做法还很极端,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如越级上访、静坐、械斗、围攻、中断交通乃至残害自己或他人生命的现象。

第四,党群、干群矛盾尖锐。由于现阶段的民主法制制度、政治运行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一些干部的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以及人治观念等非常严重,使得党群、干群之间的鱼水、血肉关系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出现关系紧张、矛盾突出的态势。少数党员干部利用职权牟取个人私利,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腐化堕落,令广大群众深恶痛绝;某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独断专行、压制民主,导致决策失误,群众利益受损;基层个别领导干部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态度强硬,造成了矛盾上升甚至激化;还有的干部欺上瞒下、打击报复、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导致一些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的正当利益得不到实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种种因素往往成为党群、干群矛盾尖锐的直接诱因。

二、我国社会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

我国社会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既有我国传统体制上遗留下的弊端,也有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导致的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转型是利益冲突产生的最终的经济和体制根源,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复杂紧张的根本原因。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造成了我国社会的利益冲突。

第一,利益格局的分化、重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乡二元对立的社会格局下并存着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脑体差别,及由此带来的大量的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之间的利益差别在突出“社会主义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得以协调,因此在国家力量的超强干涉和人民心理的普遍认同下,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呈现出隐性化、稳定性特征。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打破了以国家利益为绝对重心的利益格局。市场经济承认个人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合法性,并通过竞争机制迫使个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这样,一个个新的独立的利益主体从以国家为中心的一元化利益格局中分离出来。特别是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体制改革进入到大规模社会结构分化和重组,衍生出了许多新的利益群体。地方、基层、民间、社群和个人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分化都越来越显性化,利益关系发生结构性变化。不同利益群体的出现,带来了人们利益需求的多样化。“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由此,利益冲突的状态由暗变明,利益差距和利益矛盾显性化。

第二,多层所有制结构形式同时并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我国所有制结构从以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要形式的单一公有制结构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多元所有制结构转变,形成了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及外资等不同经济成分并存即出现了多层次的所有制结构、多种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并存的局面。从横向上看,利益群体矛盾表现为同一地区各个利益阶层之间、各个利益群体之间所形成的利益群体矛盾。一是同一个地区全民所有制形式下不同行业之间形成的利益群体矛盾。如,银行、邮电、金融、铁路等国家垄断性行业利益群体与外贸、民航、保险等工资收入丰厚的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尤其是与纺织、煤炭、轻工、机械、军工等处境比较困难的利益群体间的矛盾。二是不同所有制形式下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如,全民所制企业利益群体与混合所有制企业利益群体、外资企业利益群体、私营企业利益群体、乡镇企业利益群体间的矛盾。三是同一

所制形式内部利益群体间矛盾。如,企业内部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矛盾;私营企业主、“三资”企业主与雇员利益群体间的劳资矛盾。从纵向看,利益群体矛盾表现为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一是国家与企业职工个人的矛盾。国有企业改革后。部分停产半停产企业特别是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在适应市场竞争,优化组合、择优劣汰、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二是企业与职工的矛盾。企业职工在取得择业权、辞职权等权益的同时面临竞争、风险、自我负责等新问题。有些企业甚至把企业风险转嫁到企业职工身上,严重地增加了企业职工的负担,加剧了职工和企业之间的矛盾。三是政府部门与企业的矛盾。国家和企业围绕企业自主权问题在资产分割、经营责任、税负、利润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国家既要“放权让利”,促成企业转换机制,成为“四自”利益主体,又要保持社会稳定、控制失业率的矛盾。

第三,分配方式与分配不公问题的存在。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是一个均等化程度很高的社会,不管是从事什么职业,个人文化程度、工作能力怎样,在个人收入和生活水平上差别并不大。当时人们观念上以为,贫富差距只是资本主义剥削造成的社会现象。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平均主义挫伤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降低劳动生产率,最后造成整个社会的共同贫穷。因此,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提出:要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于是,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形成了以市场价值为取向的利益驱动机制。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地理位置、经济基础和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时间差别,导致我国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出现了较大差距。个人文化程度、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导致社会成员之间社会财富分配差距的拉大,我国出现了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少数高收入者集中、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新的分配不公问题。贫富差距的拉大,虽然从社会转型的意义上讲是不可避免的,但贫富差距若超出民众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的极限,就有可能导致心态失衡。特别是当前社会上一些暴富群体依靠“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致富,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不满。

第四,转轨经济的作用。转轨经济引起的社会主体利益观念的膨胀和逐利行为的不规范是利益冲突发生的主观原因。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引导人们行为的高度政治化的国家主义价值观变成了当前市场经济时代高度实用化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人们的行为模式由无私奉献的“利他”转向以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利己”,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急功近利和重权利轻义务观念逐渐盛行,造成了价值观上的冲突和道德观上的混乱。价值观上的冲突表现为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表现在经济交往中是缺乏契约伦理和信用道德;表现在与人的交往中是缺乏平等互利的分工合作精神。价值观上的冲突和道德观上的混乱最终导致一些利益主体的义务观缺失,以致坑蒙拐骗、假冒伪劣、“搭便车”成为其基本的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不可避免地与社会认可的行为方式发生冲突。

三、协调利益冲突的思路与对策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尚未形成,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需求多样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尖锐化的态势。“人们的利益有一致的方面,又有冲突的方面,从而使人们的合作既有可能也有必要。”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凸现,给政治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巨大挑战,为此,需要探索利益协调的具体思路与对策。

第一,建立市场、政府与社会三者相结合的利益协调机制。使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首先,要充分发挥市场在社会利益协调中的基础性作用,保证利益初次分配的公平。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市场经济不仅具有实现经济繁荣的功能,也具有实现利益分配公平的功能。由市场经济所决定的市场分配原则是一种按贡献、按能力分配的原则,从这个角度上讲,应当是公正合理的。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是在缺乏足够的基础性条件下建立起来的,这就使得市场在社会资源和财富分配过程中不能完全实现公平。因此,必须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为各利益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要培育和完善生产要素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要素市场的进入壁垒,消除经济上垄断和行政性垄断。另一方面要完善市场竞争规则,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严厉打击和整顿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权钱交易行为等非正当性逐利行为。

其次,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利益协调中的主导性作用,强化再分配手段,实现社会公平。由于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则是优胜劣汰,势必导致利益分化。为此,政府必须进行宏观调控,最大限度地抵消社会各个阶层“累积性不平等”。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农业和不发达地区财政投入,引导资源向农业和不发达地区流动,逐渐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实行对高收入阶层增税,对低收入阶层减税或者免税的税收政策,逐渐解决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打破城乡界限、地域界限和所有制界限,扩大社会保障面;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保障法制化;增加社会保障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提高保障水平。

再次,要充分发挥社会慈善救助在利益协调中的特殊作用。社会慈善救助是以道德、爱心为基础通过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社会慈善救助不但可以从物质上缓解贫困群体的困境,还可以从心理上、情感上消除不同阶层的隔阂和对立,对改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社会和谐大有好处。我国的慈善事业尚处于发轫时期,与现代社会发展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从政府角度讲,应该大力支持慈善组织的发展,积极培育慈善组织;加强立法,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慈善机构的运行模式,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慈善公益意识。

第二,树立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理念。协调社会利益冲突。现代混合经济的发展模式是一种追求资源配置的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经济制度和模式,现代经济增长的目的是导致社会效益最大化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是提高人民享受社会福利的水平。国际经验表明,在人均GDP处于1000~8000美元的社会经济增长阶段,是以社会福利与公共服务为基础和平台的发展阶段,也是经济增长最快的阶段,要求建立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经济增长模式与社会治理模式,否则,将导致发展的中断与停滞。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两种方式是增加国民收入和国民收入再分配。增加国民收入能增加普遍福利,关键是要实现社会资源的最

优配置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尤其是劳动力要素的合理配置。因此,必须给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社会保护。同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实现国民收入的均等化,政府举办社会保障或社会服务设施、通过征收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来实现部分收入的转移,这也是提高整体社会福利的重要途径。

第三,提高低收入人群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收入水平。健全完善税收制度,发挥税收制度在调节社会财富合理分配方面的应有作用。包括部分农民、城镇下岗职工在内的部分人从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取得实惠相对较少,经济较为困难,这对一个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是极为不利的,要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我们必须大幅度提高这部分人群的收入水平。除了完全免除农民的农业税以外,还要对农民尤其是种粮农民提供一定的补贴;在城市,要扩大就业面,提高就业水平,通过提高就业率来提高城市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要为更多的低收入者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适当调整对改善贫富差距的现状是很重要的,要尽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征收遗产税、赠与税和奢侈品消费税等。在这方面,新加坡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据新加坡政府发布的税务报告显示,占人口总数20%的新加坡富人交的个人所得税占政府所得税总数的93%。个税基本都是由富人承担。新加坡政府另对市民有各种补贴,其中占人口80%的市民,其补贴和交税平衡后,都有净入账。也就是说,这些市民每年都从政府获得净入帐,只有那20%的富人,他们是净出账。这样富人承担几乎全部的个税义务,政府收缴上来以后通过补贴等方式实现对穷人的再分配;富人在纳税活动中付出义务,穷人从纳税活动中获得好处——这才是有效的个税“调节”状态。

第四,重点协调劳资利益冲突。建立社会主体之间平等、民主的社会合作机制。劳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的话,首先是直接影响劳资双方切身的经济利益;其次是或者在区域经济中产生不良的影响,或者在行业中带来负面效应;另外这样不良的影响还会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表现出来。这些影响,最终都必然波及整个社会生活。由于劳资关系在当今中国愈益成为重要的经济关系,因而劳资关系的和谐状况,直接影响经济的运行,从而最终影响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应建立规范、公平、合作的劳资关系,建立社会主体间在宪政框架下的平等、协作的社会合作机制。要全面改革、发展工会、行业协会、职业协会等自治型的社会组织,赋予其协调内部关系、表达共同意志、调解与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职能。政府社会管理除了依法行使管理权限之外,还要特别注重民主协商、平等合作、互惠互利以及伙伴关系等制度机制的建构,要建立一个政府与社会的伙伴关系式的民主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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