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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检验作业指导书

自我鉴定 时间:2022-04-18 10: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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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车辆特征参数检查是对机动车的外廓尺寸、轴距、整备质量等特征参数进行检查核对,是打击走私、盗抢、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手段,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必须予以重视。本作业指导书从检验项目与评价指标、检验方法等几个方面做了重点阐述。

关键词:车辆特征参数检查:外廓尺寸:轴距:整备质量

1目的

车辆特征参数在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中已经阐明,在注册登记检验、在用车检验等检验时,须查验车辆特征参数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中规定的参数是否一致,否则不予通过检验。

2主要检测标准

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项目属性与检验类别

根据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共分为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两类。不同检验类别,部分人工检验项目的属性也不一样,检验时应加以区分。

检验时,对于合格的检验项目,在检验内容对应的判定栏内划“О”;对于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应在检验内容对应的判定栏划“×”;对于不适用于送检车辆的检测项目以“一”在判定栏填写。在最后的“不合格项”列内填写检验内容不合格项对应的数字编号及名称,并在“不合格项目说明”列内阐明不合格内容。

本作业指导书按照GB 21861—2014附录H表H.1的顺序进行阐述。所引用的标准条款均为GB 21861—2014对应的条款。

4检测仪器设备

车辆唯一性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有:检验智能终端PDA、工业内窥镜。

5检验项目和工作要求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

5.1外廓尺寸

5.1.1标准条款:“6.31”外廓尺寸

6.3.1.1机动车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 7258、GB1589规定的限值。

6.3.1.2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1%或±50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3%或±50mm。

6.3.1.3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100ram。

5.1.2适用车型:

货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带驾驶室的三轮汽车、摩托车

5.1.3检验要求: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应使用自动测量装置。

5.1.3.1人工检验:车辆长度、宽度的测量

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硬实的地面上,在车辆前后和两侧突出位置,使用线锤在地面画出“十”字标记。如图1所示。

图1车辆前后突出位置标注示意

为防止车辆前后突出位置不在同一中心线上,影响测试准确度,可将车辆移走,在地面的长宽标记点上分别画出平行线,在地面形成一个长方形框架(可用对角线进行校正)找出车辆中心位置,用钢卷尺分别测出长和宽的直线距离,作为整车的车长和车宽,但GB/T3730.3规定的后视镜、侧面标志灯、示位灯、转向指示灯、挠性挡泥板、折叠式踏板、防滑链以及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变形,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加装的其他部件不计入,如图2所示。

5.1.3.2人工检验:车辆高度的测量

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硬实的地面上,将水平尺放在车辆的最高处并且保持与地面水平。在水平尺一端点放铅垂到地面画出“十”字标记,用钢卷尺测量水平尺该端点与地面“十”字标记之间的距离示值即为该车的

5.2轴距

5.2.1标准条款:“6.3.2轴距

6.3.2.1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

6.3.2.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

5.2.2测量方法: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有条件时,可使用自动测量装置。

5.2.3适用车型: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挂车。

5.3整备质量

5.3.1标准条款:

6.3.3整备质量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重中型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500kg,轻微型货车、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100kg,低速汽车不超过±5%或±100kg,摩托车不超过±10kg。

5.3.2适用车型: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挂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

5.3.3检验方法:

整备质量测量可选择地磅或轴(轮)重仪(包括带称重功能的平板试验台)等方式进行测量。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如采用轴(轮)重仪测量时,应保证轴(轮)重仪有足够的有效测量长度,确保双联和三联的各并装轴同侧轮同时停在一块称重板上。

5.4核定载人数

5.4.1标准条款:

6.3.4核定载人数

6.3.4.1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符合GB 7258—2012中452至4.5.6、11.6的核载规定。

6.3.4.2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

6.3.4.3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5.4.2适用车型:

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它类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

5.4.3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目测座椅宽度、深度及驾驶室内部宽度等参数偏小时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座椅间距应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620mm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

测量时,座椅座垫和靠背均不应被压陷;驾驶员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可取最前和最后两个位置测量值的平均值),其他可调节座椅的前后位置可根据需要调整以使相关座椅的座间距均能满足要求;

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如图4所示,H为同向座椅间距、K为对向座椅间距。I为座椅上表面最高值。

5.5核定载质量

注册登记检验时记录载货汽车、挂车的核定载质量(kg)。

5.6栏板高度

5.6.1标准条款:

6.3.5栏板高度

6.3.5.1机动车栏板高度不得超出GB 1589规定的限值。

6.3.5.2注册登记检验时,货车、挂车的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

6.3.5.3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货车、挂车的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50mm。”

5.6.2适用车型:

栏板载货汽车、栏板挂车

5.6.3检验方法:

用钢尺等长度测量工具测量。

5.7后轴钢板弹簧片数

5.7.1标准条款:

6.3.6后轴钢板弹簧片数

6.3.6.1注册登记检验时,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6.3.6.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5.7.2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7.3适用车型: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挂车。

5.8客车应急出口

5.8.1标准条款:

6.3.7客车应急出口

6.3.7.1

客车应急出口的数量、标志应符合GB7258、GBl3094、GBl8986、GB24407的相关规定;且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

6.3.7.2注册登记检验时,目测应急出口尺寸偏小的,还应测量应急出口的尺寸参数,尺寸参数应符合GB7258、GB 13094、GB 18986、GB2440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8.2适用车型:

除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外,其他类型载客汽车

5.8.3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使用通道、引道测量装置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9货厢

5.9.1标准条款:

6.3.9货厢

车辆不应有“加长、加高、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等情形。

5.9.2适用车型: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挂车

5.9.3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目测货厢有超长、超宽、超高嫌疑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6不合格项说明示例

车辆特征参数检查各子项均合格,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结果判定”栏填写“合格”;若出现不合格子项的,“结果判定”栏填写“不合格”,同时在“具体不符合项目情况说明”栏填写不合格原因,不合格原因参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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