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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话语”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自然观的重构

自我鉴定 时间:2023-07-11 10:10:06

摘 要: 近年来,持续的雾霾天气不仅给公众带来了谈“霾”色变的群体性心理恐慌,而且给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造成了严重阻碍。揭开“雾霾”的面纱,隐藏在“雾霾”事件背后的秘密是一场人类与自然之间事关生存与发展的利益博弈。在我国以往的经济发展中,由于缺乏科学的认识和合理的规划,自然观在认识与实践、宏观与微观、集体与个体三对基本范畴中发生了错位。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自然观的理性回归需要做到认识与实践相统一、宏观与微观相结合、集体与个体相均衡。在“绿色话语”下重构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自然观,自然观与发展观的对接是前提,冲突解决机制的运行是必需,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保障。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雾霾”事件;自然观;绿色话语

中图分类号:X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4)02001206

一、问题的提出:“霾”痛何以成殇?

近年来,我国中东部地区和华北地区出现了大面积的“雾霾”天气,空气受到了严重污染,尤其是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和山东等地区的大中城市,“雾霾”天气的持续时间和空气污染程度更突出,给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和区域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例如,中央电视台《新闻1+1》2013年1月15日报道,我国中东部的大部分地区被雾霾笼罩,截至14日零时,在全国74个监测城市中,有33个城市的部分监测站点检测数据都超过了300,这意味着这些城市的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了严重污染,参见http:///content/65152。 。从“雾霾”天气的出现频率、地域分布和发展趋势来看,当前“雾霾”天气在我国依然存在着加重的潜在危险,而且有向西部地区蔓延的趋势。 因此,面对“雾霾”天气的进一步加剧和威胁,我们有必要痛定思痛,在揭开“雾霾”神秘面纱的同时,反思“霾”痛何以成殇?反思“雾霾”事件背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自然观发生了哪些错位?反思在“绿色话语”下如何重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自然观?

(一)揭开“雾霾”的神秘面纱

从通俗意义上理解,“雾霾”天气是指“雾”和“霾”混合后出现的一种天气形态,其表现出来的一般特征是日照弱、能见度低、空气质量比较差,容易对交通运输、户外生产、农作物生长以及人们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但从气象学的角度来分析,雾和霾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雾是由散布在空气中的水汽凝结而成,本身并不具有污染性,但由于雾的存在不利于悬浮在空气中的污染物质的扩散,所以雾容易出现在污染比较严重的天气中;霾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的细小固体颗粒物,粒径一般比较小,可吸附性较强,是尘埃和病毒在空气中传播的常见载体[1]。“雾霾”天气的出现,是各国工业化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人类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矛盾激化的表现。

(二)谈“霾”何以色变?

最近几年,随着“雾霾”天气的不断加剧,人们对“雾霾”天气出现了普遍的恐惧心理,而且诸如PM2.5之类的气象学专业术语也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像与空气质量和环境污染等相关的话题也开始从人们以往的饭后谈资变成日常生活关注的焦点。这一方面可以说是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环境污染加剧后人们对自我生存的被动式反应。在当下网络信息科技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随着各大媒体对“雾霾”天气跟进式的报道和微博、论坛等新兴网络信息扩散平台的助推,在公众心里形成了一种谈“霾”色变的群体性效应。

1.伦敦“烟雾事件”遗留的心理阴影。1952年12月初,来自工厂和住户所排放的烟雾、灰尘以及其他气体在低空聚集,使得整个伦敦笼罩在浓雾之中,短短4天时间,就有4 700多人因呼吸道疾病死亡,浓雾散后又有8 000多人陆续死于呼吸道疾病,这也是英国历史上最为严重的一次环境污染事件。基于人类自身对死亡的恐惧,“雾霾”背后如此触目惊心的死亡数字早已给人类脆弱的心灵留下了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近年来我国出现的“雾霾”天气,无疑会让人们担心伦敦“烟雾事件”悲剧的再次上演。

2.PM2.5暗藏的致命威胁。PM2.5是指大气中粒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细小颗粒物,可吸附性比较强,能够携带大量的尘埃、病菌、病毒以及细微颗粒,PM2.5是造成呼吸道疾病和“雾霾”天气的主要原因之一。PM2.5可能穿过鼻腔中的鼻纤毛,被深吸入到肺部,穿过肺泡,直接进入血液循环系统而遍布全身。同时,PM2.5是衡量空气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早已被美国、加拿大、印度、日本等国纳入到空气质量监测体系[2]。从目前我国公众的群体反应来看, PM2.5所蕴含的科学含义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知,但在公众视野中的PM2.5已经蜕变成一种符号化的危险表征,其所代表的更多是一种来自于个体外在的心理恐惧。

3. “雾霾”里的生活恐惧。持续的“雾霾”天气不仅在个体层面上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在社会层面上也会增加不稳定因素。“雾霾”天气中较低的能见度往往容易造成交通堵塞、航班停飞、港口关闭和企业停产等现象。弥漫在空气中的各种呼吸道疾病病原体容易造成呼吸道疾病的高发,“雾霾”天气所呈现出的灰暗色彩更会加剧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压抑心理,个体环境权益的保护现状会直接冲击政府决策的公信力。由此可见,生活在“雾霾”中,一层薄薄的口罩无法阻挡空气的污浊,绿色、健康、环保的生活环境才是人类的生存之道,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得以实施的必要前提。

(三)隐藏在“雾霾”背后的秘密

“雾霾”之痛,带给人们的不仅是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而且是对国家经济发展中环境代价之拷问。痛定思“霾”,隐藏在“雾霾”背后的秘密并不是“雾霾”自身的神秘感,而是“雾霾”背后一场事关发展与生存、权益与利益、经济与环境、人类与自然的价值博弈。透过“雾霾”的笼罩,我们应该反思这场博弈中的胜负得失,反思我国经济增长背后所付出的环境代价,反思支撑我国GDP增长的发展理念,反思经济发展所应有的价值立场,反思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错位的自然观,反思我国未来可持续发展战略得以实现的具体路径之选择。

二、“霾”因何在:发生错位的自然观

(一)认识与实践之间的错位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认识与实践是一对最基本的对立统一范畴,认识来源于实践,认识又反作用于实践,错误的认识会导致错误的实践,错误的实践又会导致错误的认识。为了将认识与实践的规律运用于人与自然的矛盾中,马克思借用了“新陈代谢”的概念来进行阐释:“这个领域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3]从马克思的自然观论述中,可以明显感觉到其所具有的生态内涵,人与自然是一种理性的交换关系,而不是单向的控制和索取。同时,该自然观的重要特征在于注意到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前提,把人自身的自然属性、需要及其发展和对外界自然及环境的改变与协调相统一,人类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关系是一种共同进化关系[4]。以马克思的自然观为标尺来衡量我国“雾霾”事件背后的利益选择和价值取向,认识与实践之间的错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比较突出。在我国工业化进程中,过分地注重速度和效率,片面地追求经济快速增长,但却忽略了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以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为代价而构建的工业体系和经济发展模式,没有处理好认识与实践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这种错位的结果使得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一定会在工业化进程中成为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伦敦“烟雾”事件就是最为有力的历史证据。面对我国目前频繁发生的“雾霾”天气,应该思考我国工业化进程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如何协调认识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关系,在这种错位得以修补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自然观,以期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的良性发展[5]。

(二)微观与宏观之间的错位

微观和宏观是认识事物的两个不同角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中认识事物的基本方法,对事物进行微观和宏观的二元解析,有助于全面把握事物的特性和发展规律。自然观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重要的理论命题,必须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来把握。从宏观层面讲,自然观是人类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人类活动中必须坚持的基本立场,同时,人类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必须注意自身活动与其所依赖的环境之间的协调;从微观层面讲,自然观是人类在具体的认识和改造自然的活动中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则。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考察,宏观和微观是辩证统一的,宏观是对事物的整体把握,微观是对事物的具体剖析,宏观是微观的指导,微观是宏观的细化。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要顾及微观与宏观的协调性,失衡的微观和宏观都是一种畸形的取向。

从微观和宏观的视角来反思我国经济发展中所坚持的自然观,其最大的遗憾就是微观和宏观之间的错位。在过去资源掠夺式的经济发展中,缺乏宏观的规划和整体性的战略指导,过分地强调微观层面的效益和发展,以局部的时空易位来转嫁矛盾,这种“点对点”的矛盾转移模式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宏观层面认识和政策的失灵。就“雾霾”天气而言,其产生的表面原因就是空气中“雾霾”总量超过了特定区域空气自身所能承载的临界值,但深层原因是过分地追求区域性的快速发展而导致了“雾霾”源的过分集中,从而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从点到线再到面的恶性升级,这也就是我国中东部地区和华北地区“雾霾”天气最为严重的原因。

(三)个体与集体之间的错位

个体与集体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事物认识和改造主体的类属划分,是主体在认识和改造自然中所表现的一种具体样态。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不仅要求在集体层面上得以体现,而且在个体层面也要有所体现。马克思主义自然观所要实现的是个体与集体的统一,牺牲个体为代价的集体和牺牲集体为代价的个体都是一种错位。基于社会主体的多元性和交叉性,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是任何形式的社会变革都必须面对的难题。

在我国以往的经济发展中,受集体主义范式的意识形态影响,在利益分配中过度依托公权力,以国家或者集体利益为导向,缺乏对个体权益的关注,个体权益很容易被遗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不管是国家利益、团体利益,还是个体利益,都是人类发展与自然资源之间博弈的重要因子,虽然实现这些利益之间的均衡考验的是决策层的智慧,但策略的失衡性总是会难以避免地影响到个体利益。“雾霾”天气所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个体健康权益的损害,当这种权益只能依靠个体自身进行救济时,其本身就是一种利益上的错位和失衡。

三、错位之反思:自然观的回归

(一)向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的回归

我国大部分地区所出现的持续“雾霾”天气,折射出的核心问题就是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关系。以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严重污染为代价的“高能耗、低产能”的传统生产模式,违背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哲学命题,是认识和实践发生错位的物质表现,是不符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必须实现自然观从错位向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的回归。

1.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马克思的自然观可以归结为一句话:人与自然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马克思明确承认自然作为人类所有活动与生存必要条件的重要性,人不能脱离自然而独立存在与延续[6]。所以人天生对自然具有依附性,无法超越自然的范畴而存在,但是人可以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而与自然发生作用,同样自然也可以反作用于人类。因此,人类要求得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正确认识人与自然之间这种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在人与自然之间实现协调发展[7]。把关于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认识反映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就要求我国必须坚持正确的自然观,科学地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

2.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矛盾。自然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原始的物质基础,而发展是人类生存必要的物质转换方式,是人类与自然进行相互作用的客观表现。虽然发展受制于自然的客观性和人类的主观性,但发展的过程并不一定完全体现为主观与客观的统一。“雾霾”天气就是一种发展与环境失衡以后最为直接的客观表象,过度地追求发展的速度而不顾及环境的承载力,导致的结果就是诸如机动车尾气尘、燃油尘、硫酸盐、餐饮油烟尘、建筑水泥尘、煤烟尘和硝酸盐等来自于生活和生产的污染物质的大量排放,大量污染物质的聚集超过了环境自身的净化能力,环境只能以“雾霾”天气的形式进行“报复”。因此,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要处理好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环境观,实现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循环性物质互动,这也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新陈代谢”理论的内在要求。

3.厘清预防与治理的逻辑。预防和治理是人类在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应对环境危机的两个基本思路,预防是在未知层面上发挥人类主观能动性,治理是在已知层面上体现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两者的逻辑关系是预防处于前序,治理处于后序,治理是对预防失灵以后的补充,在环境危机已经形成时,为了后序向前序进行回归,特定时空条件下预防和治理就要进行叠加。应对“雾霾”天气,前序的预防已经失灵,只能启动后序的治理,但为了防止这种治理结果逆向反弹,后序的预防依然不能被忽略 在伦敦“烟雾”事件爆发后,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而且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例如,英国政府通过洁净空气法案,采取大规模改造城市居民的传统炉灶、冬季集中供暖、在城市里设置无烟区、禁止烧煤、发电厂和重工业设施被迁到郊区等一系列措施,使城市大气污染程度降低了80%,同时为了防止类似于“烟雾”事件的环境危机再次爆发,英国政府还实施了很多预防措施。 。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充分认识到预防的重要性,同时对已经出现的环境危机进行有效的治理。

(二)向微观和宏观相结合的回归

如前文所述,微观和宏观是认识和改造事物的两个不同角度,既要有宏观的把握,也要有微观的控制,微观与宏观不能失调,要实现微观和宏观相结合的认识思维。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微观与宏观的结合就要求我们对经济的发展要有整体的认识和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分配、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在具体策略上应讲求科学性与合理性。既要有政府的宏观控制和协调,也要有个体行为的政策约束;既要有中长期的全面规划,也要有区域性的短期目标,注意区域之间的协调性和政策之间的连贯性。从微观和宏观相结合的视角来解决当下我国所面临的“雾霾”困境,从微观层面来讲就是制定具体的治理措施,如控制汽车数量、整改高污染工厂、减少工业废气排放、加强监督管理;从宏观层面来讲就是国家要制定预防和治理“雾霾”的中长期计划,推进工业化进程中“低碳理念”的贯彻,开发和利用新的清洁能源,加强“环保意识”教育,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我国以往的经济发展实践表明,微观与宏观之间存在着脱节,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增长而在微观层面上所实施的具体策略与宏观的价值要求相背离,最终的结果就是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和社会的恐慌。因此,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要汲取以往经济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坚持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发展理念。

(三)向个体与集体相均衡的回归

从个体与集体相均衡的角度来认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自然观的回归,主要是为了协调我国以往经济发展中个体权益和集体权益错位的现状,不能只注重集体利益而忽视个体利益。基于主体的多元性本质,在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各主体之间利益的均衡,不能以部分主体的利益为代价而换取另一部分主体的利益,要注意不同主体利益的平等保护。“雾霾”事件所体现的是一种以集体利益为导向的战略制定模式,个体的健康权、生命权、环境权、知情权 在空气质量的评价体系中,PM2.5是一项重要的指标,美国、英国、加拿大和印度等国都已将PM2.5纳入到了空气质量检测体系中。在2011年12月21日召开的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PM2.5监测排出了具体的时间表:2012年在北京、天津、河北和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201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首次增加了PM2.5的监测。 和参与权等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要实现向个体与集体相均衡的回归,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坚持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整体架构中,公众参与不仅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应该坚持的原则,而且是生态文明建设中应该始终贯彻的原则。公众参与体现的是民主原则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落实,支持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当中去,一方面能够保证公众生态权益的合理保护,使得权利主体能够直接监督权力运行情况,跟进、了解和掌握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状况;另一方面能够弥补先前生态文明建设中公权力“单一、高位、真空”运行之现状的不足,尽量压缩环境权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寻租空间,实现权力制约下的自然观。

四、痛定思“霾”:“绿色话语”下自然观的重构

(一)对接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自然观与发展观

发展观和自然观是一对密切相关的概念,发展观是对发展本质和规律的认识,自然观是对人与自然之间进行物质交换的基本认识,自然观是发展观的前提,发展观是在自然观的基础之上概括而来的,所以自然观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了发展观[8]。由于受我国传统的自然观主客二分的错误引导,我国传统的发展观沦为了一种唯经济主义、物本主义、不可持续的、片面的发展观,将自然视为可以无限掠夺和攫取的资源对象,进行非理性的无节制发展,单纯地追求经济增长的产量和速度,最终造成资源的耗竭、环境的污染和观念的扭曲。

要实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性发展,就必须总结以往发生错位的自然观和发展观,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接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自然观和发展观。如前文所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所应该坚持的是马克思的自然观,一种人与自然辩证统一的自然观,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自然观。在此基础上,生态文明建设中所应坚持的就是一种科学的、合理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正是在反思传统发展观所带来的发展困境基础上而提出来的全新的社会发展理念,它以马克思的自然观为基础,是一种人本主义的、可持续的、全面的发展观[8]。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坚持科学发展观,就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以及人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使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等和谐发展。

(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冲突解决机制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原动力,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同样面临着诸多冲突,这些冲突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动力,当下表现最为激烈的就是先前发展所带来的环境冲突 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环境冲突是指经济发展过程中,人类活动和地理环境之间产生不同地区、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多方面对立态势的总称。参见吴玉麟等:《山东省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56页。 和后序发展所面临的环境困境。解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所面临的各种冲突,不仅需要操作层面上的具体措施,而且需要制度层面的整体设计,从整体与部分、宏观与微观等多维的角度建构冲突解决机制,从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稳步推进和良性运行。面对我国当下严重的环境冲突问题,要尽快建立健全“预防+治理”的科学应对机制,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落实“集中精力、整合资源、合理分配、加强监督、重点治理”的方针,扎实推进环境冲突解决机制的建设。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化过程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体都是重要的参与主体,既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环境冲突的应对机制中,责任追究是必不可少的部分,各主体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义务和责任。不但企业的环境行为要受到监督,各级政府、环境管理部门也必须接受监督,既防止其权力膨胀或异化,也防止其环境保护的不作为或乱作为[9]。尤其在各种环境违法事件中,执法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查明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原因,追究相关主体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生态文明建设中冲突解决机制的良好运行,一方面要积极发挥冲突解决机制的内部自觉性,引导各主体的战略决策和具体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冲突解决机制的外部强制性,实现冲突解决机制的外部保障。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律制度保障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关系的重要规范之一,有其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秩序维护价值。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保障手段之一。从立法层面讲,必须制定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以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环境立法为例,我国目前有关环境的立法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除此之外,我国要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要,针对新情况和新趋势,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的理想状态。从执法层面来讲,我国的执法机关要确实做到“依法行政”,科学、合理地行使国家的执法权力,将行政权力的行使限制在制度的框架之内,同时鼓励公众监督,将公众监督和制度监督结合起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秩序。从司法层面来讲,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一套完整、可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违法犯罪的追究机制。由于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所涉及的主体较多、利益较广,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相对较多,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也在所难免,在司法层面进行救济是必不可少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关桂峰.十面“霾”伏,如何防护? [J].半月谈,2013(3):68.

[2] 汤嘉琛.驱散PM2.5雾霾[J].中国报道,2012(1):42.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926927.

[4] 汪正龙.马克思自然观的生态维度[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15.

[5] 罗文东.生态文明、科学发展与社会主义[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5.

[6] 李红梅.马克思的自然观及其当代价值[J].学习月刊,2011(1):4.

[7] 韩风春.浅议生态文明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统一[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4.

[8] 薛桂波.科学发展观的自然观与生态文明建设[J].重庆社会科学,2011(1):4041.

[9] 张保伟.环境冲突的伦理治理机制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研究[J].理论与改革,2011(1):33.

Reconstruction of the View of Nature in Our Country’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under “Green Words”:

Based on the Thinking of “Haze Episode”

ZHANG Yongqiang, WANG Guanqun

(School of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persistent haze weather not only brought about group psychological panic at the mention of “haze”, but also impeded seriously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in our country. Drawing the mysterious evil over “haze”, the secret behind “haze episode” is a benefit game o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In the past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because of the lack of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and reasonable planning, the view of nature was misplaced on the three essential categories of understanding and practice, macro and micro, and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In the process of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in our country, the rational regress of the view of nature needs to unify understanding and practice, combine the macro and micro, and balance the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To reconstruct the view of nature in our country’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under “green words”,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view of nature and the view of development is the premise, the operation of the system of conflict resolution is the requisite, and 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is the indemnity.

Key word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haze episode”; view of nature; green words

(编辑:蔡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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