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作报告网!

西方民主与法制建设之路

社会调研报告 时间:2023-07-25 16:00:33

西方民主与法制建设最早可追溯到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古代希腊的辉煌主要体现在其相当发达的奴隶主民主政治上——尽管其存在着无法逾越的社会和时代局限性,但也为后世提供了一种值得参照的政体形式,为人类文明中政治组织形式的完善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道路。罗马法的创设成型,有力地规范了当时的社会生活,对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了相当的维系作用,也为后世人们理解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意义提供了重要启示。

近代欧美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在反对封建统治的过程中逐渐建立和完善起来的。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繁荣,新兴资产阶级要求打破封建王权的束缚,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和法制制度,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民主与专制之间的斗争非常激烈,民主制的确立几经曲折和反复,到19世纪晚期,资产阶级代议制在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建立起来。

【知识梳理】

1.古代希腊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与发展。

(1)梭伦改革,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

(2)克利斯提尼改革,使民主政治在雅典确立起来。

(3)伯利克里改革,带来了雅典民主的“黄金时代”。

2.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1)从习惯法到《十二铜表法》颁行,宣告罗马第一部成文法诞生。它限制了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平民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2)从适用于罗马公民的公民法发展到适用于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所有人的万民法。

(3)《民法大全》的编撰与颁行,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3.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1)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①13世纪英国《大宪章》签署与议会制的形成,开创了议会限制国王随意征税等权力的先例。②1688年光荣革命与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使君主立宪制在英国逐步确立起来。③18世纪上半叶,责任内阁制在英国逐渐形成,以责任内阁制为核心成为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突出特点。④以1832年议会选举改革为代表,英国通过一系列议会改革,逐步完善了议会制度。

(2)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①1775—1783年的美国独立战争打碎了英国的殖民枷锁,赢得了民族独立;独立后所建立的邦联制度远远不能适应美国社会发展的需要。②1787年制宪会议制定了充分体现分权与制衡的1787年宪法,确定美国为总统制和联邦制国家。③1789年,选举产生了美国第一任总统和第一届国会,美国联邦制共和政体开始确立起来。

(3)艰难的法兰西共和之路。①从1789年法国大革命开始,到1870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建立,法国的共和制与君主制几经斗争和较量。②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通过,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共和政体。

(4)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①19世纪六七十年代,普鲁士通过三次王朝战争,完成了德国的统一,建立了德意志帝国。②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确立了德国的君主立宪政体。这是一种不彻底和不完善的资产阶级代议制,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和军事色彩。

(5)19世纪六七十年代,意大利通过实现统一的王朝战争、沙俄和日本通过改革,也逐步建立了君主立宪制。此后,资产阶级代议制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建立与发展完善起来。

【重难点解析】

1.古代雅典为何形成了不同于四大文明古国中央集权的民主政治。

民主政治是当今世界人们共同的政治追求。每当人们追溯民主政治的历史时,就不可避免地谈议古代希腊雅典的民主政治。因为,纵观古代整个世界文明,我们不难发现,人类早期文明多发生在大河流域,以古代埃及、古代印度、古代巴比伦和古代中国为代表的亚非四大文明古国,在政治文明建设方面都是清一色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唯有古代希腊雅典形成了典型的民主政治。在整个古代世界,民主政治为何如此青睐雅典?这主要得益于雅典当时的自然地理环境、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因素。

第一,从自然地理环境因素看:发源于大河流域的四大文明古国,都易形成疆域辽阔的大国,在交通不发达的古代社会,东西南北之间的民众难以在短时间里进行直接的政治交流。然而,雅典所在的希腊半岛重峦叠嶂、山势陡峭,难以翻越,相对隔绝的谷地和海岛地形,面向海洋易于形成相对隔绝且便于民众直接参与的城邦政治。

第二,从经济因素看:四大文明古国因发轫于大河流域,那里土地肥沃、水源丰沛,遂形成以农耕为主体和与之相适应的中央集权的农耕文明。而希腊雅典,因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利于航海,遂形成了以商品生产、海外贸易为主的多种经济形态并存的经济结构,形成的海洋文明培育了雅典人自由、进取、平等的民主精神。

第三,從政治因素看:奴隶制文明、城邦制度确立,贵族制取代君主制是民主政治形成的政治条件。

第四,从社会因素看:古代希腊雅典形成了一个由农民和手工业者构成的平民阶层,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成为雅典民主政治形成的直接原因。

第五,从思想因素看:海洋文明中形成的集体、平等、相对独立和自由意识。

第六,从个人因素看:希腊思想家、政治家的鼓动和改革。

不过,我们在认识古代雅典民主政治时需要防止陷入两个误区:①希腊独特的地理环境只是雅典民主政治形成的重要条件,而不是决定因素。我们切不可陷入地理环境决定论的认识误区。②雅典民主政治只是古代希腊政治文明中的一个典型,而并不意味着整个古代希腊半岛的城邦国家都实行民主政治。实际上,在古代希腊半岛城邦国家中,其政体既有民主制,也有贵族制和君主制等。如斯巴达,就是古代希腊半岛典型的贵族制城邦国家。

2.雅典民主制的基本特点、历史影响与不足。

综合分析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其主要特点有五:①主权在民。体现在所有合法的公民均有参与权、知情权、发言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各机构内部实行集体负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等。雅典政治向全体公民开放,官职逐渐不受财产和门第的限制。②轮番而治。雅典五百人议事会经过抽签选举产生,30岁以上的公民一生可当选两次,每次任期一年。③权力受到制约。体现在公民集体对官吏的监督和制约。五百人议事会这一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的权力机构受到公民大会及由人民直接广泛参与的陪审法庭的制约。陶片放逐法也制约着官员的特权。④法律至上。雅典严格实行法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雅典人视宪法为最高法律,神圣不可侵犯。⑤具有公民意识。关心雅典、参与政治、轮番执政是雅典人心目中神圣的事。城邦至上、政治为本成为雅典人的共识。

雅典民主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如“轮流坐庄”制是现代选举制的起源,“人民主权”开启了近代以来主权在民的思想,“五百人议事会规定的任期”和“五百人议事会按公民人数分配名额”可以说是近代资本主义政体下任期制和比例代表制的渊源,“公民大会中的辩论行为”也可以说是近代西方议会中辩论的雏形。

当然,雅典民主政治也不是完美的政治制度,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⑴在民主范围方面:雅典公民权利是建立在对广大奴隶专政基础上的,是少数人的民主,众多的妇女、儿童、奴隶、外邦人等不享有民主权利。⑵在民主性质方面:雅典民主制仅是一种原始的直接民主,只适用于小国寡民的城邦。⑶在参政方式方面:抽签选举和轮流坐庄,很可能会导致国家权力被滥用和误用。

3.罗马法的特点、实质与影响。

罗马法是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实际上,我们今天在论及罗马法时,往往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罗马法,是指通行于罗马帝国统治地区的全部法律制度;狭义的罗马法,仅指罗马公民法。

纵观罗马法形成的背景、过程、内容,其主要特点有:①罗马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连续性,在复杂发展中趋向统一,并最终形成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罗马法在国家形成初期没有成文法,只有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习惯法。后来逐渐制定了《十二铜表法》、公民法、万民法等,《民法大全》的编纂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②罗马法的核心内容是调整财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③罗马法保护自由民的权利,提倡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④罗马法渗透自然法思想。

关于罗马法的实质,史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多数人承认,不管公民法还是万民法都基于维护罗马统治者的利益,保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的权利,属于奴隶制法律体系。如《民法大全》规定:“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未成年人也不得参与公务。”

罗马法对后世影响深远。①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它不仅严格界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而且阐明了相关法理,为人们提供了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罗马法是现代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如古罗马的陪审制度至今仍是西方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现代各国的律师制度几乎都源于罗马法中的“保护人制度”;罗马法所提倡的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近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渊源;罗马法名言“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即所谓的“不告不理”审判原则,为近代资产阶级继承和发展,并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为“非经起诉,法官不得审判”原则。②罗马法影响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譬如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与胜利后制定的法律大都继承了罗马法中的基本内容与精神。像法国《民法典》中有关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物权和债权部分,就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

4.如何全面理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资本主义国家政体中的一种。其基本内涵,就是保留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君主,但君主的权力已受宪法限制,因而又称“有限君主制”。

(1)英王君主的权力受法律制约,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虽然,英国君主的权力受“法律”制约,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英国签署了《大宪章》,但严格地说,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英国政体则始于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因为《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条文,限制了国王在立法、司法、征税、军事等方面的权力,约束了英王的实际统治权,保证了议会在立法、司法、财政、军事等方面的权力。此后,随着议会不断立法,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英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也就是说,在这种政体下,国王是“统而不治”的虚君、名义上的世袭国家元首。就法律地位而言,国王可以任免首相、政府大臣、法官,召集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统帅军队、宣战和媾和等。但实际上,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脑,即政府首脑;国家权力中心在议会,君主没有任何否决权,只是在履行一种固定的法律程序而已。

(2)以责任制内阁为核心,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掌握国家主权。

第一,英國的议会起源于13世纪,随着《大宪章》的施行,议会制度在英国基本形成,但当时的议会是封建性的。14世纪上半叶,英国议会分成上、下两院,分别称为贵族院和平民院。议会由国王和上下两院组成,这为英国近代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第二,英国内阁的由来。光荣革命后,国王经常在一个秘密的小房间里召开商讨国家大事的会议,人们称之为内阁会议。此后,内阁逐渐发展为国王的主要咨询机构。内阁的首脑以后成为首相,成员是各部的大臣。18世纪前期,随着君主立宪制的发展,近代资产阶级责任制内阁开始逐渐形成,沃尔波尔实际上成为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位首相。

第三,英国责任制内阁的产生程序。①由选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下议院议员。②由国王任命在下议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③由首相提名、由国王批准组成责任内阁。

第四,首相与责任制内阁的职权和特点。①责任制内阁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和首相负责。②首相身兼数职,握有行政与立法大权,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③内阁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控制下院立法程序、通过控制下院本党议员控制下院、宣布提前大选等。④首相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拥有各部大臣和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的主持权、各项重大政策的决策权等。⑤内阁成员集体负责,必须在大政方针上保持一致,要与首相共进退。如果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内阁就要垮台,但首相也有权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英国责任内阁制度的建立,使英国的立法机关得以控制行政,但又不降低后者的行政效率,从而有力地调节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维护了资产阶级民主。

(3)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现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是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三者融合为一体的混合物。它以议会内阁制为核心,以两党制、常任文官制为主要特点。国王不仅 “临朝不理政”,而且游离于党派政治纷争之外,无权废除任何法律。在这一政治模式下,真正掌握国家实权的是代议制政府。

5.掌握美国1787年宪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1787年宪法是加强中央权力、维护美国独立与发展的产物。

独立之初的美国只是由13州组成的松散邦联。邦联政府无权征税,也不掌握军队;各州拥有征兵、征税和发行货币的权力。因关税不统一,造成国内贸易流通不畅,美国在与欧洲各国的贸易中也处于不利地位,故邦联政府无力保护本国工业及海外商业的发展与利益;因不能征税,故邦联政府无力偿还国内外债务;因不能维持常备军,故邦联政府无力应对来自国内外的安全威胁。因此,加强中央集权成为美国当时的当务之急。

(2)1787年宪法是“三权分立”学说的第一次伟大实践。

第一,立法权归于国会。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任期两年。国会有权向国民征税、调整国外贸易及州际贸易、征兵及在紧急时期调动民兵。只有国会拥有宣战权。总统任命的官员、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必须得到参议院的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行政权归于总统。总统由选民间接选出:各州先选出与本州出席国会议员人数相等的选举人,再由他们组成选举团选举。总统不经国会选出,也不对其负责。总统拥有很大权力。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是军队的总司令,在战时可以行使独裁大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实行否决权。内阁只对总统负责。美国总统的权力使联邦的行政权保持强有力的地位,因此美国政体也被称为“总统共和制”。

第三,司法权归于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拥有最高司法解释权。大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需经参议院同意,除非犯罪,终身任职。最高法院对于在美国宪法、联邦法律及条约范围内的一切案件都可以行使最高审判权。后来,最高法院逐渐拥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

(3)1787年宪法内容所体现出来的原则。

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原则与妥协的产物,它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典范性,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其内容所体现出来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联邦制原则。宪法规定美国是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共和国,总统拥有极广泛的权力。

第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原则。联邦政府是中央政府,在宪法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各州政府必须服从中央政府;地方各州在行政上享有没赋予中央政府的部分自主权。

第三,分权与制衡原则。美国的分权与制衡,主要表现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上。从立法与行政的关系来看,一方面,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如果再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总统不能再行使否决权;另一方面,总统任命主要官员需经国会参议院同意。从行政与司法的关系来看,总统可以任命法官,但法官又不依附于总统。从立法与司法的关系来看,一方面参议院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另一方面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国会通过的法案,甚至可以以违宪为由,宣布废除某法律。另外,美国的分权与制衡,还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分权与制衡、国会参众两院的分权与制衡等方面。

第四,社会契约与民主原则。总统、议员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有任期限制,他们必须对选民负责。但总统、议员、大法官一经选举产生或任命,就有权行使宪法与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除非他们违法犯罪下台,一般情况下民众无权随意干预他们行使相关权力。

(4)美国1787年宪法的不足。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1787年宪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时代与阶级的局限性。如宪法没有规定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允许奴隶制度的存在,不承认妇女、黑人和印第安人具有和白人男子相等的权利,等等。

6.认识法兰西共和之路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近代法国政体的演变与原因。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曾被誉为世界上最为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然而其共和制的确立却历经几度反复。造成法兰西共和之路艰难曲折的主要原因有:①历史原因:法国封建制较其他欧洲国家发展充分,君主势力强大,其不甘心退出政坛。1875年,法国国民议会仅以一票优势通过确立共和政体的宪法,既表明共和派势力占主流,同时也表明君主派势力仍很强大,体现在宪法中则是总统与参议院权力很大。②政治原因:共和国时期政局动荡,人民不满。③经济原因:小农经济发达,君主制的传统意识浓厚,君主思想作为封建残余长期存在。④阶级原因:工业资本主义发展缓慢,工业资产阶级力量弱小,法国共和派力量长期较弱。⑤外部原因:法国周边国家都是君主制政体,极力干涉法国大革命。⑥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独裁统治越来越不符合时代精神,广大人民也越来越拥护共和制度,共和制最终战胜了君主制。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制定,使共和制在法律上最终确立。

(2)法国大革命后君主制下政权的性质。

法国大革命后,其政体在君主制与共和制上几经反复,于是有学生认为,每当法国处于君主制时,其政权便为封建政权在法国复辟。实际上,在法国政权更迭中出现的君主制(王朝)大部分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权,并非封建王朝,比如法兰西第一帝国、法兰西第二帝国、七月王朝等。

(3)法国总统制与美国总统制的区别。

①1875年宪法确立的法国共和制是典型的议会制共和制,而1787年宪法确立的联邦共和制是典型的总统共和制。这两种政体的差别是在政府的产生方式上:美国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美国总统权力突出,不对国会负责,而政府是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对总统负责。法国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对议会负责。②權力中心不同:美国的权力中心是总统;法国的权力中心是议会。③参众两院议员产生与任期不同:美国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每州两名,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法国参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九年,每三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美国众议员由各州按照人口比例选出,任期两年;法国众议员由成年男子直接选出,任期四年。④政府产生办法及政党上台关键不同:美国由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关键在总统选举中获胜;法国由议会产生,关键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

(4)法国近代的共和制与当代的共和制有所不同。

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国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而从法兰西第五共和国(1958年建立)开始,法国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7.如何认识德意志帝国宪法下的德国君主立宪制。

(1)德国君主立宪制下政府的构成与权力分配。

第一,中央帝国政府。宪法规定德国为联邦国家,其中普鲁士国王占特殊地位;德国中央帝国政府控制各邦的军、政、立法等大权,各邦只保留教育、卫生和地方行政权力,保留各邦的君主政府和议会。

第二,皇帝是国家元首,统帅三军,任命宰相,召集和解散议会,在帝国中占有统治地位。

第三,内阁是皇帝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宰相是内阁首脑,主持政府工作,拥有极大权力,内阁大臣都服从宰相领导。宰相由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第四,议会实行两院制。联邦议会权力巨大,议长由帝国宰相兼任,议员由君主任命,负责法律的审批。帝国议会权力较小,具有立法权,但任何法案都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

(2)德国君主立宪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第一,相同点:都属于资产阶级代议制;都设有议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国家元首是君主且世袭。

第二,不同点:①英国国王无实权,“统而不治”,只是最高权力的象征。德国皇帝权力极大,“专制”是实、“立宪”是虚,是一种不彻底、不完善的代议制。②英国议会是国家政治活动中心,拥有立法权,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限制王权。德国议会权力很小,只拥有制定法律和预算的权力,对政府、皇帝没有监督权。③英国首相需经过议会选举生产,由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内阁对议会负责。德意志宰相则由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不对议会负责。L

推荐访问:之路 法制建设 民主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