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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搭桥之现况与展望

自我鉴定 时间:2021-06-29 10:12:04

一、两岸搭桥之政策理念及推动成果

为求建立两岸各项重点产业的合作平台,并创造两岸产业合作机会与舞台,台湾“经济部”在2008年8月的“行政院院会”“搭桥项目”,选定十五项重点发展产业,通过定期举办研讨会的方式,预期着手建立“一产业一平台”的两岸交流模式,让两岸之间以企业为主体进行双向沟通,共同创造两岸产业合作联盟,连结国际企业布局全球市场。

两岸搭桥的宗旨以“官方搭桥,民间上桥”为原则,涉及面包括:产业共同研发、共同生产、产销合作、共同投资、两岸大型企业的营运管理、产业集资、金融服务、仓储转运等全方面的业务合作,期程是“一年交流、二年洽商、三年合作”。藉由举办两岸产业交流会议,让两岸民间可于此沟通平台上进行各个产业互补之间的合作,提升两岸经济发展并与国际接轨,以提供两岸企业投资布局更广泛的决策和经营空间,厚植经济实力创造基础环境。

两岸搭桥自2008年12月启动至2010年底届满2年,搭桥项目于多项产业已有相当之执行成果。于2011年两岸ECFA正式生效后,此关键时间点亦为两岸搭桥项目的第三年交流。经两岸智库专家小组评估讨论,达成共识以LED照明、无线城市、食品与精准物流等三项试点项目为重点,结合两岸产业优势,选定适宜的城市,进行试验性试点合作,以增进实际执行的可行性并降低全面施行的风险,未来可将成功的营运模式扩散至大陆或国际新兴市场。

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随着两岸经贸活动交流愈趋密切,因应产业活动所产生之知识产权之申请、保护及权利遭侵害等相关潜在争议逐渐浮现。这些知识产权议题除了来自两岸日益增加的经贸投资活动外,两岸使用相同的语言也是原因之一,显见知识产权保护已是两岸共同的课题,如果能透过协商,与中国大陆洽签更为具体的协议内容,并建立两岸沟通平台与协调处理机制,以更直接且有效率的方式,协助两岸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加强双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合作,提升两岸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除可保护台湾产业利益及提升国际竞争力外,也可以确保两岸企业的权益,达到互利双赢的效果。

台湾赴中国大陆申请专利件数平均每年高达两万多件,但因过去两岸相互不承认优先权,造成权利人因为两岸申请专利先后的不同,于前后两个申请日之间,极易被第三人不法抢先申请,研发成果欠缺保障,亦无形增加发明人诸多官方规费成本,造成两岸创新环境的阻力。为建立两岸直接沟通平台保护知识产权权并促进交流,透过双方皆认同的协议的共同运作,能更有效率地协助解决两岸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是以,于2010年6月29日两岸正式签署《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该协议内容涉及多项两岸知识产权政策的重大变革与突破,包括:两岸相互承认专利、商标及植物品种的优先权;相互保护品种权;由指定机构认证到中国大陆出版的影音著作;建立协助处理及通报机制,打击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等事项,具体地保障两岸人民及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2010年签属至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具体执行成效涵括以下部分:

1.两岸相互承认优先权

有关相互承认专利、商标及植物品种权之优先权,在两岸进行多次的沟通与努力后,已自2010年11月22日开始受理,且得据以主张优先权之基础案为2010年9月12日协议生效以后之首次申请案。相互受理优先权之主张后,将可避免因在两岸申请时间先后的不同,于前后两个申请日之间,被第三人不法抢先申请,特别是在技术研发密集度高、产品生命周期短的产业如消费性电子产品的笔记本电脑、平板计算机、智能型手机、面板或LED等高科技之专利申请方面。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相互受理优先权主张之件数:中国大陆受理台湾优先权主张:专利15,681件,商标143件,品种3件。台湾受理中国大陆优先权主张:专利共10,742件,商标292件。

2.协处机制部分

自协议生效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台湾的知识产权在中国大陆遭受侵害或在中国大陆申请保护的过程遭遇困难,向“智慧局”请求协处的案件总计557件,完成协处者约247件,进行通报尚未完成协处者181件,法律协助者129件。透过协处机制协处成功的案例,例如在台湾颇具知名度的MSI微星科技、台银、台塩生技、吉园圃等商标在中国大陆遭恶意抢注事件,经由协处机制已在中国大陆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积极协助下,加速获得解决。

对于请求协助案件的处理,台湾“智慧局”已可具体掌握请求协处人所遭遇的困境,并依中国大陆相关商标法令及审理标准规定,指导请求协处人正确引用法条及检附必要事证,若尚有其他救济途径,亦会给予适当的建议及提供法律协助,让请求协处者能够顺利获得权利救济,解决问题。有关是否进行通报,其处理原则为台湾厂商依中国大陆法律规定申请注册或维护权利之过程中,遇有不合理对待或违反法律适用原则等情事,且案件尚系属于中国大陆行政部门的,得向本部“智能局”请求协处,并经其审认相关事证,确有该等情事时,再申请中国大陆协助处理。

3.著作权认证部分

有关推动由台湾影音产业协会办理著作权认证部分,社团法人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已自2010年12月16日起,正式为台湾影音制品进入中国大陆市场进行著作权认证工作,大幅缩短台湾业界进军中国大陆市场的时间,从原来需耗时数月缩短为数日,此举对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及推广有极大的帮助。截至2014年2月28日为止,社团法人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接受台湾影音业者请求认证的案件,录音制品共计528件,影视制品总计16件。

4.植物品种权方面

为保护台湾长期培植具经济效益及产业竞争力之作物,台湾已提出10项请大陆列入优先公告适用之植物种类(包括朵丽蝶兰、文心兰、印度枣、番石榴、芒果、菠萝、番木瓜、杨桃、枇杷、红龙果)。经由两岸多次交流互访,中国蝴蝶兰检定方法(测试指南)已公告,并于2013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且同意台湾朵丽蝶兰以蝴蝶兰属受理申请品种权。此外,中国大陆亦将枣属纳入国家林业局第5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并自同年4月1日开始实施。芒果及枇杷则纳入农业部第9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并自4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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