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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几个问题

检讨书 时间:2022-03-31 10:48:59

一、研究社会主义民主问题要以马列主义为理论指导

谁说民主只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口号和旗帜,而与无产阶级无缘?《共产党宣言》明明写着: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争得民主”就是争得统治权,才能利用它来剥夺资本,集中一切生产工具,并尽快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必须实现广泛的人民民主,借以最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于是民主成了关系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头等大事。

列宁对社会主义民主制的性质、特点、优越性、实现途径等一系列基本问题,都有过精辟的论述。

列宁曾反复指出国家问题是理论上和实践上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问题,也是一个异常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因为它比其他任何问题更直接牵连到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资产阶级及其御用学者害怕揭露国家的实质而恣意编造各种关于国家的谬说;国家问题是关系到全部政治的主要的根本的问题,不用说在汹涌的革命时期,即令是在最平静的时期,也始终会成为社会上各阶级、各政党、各种政治派别关注和争论的中心。而民主制问题,正是国家问题的一部分。任何一个自称为社会主义者的人,都应当回答和解决这样一系列极端重要的问题:民主制的实质是什么?它在历史上有什么作用?它与国家的关系是怎样的?马克思主义者应当怎样对待资产阶级民主制?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应该用什么来代替资产阶级民主制?无产阶级民主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如何?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民主制将会朝着什么趋势发展?这就注定了民主制问题如同整个国家问题一样,从来就是马克思主义者与资产阶级,以及自己内部各种反马克思主义派别争论的焦点之一。

上世纪初特别是“一战”时期和俄国十月革命后的初期,一方面无产阶级革命在许多国家已提到议事日程,民主制问题实际地摆在面前;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及其思想家出于深深的恐惧,竭力鼓吹“全民国家”、“福利国家”、“人民福利国家”,同时第二国际内部一批机会主义者也大放厥词,制造所谓“一般民主”、“全民民主”、“纯粹民主”等弥天大谎。在此期间,列宁悉心研究并写了《国家与革命》、《无产阶级革命与叛徒考茨基》、《论“民主”和专政》等大量关于国家和民主制问题的著作,捍卫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的理论。

列宁严厉驳斥了“纯粹民主”的谎言,指出作为政治制度,民主制是一种国家形态,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是一个东西。民主制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有系统地使用强力的组织。这就是说,民主制是随着阶级对抗而来的,它的使命不过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阶级性是民主的本性。只要资本主义制度存在一天,它就不会改变这个本性。在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中,它仍然是只供一些人享受的东西,所不同的是它只供最广大劳动者所享受。不存在什么超阶级和非阶级的民主。一旦当它为全体社会成员所享受,从而具有了“全民的”和“纯粹的”性质时,它就宣告了自己的消亡而退出历史舞台,那时共產主义就到来了。所以,民主制愈完备离它最后消亡的日子就愈近;完全的民主等于无民主。

列宁坚持认为不能把民主与专政对立起来,指出任何民主都是与专政相辅相成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有了资产阶级专政,就不会有广大劳动者的民主。他指出,马克思主义教导工人说:你们应该利用资产阶级民主,看到它同封建制度相比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一分钟也不要忘记这种“民主”的资产阶级性质,忘记它是有历史条件的和有历史局限性的,不要忘记不仅在君主制度下,就是在最民主的共和制度下,国家也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一样,有了无产阶级专政,就不会有一小撮人民敌人的民主,大谈什么“一般民主”或“一般专政”,只是嘲弄历史和常识而已。再者,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民主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自己的经济基础,就像任何其他上层建筑一样,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是由该社会的生产关系总和决定的。无论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是如此,一无例外。

列宁指出,无产阶级民主制是与资产阶级民主制截然不同的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制,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在苏联的具体表现就是苏维埃政治制度。它的第一个特点就在于对最广大的劳动者实行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它的第二个特点,在于它给予人民的民主和自由不是纸上的而是实际的,有物质保证的。它的第三个特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真正地当家作主。由以上三个特点为转移,产生了它的第四个特点,即它是使国家和民主制本身消亡的唯一道路,因为广大人民一旦学会自己管理自己,就不需要受任何机关的管理。可见,用无产阶级民主制代替资产阶级民主制,就是用真民主代替假民主,这是民主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扩大。只有这样的民主制,才能保证使社会稳步地向无剥削、无阶级、无国家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过渡。所以列宁强调指出: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

当然,列宁的这些论述都带有一定的时代和历史印记,不能照搬照抄于当今的社会实践,然而其基本命题、基本原则、基本精神,直到今天来看,仍然是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民主问题的理论指导。

《共产党宣言》和列宁大量著作中蕴含的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制的思想内涵是如此丰富,但是今天有些名家学者研究民主问题时偏偏把它们搁置一边,似乎它们压根儿就不存在,抑或认为它们早已过时,不适应我国当下的民主政治建设。于是,就舍本逐末或张冠李戴从西方学者的著述中去找立论根据,“言必称希腊”,不知道西方学者的思想、观点、论断,自有其独特的立场和语境,生搬硬套过来说明当今中国社会的问题,未免有点“水土不服”,甚至弄巧成拙。

二、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的党,在民主问题上,当然要始终遵循马列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原则。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与黄炎培著名的“窑洞对”,就提出了唯有民主二字才能使中国免走人亡政息之路,完全跳出历史周期律。那时国共两党政治纲领中斗争的焦点,也在民主问题上。我们党高举民主自由的大旗号召和组织群众,同反民主自由的蒋介石政权作斗争。1941年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深刻指出三三制(指政权机关中共产党员、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和其他分子大体上各占三分之一)的抗日民主政权原则,不仅是今天敌后抗战的最好政权形式,而且是将来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所应采取的政权形式。三三制政权的实质是民主问题。党在领导政权工作时,必须贯彻民主的精神。为了贯彻三三制,必须反对“以党治国”的观念。假如说西欧共产党带有若干社会民主党的不良传统,则中国党或多或少带有一些国民党的不良传统。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其恶果主要表现为;第一,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优势,以为党员包办就是绝对优势,不了解真正的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把优势建立在权力上是靠不住的。第二,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甚至有“党权高于一切”发展成为“党员高于一切”者,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第三,这些同志尚简单避复杂,主要是他们自己不相信自己的主张正确,怕见人,怕通不过,以为一切问题只要党员占多数一举手万事皆迎刃而解,殊不知这是麻痹党腐化党的使党脱离群众的最好办法。①今天回头去看,这篇文章写得何等尖锐泼辣,高瞻远瞩、铿锵有力、掷地有声。当然,邓小平的话同样带有历史的印记,而我们当今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早已具有了充分经过发展的新鲜内容。

1949年我国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50年代初期正式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其核心和灵魂都是“民主”二字,并载入1954年第一部宪法。建国之初,我们党确实不忘先前毛泽东关于唯有民主才能使中国走出人亡政息周期律的教导,狠抓了一下民主政治建设,使广大人民真正树立起主人翁的光荣感、幸福感和使命感。但不幸的是,自1957年开展全党全国范围“反右派”群众运动后,党的高层领导民主观念日益淡薄,而阶级斗争观念却日益膨胀,以至用阶级斗争取代民主政治,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接着在1959年庐山会议上大批彭德怀为首的“反党俱乐部”,人为制造阶级斗争,把主战场移至反党内的“右倾机会主义”,弄得党内万马齐喑,死气沉沉,谁也不敢讲话,唯有“紧跟”才能明哲保身。到了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更是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其余都是目,号召“突出政治”,政治可以冲击一切,取代一切。在这种极左政治氛围下,宪法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荡然无存,造反派人士无法无天,可以到处随意私设公堂,迫害群众,特别是迫害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知识分子、专家学者。这是一个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受到严重破坏、人们连最起码的人身自由、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的特殊年代。这是“文革”狂潮得以维持的突出表征,也是“文革”狂潮得以发动的重要缘由。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总结历史,拨乱反正。党痛定思痛,坚决纠正这种极左错误,提出大力加強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紧迫任务。在全会前夕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的讲话指出民主是解放思想的条件,当前特别需要强调民主。他重申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并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79年他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进而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著名论断。1980年他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献,严肃批判了形形色色的封建主义特权现象和普遍存在的官僚主义现象、家长制现象,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和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如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革”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历史决议,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革”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1982年十二大宣告:“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需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②这就从根本上矫正了以前那种只把民主当作手段而不把它当作目的,甚至认为民主自由只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旗帜的错误观念。

1997年十五大继续阐发民主问题,作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精当概括。2002年十六大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2007年十七大更是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2012年十八大又宣布“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十八大后的2013年1月,习近平在一次讲话中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③这是对党内外和全世界郑重申明的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宣言,也是对怎样理解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根本最深刻说明。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就必须包括人民民主的政治旗帜不能丢。

由此看来,“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这个“始终”主要是指民主革命时期、建国初期、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时期,那种“左”的时期尤其是“文革”时期,应当排除在外。

三、从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道路

世界上任何国家的任何方面发展走什么道路,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即民族特点、历史文化传统尤其是经济政治等现实条件。比如在政治制度上,西方国家采取“宪政”的议会政治,我们说它是不好的,而这些国家的基本国情偏偏认定它是有效的,并得到人们的认同。迄今为止,我们只听到、看到那些国家人民群众示威、抗议政府的政策措施,却并未听到、看到有质疑、反对这一制度本身者。多少年来欧美各国发生的群体性严重事件,最近韩国发生的逼总统下台的事件,都说明这个道理。所以我们应当尊重各国人民对自己发展道路的选择,不宜指手画脚,说三道四。过去“左”的年代我们在对外交往上吃了很多亏,“以我画线”就是其中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确认世界发展道路和模式的多样性、多元化。我们认为自己选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模式是选对了,要有充分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但并不认为它已经成熟定型,可以成为全球楷模了。我们要用世界话语向世界宣传中国,但目的是让世界了解中国,而不是号召世界仿效中国。“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我们既不能把书本上的个别论断当作束缚自己思想和手脚的教条,也不能把实践中已见成效的东西看成完美无缺的模式。”④把中国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生硬地推向世界,强加于人,显然并不明智,也有违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个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活的灵魂。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决定》和习近平所作的说明中,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问题。关于这条道路的“核心要义”,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阐发。

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决定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构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就是关于“坚持党的领导”的全部涵义。

其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决定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决定还指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决定还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其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理论来自实践,随着实践的深入发展不断充实自己的内容,从而出现新的形态。恩格斯指出:“马克思的历史理论是任何坚定不移和始终一贯的革命策略的基本条件;为了找到这种策略,需要的只是把这一理论应用于本国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⑤科学的法治理论,只能来自成功的法治实践,反转过来说,没有科学的法治理论的指导,就不会有成功的法治实践。事实上,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不断探索中国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从中寻找这种策略。这一条件,说到底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改革开放新时期伊始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问题的两篇重要讲话到十一届六中全会历史决议,从十二大到十八大历次党代表大会报告,已经构勒了这一理论的基本框架和轮廓,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系列有突破意义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标志着这一理论已经或正在形成为相对比较完整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的理论体系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发韧、酝酿、逐渐形成的过程,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的日益深化,而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当然,如同整个马克思主义是与时俱进的理论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与时俱进地把自己推向前进。这就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善于总结新鲜经验,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不断提出新的思想观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日趋丰满和完整。

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说明中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保障、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党的领导是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制度是保证和保障,法治理论是学理支撑和行动指南。

这条法治道路,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道路。十八届四中全会前后,我国学界涌动着一股“宪政”思潮,似乎觉得应该走西方“宪政”的道路,或者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的“依宪执政”与“宪政”混为一谈,认为可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所谓的“宪政”。这些都是脱离中国实际的幼稚的想法,根本不可能实现。

四、回应当下在社会主义民主问题上的几种模糊认识

当前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问题上,有几种模糊认识,亟需作出回应,进行辨析,以正视听。

一是,民主究竟是个“好东西”还是个“坏东西”?

其实,这是一个离开特定条件的抽象命题。一些学者一口咬定“民主是一个好东西”,另一些学者则一口咬定“民主是一个坏东西”,而争来争去,越争越糊涂,使广大受众像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不得要领。列宁说过: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精神,它的整个体系要求人们对每一个原理只是历史地,只是同其他原理联系起来,只是同具体的历史经验联系起来考察;任何一个抽象的真理,如果用在任何一个具体的情况,它就会变成空谈;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出的一小步,真理便会变成错误。那种“好东西”和“坏东西”的争论,就是把真理当作纯抽象的东西,而不问是在什么时间、地点和条件下的“民主”。例如近年来我国发生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大多是在“争民主”的口号下发生的。你说这种“民主”究竟是“好东西”还是“坏东西”?离开了党和人民的立场和过细的调查研究,几乎无从判断。又如近期在韩国爆发百万人大示威,要求朴槿惠下台。这种典型的“大民主”是“好”是“坏”,我们至今还难以作出准确结论。所以“好东西”、“坏东西”之争,纯粹是个非辩证的形而上学的伪命题。

二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究竟孰优孰劣?

我国现时的人民代表,在县以下搞直接选举,县以上搞间接选举。有人认为直接选举才是“民主”,间接选举则是“不民主”,主张一人一票,统统搞直接选举,实行普选制。但中国是一个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东方大国,国民素质參差不齐,还存在一大批文盲,难道这么多人都搞一人一票,才是“真民主”,与西方的虚假民主划清界限?其实列宁早在1917年的《国家与革命》中就已指出: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和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取消代表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表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按照现在我们一些人的想法,在当下仍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也来搞普选制,殊不知这么一来,势必造成天下大乱,严重干扰安定团结的大局。这种所谓的“民主”,究竟对谁有利,值得深长思之。不从中国如今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实际出发,一味追求“高度民主”的想法和做法,是行不通的。必须指出,即便在将来实现“高度民主”的条件下在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也不可能搞一人一票的普选制。对这个问题,我们务必要有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思想准备。

三是,民主究竟是不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

民主是不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既是,又不是。所以说“是”,因为邓小平在1986年9月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讲话中确实说过:“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⑥2012年12月,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也指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⑦从这个角度说,民主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并无什么不妥。之所以说“又不是”,因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除了民主,还有其他。十八大概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家层面的八个字,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不是很好的说明吗?如果把民主当作唯一核心理念,就会有意无意地贬低富强、文明、和谐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和重大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像在其他任何问题上一样,我们也要学点辩证法,要讲两点论,不讲一点论,不要绝对化,不要如列宁所说的“把真理说得过火”而导致形而上学。

四是,保护私有产权究竟算不算鼓吹个人民主?

产权就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又指财产权,在任何文明国家都受到法律保护,不过在资本主义国家,这种保护实质是虚伪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多种所有制经济”当然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或称私人经济。公有制的产权要保护,私人经济的产权同样要保护。这在路线方针政策层面上,体现为“两个毫不动摇”。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决定,都是这样说的。习近平在2016年3月4日会见民建、工商联参加全国“两会”的委员时发表的讲话中,更是明确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五中全会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我之所以在这里点一点这些重要政策原则,是要说明,我们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上的观点是明确的、一贯的,而且是不断深化的,从来没有动摇。中国共产党党章都写明了这一点,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⑧既然如此,认为保护私人产权就是鼓吹个人民主,不符合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两个毫不动摇”方针,背离了发展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原则,是没有道理的。

[ 注 释 ]

① 《邓小平文选》第1卷,1994年版,第8-11页。

② 《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3页。

③ 《人民日报》2013年1月6日。

④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812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9页。

⑥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

⑦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89页。

⑧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责任编辑:钱亚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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