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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关系的贡献

社会调研报告 时间:2023-07-25 16:00:33

1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互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民主离不开法制,法制也离不开民主。任何离开了民主的法制都不可能实现法制,任何离开法制的民主也不能实现民主。他们是互为前提而存在的。具体体现为:第一,社会主义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有了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明确社会主义法制的方向。离开了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制定出代表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法制是民主的法制。第二,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的一切政策都由法律保障实施,而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要实现的目标,社会主义法制确认民主权利的范围,确认民主权利行使的原则和程序,保障民主的顺利实现。

第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渗透,民主中蕴含法制精神,法制中包含民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渗透的关系具体体现在原则、内容和程序三个方面。第一,原则上的相互渗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很好地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之间相互渗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是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法律之外的特权。它既作为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政治制度 。第二,内容上的相互渗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在某些内容上是相互交织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民主,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享有人身、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等民主权利和政治自由,而这些权利也恰恰是宪法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三,程序上的相互渗透。民主的程序要靠法律确认和保障。没有法定的程度,民主很难进行。同样,民主也贯穿整个法制系统。如立法民主、司法民主、执法民主以及守法民主。没有民主,法制便会失去权威,也便失去了效力。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制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对法制的制约。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所决定的。邓小平曾经说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当然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体现民主的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必须要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以“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为根本出发点。民主原则必须贯穿法制的整个过程,一切违背民主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活动都必须予以取缔。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对民主的制约。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公民在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中不得超出法律的限度。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社会主义法制对人们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作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地告诉人们: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给人们提供了一套标准的行为模式。

2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

邓小平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对于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邓小平提出了明确的理论策略。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的根本保证。邓小平说:“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邓小平多次谈过民主法制化建设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建设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下转第113页)(上接第79页)需要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系统是建设民主法制化的前提。首先,强化立法工作。制定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法律、法规。其次,强化执法工作。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最后,强化司法工作,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三,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我国要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推动民主进程的基本动力,因此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对于民主建设有积极意义。邓小平说:“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通过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人民群众能够切实体会到宪法法律所规定的民主权利,是真实的民主权利。培育公民的民主意识就是要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以及法制意识。

3 实现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化

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化主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来实现。

第一,实现立法民主。民主立法既要体现在立法内容上的民主,也要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内容上的民主,就是要把立法为民的宗旨贯彻到法律法规中。程序上民主,增强立法主体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立法,制定的法律法规要公之于众。

第二,实现执法民主。执法民主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法律过程中的民主。实现执法民主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合法行政,最大限度地为人民提供方便。政务公开是实现执法民主的一条有效形式。

第三,实现司法民主。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实现司法主体民主可以通过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人民陪审员制度,或者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司法人员。通过司法公开制度实现司法程序民主。

第四,实现守法民主。守法民主在我国宪法中有明显地体现。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整体。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存在与发展;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也将变得不切实际。因此,“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必须在法制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则运行,并在法制的轨道上发展。民主必须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法制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凝聚、引导和规范民主的力量,反映民主发展的要求,把党和人民治国理政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环节全面地纳入法制的调整范围,以法制规范民主,以法制推进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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