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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协商新常态:广泛、多层、制度化

检讨书 时间:2022-02-10 10:10:12

zoޛ)j馝}O_xiZ个人等等,只要言之有理、有据,其意见均应受到审慎的对待。立法机关还应当重视发挥基层人大代表的作用,以及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让听取意见、展开协商的平台深入到与待调整的社会关系利益最密切的群体当中。

多层次运用立法协商民主,首先意味着协商主体多层次。常委会党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应当开展协商民主的尝试。人大常委会具体承担立法工作的处室乃至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应当不断增强协商意识,掌握具体开展协商的本领。多层次运用立法协商民主,还意味着协商渠道多层次。立法文件解读机制、起草阶段沟通机制、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定期通报机制;立法文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专题立法调研、走访、社会调查等等,只要有利于兼听,立法机关都应当勇于尝试,渠通则水至。

立法协商民主制度化,首先意味着协商内容制度化,经过实践证明行得通、有效果的民主协商内容都应当梳理形成制度;立法协商民主制度化,还意味着协商程序制度化,将立法民主协商予以程式化。制度化的意义在于将立法协商民主纳入法治视野,使民主协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确保协商民主的结果符合民群众根本利益,而非以协商之名行滥用权力之实,就必须依靠法治的约束。只有程序合理、井然有序的民主协商才称得上名副其实。因此,立法协商要始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运行,依法协商,依法决策。

立法协商民主与我国《宪法》、《立法法》确立的人民选举制度相辅相成,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开展立法民主协商,不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票决制的取而代之,而是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对立法工作理念和方式的全面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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