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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系抑或派性:中国式腐败生成的社会基础与逻辑

自我鉴定 时间:2022-04-01 10:11:42

摘要:中国式的腐败与中国社会所具有的派系或派性特性有关。派系主要以血缘或姻缘为纽带,通过“权力的庇护关系”网络来谋取利益,导致“圈层式”腐败出现;而派性则主要以地缘或业缘为基础,通过“权力的共谋关系”网络来获取利益,导致“塌方式”腐败生成。只有通过控制公共权力的运行边界,优化公共权力的授予方式,净化公共权力的运行环境,以法治手段取代行政或政治手段,才能实现控制腐败的目标。

关键词:派系;派性;塌方式腐败;圈层式腐败

中图分类号:D6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448(2016)02-0033-07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近期,“透明国际”组织公布了2014年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清廉指数,中国得分数为36分,比2013年下降了4分,比2012年低了3分,排名更是同比下跌了20位,在175个被统计的国家和地区中,名列第100位[1]。尽管中国政府对此予以反驳,认为中国在2014年清廉指数的评分和排名“与中国反腐败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现实情况完全相背、严重不符”。但同时,中国政府也承认:“当前中国的腐败问题比建国以来任何时候都要严重,它已经扩散到党、政府部门和社会的各个角落。”[2]或许正基于此,中国共产党把反腐败作为当前党内最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并始终处于高压态势中。即便如此,中国反腐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如,仅2014年查处的副部级以上干部就达48人。目前已有29个省份的纪委监察部门公布了2014年党纪政纪处分情况,被查处人数至少有220 659人[3]。2015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陆续查处了一系列大案、要案和“窝案”。可以预计,在今后的几年里,如何有效控制腐败将仍然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过程中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问题之一。

显然,有效遏制腐败的前提是要清楚腐败的生成因素。那么,中国式的腐败是如何生成的?具有哪些特性?这正是本文拟研究的核心问题。

其实,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学界,探讨中国腐败生成因素的文献可谓汗牛充栋,这些文献主要从经济因素、政治制度、法律公正以及文化背景等方面来研究。比如,经济因素方面,有学者认为腐败与经济发展水平有显著关系[4];也有学者认为财政集权容易导致腐败[5],腐败与经济改革[6]、腐败与市场经济均有一定的关系[7]。政治制度方面,最为普遍的观点是:中国的腐败与政治集权有很大关系,控制权力是反腐的不二选择[8]。当然,还有学者利用委托代理理论来解释中国腐败的出现,认为“代理人违背委托人的利益而谋求自己的利益时,腐败就出现了”[9],委托制(rule of mandates)促使地方官员优先实现政治目标。当地方官员把政治目标放在优先的位置时,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就会凌驾于法律之上,就会出现腐败[10]。

从某种程度上看,上述研究可以反映中国式腐败生成的基本逻辑,其解释也有一定的说服力,但不够全面。因为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对反腐的高压态势有增无减,反腐的制度设计也在逐渐完善,在控制公共权力的滥用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却为何腐败现象依然严重?其势头依然不减?比如,2014年,仅山西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违纪党员干部15 450人,同比增长30.1%。其中,处分市厅级干部45人,同比增长73.1%;处分县处级干部545人,同比增长62.2%[11]。

可见,中国的腐败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但其中的缘由值得我们深思。本文将尝试以社会基础为视角,探讨中国式的腐败是如何生成的?其背后有何种逻辑?

二派系拟或派性:一个理论解释框架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集团生活、公共观念、纪律习惯、组织能力和法治精神缺乏,转而倚重家庭家族,进而造就了中国社会的伦理本位特性[12]。韦伯也认为,中国社会由于受长期的家族和宗法势力的影响,从而“缺乏理性的实事求是,缺乏抽象的、超越个人的、目的团体的性格”[13]。中国社会的伦理本位,不仅影响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和宗教,而且也形塑了中国社会的组织结构,这是中國社会的派系或派性生成的社会基础。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尹利民等:派系抑或派性:中国式腐败生成的社会基础与逻辑——一个解释框架及其应用

何谓派系?一般意义上的派系(faction)是指一个组织中的次级团体。从抽象意义上看,它是以主从关系为基础的二元非正式组织群体。此二元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两者之间“利益”的交换,以及提供即时“需求”的自愿性协议[14]。按照孙琼欢等的解释,派系就是以特定的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和现实功能的非正式组织[15]。这一解释基本抓住了“派系”的内核,因而被学界广为接受并拓展,用其作为分析中国基层选举的重要变量[16]。当然,本文所指的“派系”,主要指以特定的关系(血缘或姻缘)为纽带,为了共同利益、情感联接和风险规避而结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非正式组织。在公共权力领域,派系一旦形成,又会以此为纽带结成相对稳定的权力关系网络,以实现共同利益诉求、共同规避风险的目标。可见,因派系而结成的关系网络具有相对稳定、权力相互庇护和利益共同谋取等特性。

何谓派性?按照百科的解释,派性就是派别性,指革命队伍内某些人站在个人和小团体的立场上,以一派的利益高于一切,以一派的得失为转移,结派营私[17]。邓小平同志曾指出:“组织纪律性差同派性有关。他们考虑的不是革命整体的利益,而是他们那一派的利益,个人利益、小宗派利益高于一切,要名、要利、要地位,不满足就不高兴,甚至不服从调动。”[18]可见,一般意义上的派性,主要是指派别,其特性是组织的不稳定性。贺雪峰在分析中国基层选举中,认为影响中国基层选举除了宗族外,另一重要的变量是派性而非派系。理由是:大陆农村选举中的“派系”并不稳定,只具有一种分派的特征,因而用派性来概括比较合适[16]。本文的派性是指以业缘、地缘关系为基础,以共同利益等为目标诉求而结成的一个非正式组织。由于派性是以地缘或业缘为纽带,因而个体常常会利用各种机会,比如学习培训、同学会、老乡会等民间组织而结成派性。派性的主要目标是共同利益,因而个体间的关系相对松散。一旦共同利益消失,派性也有可能自动瓦解。也就是说,判断其是否松散,主要看利益目标是否一致。当存在共同的利益时,个体之间的关系就相对稳定;反之,则相对松散。古语中所谓“大难临前各自飞”,正是这种情况的形象比喻。

可见,由于中国社会的伦理本位特性,派系与派性构成了中国社会的重要基础,即使进入了现代社会,它们仍然成为影响个体或组织行动的主要因素,其活动、运作逻辑也各具特色。

进一步来分析,由于派系与派性的联系纽带不同,其运作特性和逻辑有差异,因而结成的权力关系网络也有不同。派系主要是基于血缘或姻缘关系而结成的一个相对稳定的权力关系网络。派系的关系网络群体相对固定,其伸缩性范围也较小,无需太多个体间的互动或刻意的再生产来维系,是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自然而成的。尽管派系是一个非正式组织,个体在组织内部没有明显的阶层位置,但其在正式组织中的身份会成为个体间相互关系的参照系,并在政治利益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方面,个体间形成了组织关系或经济关系相互支援、交换与整合的格局,相互间构成了庇护关系,我们称之为权力的“庇护关系网络”,这就是派系结成的基础与运作逻辑。派性主要是基于业缘或地缘关系而结成的一个相对松散的权力关系网络。相对于派系,派性的关

图1派系与派性关系图

图2张某派系权力庇护关系网络图系网络群体相对松散,其伸缩性范围也较大,需要不断通过利益链的重复联接来维持相互间的关系。当个体在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关系相互交换时,为了规避可能出现的共同风险,相互间结成共谋关系,从而形成了个体间的权力“共谋关系网络”(见图1)。

三中国式腐败的生成:社会基础与经验类型如前所述,中国的社会结构有派系与派性之分,前者以血缘、姻缘为基础,后者以地缘、业缘为基础,并结成各自的关系网络,进而形塑了行动者各自的行动逻辑。我们先来分析派系的权力“庇护关系”网络是如何形成的?并以此为基础分析腐败的类型与特性。

1.派系的权力“庇护关系”网络与“圈层式”腐败

派系的权力庇护关系网络,通常是以某一个掌握权力的核心人物为中心,利用其掌握的公共权力资源,以血缘或姻缘为纽带,形成一个相互庇护、互为支撑,共同分享权力资源的关系网络。

由于派系的权力关系网络是建立在血缘或姻缘的基础上,因而个体间的关系相对稳定,并容易形成“庇护关系”,即为了共同的利益,在形成利益链和规避风险方面结成比较牢靠的利益共同体。通常情况下,派系的权力关系网络中的核心人物轻易不会出面,而是利用其结成的关系网络为基点,以利益为纽带,向下再延伸,形成范围更大的利益关系网络,核心人物的作用则是利用其掌握的权力资源优势钩织权力庇护网,从而形成层次分明的利益索取和保护关系。

我们以张某为例来分析派系的权力庇护关系网络是如何形成的?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探讨腐败的生成类型。

张某的亲属(包括张某的儿子、妻子、妻子的妹妹、侄子等),利用张某掌握的权力资源,形成了一个权力庇护关系网络,共同分享张某的公共权力资源,谋取私利。如,张某的儿子张B,就是凭借其掌握的依附性资源,不仅自己从中直接获取利益,而且形成了一个密切的朋友圈,相互庇护,共同谋取利益(见图2)。

其实,上述情况并非个案。据不完全统计,仅从2005年至2015年2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处的147名副部级以上官员中,通过结成派系权力庇护关系网络来谋取私人利益的官员就有76名,占51.7%[19]。比如,中纪委在通报某高级干部的案例时,说:“某腐败案就是典型的家族腐败。家里面从老到小、从男到女都有参与。”“不仅自身腐败,还纵容家人亲属,擅权干政,利用影响力寻租,搞家族式腐败。”[20]可见,通过结成派系的权力庇护关系网络以谋取私利,是当前中国式腐败普遍存在的现象。

由于派系的权力关系网络是以血缘或姻缘为纽带,因而在权力的利益链上是以某核心人物为中心点,由里至外,形成了一种“圈层式”的关系结构,即最核心层是掌握关键权力的某一核心人物,由血缘、姻缘的关系远近一层一层往外推,并在最外层超越了血缘或姻缘的范围,形成了以利益为关联的利益共同体,以此来谋取利益。我们把这种因派系的权力庇护关系网络而生成的腐败,称之为“圈层式”的腐败。

“圈层式”的腐败,核心层是掌握权力资源的某个核心人物。中间层是家属、亲人,也是寻租的中介,外围层则具体实施腐败活动的利益关系共同体,即所谓的朋友圈(见图3)。

图3圈层式腐败类型“圈层式”腐败的核心是掌握或接近核心权力的关键人物,是利用其掌握的权势来谋取非正当利益,因而,它是一种典型的权势腐败。“一个项目是否能够得到资助、工程发包、宣布某个集团免税,或一个项目规则的更改”[21],都可以寻找寻租的机会。通常情况,这类腐败,核心人物处在背后,家属、亲人在前台,与外围的利益需求者发生交易,涉及的领域通常是工程项目发包、人事任免等领域,上述腐败案例都具有这类共性。“圈层式”腐败在规模和程序上表现为集中的、显性的并且相对是可预见的。但令人困惑的是,尽管在国家高压的反腐态势下,但腐败活动的规模和频率却难以降下来,其危害是对薄弱制度的一种非法取代,这种非法取代常常依赖派系的内聚力来维系,同时也反映了派系本身所具有的牢固的社会根基。

值得一提的是,因派系而形成的“圈层式”腐败,与家族式的腐败存有差异。后者虽然也是以血缘为纽带,但行动范围主要局限于家庭成员;而前者的行动往往会超越家族腐败的范围,并通过血缘或姻缘与核心层搭建的桥梁,在外围与利益需求者形成利益关系网络,来从事腐败活动。因此,“圈层式”腐败的关系网络是以血缘或姻缘为纽带,但从事的腐败活动则超越了血缘或姻缘的范围。上述张某的案例就属于这种类型。其儿子张B,利用与张某的血缘关系,结成庇护关系网络,并利用张某的权力资源,在外围与王某等结成超越了血缘或姻缘的庇护关系网络,来谋取非正当的利益。

2.派性的权力共谋关系网络与“塌方式”腐败

如果说派系的构成主要是基于血缘或姻缘,那么,派性则通常以地缘或业缘为纽带而结成权力共谋关系网络。

与派系的权力庇护关系网络稍有不同的是,派性的权力共谋关系网络通常是以多个核心人物为中心,利用其各自掌握的权力资源,通过地缘、业缘的纽带关系结成利益共同体,共同谋取非正当利益。由于此共同体是以业缘、地缘为纽带,因而个体间的关系相对松散,联系的松紧程度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利益输送关系。一旦利益输送关系破裂,利益同盟可能頃刻瓦解,所谓利益同盟的“塌方”。

然而,由于此关系网络是以业缘、地缘为基础,结盟主要目的是“共谋”,即利用各自掌握的权力资源优势,相互弥补,共同谋取利益,因而个体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共谋关系,而且,派性的结盟带有很大的地域或行业共性。我们以中纪委最近几年查处的“西山帮”“石油帮”和“秘书帮”的案例来进一步说明。

以“西山帮”为例。此派性同盟以曾在山西工作过,或山西籍为纽带而形成的一个纵横交错的权力共谋关系网络。此网络,仅省部级以上官员就涉及7人。正如中共山西省省委书记王儒林所言,山西的腐败具有:一是量大面广;二是集体坍塌[22]。

由于派性的权力关系网络是通过权力的模块化结盟来谋取私利,因而,容易形成“塌方式”的腐败,形成官场的“多米诺”效应(见图4)。

派性的权力共谋关系网络都是以业缘或地缘为

图4山西官场的“多米诺”效应纽带而结成的,并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空间地带进行,动用那些既不明确属于公共的又不属于私人的权力和资源来谋取利益。如,“山西帮”的结盟是基于山西丰富的煤炭资源,垄断性的、不透明的公共权力运作与私人权力结盟,形成了财富与权力的结合。又如,“石油帮”的关系网络是以石油资源为连接点,成为派性内部成员的勾结媒介。因此,派性的权力共谋关系网络,是模块式,纵横交错,是“一坨一坨的”,是系统塌方式的,从而成为“塌方式”腐败形成的社会基础。

可见,与“圈层式”腐败相比,“塌方式”腐败更具有权力的模块化特性,有一个或几个相对的核心的权力层,但不明显,成员相互依托,形成权力模块结构来达到共同谋取利益的目的,共同来规避风险。由于成员间的相互“抱团”,因而一旦某一个点出现问题,则会带来“塌方式”的效应,引起“连锁反应”(见图5)。

总之,当前中国式腐败最为常见的两种类型,“圈层式”与“塌方式”腐败背后的社会基础是派系

图5塌方式腐败和派性的权力关系结构,而此中权力关系结构又与中国传统的伦理社会结构有关联。因此,控制腐败,不能不关注其生成的社会基础。

四结语:通过控制结果来遏制腐败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腐败,其危害是毋容置疑的。因此,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是当前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的最为紧迫的任务。

如前所述,腐败的生成不仅与薄弱的制度建设有很大的关系,但肥沃的社会土壤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困难是:社会结构在短期内是很难改变;传统文化习俗更是难以变革;几千年所形成的人际关系的往来习惯,也是无法在短期内根除。消除派系或派性的危害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消除其原因;另一种是控制其影响。显然,第一种方法是无法做到的,因为自由之于派系或派性,“如同空气于火,是一种离开它就会立刻窒息的养料”[23]。既然派系或派性生成的原因无法消除,只能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求得解决。那么,如何控制其结果呢?行政手段、政治手段还是法治手段?

应该说,中国共产党历来对反腐工作都很重视。中国共产党针对党内发布实施的各种规章制度汗牛充栋,对党员干部的约束性文件也非常多中国共产党党内颁布了诸多的“党内法规制度”,包括准则、条例、规则、办法、细则等,这些法规制度从各个层面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有计划地对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指导、政治教育和思想改造更是如火如荼。然而,即便如此,反腐的效果却总是不尽人意,其中的缘由可能与中国共产党的行政化或政治化反腐方式有很大关系,而意识形态的纯洁性与治理实践操作的冲突[24],则加剧了反腐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腐败治理的效果。

为何行政化或政治化的反腐手段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所谓行政手段,就是中国共产党通过行政命令或政治动员,在党内法规制度的内部寻求控制的方式,以实现控制腐败的目的。因此,行政手段注重技术和策略,具有运动性和弹性的特点,从而对公共权力无法形成刚性的约束力。官商勾结,权力与资本的相互渗透成为这种局面下最为常见的腐败现象。因为商人需要借助于公共权力的庇护,以排除市场来配置资源,获取利益的最大化,并要求权贵成为生意上的保护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则与商人建立非正式的联盟,从中换取经济上的好处。尽管在控制公共权力的滥用方面,政府竭尽全力,但行政化的控制手段,导致低效率的监管和纪律的松散,使得公共权力成为可利用的商品。以血缘或姻缘、地缘或业缘为纽带而形成的权力关系网,牵一发而动全身,前者导致“圈层式”的腐败的出现,而后者则形成了“塌方式”的腐败。

不仅如此,政治手段也常常成为中国共产党控制腐败的惯用手段,如党的反腐机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规”方式,就具有明显的政治特性。控制腐败的政治化手段,容易致使党的反腐机构与国家机构之间在功能性和司法管辖方面存在某种紧张关系。而普遍存在的某些重要领导对司法的干预,或为了某一时期特定的政治原因,使得国家对腐败行为的处罚时紧时松,进而促使政客们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去强化以地缘或业缘为纽带的派性关系,同时,也会加强以血缘或姻缘为纽带的利益关系,寻求权力的庇护或共谋。

显然,通过行政化或政治化的方式,难以有效地控制腐败。寻找更为有效的措施——法治手段就显得迫在眉睫。

在中国,“法治”的基本观念就是把法律视为一套客观、公平、公正和权威的并适用一切的标准,但长期以来在政府中这套标准发挥的作用却不大。当然,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还尚未建立一套独立的司法系统,“薄弱的法律和政治化的国家使得腐败更加容易,加深了人们对规范的困惑,并强化了各级官员免受惩罚的意识”[25]。

当然,法治的手段需要扫清两个障碍,或者说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党的机构与国家机构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唯一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为了巩固其执政地位,在各个领域强调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并加以意识形态化。因此,党的领导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一个非常鲜明的特色。当党的机构的活动与国家机构的活动常常发生功能性的紧张关系时,最后又通常是前者凌驾于后者之上,进而导致法制政治化。二是国家的法律与党的纪律的关系。在中国的政治运行过程中,始终交织着国法与党纪的复杂关系。党纪常常又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造成公共权力难以有效約束,政治权力难以确定对等的责权关系。

因此,要使法治手段在控制腐败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中国可能不得不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尝试。有效控制公共权力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如前所述,我们无法在短期内控制派系或派性的生成,但可以通过约束公共权力来控制因派系或派性而结成的权力关系网络,继而控制腐败的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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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 personally think that the Chinese corruption is related to faction and semi-faction of Chinese society.The faction takes blood relationship and gets the common interests through the asylum relationship of the power,resulting in “circling corruption”.The semi-fraction is mainly based on the industry and geographic as the ligament and seeks for their own interests by the power collusion,which leads to “collapsing corruption”.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eliminate the social foundation which breeds faction or semi-faction by using the law means,controlling of the operating boundary of public power,optimizing the grant mode of public power,purifying the running environment of public power,and replacing administrative or political means,so as to avoid the social foundation breeding faction or semi-faction.

Key words:faction;semi-faction;collapsing corruption;circling corruption

(责任编辑王能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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