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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检讨书 时间:2021-06-29 10:16:29

摘 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要顺利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至关重要。本文从分析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 弊端出发,分析了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的独特优势,以期构建一个长久发展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并从转变观念,体制改革,制度构建,完善市场机制等方面对这种关系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意见。

关键词: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 社会组织

21世纪的今天,经济社会蓬勃发展,与此同时,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极剧增长,人们对公共服务的供给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显然,单纯依靠政府供给公共服务,已经不再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趋势良好,组织数量和质量都得到了明显增长,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越来越高,社会组织自身的定位也趋于细化,并积极参与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科教文卫等不同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一、政府在公共服务的购买过程中体现的弊端

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属于新生事物。 近几年虽然我国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上都有增长,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还存在以下问题。

1.职能观念不到位。自 2013 年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已上升为国家决策, 标志着这一始于地方探索的改革新潮进入了大提速的新阶段。 然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较为专业的概念,在给人们带来耳目一新的改革效应的同时,在理念上对一些人来说也是挑战。有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传统思维,缺少推行政府購买服务的正能量。

2.政府采购的规模较小,领域狭窄。据有关部门统计,2012 年我国政府采购与发达国家相比,规模仍然较小。 2012 年我国 GDP 总量为51.93 万亿元,政府采购规模仅占当年 GDP 的 2.7%。在采购构成上,85%以上集中在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在政府采购总额中的比重仅为 15%左右。而且,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局限于居家养老、社区、社工等少数服务领域,而对于公共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广泛领域,基本没有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3.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欠缺。截止目前,我国没有单独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有关方面的内容仅在 2003 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 第 2 条中与货物、 工程一起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

4.资源匮乏,政府在履行职能时效率低。我国目前能够有效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较少,其服务能力也不强。 具体表现在:一是专业化水平较低。他们既缺乏现代服务的理念和专业经验, 也缺少学习培训的渠道和机会。 二是承担社会公共服务所需资金不足。三是社会公信力不高。 有的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目的是创收,欲以此获得更大的效益。

5.缺乏监管机构,导致评价失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同时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即实行绩效评价,唯有如此,才能获得“乘数效应”。既然政府要承担购买公共服务后的责任, 就必须对服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实行监管,而且监管范围、程序等详细内容必须在双方签订的购买公共服务的协议中做出明确规定。

二、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优势与作用

1.不以营利为根本目的,而是以特的宗旨为导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它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而能够保证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公正性;而社会组织各自特定的宗旨则代表了一种组织文化与理念,往往具有很强的公益色彩,从而使社会组织成为使命感最强的组织,能够保证其效率性。

2.灵活自如,自由伸展。社会组织的组织体制与运行方式都不同于政府官僚体系,与政府运作的等级制权力原则不同,它实行多样的、灵活的、平等的参与式的组织结构,因而在提供某些公共物品时比政府更具低成本、高效率、灵活多变的优势。而在运行方式上它又具有很大的弹性和适应性,便于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迅速做出反应。

3,亲近基层,了解民意。很多社会组织以社会弱势群体或边缘性社会群体为服务对象,坚持自助、互助、助人的原则和自主解决社会问题的精神,从而可以解决很多政府与市场无暇顾及或是不愿顾及的公共服务需求。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关系

我们知道,政府不是单一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并且政府一旦闭门造车,陷于公共服务供给的瓶颈之中,将会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因此,政府需要和社会组织合作,需要推动一个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框架。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构建一个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政府相互补充与合作的、多元的公共服务组织框架。

1.观念变革。观念是行为的先导。要转变“公共服务应该由政府统包统揽”的旧观念,改变公共服务由“政府直接提供、直接管理”的传统模式,逐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评估监管”的方式。政府要充分认识政社合作的重要意义,放开市场准入,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2.体制改革。从长远来看,行政体制改革与社会体制改革,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迈向“契约化”政社合作的共同助推器,不可偏废。(1)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与简政放权保障和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购买服务实质上可以视为公共服务的“去行政化”过程。(2)社会体制改革: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有利于政府、市场、社会三大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衡。

3.法制建设。立法先行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定型、稳定的客观标志,也是政社合作的法治保障。当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立法相对滞后,构建相关法律体系框架,将政府购买服务事务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可以从中央、地方两个层面着手。在中央层面:修订和补充现有相关法律;在地方层面: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公共服务事业对法律规范需求日益急需的形势下,只有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才可以对政府公权力及其行为形成刚性约束,为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提供具体规范和法律保障。

4.完善市场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纽带作用。市场机制是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平等合作关系的纽带,只有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才能激发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与政府建立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完善市场机制,就要在不同的供给主体之间建立完善竞争机制。对于公共服务合作供给而言,市场机制的精髓,在于引入了竞争,即把传统意义上政府承担服务生产的安排转化为不同市场主体承担服务生产的安排,通过引入多元化的主体,形成市场竞争的格局。竞争的引入,较好地解决了对服务机构与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问题,能保证公共服务的效率与品质得以持续提升。

参考文献:

[1]彭少峰,张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传统及新取向[J].学习与实践,2013,(6).

[2]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z].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3.

[3]2012年财政收支情况[z].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财政部,2013.

[4]徐永祥.社会的再组织化:现阶段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的重要课题[J].教学与研究,2008,(1).

[5]苏明等.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J].财政研究,2010,(1).

作者简介:吴香琴 (1990—),女,汉族,籍贯:湖南常德,研究方向:社会保障,专业:管理学硕士2013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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